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第2次)询价采购公告
金额
35万元
项目地址
黑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09/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HLJGCYC2312030120231416133
项目名称: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第2次)
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
预算金额(元): 350000.0000
最高限价(元): 350000.0000
采购成本价(元): 345000.0000
需求详情:
(1)维修车辆使用财政性资金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专项维修、车辆喷漆、轮胎更换等),均实行定点维修服务。
(2)定点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现场救援、现场维修、提供替换车服务能力,如有特殊情况发生中标供应商维修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同时中标供应商能够提供市内(包括: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24小时免费拖车救援;(3)成交供应商应配备专人负责车辆维修期间的安全及维修后的质量保证。
(4)成交供应商的一线维修人员应具有10个(包括10个)以上汽车修理工职业资质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需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劳务合同)。
(5)车辆完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半年以上),若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定点服务商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维修服务商负责。
(6)维修时限:有库存配件的情况下,车辆小修、维护1天内完成,总成大修5天内完成,整车大修10天内完成。
(7)经维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的车辆不得再计价收费。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的故障,承修的定点服务商必须优先免费返修。 车辆维修完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制度,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
(8)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颁布标准,同时能够保证是维修车辆原厂配件,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必须使用合格产品且必须经过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9)应急维修服务:涉及重大疫情防控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期间,维修企业应提供维修绿色服务通道,确保车辆到厂直接进行检测维修,无需排队等待,第一时间排查车辆故障,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10)维修场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维修场地交通便利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需具备维修车间,车间整洁、布局合理,规模在600平方米及以上(需在响应文件中装订房产合同或租赁合同,同时提供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设施齐全,其中举升架配备数量在5台以上(需在响应文件中装订设备购买合同或发票,同时提供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修理工位标示明确且5个及以上,维修厂区需设有接待区、司机休息室、(需在响应文件中装订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11)车辆停放维修企业期间,须采取必要的监控管理措施保证客户车辆、牌证的安全。
服务周期: 365天
供应商数量:供应商不足3家流标
服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卫星路30号
报名开始时间:2023-09-06 18:20
报名结束时间:2023-09-11 00:00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已在本系统注册的供应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6由供应商自行提供承诺说明,加盖公章);
三、凡对本次采购提出疑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单位: 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 崔立志
联系电话: 17096322345
联系座机: 0451-85985445
四、参与项目
查看项目
项目编号: HLJGCYC2312030120231416133
项目名称: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第2次)
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
预算金额(元): 350000.0000
最高限价(元): 350000.0000
采购成本价(元): 345000.0000
需求详情:
(1)维修车辆使用财政性资金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专项维修、车辆喷漆、轮胎更换等),均实行定点维修服务。
(2)定点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现场救援、现场维修、提供替换车服务能力,如有特殊情况发生中标供应商维修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同时中标供应商能够提供市内(包括: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24小时免费拖车救援;(3)成交供应商应配备专人负责车辆维修期间的安全及维修后的质量保证。
(4)成交供应商的一线维修人员应具有10个(包括10个)以上汽车修理工职业资质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需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劳务合同)。
(5)车辆完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半年以上),若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定点服务商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维修服务商负责。
(6)维修时限:有库存配件的情况下,车辆小修、维护1天内完成,总成大修5天内完成,整车大修10天内完成。
(7)经维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的车辆不得再计价收费。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的故障,承修的定点服务商必须优先免费返修。 车辆维修完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制度,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
(8)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颁布标准,同时能够保证是维修车辆原厂配件,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必须使用合格产品且必须经过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9)应急维修服务:涉及重大疫情防控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期间,维修企业应提供维修绿色服务通道,确保车辆到厂直接进行检测维修,无需排队等待,第一时间排查车辆故障,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10)维修场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维修场地交通便利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需具备维修车间,车间整洁、布局合理,规模在600平方米及以上(需在响应文件中装订房产合同或租赁合同,同时提供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设施齐全,其中举升架配备数量在5台以上(需在响应文件中装订设备购买合同或发票,同时提供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修理工位标示明确且5个及以上,维修厂区需设有接待区、司机休息室、(需在响应文件中装订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11)车辆停放维修企业期间,须采取必要的监控管理措施保证客户车辆、牌证的安全。
服务周期: 365天
供应商数量:供应商不足3家流标
服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卫星路30号
报名开始时间:2023-09-06 18:20
报名结束时间:2023-09-11 00:00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已在本系统注册的供应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6由供应商自行提供承诺说明,加盖公章);
三、凡对本次采购提出疑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单位: 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 崔立志
联系电话: 17096322345
联系座机: 0451-85985445
四、参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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