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监理单位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0/11/2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LNJC2020112300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监理单位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11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本项目服务需求更正为:★对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项目在实施阶段、验收阶段进行全过程监理工作。在监理服务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信息系统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以及工程建设文件, 服务单位承担全部工作的监理服务,对各系统的质量、进度、 投资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进行项目的合同管理、变更管理、配置管理、文档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安全文明实施的监理,负责系统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使项目建设按既定目标顺利进行。
根据国家网络安全法,由于法院信息化项目属于重要信息基础设施,项目网络安全需要满足公安机关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服务单位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把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确保系统建成后通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一、具体工作要求
1.招投标阶段监理内容
1)协助采购单位组织工程标的招标采购工作,配合采购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给出监理意见;
2)参与采购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涉及的技术评审、现场踏勘等工作,负责解答工程标招标过程中潜在报价供应商提出的招标问题并给出监理意见;
3)促使或评审采购单位与承建单位所签订的承建合同在技术、经济上合理有效。
2.工程实施阶段
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实施方案审核,促使项目中所使用的产品 和服务符合委托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项目 实施计划,对于计划的调整应合理、受控;促使项目实施过程 满足委托合同的要求,并与项目设计方案、项目计划相符。监理单位应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工作:
1)项目实施前,监理单位应审核被委托单位提交的质量管理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审核后签署监理审核意见;
2)项目实施前,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被委托单位召开项目实施启动会,要求被委托单位落实实施计划、实施方案和必要的准备工作,会议内容做会议纪要,并经三方签认;
3)项目实施前,监理单位应审核被委托单位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后签署监理意见。
4)监理单位应审核被委托单位提交的开工申请,检查项目准备情况。项目实施条件具备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开始项目实施;
5)监理单位应监督合同执行情况,通过监理周报、月报、阶段性报告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跟踪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完成情况;
6)监理单位应对项目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和关键点应采取“旁站监理”的方式,检查项目进度和质量,做好隐蔽工程的签证;对发现的可能影响质量的问题及时指令被委托单位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发出停工、返工的指令;
7)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日志,随时记录实施中有关质量、进度等方面的问题,并对发生质量问题的现场及时拍照或录相;
8)监理单位组织对被委托单位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进行验收,对 验收结果做验收记录,并经三方签认;对不符合合同或相关标准规定的产品及服务应拒绝签认。没有被签认的产品及服务不得在项目实施中应用;
9)监理单位应检查设备到货安装环境;监督旁站设备到货、安装、调试过程。监督软硬件平台集成过程。必要时,监理单位据委托合同、技术标准或事先约定的方法检测产品及服务的质量,对于数量较大的同类型产品及服务,监理单位可采取抽样方法;
10)必要时,监理单位应要求被委托单位提交第三方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并核验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第三方测试机构应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
11)监理单位应按计划检查被委托单位项目实施状况、人员与实施方案的一致性;
12)监理单位应执行已确定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控制措施及方法,并做监理日志。出现项目质量问题时,经确认后监理机构签发监理通知单,报建设单位、被委托单位,责令被委托单位整改;
13)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理被委托单位提交的项目中关键环节的实施申请,审核其合理性后签认,报建设单位批准;必要时,监理机构应检查被委托单位重要项目步骤的衔接工作,做监理日志。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被委托单位不能进行与之相关的下一步骤的实施;
14)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理工程变更申请,审核变更的合理性,保证项目总体质量不受影响;监理机构应从目标系统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由于变更引起投资的改变应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应在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被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变更导致的投资变化,并作工程备忘录;
15)当出现项目事故时,监理单位应要求被委托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尽可能控制其影响范围,并及时签发停工令,报建设单位,并与建设单位、被委托单位共同确认初步处理意见;监理单位应监督被委托单位采取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审核被委托单位提出的事故解决方案及预防措施,提出监理意见,提交建设单位签认;监理单位应审查被委托单位报送的事故报告及复工申请,条件具备时签发复工令;
16)监理单位若发现项目实施过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应及时向被委托单位签发停工令,并报建设单位,监督被委托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处理被委托单位的复工申请;
17)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并协助建设单位编制总体进度计划或实施总进度计划;审批实施总进度计划以及分年的年、季、月计划;跟踪监督、检查、记录进度计划的实施;对实际进度进行对比、检查、分析,对出现的偏差采取应对措施;审查被委托单位的进度报告,并编报监理报告;
18)监理单位应对项目实际进度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并进行经常性和阶段性的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分析,检查进度偏差的程度和产生的原因,分析预测进度偏差对后续实施工序和项目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指导性的解决措施。当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发生较大偏差而有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时,监理单位应提出进度计划的调整意见,并指导被委托单位相应调整进度计划。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应书面报建设单位批准;
19)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审核被委托单位提交的项目阶段性报告和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意见,报建设单位签认;
20)监理单位应对项目实施阶段三方共同参与的过程和活动做工程备忘录;并检查督促被委托单位按规程规范实施、文明安全实施,防止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及环保问题;
21)监理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并做会议纪要,提交建设单位和被委托单位。
3 验收阶段
监理单位应评审项目测试验收方案(验收目标、责任双方、验收提交清单、验收标准、验收方式、验收环境等)的符合性及可行性;促使项目的最终功能和性能符合委托合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推动被委托单位所提供的项目各阶段形成的技术、管理文档的内容和种类符合相关标准。合同验收时监理单位应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工作:
1)检查与测试是确认项目各系统所建内容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和评估系统质量的必备措施,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明确项目测试验收方案并审查其符合性及可行性。监理机构对应用系统软件功能进行专项测试,测试过程所用设备应计量准确以确保测试结果真实可信,并提供第三方国家认可实验室(CNAS) 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2)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理被委托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审核竣工结算,审核验收的必备条件,并签署监理意见;
3)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评估,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和影响范围,敦促被委托单位根据验收整改要求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整改过程。必要时,应组织重新验收;
4)监理单位应督促被委托单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培训,并对培训效果做出评估;
5)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决算;
6)监理单位应敦促建设单位、被委托单位按照事先约定,编制、签署和妥善保存验收阶段的项目文档;
7)监理单位应编写各时段项目验收的监理工作报告,整理监理单位应提交和提供的验收资料;负责整理记录归档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来往的文件、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等各种文档,出具监理文件。
8)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和被委托单位完成项目移交工作, 将项目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并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
4.安全监理要求
1)在项目前期阶段,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辅助采购人对项目的网络安全建设方案进行评审、论证。
2)在项目实施阶段,监理单位应组织对系统集成质量进行专项检查,参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要求,对网络安全 设备的集成调试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3)在项目实施阶段,协助业主对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进行定级辅导,定级备案材料的编制。
4)在项目验收阶段,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2239-2019),为采购人提供包括安全策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要求的咨询服务。
二、业绩、人员等其他要求
1、监理单位投入本项目现场机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8人,均具有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提供身份证、社保和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监理单位对有关采购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料和信息保密。
3、监理单位项目组成员需具有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师证书不得少于3人,(提供身份证、社保和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4、监理单位不得与承担工程的设计单位、建设承包人及软件开发商、设备供应商发生经济利益关系,不得利用所处地位通 过上述单位直接或间接获益处。
三、现场保障
1、每名人员配备通讯设施,保证24小时随时沟通。
2、配备现场安全用具,确保人员安全。
3、配备完善的办公用品,如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器材。
4、其它有关本项目现场保障设备由报价供应商自行解决。
6、现场发生的一切事故与采购人无关,出现任何问题由报价 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服务要求
1、执行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2、不泄漏所项目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3、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4、坚持公正的立场,独立、公正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5、坚持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6、项目现场服务机构须配备齐全,项目总监和服务人员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提报的人员名单配备。项目总监更换要提前提 交书面申请,报建设单位和招标单位批准。
五、总体服务方案
供应商应编制详细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概况;2.工作内容;3.工程项目目标;4.技术保障措施;5.工作流程;6.项目组织机构;7.检测设备的配备。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0年11月2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直方街勤德路
联系方式:0427-266908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金昌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2号华鹏商务大厦809
联系方式:024-2282560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宇
电 话: 024-2282560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LNJC2020112300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监理单位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11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本项目服务需求更正为:★对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项目在实施阶段、验收阶段进行全过程监理工作。在监理服务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信息系统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以及工程建设文件, 服务单位承担全部工作的监理服务,对各系统的质量、进度、 投资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进行项目的合同管理、变更管理、配置管理、文档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安全文明实施的监理,负责系统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使项目建设按既定目标顺利进行。
根据国家网络安全法,由于法院信息化项目属于重要信息基础设施,项目网络安全需要满足公安机关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服务单位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把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确保系统建成后通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一、具体工作要求
1.招投标阶段监理内容
1)协助采购单位组织工程标的招标采购工作,配合采购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给出监理意见;
2)参与采购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涉及的技术评审、现场踏勘等工作,负责解答工程标招标过程中潜在报价供应商提出的招标问题并给出监理意见;
3)促使或评审采购单位与承建单位所签订的承建合同在技术、经济上合理有效。
2.工程实施阶段
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实施方案审核,促使项目中所使用的产品 和服务符合委托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项目 实施计划,对于计划的调整应合理、受控;促使项目实施过程 满足委托合同的要求,并与项目设计方案、项目计划相符。监理单位应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工作:
1)项目实施前,监理单位应审核被委托单位提交的质量管理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审核后签署监理审核意见;
2)项目实施前,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被委托单位召开项目实施启动会,要求被委托单位落实实施计划、实施方案和必要的准备工作,会议内容做会议纪要,并经三方签认;
3)项目实施前,监理单位应审核被委托单位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后签署监理意见。
4)监理单位应审核被委托单位提交的开工申请,检查项目准备情况。项目实施条件具备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开始项目实施;
5)监理单位应监督合同执行情况,通过监理周报、月报、阶段性报告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跟踪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完成情况;
6)监理单位应对项目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和关键点应采取“旁站监理”的方式,检查项目进度和质量,做好隐蔽工程的签证;对发现的可能影响质量的问题及时指令被委托单位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发出停工、返工的指令;
7)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日志,随时记录实施中有关质量、进度等方面的问题,并对发生质量问题的现场及时拍照或录相;
8)监理单位组织对被委托单位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进行验收,对 验收结果做验收记录,并经三方签认;对不符合合同或相关标准规定的产品及服务应拒绝签认。没有被签认的产品及服务不得在项目实施中应用;
9)监理单位应检查设备到货安装环境;监督旁站设备到货、安装、调试过程。监督软硬件平台集成过程。必要时,监理单位据委托合同、技术标准或事先约定的方法检测产品及服务的质量,对于数量较大的同类型产品及服务,监理单位可采取抽样方法;
10)必要时,监理单位应要求被委托单位提交第三方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并核验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第三方测试机构应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
11)监理单位应按计划检查被委托单位项目实施状况、人员与实施方案的一致性;
12)监理单位应执行已确定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控制措施及方法,并做监理日志。出现项目质量问题时,经确认后监理机构签发监理通知单,报建设单位、被委托单位,责令被委托单位整改;
13)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理被委托单位提交的项目中关键环节的实施申请,审核其合理性后签认,报建设单位批准;必要时,监理机构应检查被委托单位重要项目步骤的衔接工作,做监理日志。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被委托单位不能进行与之相关的下一步骤的实施;
14)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理工程变更申请,审核变更的合理性,保证项目总体质量不受影响;监理机构应从目标系统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由于变更引起投资的改变应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应在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被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变更导致的投资变化,并作工程备忘录;
15)当出现项目事故时,监理单位应要求被委托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尽可能控制其影响范围,并及时签发停工令,报建设单位,并与建设单位、被委托单位共同确认初步处理意见;监理单位应监督被委托单位采取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审核被委托单位提出的事故解决方案及预防措施,提出监理意见,提交建设单位签认;监理单位应审查被委托单位报送的事故报告及复工申请,条件具备时签发复工令;
16)监理单位若发现项目实施过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应及时向被委托单位签发停工令,并报建设单位,监督被委托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处理被委托单位的复工申请;
17)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并协助建设单位编制总体进度计划或实施总进度计划;审批实施总进度计划以及分年的年、季、月计划;跟踪监督、检查、记录进度计划的实施;对实际进度进行对比、检查、分析,对出现的偏差采取应对措施;审查被委托单位的进度报告,并编报监理报告;
18)监理单位应对项目实际进度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并进行经常性和阶段性的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分析,检查进度偏差的程度和产生的原因,分析预测进度偏差对后续实施工序和项目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指导性的解决措施。当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发生较大偏差而有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时,监理单位应提出进度计划的调整意见,并指导被委托单位相应调整进度计划。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应书面报建设单位批准;
19)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审核被委托单位提交的项目阶段性报告和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意见,报建设单位签认;
20)监理单位应对项目实施阶段三方共同参与的过程和活动做工程备忘录;并检查督促被委托单位按规程规范实施、文明安全实施,防止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及环保问题;
21)监理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并做会议纪要,提交建设单位和被委托单位。
3 验收阶段
监理单位应评审项目测试验收方案(验收目标、责任双方、验收提交清单、验收标准、验收方式、验收环境等)的符合性及可行性;促使项目的最终功能和性能符合委托合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推动被委托单位所提供的项目各阶段形成的技术、管理文档的内容和种类符合相关标准。合同验收时监理单位应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工作:
1)检查与测试是确认项目各系统所建内容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和评估系统质量的必备措施,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明确项目测试验收方案并审查其符合性及可行性。监理机构对应用系统软件功能进行专项测试,测试过程所用设备应计量准确以确保测试结果真实可信,并提供第三方国家认可实验室(CNAS) 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2)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理被委托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审核竣工结算,审核验收的必备条件,并签署监理意见;
3)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评估,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和影响范围,敦促被委托单位根据验收整改要求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整改过程。必要时,应组织重新验收;
4)监理单位应督促被委托单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培训,并对培训效果做出评估;
5)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决算;
6)监理单位应敦促建设单位、被委托单位按照事先约定,编制、签署和妥善保存验收阶段的项目文档;
7)监理单位应编写各时段项目验收的监理工作报告,整理监理单位应提交和提供的验收资料;负责整理记录归档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来往的文件、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等各种文档,出具监理文件。
8)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和被委托单位完成项目移交工作, 将项目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并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
4.安全监理要求
1)在项目前期阶段,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辅助采购人对项目的网络安全建设方案进行评审、论证。
2)在项目实施阶段,监理单位应组织对系统集成质量进行专项检查,参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要求,对网络安全 设备的集成调试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3)在项目实施阶段,协助业主对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进行定级辅导,定级备案材料的编制。
4)在项目验收阶段,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2239-2019),为采购人提供包括安全策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要求的咨询服务。
二、业绩、人员等其他要求
1、监理单位投入本项目现场机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8人,均具有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提供身份证、社保和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监理单位对有关采购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料和信息保密。
3、监理单位项目组成员需具有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师证书不得少于3人,(提供身份证、社保和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4、监理单位不得与承担工程的设计单位、建设承包人及软件开发商、设备供应商发生经济利益关系,不得利用所处地位通 过上述单位直接或间接获益处。
三、现场保障
1、每名人员配备通讯设施,保证24小时随时沟通。
2、配备现场安全用具,确保人员安全。
3、配备完善的办公用品,如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器材。
4、其它有关本项目现场保障设备由报价供应商自行解决。
6、现场发生的一切事故与采购人无关,出现任何问题由报价 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服务要求
1、执行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2、不泄漏所项目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3、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4、坚持公正的立场,独立、公正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5、坚持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6、项目现场服务机构须配备齐全,项目总监和服务人员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提报的人员名单配备。项目总监更换要提前提 交书面申请,报建设单位和招标单位批准。
五、总体服务方案
供应商应编制详细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概况;2.工作内容;3.工程项目目标;4.技术保障措施;5.工作流程;6.项目组织机构;7.检测设备的配备。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0年11月2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直方街勤德路
联系方式:0427-266908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金昌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2号华鹏商务大厦809
联系方式:024-2282560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宇
电 话: 024-2282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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