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肥城省级农高区现代设施农业良种繁育示范创新项目-数字化种苗研发中心规划设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系统领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0月8日8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交易进场编号:FC-GC-20230913-01
1.2项目名称:肥城省级农高区现代设施农业良种繁育示范创新项目-数字化种苗研发中心规划设计项目
1.3标段名称:本项目共划分为一个标段。
1.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1.5招标控制价:60万元。
1.6项目概况: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项目占地面积约90亩地,主要建设装配式日光温室、智能连栋温室、修建地面停车区、配套交通干道建设及绿化等配套。其中包括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分区设计方案及配套区域设计方案以及必要的设计说明效果图制作等。
1.7服务期限:签订合同后20日历天内完成交付成果文件。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单位;
2.2投标人须具备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方面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2.3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国家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证书;
2.4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之前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p://www.gsxt.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招标活动(投标文件无效);(以投标截止日当天网站显示的内容为准);
2.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3.1时间:202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8日
3.2地点:请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系统领取招标文件。
各投标单位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版交易平台“主体信息注册”入口进行免费注册,用户类型选择“投标单位(企业)”。完成系统注册的投标单位可直接登陆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版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平台”入口针对本项目领取招标文件。
3.3方式: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企业需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后,方可加密生成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相关事宜请与山东省数字认证管理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0538-6288116。
请各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及时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系统查阅接收澄清修改文件并及时关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变更公告)信息,如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交易平台信息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各投标企业(供应商)仔细阅读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右侧CA办理模块中《CA数字证书办理指南(投标人)》并按要求办理及续期。
3.4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4.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10月8日8时30分(北京时间)。
4.2开标时间:2023年10月8日8时30分(北京时间)。
4.3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需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不见面开标”入口进行远程解密投标文件。
注:本项目实行网上电子投标、网上不见面开标、网上评标。相关操作手册《山东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办理须知》、《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下载和安装操作说明》、《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等请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版交易平台→服务指南→常见问题(http://www.taggzyjy.com.cn:8081/fwzn/003005/003005002/moreinfo.html)下载查看。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日历天。
六、其他补充事宜
6.1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6.2本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6.3公告媒体: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7.1采购单位:山东肥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恳
电话:0538-3260108
7.2采购代理机构:泰安田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罗勇宝
联系方式:0538-3280068
地 址:肥城市龙山路42号
邮 箱:tatianyuan@163.com
八.异议和投诉
8.1潜在投标人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网络(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账户,进入“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点击“异议”) 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8.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网络(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形式予以答复。
8.3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罗勇宝
联系方式:0538-3280068
地址:肥城市龙山路42号
邮编:271600
8.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异议提出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异议答复不满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8.5异议提出人提出异议或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依法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