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秦安县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建设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金额
26万元
项目地址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22/12/2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tgzc2022-699
预算金额207.85万元
招标公司秦安县中医医院
招标联系人高智红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正隆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胡蓁祥0938-8322325
中标公司甘肃顺岳商贸有限公司26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秦安县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建设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秦安县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建设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TGZC2022-699
二、项目名称
秦安县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建设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联系地址 |
中标金额(万元) |
甘肃顺岳商贸有限公司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金昌南路265号第3单元第4层401室 |
26 |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
|||||
供应商名称 |
名称 |
品牌 |
数量 |
单价 |
规格型号 |
甘肃顺岳商贸有限公司 |
子午流注针灸仪 |
佳时正通 |
1台 |
260000.00元 |
ZWLZ-IV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史东坡,任晓慧,段宝霞,李小梅,孙平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收费标准收取。
收费金额:0.39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秦安县中医医院
地 址:秦安县兴国镇拽渠边61号
联系方式:0938-65106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正隆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东十里村
联系方式:0938-832232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蓁祥
电 话:18919385955
附件下载 | |||
1包招标文件.pdf1包招标文件.pdf 中标公告(一包).pdf中标公告(一包).pdf |
秦安县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建设医
疗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编号:TGZC2022-699
(第一包)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秦安县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建设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人名称(盖章):秦安县中医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甘肃正隆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0二二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须知
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节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第三节投标须知
1.总则
2.招标会和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的编制
4.投标文件的递交
5.开标
6.评标、定标
7.授予合同
8.中标通知书
9.合同的签署
10.合同生效
11.招标人的权利
12.腐败和欺诈行为
13.其他
第四节评标方法及评审细则和评审表格
一、评标方法
(一)评审内容
(二)开标程序
二、评分标准
第三章项目概况及技术要求
第四章合同文件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一览表
3、分项报价表
4、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4.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3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
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4供应商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4.5投标人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提供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且财务
状况良好;
4.6提供2022年度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4.7投标人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
果(网页截图);
4.8提供自公告之日起“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查询结果截图、及“信用甘肃”网站(www.gscredit.gov.cn)查询结果,复
印件加盖公章。
4.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投标人基本情况
6、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它所有资料。
7、商务响应说明书
8、技术方案及其他
附件1技术规格响应表
第六章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附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附件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附件3: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附件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章招标公告
秦安县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建设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甘肃正隆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秦安县中医医院的委托,对秦安县中医医院“两专科一
中心”建设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TGZC2022-699
二、采购内容
采购内容:
第一包:子午流注针灸仪1台,预算金额:28.5万元;
第二包:生物刺激反馈仪2台、阴道镜1台,预算金额:68万元;
第三包:婴儿培养箱4台、婴儿保暖辐射台2台、新生儿呼吸机1台、心肺复苏抢救车1台、
新生儿专用监护仪5台、注射泵7台、输液泵10台、全胸腔体外振荡排痰系统2台、超声药物透入
治疗仪1台、负压吸引器1台,预算金额:111.35万元;
项目总预算:207.85万元
四、评标方法:综合评标法。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必须符合项目相关
要求并具备履行项目的能力;
2、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则须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3、第一包供应商须具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第二包和第三包供应商须具有医疗器械
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须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网页截
图(http://wenshu.court.gov.cn)。
5、投标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
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
入“信用中国(甘肃天水)”网站(http://credit.tianshui.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
(www.gscredit.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
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投标截止日前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甘肃天水)”网站
(http://credit.tianshui.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及“信用甘肃”网站
(www.gscredit.gov.cn)/(供应商所属省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供应商
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6、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预留比例为100%;
7、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五个工作日。
七、信息注册须知:
为了规范交易平台的业务流程以及给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
求,凡是拟参与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人需先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登记,投
标人可自行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注册、登录、登记:
方式一:拟参与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填写相关内
容,获取登录权限。登录权限获取成功后使用“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的方式登录,登记拟参与项
目进行投标登记,成功后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方式二:拟参与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并办理获
取CA数字证书。用已办理获取的CA数字证书登录,登记拟参与项目进行投标登记,成功后免费下载
招标文件。“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的登录方式和CA数字证书登录方式并行,由供应商自行选择登
录方式。CA数字证书由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场运营主体办理。已办理CA数字证书的供应商,仍可在天
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正常使用。
注:填写信息必须真实有效。若有问题,咨询电话:0931-2909277、377
八、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一)时间:自2022年11月30日00:00:00起至2022年12月06日23:59:59止均可免费获取。
(二)方式:登录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免费下载。投标人可访问“天水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jy.tianshui.gov.cn/)点击对应的招标项目公告,
免费获取招标文件,也可通过登录天水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在“投标管理”栏目“招标文
件获取”子栏目下在线免费获取。
注:凡是拟参与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需先在天水市公
共资源交易网上免费注册或获取数字证书方可办理业务。
九、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一)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12月21日09时00分前(北京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二)开标时间及地点:2022年12月21日09时00分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秦州区建设路
185号二楼第一开标厅。)
现因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优化升级,系统升级为:
(http://47.96.171.185/UserLogin.aspx),受疫情影响,本项目的开评标活动改变为通过“甘
肃中工国际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
http://gsztb.cn/BidOpeningHall/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进行,请投标人在开标前
登录系统,并使用“甘肃中工国际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生成的.ZGSF或.ZGTF加密投标文件上传至天
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2.0(网址:http://ggzyjy.tianshui.gov.cn/f),逾期未上传到
指定的网络开标系统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开标前投标人须登录“甘肃中工国际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签到。若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没有签
到则视为放弃投标。
网上开标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时,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证书登录“甘肃中工国际不见面开标大厅”,
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从开始时间起30
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三)供应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应主动登录甘肃政府采购网,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招标
信息和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而未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十、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十一、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规定及《财
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财库【2022】19号规定,本项目对中
小企业100%预留。
(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
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十二、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采购人:秦安县中医医院
详细地址:天水市秦安县拽渠边路61号
联系人:高智红
联系电话:0938-6510688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正隆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详细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旁
联系人:胡蓁祥电话:0938-8322325
2022年11月29日
第二章投标须知
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容规定 |
1 | 综合说明:1.招标项目名称:秦安县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建设医疗设备采购项目2.招标范围:具体要求详见项目概况及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2)上述项目连带的相关服务。(3)投标人提供服务人员的安全责任风险。3.项目计划: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2 | 采购人:秦安县中医医院详细地址:天水市秦安县拽渠边路61号联系人:高智红联系电话:0938-6510688 |
3 | 代理机构:甘肃正隆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胡蓁祥联系电话:0938-8322325 |
4 |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5 | 投标人资格要求:见第三节投标须知。 |
6 | 投标预算价格:第一包:28.5万元 |
7 | 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022年12月2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厅(建设路185号原市政府政务大厅二楼) |
8 | 开标时间:2022年12月2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厅(建设路185号原市政府政务大厅二楼) |
9 | 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为90个日历日。 |
10 | 投标文件份数:如需纸质版投标文件,代理机构会另行通知。 |
11 | 履约保证金:无 |
12 | 注:1、招标文件描述的投标人须知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相关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2、请投标人在开标前登录系统,并使用“甘肃中工国际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生成的.ZGSF或.ZGTF加密投标文件上传至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2.0(网址:http://ggzyjy.tianshui.gov.cn/f),逾期未上传到指定的网络开标系统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3.开标前投标人须登录“甘肃中工国际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签到。若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没有签到则视为放弃投标。网上开标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4.开标时,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证书登录“甘肃中工国际不见面开标大厅”,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从开始时间起30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
第二节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本章节是本次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补充文件等)中涉及的所有
无效条款的摘要。除出现以下情形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况外,投标文件的
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无效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无效条款的阐述与本章节不一致
的,以本章节内容为准。
一.开标会上,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判定)
1、在投标截止时间未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至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2.0(网址:http://ggzyjy.tianshui.gov.cn/f)指定的网络开标系统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3、未参加投标报名或报名审核未通过的;
4、投标人名称与投标报名时的名称不一致者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5、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样品或者有效证明证件的,
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审核中有关无效标的情形(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判定)
1、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或未经法定代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投标
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的;
3、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预算的;
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可变动价格的,或包含了价格调整要求的,或投标报价
中提供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的(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
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标识、签字、盖章的;
7、所投产品(货物)未载明生产厂家、品牌、型号、详细参数的;
8、评审专家中有2/3认定投标人投标价格有恶意报价行为,投标人不能提供有
效证明材料的。
三、本次采购项目废标情形:
1、有效投标方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三节投标须知
1.总则
1.1定义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1)“采购人、买方”指秦安县中医医院或由其委托的甘肃正隆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
公司;
(2)“供应商”指向采购人提交响应文件的当事人;
(3)“卖方”指其投标被秦安县中医医院接受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的当事人;
(4)“招标文件”指由甘肃正隆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
节、附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5)“投标文件”指供应商根据本投标文件向甘肃正隆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
的全部文件;
(6)“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1.2招标说明
1.2.1招标代理机构就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所述招标项目
进行公开招标。本招标项目名称请参见前附表。本招标项目的资金已落实,可用于本招
标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有经验、
有实力和诚信守法、社会信誉好的投标人,与之签订合同,完成本合同项目。
1.2.2投标人须认真阅读理解招标文件,特别是有关责任权利规定,按照招标文件
的要求填报投标文件。
1.3对投标人的要求
1.3.1符合招标公告所述的资质要求。即企业资质,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履行本
项目的能力;
2、投标人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提供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
证明且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22年度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6、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它所有资料。
7、商务响应说明书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投标包号:
序号 | 招标文件商务要求 | 投标人商务响应 | 响应/偏离 | 备注 |
1 | ||||
2 | ||||
...... |
注:商务响应说明书内容至少应包括如下:
1.完工期;
2.启运和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
3.付款条件和付款方式;
4.验收依据及验收方式;
如出现负偏离,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8、技术方案及其他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技术方案,内容至少包括最终实现功能、质量保证和售
后服务承诺等,供应商根据项目要求自行编写,格式不限。
附件1技术规格响应表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投标包号:
序号 | 招标文件建设内容及要求 | 投标人实际响应建设内容及要求 | 响应/偏离 | 备注 |
1 | ||||
2 | ||||
...... |
注:⑴招标文件中的第三章“项目概况及技术要求”中所包含的技术内容,投标人应按
照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对应填写。
(2)招标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货物/服务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型号等相关技术参
数说明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
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3)若投标人的重要参数优于第三章“项目概况及技术要求”中的技术要求,需在“响
应/偏离”栏中特别标明“优于”,同时提供支持文件。提供的建设内容只能等于或优于
招标文件要求,出现负偏离的视为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
(4)若投标人的一般技术参数,根据负偏离的情况,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定,
不允许出现负偏离的产品或负偏离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无效投标评审项数的,按无效投标
处理。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第六章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非中小微企业不提供)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
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
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
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
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
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
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相关企业”的信息为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写。
“相关企业”的信息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企业名称”: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含联合体)。
“联合体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应与本“声明函(货物)”内容相协调。
附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
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
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
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
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
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
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
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
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
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
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
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
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
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
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
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
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七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
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
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
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
—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
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
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
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
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
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
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
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
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
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
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
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
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
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
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
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
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
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
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
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
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
(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
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
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
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
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
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
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
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
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
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
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
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
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
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它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
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
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它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
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
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
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3: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
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
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
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
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成交、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成交结
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
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
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
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
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
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
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2日
附件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
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
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
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
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
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
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
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
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
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
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财政部
司法部
2014年6月10日
秦安县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建设医疗设备
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甘肃正隆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秦安县中医医院的委托,对其委托
的秦安县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建设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的方式
进行采购,评标小组于2022年12月21日确定中标结果,现将中标结果公布如
下。
1、招标文件编号:
TGZC2022-699
2、招标公告日期:
2022年11月30日
3、采购预算:
采购总预算207.85万元,其中第一包28.5万元,第二包68万元,第三包
111.35万元。
4、开标日期:2022年12月21日09时00分
5、中标结果内容:
第一包:
序号 | 货物或服务名称 | 型号和规格 | 品牌 | 生产厂家 | 数量单位单价(元) | 总价(元)备注 | |||
1子午流注针灸仪 | ZWLZ-IV佳时正 | 通 | 北京佳时正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1 | 台 | 260000.00 | 260000.00 | 无 |
第二包: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按废标处理。
第三包: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按废标处理。
6、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项目用途:秦安县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建设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日期:根据合同签订日期
7、公示期限:自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8、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金额:
第一包:
中标供应商名称:甘肃顺岳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金昌南路265号第3单元第4层
401室
中标金额:¥260000.00大写:贰拾陆万元整
9、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和金额: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号)收费标准收取,由中标人支付。
10、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史东坡、任晓慧、段宝霞、李小梅、孙平
11、采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秦安县中医医院
详细地址:天水市秦安县拽渠边路61号
联系人:高智红
联系电话:0938-6510688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正隆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详细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旁
联系人:胡蓁祥
电话:0938-8322325
2022年12月21日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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