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2024-2025年城市管理综合巡查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307.29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3/1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40131004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长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4-2025年城市管理综合巡查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40131004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3-16 —— 2025-03-15 3.2 履行地点:由采购人指定地点(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服务费用按季度结算,甲方依据《星沙街道2024-2025城市管理服务外包监管考核方案(试行)》对乙方进行监管考核,每次结算时扣除考核扣发款项。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长沙长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1803090104002139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人员及机械设备配备要求 (1)人员配备标准和机械配备标准必须达到本项目招标要求,满足甲方工作需求,否则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处罚。 (2)乙方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监督管理及工作对接,本项目已包含管理费,甲方不另支付费用。 (3)乙方财务及项目资料台账等要安排专人管理,本项目已包含管理费,甲方不另支付费用。 (4)提供服务的车辆必须性能完好,所有车辆必须按交通法律法规要求持有车辆行驶证、司机驾驶证、购买车辆保险等;服务期间车辆维修、保养需提供其他车辆,满足工作需要,否则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 5.2.2 渣土巡查及蓝天保卫违规违法行为巡查工作要求 按项目标的清单要求对区域内易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区域进行巡查监管,做到对蓝天保卫战、建筑垃圾及渣土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劝导、上报,协助执法部门进行处置,震慑违规违法行为,减少城区内环境乱象。 (1)按甲方要求开展日间及夜间巡查、驻点值守和蹲点,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导、上报并协助甲方处置。 (2)对运输建筑垃圾、渣土车辆进行监管,对运输途中渣土散落、抛洒、未密闭运输现象进行巡查,追溯源头上报并协助甲方处置。 (3)对在建工地渣土车辆是否净车出场进行巡查,避免带泥上路污染道路。 (4)实时掌握闲置地块、城乡结合部情况,对偷倒建筑垃圾、乱倒渣土行为进行巡查监管。 (5)按照蓝天保卫战工作要求,对辖区内露天焚烧行为进行巡查发现和劝导。 (6)与街道和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处置力度。 5.2.3新增违章建筑巡查工作要求 按项目标的清单要求对区域进行巡查监管、值守,及时发现和上报涉嫌新增违章建筑行为,做到第一时间介入、整治,减少社会舆论舆情,保障和维护公共安全。 (1)按要求开展日常巡查、驻点值守,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导、上报并协助处置。 (2)对进入小区的大型机械设备、装修材料运送车辆、违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登记监管,与小区物业公司核实户主是否为正常装修情况,对涉嫌非正常装修房屋立即上报街道进行核实、处置。 (3)巡查建筑物外观和结构是否存在涉嫌违法搭建、加层、改变原建筑使用性质等情况,发现相关情况立即上报街道进行核实、处置。 (4)收集和保存与违建行为相关的证据,如照片、录像等,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5)协助街道和执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如责令停工、限期整改、拆除等,实时跟进上报后续情况。 (6)与街道和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处置力度。 5.2.4其他工作要求 (1)在合同期内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领导,根据甲方实际需要,无条件服从调度及安排,原则上甲方不另支付费用。 (2)单次时间必须达到8个小时,否则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处罚。 5.2.5特别约定事项 (1) 本项目乘以中标单价予以结算。 (2) 本项目严禁挂靠、转包、分包, 一经核实挂靠、转包、分包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如服务期内有新增工作量,未超过年度合同费用的10%,由甲方负责人审核进行项目增补;如超出年度合同金额10%须另行按招标程序办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由甲方按照《星沙街道2024-2025城市管理服务外包监管考核方案(试行)》的具体要求执行。如在服务期内修改了考核办法的,则按新办法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6.1.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适度调整、补充考核办法,具体办法详见《星沙街道2024-2025城市管理服务外包监管考核方案(试行)》。 6.1.3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当乙方项目负责人业务和协调能力差,或不服从甲方的安排调度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该项目的负责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乙方无条件执行。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服务期间不得损害甲方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乙方提供的工作人员失职或构成犯罪给甲方或第三方带来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应该与其所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劳动用工手续,并及时为所属人员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及其它保险,按时交纳规定费用(含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若乙方未办理相关保险或未及时参保并缴纳费用,所有与此相关的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若产生其他社会影响,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 (3)乙方负责对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培训和安全培训,乙方应对服务人员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考核评估,以促进服务人员能力的不断提升,确保服务人员满足甲方岗位要求。 (4)乙方教育服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利益。 (5) 乙方需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设备性能完好。如车辆发生偷盗,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 (6) 乙方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制度,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五到位”,配备充足专业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 (7) 服务期间如乙方人员、车辆发生任何意外事故,由乙方担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关赔偿费用,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8)乙方需为本项目配备稳定的服务团队,服务期内每月服务人员变更率必须低于10%(甲方提出更换的当月新增人员不计入变更率);对每次非甲方意愿的人员替换或者人员流动比例超限,将根据考核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证服务人员的稳定性。 (9)乙方须在长沙县成立分公司并具有独立的账户,在长沙县依法缴纳税款,并设有项目办公场所。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6%(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合同期内发生如下事项之一,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两个月的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违反约定分包、转包,或挂靠经营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7.5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维护自身权益,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鉴定费、保全担保费等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3月16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一)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双方保证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络方式等信息真实、有效,并明确知晓另一方、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本合同约定地址送达函件、文书等,即使送达不成,亦具有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双方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堆放,否则,合同一方、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于未及时通知堆放联络信息变更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均自行承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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