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小麦品种)-肥城桃产业提质增效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交易进场编号:FC-GC-20220714-01 1.2项目名称:肥城市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小麦品种)-肥城桃产业提质增效项目 1.3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一个标段。 1.4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1.5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总控制价为1504.78593万元 1.6项目概况:包括设备管理房及电气设备,轻钢结构,地上一层。设备及安装包括物联网水肥、综合展厅布展及智能温室。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1.7工期:180日历天,以监理方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2、注册建造师资格: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目前未在其他正在施工或正在承接的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合法变更后投标的,应当符合省政府鲁政办字〔2014〕122号文件“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6个月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参加投标”的规定,否则投标无效。 2.3、省外企业须在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注册并验证。 2.4、根据《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文件),凡被公布为失信责任主体的投标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2.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3.1时间:2022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24日 3.2地点:请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系统领取招标文件。 各投标单位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版交易平台“主体信息注册”入口进行免费注册,用户类型选择“投标单位(企业)”。完成系统注册的投标单位可直接登陆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版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平台”入口针对本项目领取招标文件。 3.3方式: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企业需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后,方可加密生成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相关事宜请与山东省数字认证管理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0538-6288116。 请各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及时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系统查阅接收澄清修改文件并及时关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变更公告)信息,如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交易平台信息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各投标企业(供应商)仔细阅读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右侧CA办理模块中《CA数字证书办理指南(投标人)》并按要求办理及续期。 3.4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4.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8月9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4.2开标时间:2022年8月 9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4.3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需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不见面开标”入口进行远程解密投标文件。 注:本项目实行网上电子投标、网上不见面开标、网上评标。相关操作手册《山东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办理须知》、《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下载和安装操作说明》、《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等请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版交易平台→交易指南→常见问题(http://www.taggzyjy.com.cn:8081/fwzn/003005/003005002/moreinfo.html)下载查看。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日历天。 六、其他补充事宜 6.1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6.2本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6.3公告媒体: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七、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7.1招标单位:肥城城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科长 电话:0538-3217906 地址:肥城市向阳街011号 7.2招标代理机构:泰安诚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经理 联系方式:18254826522 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办事处巧山村 邮 箱:tachengzhi@126.com 八.异议和投诉 8.1潜在投标人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网络(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账户,进入“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点击“异议”) 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8.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网络(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形式予以答复。 8.3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经理 联系方式:18254826522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办事处巧山村 邮编:271600 8.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异议提出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异议答复不满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8.5异议提出人提出异议或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依法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