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沥青路面养护车
DGL5163TYH-055
2 台
796500.00
1593000.00
2
市政综合养护车
DLQ5070TYHJJ5
697500.00
1395000.00
3
自卸小货车
QL3040ZA5FA
178800.00
357600.00
4
载货汽车(双排座自卸车)
QL3040ZA6HW
158400.00
316800.00
5
双排座(翻斗车)
QL3040ZALHWJ
158800.00
317600.00
6
滑移装载机
凯斯SR250
1 台
778800.00
合计
4758800.00
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调试、验收、交车工作。
供应商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合格。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1、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4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甲方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货款。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应对货物提供售后服务:
货物质保期:一年。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乙方对货物车辆上装部分非人为因素损坏提供免费上门服务,车辆底盘的保修按国家三包规定由当地4S店负责。
2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3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4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②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11.1.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11、2.合同未尽事项
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