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开晟集团2024-2026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项目(含季度报、半年报)变更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4/06/0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tgc2024053002(cs046)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江苏开晟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于旭红
招标代理机构南通海陵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陈莉0513-68877676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开晟集团2024-2026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项目(含季度报、半年报)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TGC2024053002(CS04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开晟集团2024-2026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项目(含季度报、半年报)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5月3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中涉及“交易响应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声明函中第五条: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3. 我公司及分支机构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含各地证监局)、财政部(厅、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含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不包含警示函))”
均更正为:“交易响应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声明函中第五条: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本项目补充采购合同模版。
更正日期:2024年06月0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江苏开晟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海安东海大道(东)69号13楼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旭红0513-88932191
2.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南通海陵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安市安平中路59号26幢301室
联系方式:陈莉
0513-6887767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莉
电
话: 0513-68877676
五、附件:采购合同模版
合同模版
采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江苏开晟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供 应 商(以下简称“乙方”):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开晟集团2024-2026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项目进行服务,经双方协商
,达成以下约定:
一、服务的目标和范围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工作内容:对开晟集团2024年-2026年年度财务合并报表进行审计,编制、披露年度报告,提供季度报(不含2024年一季度的代编制工作)和半年报的代编制工作和日常财务会计咨询相关服务;协助采购人税务筹划,配合债商、评级机构做好债券申报、评级等相关事项。开晟集团2023年审计年报资产总额约624亿。
2.乙方通过执行审计工作,确保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
二、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甲方及甲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及其他相关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所有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甲方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4.甲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5.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乙方将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主要事项清单。
6.按照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7.乙方的审计不能减轻甲方及甲方管理层的责任。
三、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乙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怀疑。
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乙方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乙方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3.由于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即使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适当地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仍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的某些重大错报可能未被乙方发现的风险。
4.在审计过程中,乙方若发现甲方存在乙方认为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治理层或管理层通报。但乙方通报的各种事项,并不代表已全面说明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进建议。甲方在实施乙方提出的改进建议前应全面评估其影响。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出具的沟通文件。
5.乙方提高工作组成员的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6.乙方确保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专项声明可以用于企业各类金融债券的借新还旧以及新增发行申报。
7.乙方遵守审计纪律,在服务过程中严格执行关于《会计事务所数据安全暂行办法》。
8.服务期:三年,每年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财务审计报告。一季度财务审计报表、年度合并财务审计报告须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完成并提交;半年报须在每年的8月30日前完成并提交;三季度报表须在每年的10月30日前完成并提交。如因采购人变更计划,或审计单位未及时提供审计资料及工作配合,经协商未果的,响应人可合理延期出具审计报告。。
9.除下述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甲方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依法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干扰。
四、服务收费
1.合同价:人民币
元(¥ .00)。
合同价包含出具的审计报告、发债募集声明书的审计机构声明页、信用承诺函、事务所被处罚情况声明及其他各类专项声明、交通费、食宿费等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含税)。
2.付款方式:(1)完成并提交采购人确认的每份季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相应的完整资料,成交供应商提供由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后,采购人按相关财务支付规定一个月内办理支付手续;
(2)完成并提交采购人确认的每份半年财务审计报告和相应的完整资料,成交供应商提供由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后,采购人按相关财务支付规定一个月内办理支付手续;
(3)完成并提交采购人确认的每份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相应的完整资料,成交供应商提供由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后,采购人按相关财务支付规定一个月内办理支付手续;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服务实际时间较约定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调整服务时间,相关费用不予调整。
4.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服务中止,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支付乙方已完成的审计费用。
5.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前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金额的10%),即人民币
元 ,履约保证金在服务内容完成后凭成交单位收款收据退还。
五、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审计报告。
2.乙方向甲方出具审计报告一式三份。
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财务报表时,不得对其进行修改。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报表附注和所作的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六、本合同的有效期间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业务后终止。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 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终止条款
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审计服务,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的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合同,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但须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端、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事先协商,在甲方和乙方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则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三份。
甲 方 (盖章)
乙 方(盖章)
法 人 代 表
法 人 代 表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2024年 月 日
附件:详情请访问原网页!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TGC2024053002(CS04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开晟集团2024-2026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项目(含季度报、半年报)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5月3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中涉及“交易响应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声明函中第五条: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3. 我公司及分支机构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含各地证监局)、财政部(厅、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含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不包含警示函))”
均更正为:“交易响应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声明函中第五条: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本项目补充采购合同模版。
更正日期:2024年06月0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江苏开晟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海安东海大道(东)69号13楼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旭红0513-88932191
2.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南通海陵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安市安平中路59号26幢301室
联系方式:陈莉
0513-6887767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莉
电
话: 0513-68877676
五、附件:采购合同模版
合同模版
采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江苏开晟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供 应 商(以下简称“乙方”):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开晟集团2024-2026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项目进行服务,经双方协商
,达成以下约定:
一、服务的目标和范围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工作内容:对开晟集团2024年-2026年年度财务合并报表进行审计,编制、披露年度报告,提供季度报(不含2024年一季度的代编制工作)和半年报的代编制工作和日常财务会计咨询相关服务;协助采购人税务筹划,配合债商、评级机构做好债券申报、评级等相关事项。开晟集团2023年审计年报资产总额约624亿。
2.乙方通过执行审计工作,确保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
二、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甲方及甲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及其他相关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所有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甲方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4.甲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5.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乙方将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主要事项清单。
6.按照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7.乙方的审计不能减轻甲方及甲方管理层的责任。
三、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乙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怀疑。
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乙方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乙方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3.由于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即使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适当地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仍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的某些重大错报可能未被乙方发现的风险。
4.在审计过程中,乙方若发现甲方存在乙方认为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治理层或管理层通报。但乙方通报的各种事项,并不代表已全面说明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进建议。甲方在实施乙方提出的改进建议前应全面评估其影响。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出具的沟通文件。
5.乙方提高工作组成员的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6.乙方确保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专项声明可以用于企业各类金融债券的借新还旧以及新增发行申报。
7.乙方遵守审计纪律,在服务过程中严格执行关于《会计事务所数据安全暂行办法》。
8.服务期:三年,每年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财务审计报告。一季度财务审计报表、年度合并财务审计报告须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完成并提交;半年报须在每年的8月30日前完成并提交;三季度报表须在每年的10月30日前完成并提交。如因采购人变更计划,或审计单位未及时提供审计资料及工作配合,经协商未果的,响应人可合理延期出具审计报告。。
9.除下述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甲方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依法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干扰。
四、服务收费
1.合同价:人民币
元(¥ .00)。
合同价包含出具的审计报告、发债募集声明书的审计机构声明页、信用承诺函、事务所被处罚情况声明及其他各类专项声明、交通费、食宿费等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含税)。
2.付款方式:(1)完成并提交采购人确认的每份季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相应的完整资料,成交供应商提供由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后,采购人按相关财务支付规定一个月内办理支付手续;
(2)完成并提交采购人确认的每份半年财务审计报告和相应的完整资料,成交供应商提供由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后,采购人按相关财务支付规定一个月内办理支付手续;
(3)完成并提交采购人确认的每份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相应的完整资料,成交供应商提供由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后,采购人按相关财务支付规定一个月内办理支付手续;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服务实际时间较约定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调整服务时间,相关费用不予调整。
4.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服务中止,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支付乙方已完成的审计费用。
5.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前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金额的10%),即人民币
元 ,履约保证金在服务内容完成后凭成交单位收款收据退还。
五、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审计报告。
2.乙方向甲方出具审计报告一式三份。
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财务报表时,不得对其进行修改。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报表附注和所作的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六、本合同的有效期间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业务后终止。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 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终止条款
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审计服务,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的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合同,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但须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端、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事先协商,在甲方和乙方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则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三份。
甲 方 (盖章)
乙 方(盖章)
法 人 代 表
法 人 代 表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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