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2addhn00283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肥东县司法局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索引号: 113401220030063441/202211-00001 信息分类: 投诉与监督检查
发布机构: 肥东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2-11-11
文 号: ,, 有效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22-11-11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投诉处理决定书(第5号) 失效时间: 暂无
关键词:
索引号: 113401220030063441/202211-00001
信息分类: 投诉与监督检查
发布机构: 肥东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2-11-11
名 称: 投诉处理决定书(第5号)
失效时间: 暂无
有效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22-11-11
废止时间: 暂无
文 号: ,,
关键词:
投诉处理决定书(第5号)

发布时间: 2022-11-11 14:52


















投诉人:亳州图众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亳州丰水源1108
法定代表人:方振礼
被投诉人1: 肥东县司法局
地址: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团结大道110号
被投诉人2: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肥东县店埠镇得心路和四顶山路交叉口东南角双创中心大厦十三层
本机关2022年10月28日收到投诉人亳州图众广告有限公司投诉书,投诉项目:智慧矫正中心(第1次)(项目编号:2022ADDHN00283)。我机关已正式受理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质疑答复的内容:“经采购人确认,本项目所采购的产品要与上级平台兼容对接,遵循的是国标H. 323协议,而不是要求同一品牌,本条款所列要求没有任何限制性,理论上,只要遵循国标H. 323协议,都可满足兼容对接要求。综上,本条款按原采购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采购人答复的内容无实质性内容,仅回复理论上遵循H. 323协议,都可以满足兼容性对接要求,经多品牌MCU实际测试,均达不到采购文件中要求的“一、在省厅、市局会议控制台上,能够直接跨级数字化控制县局及各司法所会场终端,控制其摄像机,支持强插强拆功能,实现数字合并级联,满足指挥中心指挥调度要求;且采购文件 P35页:要求“2、拟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须完成与安徽省司法厅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功能对接测试;完成与安徽省司法厅、合肥市司法局已建MCU平台实现数字互联互通互控的功能对接测试,要求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的各项功能要求。如功能无法全部实现,成交人须承担全部责任。”均具有指向需与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采用同一品牌的设备。具有明确倾向性和排他性。请采购人约定时间、地点我司带遵循H.323协议的产品接入测试,验证是否是“遵循协议” 后均可完成以上对接测试?毕竟实践是验证真理的唯一标准,别仅停留在理论上。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综合评分项P30页:*6、支持XMPP 协议,支持即时通信功能。即时通信客户端支持查看组织架构、文字聊天、文件传输、分组讨论、虚拟会议室参加视频会议、自主召开多方视频会议、文档共享、程序共享等功能。要求超过了支持即时通信功能的范畴。只要产品支持即时通讯没有必要再设置支持XMPP协议。具有指向科达产品及控标嫌疑。而且此项作为评分得分审核项。
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综合评分项P39:“ 3、一体化视频探视终端产品支持终端注册平台入网后,在相应的平台上可实时获取当前已建的会议室列表及状态,可以直接选择需要参加的虚拟会议室参加入会。上述功能须提供第三方检测 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设置均不合理,有“量身定做”招标文件的嫌疑。
投诉事项4: 一体化视频探视终端产品支持终端支持通过云端模板创建会议功能。上述功能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设置均不合理, 有“身定做”招标文件的嫌疑。
投诉事项5:另外四家投标公司“安徽恒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书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猛猖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阳海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投核心产品品牌均为“慧智灵杰”应该按照1家供应商计算。
依据:采购文件P23页“23.2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根据此项要求,此次招投标项目,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应该作为废标处理,重新招投标。
投诉事项6:采购人代表“王义水”不应该作为此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项目评分。
依据:根据《政府釆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 214号)第十四条内容明确规定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釆购项目的评审。此项评分无效,应该重新进行招投标。
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答复称
投诉事项1:经采购人确认,本项目所采购的产品要求必须与上级平台兼容对接,只要遵循国标H.323协议就可以实现对接,而不是要求与上级同一品牌才可以实现对接,本条款所列要求没有任何限制性,是采购人工作实际需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情形。
投诉事项2:经采购人确认,此项为技术功能要求,是本项目必须实现的功能,没有指定品牌型号,且市场上满足此项功能的品牌有很多,不具有倾向性,故本条款按原采购文件执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情形。
投诉事项3:经采购人确认,此项为技术功能要求,满足该性能指标加分,符合综合评分兼顾性能和价格的原则。
投诉事项4:经采购人确认,此项为技术功能要求,满足该性能指标加分,符合综合评分兼顾性能和价格的原则。
投诉事项5:经查证,质疑事实不存在。安徽恒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投核心产品品牌为“恒科”,安徽猛犸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所投核心产品品牌为“智慧灵杰”,安徽书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投核心产品品牌为“智慧灵杰”,合肥阳海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投核心产品品牌为“千识科技”。
投诉事项6:经查证,符合相关要求。法律依据: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投诉人对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评审的质疑,没有依据。 现举例采购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品牌产品,分别有捷视飞通、深圳/SGSHXV、百世视讯、华为、思科、科达、宝利通、中兴、智慧灵杰等。
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提供的证据有: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答复书、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相关材料。
本机关查明:
2022年10月11日肥东县司法局“智慧矫正中心(第1次)”(项目编号:2022ADDHN00283)项目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2022年10月21日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投诉人亳州图众广告有限公司(下称投诉人)10月20日递交了质疑函,10月20日被投诉人肥东县司法局出具了质疑回复函。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意,10月28日向我机关递交了投诉书,经审查,我机关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1本项目所采购的产品要求必须与上级平台兼容对接,是采购人基于实际采购需要,实现与省、市司法系统数字互联互通,原则上遵循国标H.323协议即可以实现对接。经查阅采购文件,未发现采购人要求指定与上级同一品牌,市场上满足此项功能的品牌有深圳/SGSHXV、华为、科达、中兴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支持XMPP协议,支持即时通信功能”此项为技术功能要求,是采购人根据实际采购需求需要实现的功能。经查阅采购文件,没有发现采购人指定品牌、型号,市场上满足此项功能的品牌有很多,如深圳/SGSHXV、华为、科达、中兴等,本条款不具有倾向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经查阅投诉书、质疑函、质疑回复函,该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
投诉事项4:经查阅投诉书、质疑函、质疑回复函,该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
投诉事项5:经查阅投诉书、质疑函、质疑回复函,该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
投诉事项6:经查阅投诉书、质疑函、质疑回复函,该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投诉事项3、4、5、6不予受理。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亳州图众广告有限公司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肥东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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