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3200.00元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港龙米业对面北2号铺招标公告[招租中]
港龙米业对面北2号铺招标公告[招租中]
Thu Jul 28 00:00:00 GMT+08:00 2022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柏堂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 2022-08-11日9:30时对港龙米业对面北2号铺(交易内容) 进行招投标,本项目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单位前来竞价。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单元号 交易面积 面积单位 资产地址 资产类型
港龙米业对面北2号铺 011375000001-02-0002 001 35.00 平方米 平方米 柏堂村柏堂路港龙米业对面 店铺
港龙米业对面北3号铺 011375000001-02-0003 001 34.00 平方米 平方米 柏堂村柏堂路港龙米业对面 店铺
港龙米业对面北4号铺 011375000001-02-0004 001 18.00 平方米 平方米 柏堂村柏堂路港龙米业对面 店铺
港龙米业对面北5号铺 011375000001-02-0005 001 18.00 平方米 平方米 柏堂村柏堂路港龙米业对面 店铺

竞价资质要求: 租赁年限:5.00年。
交易底价:3200.00 元/宗·月(含税)。
递增情况:无

备注(产权情况):无集体产权证(无)。(1、竞投时每次举牌在上一次举牌价格基础上定额增加100元/宗·月,或以100元/宗·月的整数倍往上叫价。 2、如竞投人已交纳竞投保证金,但没按照规定时间到化龙镇农业农村办(龙祥路2号)进行投标资格确认的,将没收竞得人交易保证金。 3、交易保证人必须以竞投人的同名账户转账,现场不接受现金收缴确认。 4、中标后村委通知中标人签合同,如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合同的,将没收竞得人交易保证金。 5、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如需转让、转包必须经柏堂村委同意,经三资平台办理变更第三方,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包。如私自转让、转包的,作乙方违约处理。)。

二、竞投约定

1、竞投人必须以本人名义缴纳保证金,在银行转账单据上注明参加交易项目的名称,并确保竞投期间转账银行账户能够正常使用。

2、凡交纳竞价保证金后,表明竞投人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竞投公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竞投公告所描述的标的物基本情况),认可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招租。若缴交了竞投保证金但无故不到场投标的,则出租方有权没收竞投人的竞投保金。

3、如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当标的物出现没人应价时,出租方有权在到场的竞投意向人中,随机抽取一个竞投人,该竞投人必须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承租上述标的物,否则该竞投人的保证金不予退回,如此类推。

4、现场明标竞价,采取举牌形式,价高者得。

5、在投标过程中,遇到只有一个单位(竞投人)报名参加竞投,投标有效,视为该单位(竞投人)以底价中标,竞投时间过后弃权或不签订合同的则该竞投人的保证金不予退回;若2人或以上参与投,价高者得。若无人竞投,则续期发布/另行组织。

6、中标者不得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投标本人签订合同。

7、竞得人必须于招标结果公示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竞得人不按期签订合同或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出租方将没收其竞投保证金,租赁物由出租方收回,另作处理。

8、竞投人到场竞投未能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交易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原路退还;对于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村集体在中标后签署化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保证金处理委托确认书,委托处理该项目竞得人交易保证金,并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由保证金专户转至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如果交易保证金大于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多出部分无息原路退还。

三、投标单位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权利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二)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代表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

(三) 竞投人需保证所提交的资质、资格在报名时至合同签订日期间真实有效,并承诺在前述期间内不对影响项目报名资质、资格进行变更。否则,一经发现,交易机构有权取消竞投人已取得的竞投人资格。

四、本次项目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竞投,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竞投每次举牌竞价不低于金额3200.00 元/宗·月 。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投标单位可于2022-08-01至2022-08-09,上午9:00时至下午17:30时(节假日除外),携带相关资料(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原件)到柏堂村委会索取竞投详细资料及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于2022-08-08至2022-08-09,上午9:00时至下午17:30时(节假日除外),携带相关资料(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盖章)到化龙镇龙祥路2号农业农村办报名。
六、竞投保证金
竞投人必须在2022-08-09日17:30时前按照约定方式交纳竞投保证金,并到化龙镇龙祥路2号农业农村办确认竞投资格。
交易保证金金额: 20000 元。
开户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龙支行 。
银行户名: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 。 银行账号: 00561654000000542 。
七、交易时间:
经确认竞投资格并提交标书的竞投人请于(具体时间)2022-08-11日9:30时前,携带相关资料到化龙镇龙祥路2号农业农村办现场参与招投标会,逾期恕不接受,携带资料明细如下
(1)法人或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竞投保证金收据;
(3)竞投资格确认书。
八、受让人、承租(包)人要求:
本村村民
九、其他说明:

(一)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加竞投前须认真阅读本《招标公告》和《交易合同》的所有内容,本交易公告是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接受本项目出租方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出租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出租方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三)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四)河涌管理蓝线范围以河涌确界定桩范围,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及《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种植、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等行为,河涌管理范围面积可进行发包,但禁止存在以上行为,确保河岸畅通,保留巡河通道.

(五)对因水利及河涌建设、清淤等工作,无条件提供作业面.

(六)如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清拆,不予补偿。

(七)合同约定的租金为(税后)租金,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出租方)承担。本次招租是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19号令《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价,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备注:投标现场只允许竞投人本人(或已办理委托的人)进入,陪同人员一律不得入内!所有竞投人必须遵守竞投现场的秩序和规则,否则本交易中心有权取消竞投资格。

十、本社社员及社员代表和监委会成员可在(具体时间)2022-08-09日17:00时前报名登记。
十一、本次项目交易 番禺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交易监管中心与联社交易站 不承担因权属情况引起的连带法律责任。
十二、投诉联系方式
投诉地址: 柏堂村委会
投诉联系人: 李剑平 投诉电话: 84752003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柏堂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物业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柏堂村股份合作经济社10队

送达地址:

电话: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送达地址:

身份证号: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缔结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租赁物业及用途

1.1 甲方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柏堂村10队港龙米业对面北2号至5号铺位【(011375000001-02-0002港龙米业对面北2号铺位,35㎡。011375000001-02-0003港龙米业对面北3号铺位,34㎡。011375000001-02-0004港龙米业对面北4号铺位,18㎡。011375000001-02-005港龙米业对面北5号铺位,18㎡。)(以下简称“租赁物”、“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

1.2 租赁物(港龙米业对面北2-5号铺位,共4间)出租面积合计为105 ㎡,乙方对该面积没有异议,双方同意以该面积为计算租金面积。

1.3 乙方确认甲方已告知租赁物情况,且在本合同签署时已对租赁物状况进行详细了解,同意按本合同约定条件按现状承租。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共 5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签订日或上一合同到期日开始计算)。

第三条 租赁物交付

3.1 双方签署本合同当日,甲方将租赁物交付乙方使用。

3.2 租赁物交付使用时,双方应依租赁物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清单进行交接,并对其核对后签字确认。

3.3 乙方应于约定的租赁物交付日到甲方处办理交接手续,逾期前来办理的视为租赁物已交付乙方。

第四条 租金及相关费用

4.1 租金按照上述约定的租赁面积计算,租金每月 元,每年合计 元(大写 元整)含税。

4.2 租金按 月 支付,乙方须于每月的 日前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将当月租金支付给甲方。

4.3 乙方于签署本合同时支付首次租金,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两个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元)。

4.4 在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时交纳租金、水电费(包括公摊部分)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税费。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5.1 乙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20000元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5.2在合同终止时,若乙方未发生违约责任且向甲方交清合同约定各项费用及按合同约定归还租赁物后,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

第六条 日常维护

6.1 租赁物的日常维修、管护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6.2 乙方装修及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的管护与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3 租赁物的安全管理、消防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装修和改建

7.1 乙方根据实际需要对租赁物进行装潢装饰、修葺改造、及安装必要设施设备等(以下统称装修)的,需经甲方书面同意,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2 甲方同意乙方装修和改建的,并不代表其同意对该装修方案产生的任何纠纷、损害及损失等负责或承担责任,因乙方装修和改建产生的纠纷或责任由乙方独立承担。

7.3 乙方的装修作业不得影响租赁物整体建筑的框架结构,不得影响其安全性。否则由乙方负责赔偿所引致的一切损失,并由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7.4 乙方装修作业需进行环保、卫生、消防等验收的,应自行负责该等工作,并取得许可或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转租、分租或出借

8.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分租或出借租赁物的全部或部分。

第九条 双方权利义务

9.1甲方的权利义务

9.1.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收取乙方的租赁租金及相关费用。

9.1.2 若乙方在经营中需要甲方提供租赁物的资料和办事中需甲方支持配合的,甲方可以予以协助。

9.2乙方权利义务

9.2.1 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依法经营;不得在租赁物内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或从事违法活动。

9.2.2 乙方经营应自行取得与之相适应的各种行政许可及批准。

9.2.3 乙方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及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

9.2.4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或造成甲方或第三方遭受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乙方必须及时予以维修,因延误维修而造成甲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亦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 合同终止

10.1 本合同终止日,乙方应搬离租赁物可移动的物品,装修及固定添附物(包括但不限于:铺设的管线、固定或镶嵌于墙体地面的设施物件等)归甲方所有。

乙方同意:如乙方逾期搬离,应每日按月租金10%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费,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履约保证金及物业内全部物品等,且不予乙方任何赔偿或补偿。

10.2 本合同终止,乙方应于终止日前结清租金水电费等各种费用,乙方搬离前有拖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或有未尽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于租赁物内的任何物品。

10.3 一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解除方按本合同违约解除本合同条款,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责任。

10.4在租赁期间,如租赁物被政府依法征用、征收或者要求改造时,本合同自行终止,租金等相关费用计算至乙方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之日止。因政府政策征收、拆迁所得包括土地款及附着物(青苗、房屋)在内所有的补偿款,全部归甲方所得。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乙方逾期交纳租金、水电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每日按逾期总额的5‰向甲方给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甲方另可停止租赁物的水电供应和控制租赁物的物品,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追收逾期租金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实际给付日)。

11.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除、改建结构或改变租赁物业用途、越荷载使用租赁物业或故意损坏租赁物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向乙方索赔损失。

11.3 乙方违约解除本合同,或乙方违约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履约保证金抵做违约金,甲方不予返还,乙方装修等无偿归甲方所有。

11.4 乙方违约,经甲方要求改正后,未能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送达

12.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载明的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或对应的手机号码)、手机号码均可作为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相互发出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告知书、通知书、联系函、协议、律师函等)的送达地址;若合同发生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司法部门可通过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送达各类法律文书。若一方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或邮寄送达的,各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若按上述约定的地址送达,送达事项未能被实际接收的,以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发出之日或邮寄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可与邮寄送达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3.1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守约方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交通费、财产保全费等。

第十四条 其它

14.1 其他条款:1、租赁河涌管理蓝线范围以河涌确界定桩范围,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及《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种植、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等行为,河涌管理范围面积可进行出租,但禁止存在以上行为,确保河岸畅通,保留巡河通道。2、对因水利及河涌建设、清淤等工作,无条件提供作业面。3、如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清拆,不予补偿。

14.2 本合同条款划分为方便书写、阅读与理解所设,并非完全独立,条款间相辅相成,作为整体予以适用与解释。

14.3 本合同一肆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由村、甲、乙、农办各执一份存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柏堂村股份合作经济社10队

甲方代表: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柏堂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日 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