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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11/04
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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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今年以来,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持续深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日常检查、查看在线监控数据等方式,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线索,依法查办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为加强警示宣传,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梳理公布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件1:广西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调试报告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组织专家对广西一公司烟气连续排放系统(CEMS)调试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由广西某公司出具的广西一公司烟气连续排放系统调试报告内的监测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移交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办理。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西一公司烟气连续排放系统调试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广西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9月1日出具的广西一公司二轧加热炉空烟排放口和一轧A线加热炉空烟排放口、一轧A线加热炉煤烟排放口烟气连续排放系统调试报告,存在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情形:
一是调试检测数据中45组数据的“颗粒物参比标干浓度”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计算,使用采气体积代替标况体积进行计算,在调试报告中伪造45组环境监测数据;
二是调试检测数据中323组数据未按照技术规范使用CEMS栏数据(B)减去对应的参比方法一栏的数据(A)进行计算,在调试报告中伪造参比方法评估气态污染物 CEMS(SO2)准确度表、参比方法评估气态污染物 CEMS(NOx)准确度表、参比方法评估气态污染物 CEMS(O2)准确度表、参比方法评估气态污染物 CEMS(流速)准确度表、参比方法评估气态污染物 CEMS(湿度)准确度表的15个表格的323个“数据对差”环境监测数据;
三是调试检测数据中11 组数据“相对误差或绝对误差”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计算,在调试报告中伪造参比方法评估气态污染物 CEMS(湿度)准确度表、参比方法评估气态污染物CEMS(NOx)准确度表、参比方法评估气态污染物 CEMS(SO2)准确度表、参比方法评估气态污染物CEMS(O2)准确度表等三份调试报告中的11个表格“相对误差或绝对误差”栏环境监测数据;
四是调试检测数据中6组数据“示值误差”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计算,在调试报告中伪造三份调试报告中示值误差和响应时间记录表2个表格“示值误差”一栏环境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广西某公司出具的自动监测设备调试报告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相关规定,2024年8月13日,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475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2850元的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一)本案是广西范围内首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自动监测设备调试报告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案例,为自治区安排部署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提供了实际案例,可供自治区其他地市参考。
(二)执法人员聚焦调查取证难点,对涉事企业的污染源及自动监测设备开展了全面的环境监测,对涉案公司提供的自动监测设备调试报告进行了核算,固定涉案公司违法事实证据,为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实践经验。
(三)本案对于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主体认定、违法行为认定、违法形式认定等情况,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多项法律法规,有助于增强关于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
(四)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执法力度,查处、曝光一批第三方机构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犯罪行为,倒逼第三方运维机构规范运维、守法自律,持续净化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市场秩序。
案件2:广西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污染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30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广西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运营的某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2024年1月、2月、3月总氮日均值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4天、3天、1天。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环境违法。2024年6月12日,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对该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6月25日,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约见该公司副厂长针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2024年7月4日,防城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对该公司运营的某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2024年1月、2月、3月总氮日均值超标情况进行核实。2024年7月29日,调查终结。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运营的某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2024年1月24日总氮日均排放浓度为15.27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排放浓度限值为15mg/L),超标0.018倍,为真实超标;2024年1月25日—26日、1月29日、2月27日—3月1日,共7天,总氮日均排放浓度因总氮仪器故障造成数据异常,非真实超标。
二、查处情况
广西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鉴于该公司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幅度不超过10%,且已及时完成整改,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十二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提供相应材料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六)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病原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幅度不超过10%(pH值大于等于5.5且小于等于9.5),且在现场检查指出后的次日完成整改的;”的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教育,同时对该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启示意义
本案例是通过在线监控数据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证据、事实明确。近年来,公众环保意识和环境需求日益增高,在这种新形势下,我们执法部门需要不断拓展执法监管方式。本案例办理的过程综合考虑企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在执法中产生的社会效果,认为应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减免积极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企业的行政处罚,在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还要给予企业适当的法治教育。这样既能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又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法律意识,激励企业主动守法,达到了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目的,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和管理工作的主动性。
案件3:防城港市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叉检查组移交线索,2024年5月8日,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防城港市某公司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的制砖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除尘脱硫塔配套处理设施加片碱的加药桶搅拌器未运转,未向除尘脱硫塔循环碱液池加药,经现场检测除尘脱硫塔6个循环回用水池监测结果分别为:1#池pH值1.5、2#池pH值1.5、3#池pH值1.5、4#池pH值1.4、5#池pH值1.4、6#池pH值1.4,均呈强酸性,除尘脱硫塔未正常运行,制砖产生的烟气经除尘脱硫塔烟气排放口向环境排放。经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除尘脱硫塔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防环监(综)字〔2024〕60号)显示:二氧化硫、颗粒物折算值分别为1459mg/m3、325mg/m3。
二、查处情况
防城港市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3〕3号)的相关规定,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48500元。
三、启示意义
(一)企业是污染防治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部分企业对污染防治认识不到位,环保主体责任意识有所缺失。本案例警示了企业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加强对环保日常监管工作的关注,依法依规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到生产经营全过程,降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二)针对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综合施策,结合环境违法案件的具体情况,将罚款、行政拘留等多种行政执法手段相结合运用,执法手段具有多样性,执法成效显著。
案件4:广西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铝灰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7日,防城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广西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8月在防城港市建成铝锭生产线一条,并于2023年9月投入生产,建设有1座生物质熔炼炉、2台铝渣分离机、3座焚烧库、40个铝锭模具、2台叉车,铲渣车1台,以及1座除尘塔、1座除尘循环水池、1座除尘灰贮存间等设施;车间内有29个吨袋装铝灰,经称重共计36.82吨;车间内有焚烧过的废旧铝材,称重共计13.5吨;焚烧库和熔炼炉内有铝纸等纸片状废旧铝材生产原料,经称重共计24.39吨;生产车间地板积灰明显,车间32个通风窗口均已被生产烟气熏黑。2024年3-4月,该公司至少2次将生产产生的铝灰进行转运,一次转运2车,每车约22吨,另一次一车共26袋,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手续,未能提供接收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材料,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铝灰。
二、查处情况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铝灰属危险废物,代码为HW48-321-026-48,广西某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高检会〔2019〕3号)第8点“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和《环境保护部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将广西某公司非法转移处置生产产生的铝灰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局处理。
三、启示意义
(一)打击非法加工、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铝灰链条,严厉打击犯罪份子嚣张气焰。本案非法加工、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铝灰的行为涉及广西多个地市,在深挖、查实并依法严厉惩处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二)两法衔接紧密,形成高效打击合力。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自治区公安厅、生态环境厅提前部署,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与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同步开展工作,两部门第一时间收集锁定违法证据,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衔接紧密、有效联动,高效、迅速地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保障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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