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医用家具及办公家具
详见附件1
合同金额小写: ¥3,599,063.30元
大写: 叁佰伍拾玖万玖仟零陆拾叁元叁角整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75日历天内完成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成。
(2)逾期未交货,1-5日内按货款的1%/天扣除,6-10天按货款的2%/天扣除,超过10天扣除总货款的30%。
(1)交货方式:货到甲方指定安装位置,包括货物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交钥匙项目)
1、基本要求
1.1乙方应清楚了解所有此合同项目内的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2乙方应了解及协调有关此家具所涉及的工作,以确保工程得以顺利进行。
1.3乙方需分别按采购清单提供每件家具的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和总价。
1.4家具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原材料、配件、面料品种、色泽用料等,严格按照家具采购清单、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和产品技术说明要求制作安装。
1.5家具的颜色待采购人根据最终房间布置的情况决定。
2、乙方的工作范围
2.1负责医用家具深化设计,提供标准层全部类型家具的样板层,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才能大量制作。
2.2家具采购清单内包含的全部产品的制作安装,生产过程中的品质监督有记录并整理资料交付采购人,全部家具按采购人所要求的质量、数量、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现场安装。
2.3随时调整生产工艺,使家具满足采购人所规定的质量要求、感观效果、内在品质及各项技术参数要求。
2.4家具到采购人指定地点之前,做好全部运输、装卸、保管、仓储等工作。
2.5随时到现场复核制作尺寸,所有家具规格尺寸制作完成后保证和室内装饰完成面完全契合。
2.6全部家具的安装拼装现场组装后与固定装饰完成面完美结合。
2.7乙方处理家具的产品包装,并负责对包装品的回收。
2.8乙方提交有关家具技术资料给采购人和施工单位,作为配合室内装饰工程的协调之用,以确保整项工程顺利进行。
3、项目实施要求
3.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报价需包含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缷、保险、安装、调试及其材料及验收合格之前保管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伴随服务、技术图纸资料、人员培训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不包含水电线路改造等隐蔽工程施工。报价还包含投标人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2产品运输、保管及保险
3.2.1中标人负责产品到项目现场安装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3.2.2中标人负责产品在项目现场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产品货物验收合格。
3.2.3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现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3安装调试
3.3.1中标人须加强派至现场指导安装施工的人员组织管理,所有现场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3.2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图纸等移交采购人。
3.4测试验收
3.4.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4.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4.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3.5质量保证
3.5.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3.5.2质保期内,免费提供所有硬件设备的维修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
3.6售后服务
3.6.1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3.6.1.1定期维护计划。
3.6.1.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6.1.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3.6.2故障响应
3.6.2.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3.6.2.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3.6.2.3报修在4小时之内响应,1天之内维修好。
3.6.2.4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3.6.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3.7培训
中标人应按采购人指定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1、产品的进场验收:
1.1家具需进行进场验收,双方履行工程物资进场报验和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手续,并按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填写。
1.1.1投标人在家具到场的同时必须提供但不限于:产品出厂合格证、厂家质量检验报告、厂家质量保证书、材料检验报告等资料一式四份。投标人应保证全部资料的真实有效。
1.1.2投标人每一次供货到场,其家具进场验收工作需要在采购人在场确认。
1.1.3投标人应在产品到场前三天通知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准备验收及准备产品的临时堆放场地。
1.1.4如中标人供应的产品在进场验收时,产品质量不能达到本技术要求的质量标准,采购人有权选择:
1.1.4.1责令中标人更换未达到质量验收标准的产品。
1.1.4.2责令中标人更换该生产批次的全部产品。
1.1.4.3终止中标人到货约定直至终止合同。
1.2产品验收及标准:
1.2.1按照中国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对医用家具进行内在质量验收。
1.2.2双方代表在验收文件上签字。
1.2.3提供家具验收的各类文件:
1.2.3.1 产品出厂合格证
1.2.3.2 厂家质量检验报告
1.2.3.3 厂家质量保证书
1.2.3.4安装图纸及安装技术说明
1.2.3.5操作使用说明书及维修手册
1.2.3.6其他供用户使用的必备资料
1.2.3.7 上述文件均应有投标人和负责人签章。
1.3家具内部构造的现场抽样检查:
1.3.1由于家具的包裹结构特性,采购人对家具生产加工工艺进行检验。具体为:
1.3.1.1检查方式:抽查。抽查几率不大于每种规格家具总货数量的5%。
1.3.1.2检查方法:拆开家具面板、抽屉、层板,对其内部进行检查。
1.3.1.3检查内容:金属件有无锈蚀,各个完成面是否损伤,变形,掉漆,有无焊渣,五金件是否安装连接紧固等。
1.3.1.4检查工作的善后:中标人有义务将采购人进行抽样检查的家具恢复到检查之前的形态。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人的报价中。
1.3.2 采购人对中标人每一批次的家具分别进行现场抽样检查。
1.3.3家具的现场抽样需要在采购人在场进行。
1.3.4被现场抽样检查的家具未通过要求达到的各项产品质量要求,采购人有权选择:
1.3.4.1 责令投标人更换该生产批次的全部产品。
1.3.4.2 终止投标人到货直至终止合同。
2、产品的监造
2.1为加强对家具生产质量的控制,采购人将对家具的生产过程进行监造。
2.2采购人在家具完成结构制作之后,喷涂作业开始之前,赴生产车间对家具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包含但不局限于:钢板及其它原材料前处理、各个完成面是否横平竖直、有无损伤、变形、打磨抛光、结构合理及牢固等。
2.3采购人在家具成品制作完成后,产品包装之前赴生产车间对家具成品进行检验。
2.4采购人在家具制作期间,还将不定期赴生产车间对产品进行生产监督。
2.5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采购人对产品生产所采取的监造行为。
2.6采购人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产品不能满足质量要求,采购人有权选择:
2.6.1责令投标人重新生产未满足质量要求批次的全部产品。
2.6.2终止投标人供货直至终止合同。
3、售后服务及维保
3.1本产品质保期5年,自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之日起计。
3.2乙方应保证在保修期满后以市场最优惠的价格约定维保的产品。
1、其他说明
1.1乙方产品须符合甲方的要求,为符合其要求进行的产品调整,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1.2货到验收时,甲方要随机抽样多件产品进行破坏性试验,如果产品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3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现场踏勘的一切费用自理。
1.4乙方进入甲方所管辖的场地时,应以安全第一原则,遵守现场一切操作流程、规范、规定。乙方在现场踏勘中的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5在项目现场踏勘的工程场地及周边环境情况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作为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现场踏勘结果据此所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其他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