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SZXHS2021-WZ-C-024的相关附件.zip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2/01/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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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SZXHS2021-WZ-C-024号
项目名称: 香山花园、舟山花园、水桥花园及孙武花园一期安置房年度维修
采购单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
采购类别:工程类
苏州市欣恒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8日
前附表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工程名称 | 香山花园、舟山花园、水桥花园及孙武花园一期安置房年度维修 |
2 | 建设地点 | 香山花园、舟山花园、水桥花园及孙武花园一期 |
3 | 建设规模 | 见工程量清单 |
4 | 承包方式 | 包工包料 |
5 | 质量标准 | 合格 |
6 | 工期要求 | 24个月(具体起始时间以采购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
7 | 资金来源 | 财政出资 |
8 | 工程报价方式 | 固定综合单价 |
9 | 采购预算 | (1)预算价:叁佰柒拾万圆整(¥3700000元) (2)控制价:叁佰陆拾捌万玖仟陆佰捌拾捌元捌角玖分(¥3689688.89元),超过此限价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
10 |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 磋商响应单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经理必须为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且不得有在建工程。 |
11 | 联合体响应 | ■不接受,磋商文件中有关联合体规定均不适用 □接受 |
12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自行考察 □组织,考察时间: 年月日时 集合地点: 联系人:联系电话: |
13 | 答疑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年月日时 召开地点: |
14 | 响应文件份数 | 纸质版响应文件1份,须与上传的电子版一致。 |
15 | 投标货币 | 人民币 |
16 | 代理费 | 100万元以内1.5%,100万元~500万元以内1.1%,500万元~1000万元以内0.8%,1000万元~5000万元以内0.5%,5000万元以上0.25%。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中标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如按上述方法计算的金额低于人民币3500元整的,则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人民币3500元整计收。 |
17 | 磋商保证金 |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文第二条“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的要求,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
18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19 | 磋商开始时间 | 时间:详见公告 |
19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时间:详见公告 |
19 | 磋商地点 | 地点:详见公告 |
20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性价比法 |
21 | 定标办法 | ■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1名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
22 | 履约保证金 | ■不提交,磋商文件中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均不适用 ¨提交 金额:为成交价的% ,或/万元 提交时间: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并在签订合同前提交 |
23 | 签订合同 |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 |
目 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四章、采购内容
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六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关于香山花园、舟山花园、水桥花园及孙武花园一期安置房年度维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香山花园、舟山花园、水桥花园及孙武花园一期安置房年度维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苏州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1月12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编号:SZXHS2021-WZ-C-024号
1.2项目名称:香山花园、舟山花园、水桥花园及孙武花园一期安置房年度维修
1.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1.4 预算金额:
1.4.1 预算价:叁佰柒拾万圆整(¥3700000元)
1.4.2 控制价:叁佰陆拾捌万玖仟陆佰捌拾捌元捌角玖分(¥3689688.89元),超过此限价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5采购需求:香山花园、舟山花园、水桥花园及孙武花园一期安置房年度维修(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1.6合同履行期限:24个月(具体进场时间以采购单位书面通知为准)。
1.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2.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3.1 磋商响应单位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3.2项目经理要求:
项目经理必须为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且不得有在建工程;
具有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
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内容如仅为土建、水电施工而非施工总承包(土建、安装及各专业工程施工)的,其项目经理取得主体结构验收报告和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投标证明的,可视为无在建工程。
②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经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③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
2.4本项目的其他要求
2.4.1成交后拒绝签订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本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4.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3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4.4 中标后不得违法分包或转包。
三、获取采购文件
3.1申领CA
3.1.1已有CA证书且满足系统使用要求的用户,只需激活区级政府采购模块。
3.1.2已有CA证书不满足系统使用要求的用户,需更换CA证书、办理电子签章业务及激活区级政府采购模块。
3.1.3未办理CA证书用户,需办理CA证书、电子签章业务及激活区级政府采购模块。详情参见《政府采购CA证书办理指南》。
3.2登录报名
3.2.1供应商进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点击“政府采购”,进入“苏州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再点击“供应商”图标,选择ca锁登录,插入CA证书登录后进入报名界面,点击“报名”按钮报名,点击“确定”,即报名成功。报名后,点击“查看报名登记表”点击导出打印出来并加盖印章,扫描上传报名确认函。供应商报名成功后不可撤销报名。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
3.2.2在网上报名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1)注册咨询:0512-69820846;(2)CA办理咨询电话:0512-81876166;(3)交易系统维护,客服QQ:864274166;咨询电话:13914088964。
3.2.3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本项目采用电子网上招投标,请使用“苏州市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操作方法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电子版)。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请于现场截止时间前上传成功,否则视为放弃参加该采购项目。
3.2.4报名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01月05日止
3.3依法获取磋商文件
供应商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报名成功后,根据提示,自行下载采购文件,报名日期视同为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日期。未依照采购公告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的供应商,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报名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
四、响应文件提交
4.1在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报名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凭报名确认函、CA证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响应文件,并进行CA解密。未能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出示报名确认函、CA证书、身份证明原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
4.2 现场解密。报名成功的供应商应携带制作电子响应文件的CA证书至开标现场排队解密。开标时,代理机构通过报名成功供应商的CA证书进行报名解密,接收供应商的CA证书截止时间为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因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正确的CA证书,未能完成现场解密步骤的供应商,视为放弃参加该采购项目。
4.3响应单位除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制作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并现场完成解密工作外,需额外提供一份纸质的响应文件,装在一个袋里密封,封口处盖章,并按照须知中要求密封,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现场提交,纸本响应文件需保证与电子响应文件一致,如不一致,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
4.4接收截止时间:2022年01月12日09:30(北京时间)
4.5接收人:苏州市欣恒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4.6接收地点:苏州市相城区采莲路1788号市民服务中心3号楼政府采购办谈判磋商室(1)。
开启
时间:2022年01月12日09:30(北京时间)
地点:苏州市相城区采莲路1788号市民服务中心3号楼政府采购办谈判磋商室(1)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7.1本公告有关信息将同时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成交公告亦是刊登此媒介敬请留意!
7.2政府采购监督电话:0512-66511938
7.3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潜在响应单位的投标参与人员需自行申请“苏康码”并事前确认是否为“苏康码”绿码,因未持“苏康码”绿码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响应单位承担。
7.4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磋商响应单位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必须全程佩戴口罩,进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配合防疫工作人员核对苏康码、疫情防控行程码、接受量体温等检查工作,请各磋商响应单位预留接受防疫检查时间,不至于影响本项目的响应文件递交、CA解密。其他疫情期间投标规定按照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最新规定执行。
7.5 本项目的代建单位是苏州香谷里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
地 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北塘路2号
联 系 人:张尧中
联系电话:0512-6603015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苏州市欣恒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49号先锋创业大楼4楼412室
联 系 人:许晗,张晶
联系电话:0512-67076680-805,0512-67076680-811
电子邮件:
苏州市欣恒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8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提 示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文件可能被拒绝。 |
1. 说明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 苏州市欣恒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组织的采购活动。
1.2本次采购活动及因本次采购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1.3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 苏州市欣恒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 词语释义
2.1采购人: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供应商: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2.4磋商采购单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具体组织实施磋商采购活动。
2.5响应:供应商根据磋商采购单位发布的磋商文件,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规定参与磋商的行为。
2.6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
2.7天:日历日。
2.8交货地点:交货地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提交的货物最终地点。
2.9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0实质性响应:满足有关本次采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要求。
2.11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12书面形式:指书面文字、合同书、信件和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合格供应商的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规范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文件编制与公告等相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苏财购【2018】25 号)第四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对合格供应商的基本条件、特定条件所需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规定,具体包括:
3.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 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3 履行合同所必备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企业法人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在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参与经营活动。如供应商为生产厂商、服务供应商、施工单位的,应提供满足采购需求必备的相关设备的购置合同或发票,相关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用工合同等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说明相关必备设备、相关必备技术人员的具体名称及数量要求。
3.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如税务登记证(如有)和合理期限内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合理期限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3.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函。
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合格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4.1 详见前附表规定。
5. 供应商代表
5.1指全权代表供应商参加磋商采购活动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人,如果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格式)。
6. 磋商费用
6.1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7. 联合响应
7.1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响应时,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7.1.1 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应具备承担本磋商项目的相应资格条件。
7.1.2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磋商响应协议,明确联合体的牵头人,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联合磋商响应协议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7.1.3 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磋商,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磋商响应。出现上述情况者,其磋商响应和与其有关的联合体的磋商响应均做无效响应处理。
7.1.4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2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成员。
8. 依法获取磋商文件
8.1申领CA
8.1.1已有CA证书且满足系统使用要求的用户,只需激活区级政府采购模块。
8.1.2已有CA证书不满足系统使用要求的用户,需更换CA证书、办理电子签章业务及激活区级政府采购模块。
8.1.3未办理CA证书用户,需办理CA证书、电子签章业务及激活区级政府采购模块。详情参见《政府采购CA证书办理指南》。
8.2登录报名
8.2.1供应商进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点击“政府采购”,进入“苏州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再点击“供应商”图标,选择ca锁登录,插入CA证书登录后进入报名界面,点击“报名”按钮报名,点击“确定”,即报名成功。报名后,点击“查看报名登记表”点击导出打印出来并加盖印章,扫描上传报名确认函。供应商报名成功后不可撤销报名。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
8.2.2在网上报名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1)注册咨询:0512-69820846;(2)CA办理咨询电话:0512-818761663;(3)交易系统维护,客服QQ:864274166;咨询电话:13914088964。
8.3依法获取磋商文件
8.3.1供应商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报名成功后,根据提示,自行下载采购文件,报名日期视同为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日期。未依照采购公告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的供应商,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报名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
8.4磋商文件
8.4.1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向磋商采购单位提出,否则,由此产生的影响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响应有可能被拒绝。
8.4.2 磋商文件及其补充文件不是直接从磋商采购单位处获得的,磋商采购单位对磋商文件及其补遗的真实性、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负责。
9.现场考察
9.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所述时间对有关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信息。考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9.2磋商采购单位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磋商采购单位现有的并认为能使供应商可利用的资料。磋商采购单位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9.3 经磋商采购单位允许,供应商可为考察目的进入磋商采购单位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磋商采购单位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承担考察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9.4供应商应在现场考察时,熟悉现场及周围交通道路等情况,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其磋商响应的直接资料。供应商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磋商采购单位提出任何索赔的要求,对此磋商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
10.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询问
网上询问:报名成功的供应商在下载采购文件后,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可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交易系统中进行询问,询问信息不显示询问人的相关资料。代理机构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收到询问后以网上答复的方式予以解答,询问人通过系统查阅。
10.2质疑
10.2.1供应商认为本磋商文件条款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0.2.2根据苏州市财政局文件《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流程的通知》苏财购(2018)27号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流程》的通知》苏财购(2018)86号文的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 ,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因此凡是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请将符合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及网上报名确认单与质疑函一起递交。
10.2.3未依照采购公告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的供应商,视为未参加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报名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
10.2.4在采购活动中本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10.2.5供应商如对本项目提出质疑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0.2.6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7)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8)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0.2.7书面质疑送达地址:
质疑联系单位:苏州市欣恒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质疑联系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先锋创业大楼412室
质疑联系人:许晗
联系电话:0512-67076680-805
★质疑必须书面送达本采购文件指定的地点,不接受其他方式。
10.2.8.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0.3澄清
10.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供应商提问的澄清,均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发布澄清(修改)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2采购人对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网上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得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报名供应商有约束力。
11. 响应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
11.1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2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响应文件中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响应文件可能引起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磋商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响应文件的组成和顺序
12.1 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1 竞争性磋商响应函(格式见第三章);
12.1.2 竞争性磋商报价表(格式见第三章);
12.1.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封面、投标总价表、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甲供材料、设备表、主要材料价格表等;具体详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3.1.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格式见第三章);
13.1.5 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格式见第三章);
13.1.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第三章);
12.1.7 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书(格式见第三章);
13.1.8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见第三章);
13.1.9 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3.1.10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供应商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3.1.11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并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13.1.12履行合同所必备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情况表、拟投入本项目主要机械设备情况表),格式见第三章;
13.1.13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中小企业需要提供,否则可不提供);
13.1.14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需要提供,否则可不提供)
13.1.15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为监狱企业需要提供,否则可不提供);
13.1.16技术规格和商务偏离表(格式见第三章);
13.1.17已完类似项目情况表(格式见第三章);
13.1.18《投标(响应)保证承诺书》(格式见第三章);
12.1.19 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格式自拟,根据评分标准顺序装订)。
12.1.20 供应商认为其它可以证明投标人资信、服务质量的证书、文件等资料。
★响应文件如果分册装订,需要在响应文件封面明显位置注明第一册和第二册。
12.2 供应商需在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必须另行递交一份投标授权资料,该资料包含如下内容:
12.2.1 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如有授权需要提供,否则可不提供);
12.2.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2.2.3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需要提供,否则可不提供);
12.2.4 报名确认函;
12.2.5 CA证书。
上述12.2款资料无需密封包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同响应文件一起递交给代理公司。
13.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13.1 本项目采用电子网上招投标,请使用“苏州市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操作方法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电子版)。
13.2 供应商需提供纸质响应文件一份,纸质响应文件需与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一致。如不一致以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准。
13.3 电子响应文件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制作,如果未按要求制作上传,可能导致响应无效。
13.4 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网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3.5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响应的,响应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13.6 响应文件份数见本磋商文件前附表。响应文件纸质版和上传的响应文件电子版如有不一致之处,以响应文件电子版为准。
14. 报价(编制)要求的说明
14.1报价要求
14.1.1报价方式:本工程项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报价方式。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完成采购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供应商所报综合单价不再调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有权调整工作内容,变更品牌及材质等,变更的内容相应调整,但变更部分的材料价格须经采购人认可。
14.1.2执行综合单价合同的基本规定:
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必须按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成交后,在施工过程中,不论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还是由于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签证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均按实调整。
14.2编制依据: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 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苏州市相关最新文件规定。
14.3 报价编制要求
14.3.1报价时以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依据市场行情自主进行报价;
14.3.2供应商不得将不可竞争费用(费率)降低标准计取,计费低于或高于规定标准的将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人;
14.3.3响应文件报价中单价、合价均采用人民币表示。报价应根据采购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参照“计价表”及本采购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进行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
14.3.4采购人提供的暂列金额,该部分价格供应商不得下浮,但须包含在响应报价中。暂列金额部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采购人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指令全部或部分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4.3.5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括完成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如果出现少算、漏算费用或未填单价和合价的工程项目,该部分费用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并均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报价中,除本采购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得调整;
14.3.6工程量清单计价成果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格式填入;
14.3.7甲供材:甲供材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单价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其现场保管费计取办法在合同中约定。
14.3.8采购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中明确的由供应商承担的或考虑的所有工作及内容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供应商应综合考虑后一并计入响应报价中;
14.3.9采购人反对盲目压价,供应商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本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充分考虑合同期间的市场风险,确定合理报价。
15. 保证金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文第二条“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的要求,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16. 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6.1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见前附表,在此期间内,响应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响应,将被拒绝。
16.2在特殊情况下,磋商采购单位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拒绝接受延期要求的供应商的响应将被拒绝。
17. 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7.1供应商应将全部响应文件及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进行密封。密封带的封皮上写明采购编号、磋商采购单位名称、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注明“磋商时启封”字样。响应文件应密封完好,封袋上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8. 响应文件递交
18.1响应文件必须在提交截止时间前派人送达到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地点。
18.2磋商采购单位推迟磋商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磋商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8.3在提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磋商采购单位将拒绝接收。
18.4 除本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供应商少于 3 个的,响应文件当场退还给供应商。
19.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9.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应以书面的形式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知磋商采购单位。(磋商开始后经磋商所作的澄清、说明、更正和承诺除外,以下同)。响应文件撤回的,供应商的原响应文件磋商采购单位将予以退还。
19.2供应商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磋商采购单位,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响应文件(并注明采购编号)”和“磋商时启封”字样。
19.3书面撤回通知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署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撤回响应文件的时间以书面撤回通知送达磋商采购单位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
20. 磋商程序
20.1磋商采购单位按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磋商活动。磋商活动由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磋商小组、供应商代表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20.2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磋商活动,否则磋商采购单位有权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
20.3供应商按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必须携带CA证书、身份证明原件按本次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代理机构通过供应商递交的报名确认函或通过经解密的报名供应商名单确认报名。
20.4由采购代理机构对各供应商磋商授权代表身份情况进行检查。
20.5由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组成)进行资格审查、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等进行评审,确定供应商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0.6只有通过磋商资格审查和响应文件审查的供应商(即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才可进入磋商程序。
20.7由采购代理机构向所有进入磋商的供应商提供二次报价表及空白信封,供应商独立填写有关承诺及第二次报价(最后总报价)并装入空白信封,所有供应商应在最后一个供应商磋商结束后十五分钟内将装有二次报价表的信封递交至磋商小组并在磋商地点等候,如未按上述时间递交二次报价表的供应商,将作为自动放弃此次磋商以及最后报价。(原则上第二次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特殊情况由磋商小组确定)。
20.8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和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预成交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20.9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进行承诺说明并填写承诺函、填写最终总报价(合同单价按最终总报价同比例下(上)浮);
20.10第一次报价及最终总报价超财政预算者或超采购控制价者不成交;
20.11如出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提出最后报价中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如果响应报价也相同的,则由磋商小组以抽签方式在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20.12如磋商过程中出现本磋商磋商文件及评标办法未尽事宜,由磋商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讨论决定。
21. 磋商小组
21.1磋商小组由磋商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21.2磋商小组负责具体的磋商事务,并独立履行以下职责:
21.2.1确认或者制定磋商文件;
21.2.2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21.2.3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21.2.4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21.2.5编写评审报告;
21.2.6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21.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21.3.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1.3.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21.3.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21.3.4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21.3.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2. 评审内容的保密
22.1磋商开始后,直到宣布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文件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供应商或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2.2在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对磋商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成交资格。
22.3在评审期间,磋商采购单位将通过指定联络人与供应商进行联系。
23.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更正
23.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如响应供应商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出具上述材料视为放弃权利。
24. 项目的终止
2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4.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4.1.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5.响应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5.1磋商小组按照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将仅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5.2评审办法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本文件规定的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响应内容的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中,以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确定为预成交供应商。
25.3评价和比较采用综合评审办法,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
25.4供应商诚信
25.4.1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登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结果递交评审小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每个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的查询,如联合体成员其中一名成员存在失信信息,视同联合体存在失信信息。
25.4.2评审小组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应根据查询结果对供应商的不良信用记录逐项甄别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信用记录属于应依法拒绝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失信信息:
(1)政府采购严重违法记录,即供应商被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2)财政部门与法院、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信息,包括:
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②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③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数额罚款的信用记录。处罚生效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日未满三年的。
(3)“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数额罚款”,是指江苏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作出的、属于《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甄别较大数额罚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1】32号))
(4)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评审小组应填写《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信息确认函》,由失信供应商应签名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评审小组确认的失信信息,登陆到相关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
26. 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26.1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按照评审办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并按采购人的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26.2经磋商小组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磋商采购单位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成交结果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各参加供应商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在成交结果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磋商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同时该质疑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参加磋商的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磋商采购单位将在收到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参加磋商的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如供应商单位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向磋商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或质疑未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参加磋商的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磋商采购单位有权对该质疑不予答复。
27. 合同授予标准
27.1磋商采购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其响应文件在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和按本磋商文件规定评选出的供应商。
27.2在合同签订之前,磋商采购单位有权对成交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进行最后审查,审查方式包括询问、调查和实地考察,如发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或对磋商文件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则磋商采购单位有权取消其签约资格,并重新组织采购。
27.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物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8. 成交通知书
2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发放《成交通知书》。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2成交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交由代理公司进行合同备案,否则按放弃成交权处理。
28.3磋商采购单位对未成交供应商不承担解释未成交原因的义务。
28.4 本项目在向成交单位发放成交通知书时,将向参与项目评审的未成交供应商发放《未成交通知书》,以电子邮件方式(邮箱以供应商在开标签到表中登记的或投标函中预留的电子邮箱为准)告知该未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名,请及时接收查阅,未成交供应商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告知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29. 合同的签订
29.1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中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按放弃成交权处理。
29.2签订合同及合同条款应以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为依据。
30. 代理服务费
30.1成交供应商须按前附表的规定按项目采购预算金额来计算并支付服务费,该费用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代理账户如下:
收款单位:苏州市欣恒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225019890360000173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城中支行
30.2成交供应商如果未按规定支付代理服务费,磋商采购单位将保留诉讼的权利。
31. 未尽事宜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
说明:
对本章所有的格式 ,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补充和修改不得造成与本格式内容有实质性的违背。
一、磋商响应函
(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全面研究了 (采购编号) 项目磋商文件,经仔细阅读和研究,我们决定参加磋商活动。
1.我们愿意按照磋商文件的一切要求,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内容。
2.如果我们的磋商响应文件被接受,我们将严格履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义务。
3.我们已详细阅读全部磋商文件,包括更正公告(如有),对磋商文件及更正公告(如有)无任何异议。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我们同意按磋商文件中的规定,本响应文件的有效期限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_________天。
5.我们愿意提供磋商采购单位在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所有资料。
6.我们愿意遵守磋商文件中所列的收费标准。
7.我们承诺该响应文件在磋商开始后的全过程中保持有效,不作任何更改和变动。
8.我们承诺我公司符合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中“合格供应商的基本、特定条件”的要求,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月日
二、磋商响应报价表
(采购代理机构) :
1.根据已收到的工程的磋商文件,遵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磋商文件后,愿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______ 元)的含税总价,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承包本次发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2.我单位保证在收到贵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令后立即开工,并在_________天内竣工。
3.我单位保证本工程质量达到__________。
4.贵单位的磋商文件、成交通知书和本报价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供应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我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 为我公司授权代表(即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采购代理机构) 组织实施的编号为 (采购编号) 的招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委托的撤销而失效,除非有撤销授权委托的书面通知,本授权委托书自投标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四、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
(采购代理机构):
本公司愿就由贵公司组织实施的编号为号的磋商采购活动进行响应。本公司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所有关于响应文件、证明和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有效的。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书
致:(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 (供应商名称) 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特此声明。
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发现我单位近三年内在采购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我单位将无条件退出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起后果。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六、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采购人:
我公司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属于下列________:
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
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
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经理的执业范围之内。
注:选择以上(2)、(3)、(4)的需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无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供应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七、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法定代表人 | 成立日期 | ||
注册地址 | 注册资金 | ||
经营范围 | |||
企业资质等级 | 员工总人数 | ||
资产总计 | 万元 | 营业收入 | 年 万元 |
实现利润 | 年万元 | 营业面积(含厂房面积) | 平方米 |
单位简历及内设机构情况 | |||
单位优势及特长 | |||
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介绍 | |||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 |||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记录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本页不够可另加页附后)
八、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供应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九、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代理机构)单位的 (项目名称)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十、技术规格偏离表
技术规格偏离表
供应商: 采购编号∶
序号 | 项 目 | 磋商要求 | 响应情况 | 偏离说明 |
1 | 质量要求 | 合格 | ||
2 | 工期要求 | 24个月 | ||
3 | ||||
4 | ||||
5 | … |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商务条款偏离表
供应商: 采购编号∶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情况 | 偏离说明 | 备注 |
(1) | 服务期限 | |||
(2) | 服务地点 | |||
(3) | 付款方式 | |||
… | 其他商务要求 | |||
供应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与磋商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的要求有不同时,应在本表中把磋商文件要求与响应内容不同之处逐项对应列出,并在“偏离说明”项下填写以下内容:优于的,填写“正偏离”;低于的,填写“负偏离”。负偏离视为无效响应。
2.未在上表中说明的,如在响应文件其他内容中已有文字说明的,则以已有文字说明为准,否则,将被认为完全响应磋商文件的规定。但该表不作为供应商对所投服务要求详细描述和说明的替代。
3.若事项较多,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纸说明。
十一、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情况表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后附相关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执业资格证书,B类证、C类证、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等)。
十二、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情况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十三、已完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造价 | 业主单位 | 质量情况 | 开始及完成时间 |
说明: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后。
十四、投标(响应)保证承诺书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本人,以下统称我单位)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和采购编号)的投标(响应),并做出如下承诺:
一、除不可抗力外,我单位如果发生以下行为,将在行为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贵方(或采购人)支付本采购文件公布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2%作为违约赔偿金(数量不确定的单价采购须约定具体金额)。
1.自投标(响应)截止时间至本项目发布中标(成交)公告为止,撤销投标(响应);
2.中标(成交)后不依法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中标(成交)后不按本采购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4.中标(成交)后不按本采购文件规定向贵方缴纳采购代理费。
二、我单位知晓上述行为的法律后果,承认本承诺书作为贵方(或采购人)要求我单位履行违约赔偿义务的依据作用。
供应商: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邮编: 日期:
第四章 磋商采购内容
一、项目概况
本工程为香山花园、舟山花园、水桥花园及孙武花园一期安置房年度维修,地点位于吴中区,主要是香山花园、舟山花园、水桥花园及孙武花园一期安置房年度维修,包含门铃及散水坡道修复、门窗更换修补、墙面、吊顶、天棚粉刷及修补、下水道疏通、屋面及墙面防水修补、室内地面地砖、木地板修补、室内灯具、开关等更换、破损路面及人行道修补、塑料管道及雨污水井修补、井盖更换等。质量要求合格。
二、采购清单
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
三、技术、质量标准
现行国家技术、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付款方式
1.项目竣工验收前按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后最多付至合同价(不含未实施工程量)的60%。
2.竣工满一年且未出具审计部门审定表的项目可支付至合同价(不含未实施工程量)的65%。
3.竣工满两年且未出具审计部门审定表的项目可支付至合同价(不含未实施工程量)70%。
4.竣工并已出具审计部门审定表的项目可付至审定金额的75%,审计完成的项目付至审定金额的80%。
5.项目移交给设施使用或维护单位并在保修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或缺陷责任期维修保养义务履行完成,或者完成竣工决算的,可付至审定金额的90%,两项均完成可付清尾款。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香山花园、舟山花园、水桥花园及孙武花园一期安置房年度维修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香山花园、舟山花园、水桥花园及孙武花园一期安置房年度维修
1.2工程地点: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香山街道
1.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香山街道吴香办呈[2021]63号
1.4资金来源:财政
1.5工程内容: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香山街道香山花园、舟山花园、水桥花园及孙武花园一期安置房年度维修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1.6工程承包范围:香山花园、舟山花园、水桥花园及孙武花园一期安置房年度维修(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7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实际开竣工日期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4.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4.1.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4.1.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1.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1.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综合单价 。
4.3付款方式:
1.项目竣工验收前按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后最多付至合同价(不含未实施工程量)的60%。
2.竣工满一年且未出具审计部门审定表的项目可支付至合同价(不含未实施工程量)的65%。
3.竣工满两年且未出具审计部门审定表的项目可支付至合同价(不含未实施工程量)70%。
4.竣工并已出具审计部门审定表的项目可付至审定金额的75%,审计完成的项目付至审定金额的80%。
5.项目移交给设施使用或维护单位并在保修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或缺陷责任期维修保养义务履行完成,或者完成竣工决算的,可付至审定金额的90%,两项均完成可付清尾款。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6.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6.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6.4通用合同条款;
6.5技术标准和要求;
6.6图纸;
6.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6.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7.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7.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7.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参照住建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合同补充条款、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含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补遗书、工程量清单中及与此相关的部分)、投标书以及其附件、通用条款、工程图纸及工程标准、规范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其他。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无
1.1.3.9 永久占地包括:合同文件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合同文件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和苏州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如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规执行。如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调整,按调整后的执行。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工程施工以及质量验收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本项目不提供设计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本项目不提供设计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本项目不提供设计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包含但不限于向发包人及监理方(如有)报送年、季、月工程进度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以发包人或监理发出的书面函件为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以发包人或监理发出的书面函件为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电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完整资料后14个工作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特别约定除外);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施工现场(特别约定除外)。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特别约定除外)。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以现场通知为准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特别约定除外)。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以现场通知为准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施工区域所在社区的相关规定。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本工程的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否则,承包人应当对发包人进行赔偿,数额相当于支付设计机构的设计费用。竣工后除自然毁损及承包人按规定绘制竣工图及需要存档的外,所有剩余的施工图纸均应交还给发包人。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招标工程量清单为招标人依据往年维修经验所列,实际维修内容与招标清单不一致时均按时调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职权:经发包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业主权利,全面负责本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签发或签署各种相关指令,报表及支付凭证,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有关事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在开工前提供施工用水水源和用电电源至红线范围内,由发包人将水电接至施工现场,承包人自行开通,费用由承包人按规定逐月向水电部门交纳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需要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不需要提供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符合苏州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规范、苏州市城建档案馆及发包人要求的竣工图纸、施工技术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竣工图纸及资料各四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方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及电子光盘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按规定自行负责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负责施工中材料和人员的安全,不出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与发包人无关。非夜间施工中做到节约用电、安全用电。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负责定期将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建筑杂物、临时道路、生活垃圾等清理干净,并及时清除出施工现场。如承包人不清理或清理不干净,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清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在工程款结算时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的安排,认真做好施工组织管理,配合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调度,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和管理,保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4、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沿线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高压线、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其费用承包人已认真踏勘现场后综合现场实际情况计入投标报价中。对于相应的保护现场的保护方案实施前必须经发包人批准。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苏州市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交通、环卫、防噪音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6、工程验收资料齐备。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全面负责本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签发或签署各种相关指令,报表、支付申请,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有关事宜。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不能胜任工作,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收到招标人通知之日起的7天内,按照发包人要求,提出新的项目经理人选,报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变更备案后任命。招投标时如项目经理有业绩要求,更换后的项目经理也需满足该业绩要求,否则不予变更备案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按通用条款。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无权履行合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成立项目经理部,派出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更换其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经理须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则将被视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删除通用条款3.2.4并另行约定为: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副经理,承包人应予以执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或副经理书面通知的7天内负责更换,更换的项目经理或副经理应得到发包人的书面确认,同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或副经理通知之第8日起,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元/天,直至更换符合发包人要求的项目经理或副经理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及其它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7日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或严重渎职的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应予以执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更换书面通知的7天内负责更换,更换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得到发包人的书面确认,同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人的违约金。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通知之第8日起,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元/天,直至更换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及其它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现场任何一名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不能擅自更换,否则,承包人应按照项目经理相应违约金的5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禁止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无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无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无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无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合格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现场治安管理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充分与当地治安管理部门沟通,制定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编制,监理人审核,其它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承担安全保卫工作。
2、承包人需依据苏州市度假区相关规定,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所需一切手续,发包人配合必须贯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18〕1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600号)、《2019年全省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苏建质安〔2019〕118号)文件精神,制定有效防止建筑工地扬尘、渣土车抛洒滴漏污染路面的措施。
3、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发包人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每次维修任务完成后将所有建筑垃圾、施工机械和设备从施工场地清除并清扫维修区域。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现场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做到文明施工。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七级以上(含七级)大风连续8小时 ;
(2)日最高温度大于40摄氏度,日最低温度小于-4摄氏度;
(3)日(昼夜)平均积雪量超过200mm的恶劣天气影响,上述气象资料以苏州市气象局公布的气象资料为准。承包人遇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可以要求工期延长,但不得提出费用索赔。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无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及其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承包人自行配置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承包人自行配置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承包人根据现有条件自己准备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发生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要由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同时确认方为有效;因工程变更出现新的工程量清单,其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确定:原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参照原综合单价;原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但有类似的参照类似综合单价;原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也没有类似的,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及发包人确认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作为结算依据,未经监理及发包人确认的综合单价不得作为结算依据,对实施后无法进行复核的变更签证(如拆除、绿化移植等),承包人必须留下影像资料,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否则不予认可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14天。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28天。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奖励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招标限额内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实施,如暂估价项目规模达到必须招标规模范围,应公开招投标。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人工及材料差价调整按照苏州市相关规定执行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已包含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除专用合同条款11条及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单价不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在投标时已自行考虑在报价中,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标底未设风险费。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风险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1条执行。
(2)法律法规变化的调整风险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条执行。
(3)不可抗力发生的风险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3条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不设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项目竣工验收前按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后最多付至合同价(不含未实施工程量)的60%。
2.竣工满一年且未出具审计部门审定表的项目可支付至合同价(不含未实施工程量)的65%。
3.竣工满两年且未出具审计部门审定表的项目可支付至合同价(不含未实施工程量)70%。
4.竣工并已出具审计部门审定表的项目可付至审定金额的75%,审计完成的项目付至审定金额的80%。
5.项目移交给设施使用或维护单位并在保修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或缺陷责任期维修保养义务履行完成,或者完成竣工决算的,可付至审定金额的90%,两项均完成可付清尾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要求。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7天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自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后的进度款报告后14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自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14天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有关施工验收规范以及监理细则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应与承包范围一致,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28天内拆除现场的所有临时设施,并清除全部垃圾,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六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不扣留质量保证金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详见补充条款。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承包人同意不因此提出任何损失或费用索赔。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包括进度款、竣工结算尾款、保修金),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付款,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同意不因此提出任何损失或费用索赔。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承包人同意不因此提出任何损失或费用索赔。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承包人同意不因此提出任何损失或费用索赔。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承包人同意不因此提出任何损失或费用索赔。
(7)其他:发包人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7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以后的3天之内,未能遵守工程师指示,则发包人可雇用其他人来进行必须实施的任何有关工作,而这方面发生的经工程师核准的所有费用,应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作为债务追回,或者可以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额中扣除。若由于承包人违约或不遵守工程师指示而雇用第三方来执行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在与第三方的合同中列明的该部分工程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这笔违约金应由发包人作为欠款从承包人处收回,或可从任何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及保修期内,若因为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因承包人的其他原因而使本项目受到媒体负面曝光或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处罚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该违约金。
3、承包人省去建筑材料,降低材料的规格,使用劣质材料,发包人或工程师每发现(包括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发现的)一次,承包人应该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这些不合格材料与相应合格材料差价两倍的违约金(最低不低于3万元违约金),并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更换这些不合格材料。
4、发包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人施工期间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调查,每调查发现一次承包人及其下属分包人拖欠民工工资以及拖欠分承包人、供应商等单位和人员债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10万元/次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确定。凡承包人承接的工程项目发生因承包人及其下属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或冲击、围堵工程现场、发包人及项目法人办公场所或政府部门等群体性事件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启动清欠应急预案,在前述群体性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无条件支付所有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否则,承包人将无条件同意发包人动用工程款或自有资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向发包人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和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处罚。若发包人动用超过依约应付比例的工程款或自有资金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之日起3日内补齐该垫付费用,否则,该垫付费用视为已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且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该垫付费用及垫付之日至扣除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若应付的工程款不足以扣除前述发包人垫付费用及利息的,发包人有权继续向承包人追索不足部分。
5、因承包人与其他单位或人员间的纠纷导致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划扣承包人在发包人处工程款的,每出现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前,因承包人与其他单位或人员间的纠纷导致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划扣承包人在发包人处工程款的,发包人可以将部分工程从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删除而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完成,因此增加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也可以通知解除合同。。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转包本工程或者违法分包本工程的(包括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发现该种情形的),应该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并且发包人可以随时通知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自己转包或违法分包所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或工程师每发现(包括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发现的)一次,承包人应该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这些不合格材料与相应合格材料差价两倍的违约金(最低不低于3万元违约金),并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更换这些不合格材料。
(3)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应付承包人任何款项中扣除)承担质量违约金并必须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返工使工程达到上述质量要求,若因返工使工程逾期完成,承包人除承担上述质量违约责任外还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由于返工造成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且拒绝或无法修复或未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返工至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全部工程款项,并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损失进行赔偿。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整改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因承包人原因解除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且应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聘请其他施工单位完成剩余工程增加的成本、发包人选聘后续施工单位期间的工期拖延损失等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前述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随时进入现场完成剩余工程,或雇用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
合同解除并不因此而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授予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任何权力。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书面通知的期限内完成施工现场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等的清理和撤离,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未在发包人书面通知的期限完成前述清理和撤离的,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10万元的违约金,并视为放弃现场遗留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所有权,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合同解除后,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应将现场的任何材料、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运出现场,若发包人或第三方需要时,可使用承包人的一切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等。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尽快查清并书面签证确认以下情况:
(a)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质量以及对应的合同价款;
(b)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该配合工程师和发包人共同书面签证确认上述情况。承包人在发包人书面通知的期限内不参加上述情况确认的,应无条件接受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书面签证确认的上述情况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承担费用,以及若发包人承担费用时的具体费用金额。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9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双方另行约定。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投保内容:第三方责任险、人员工伤事故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其他保险(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由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同通用条款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其他补充:
21.1工程价款总核减率超过7%部分按核减金额4%计算确定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第六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一、评审方法
1.1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和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预成交供应商。
1.2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进入打分程序的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技术和报价部分以打分的形式进行评审和评价(计算结果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1.3对评委的评分(除价格分外)进行统计汇总,直接算术平均计算得分;计算出每个供应商的得分,加上价格得分即为每个供应商的综合得分。
1.4如出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则以报价最低者为成交供应商,如果响应报价也相同的,则由磋商小组以抽签方式在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针对中小型企业的评审加分
2.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苏财购[2020]32号)中进一步加强中小型企业政策扶持的规定,对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供应商给予评审加分;
2.2如供应商认定本企业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则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
2.3根据关于明确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相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告〔2021〕1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为10%,工程项目为5%,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4注意的问题
2.4.1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认定证明为虚假声明则视同提供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针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评审加分
3.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四、针对监狱企业的评审加分
4.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4.2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条件的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五、评分标准
5.1、价格基准分(最高10分)
5.1.1 分析总报价及各个分项报价是否合理,报价范围是否完整,有否重大错漏项。
5.1.2 响应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审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响应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5.1.3 工程量清单中的响应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审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响应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1)在采购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采购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响应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供应商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采购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供应商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5.1.4 修正后的最终响应报价若超过本项目的控制价,评审委员会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5.1.5 在所有有效响应报价中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响应价格最低的响应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响应单位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总报价)×价格权值×100;(价格权值为10%)。
5.2 技术方案与服务(最高66分)
5.2.1主要施工方法、主要施工步骤与顺序的技术先进性比较(最高10分):
内容完善突出、可操作性强、正确完整阐述并有可实施方案的得10分;内容比较完善突出、可操作性比较强、比较正确完整阐述并有可实施方案的得6分;内容一般、可操作性一般、未完整阐述的得2分。
5.2.2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最高10分):
该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具体施工技术措施比较。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具体施工技术措施科学合理、操作性强、规范、高效的得10分;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具体施工技术措施较为科学合理、操作性较强的得6分;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具体施工技术措施一般、操作性一般的得2分。
5.2.3季度工作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比较(最高8分):
内容至少包括特殊季节或天气防范措施等。内容完善突出、可操作性强、正确完整阐述并有可实施方案的得8分;内容比较完善突出、可操作性比较强、比较正确完整阐述并有可实施方案的得5分;内容一般、可操作性一般、未完整阐述的得2分。
5.2.4维护维修的响应时间比较(最高6分):
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服务响应最及时且实施性强的得6分,服务响应较快且实施性较强的得4分,服务响应慢且实施性一般的得2分。
5.2.5日常考核(最高8分):
有完整且详细的日常考核制度及考核管理办法的日常考核表单,内容至少包括人员考核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员工行为规范制度、诚信管理建设方案。完善突出、可操作性强、正确完整阐述的得8分;内容比较完善突出、可操作性比较强、比较正确完整阐述并有可实施方案的得5分;内容一般、可操作性一般、未完整阐述的得2分。
5.2.6 应急方案(最高8分):
方案有完整且详细的重大、紧急事项的应急抢险机制及方案,110联动抢险处理预案,出险后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方案。内容完善突出、可操作性强、正确完整阐述并有可实施方案的得8分;内容比较完善突出、可操作性比较强、比较正确完整阐述并有可实施方案的得5分;内容一般、可操作性一般、未完整阐述的得2分。
5.2.7 安全文明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最高10分):
方案内容中至少包含日常作业安全、作业标示标牌设置、人员培训及作业如何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和出行的影响以及发生事故时的交通组织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内容完善突出、可操作性强、正确完整阐述并有可实施方案的得10分;内容比较完善突出、可操作性比较强、比较正确完整阐述并有可实施方案的得6分;内容一般、可操作性一般、未完整阐述的得2分。
5.2.8 人员配备方案(最高6分):
方案内容中至少包含项目组人员分工、作业人员配置及其作业人员管理等内容。内容完善突出、可操作性强、正确完整阐述并有可实施方案的得6分;内容比较完善突出、可操作性比较强、比较正确完整阐述并有可实施方案的得4分;内容一般、可操作性一般、未完整阐述的得2分。
5.3 针对本项目的人员配置(最高18分)
5.3.1项目经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5分,初级职称的得2分(最高5分)。
5.3.2 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5分,初级职称的得2分,最高5分。
5.3.3 材料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8分。
注:同一人员不重复计分。以上5.3.1-5.3.2项响应文件中提供人员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磋商响应供应商为其缴纳近社保的证明复印件。以上所提及的复印件,均需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同时提供原件(公证件)或相应官网截图,原件(公证件)无需装订入响应文件中,评审时核查。材料不提供或提供不全或无法认定的,则对应评分项不得分。
5.4 企业业绩(最高6分)
响应单位2018年4月(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至今承接并已竣工的类似年度维修、改造项目,每提供一份得3分,最高6分。
注:响应文件中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上所提及的复印件,均需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同时提供原件(公证件)或相应官网截图,原件(公证件)无需装订入响应文件中,评审时核查。材料不提供或提供不全或提供材料无法认定的,不得分。
特别说明:
1.针对评分标准中评分的每一条,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资料供评委评判,不提供资料视为不具备得分条件。
2.对于有原件核验要求的,如该材料可在政府网站在线查询的,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时仅需提交在线查询路径或截图即可,其他相关原件或公证件须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携带至开标现场,否则对应评分项目不得分。
(全文完)
中小企业声明函
况如下: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
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应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
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有限公司
供应商:_《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究
片
日期:_2022_年____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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