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环保工程字[2019]第001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管先生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矿石露天堆场封闭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

工程项目招标书

招 标 人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矿石露天堆场封闭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

编 号:环保工程字[2019]第001号

发出时间: 2019 年 7 月 12 日

联 系 人: 管先生

联系电话: 18303797000

邮 箱:

联系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产业集聚区

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编制

邀 请 投 标 函

经招标人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本项目招标公告在第三方招标平台“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 网站地址:http://www.hnzbcg.cn上公示7天后对有意向参与并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单位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矿石堆场封闭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承包商。

一、工程项目概况:

(一)工程名称: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矿石露天堆场封闭工程

(二)工程地点: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厂区

(三)工程概况:

现有原料车间成品铝矿石露天堆场东西长约620米、南北宽约245米,东西南围有14米高防风抑尘网,北侧紧邻输送矿石皮带廊、石灰仓等,卸矿站位于矿场西北角,距离卸矿站下料口约86米处有一条东西走向6米宽的混凝土排洪渠。

新建铝矿石露天场堆封闭大棚位于成品铝矿石露天矿场西北,需封闭的面积约30000平方米,要根据最大堆矿石高度及运矿石车辆翻斗高度、推矿机械、装载机等机械设备的高度综合考虑,与我公司原有卸矿站合理结合,保证整体运行顺畅不留死角。

本工程钢网架为(网架类型)正放四角锥型球壳,网架支承条件为下弦驻点支承,支承采用双向压力支座,支座支承在下部结构的砼柱上。网架东西长度300米、南北支座跨度100米,建筑总高度30.271米,四周筑2米高混凝土挡料墙,进出口处无挡料墙。

(四)工程内容:

按招标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等资料中规定的全部基础、主体钢结构工程、附属设施,投标人负责该项目的材料及设备的供货、土建及安装施工(含现场原有影响施工的设施拆除和在用设施的保护措施),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双方办理工程量计量表予以确认。封闭大棚整体性能保证由投标方负责。

(五)工程承包范围

投标方的供货、施工安装范围:投标方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等资料,负责与该工程项目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的的材料及设备的供货(含现场制作)、土建及安装施工、安全责任、调试、试运行、消缺、竣工资料的最终交付等所有工作,也包括运行过程中维护的培训,并参加由招标方组织的性能验收试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主体工程、附属设施(照明、给排水、采光、通风、电气、整体高清监控系统等)安装及施工、技术服务、必要的试验、验收、最终交付和售后服务等。

二、发包要求:

(一)对投标人的要求:

1、投标人应是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投标人。

2、投标人应是具备钢结构或建筑类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

3、在近三年内参与工程项目活动中,未出现不良记录。

4.投标人应是具备有2-3个已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工程施工相应管理人员和齐全机械设备的企业。

5、投标人社会信誉好、财务状况良好。

(二)承包方式:

负责本工程拆除部分、供货、安装施工、验收、试运行等总承包。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国家及相关部门颁布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有效版本的技术规范、规程上的质量标准和要求适用于本工程。本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本工程要求合格争取优良等级。

(四)质量保证及实验

1、本工程所有施工应满足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充分考虑当地环境条件和使用条件的影响,所用材料应采用能满足其使用条件的优质材料,选择应以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安全耐用为基本原则。严禁采用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投标方应提出施工现场注意事项及工程质量保证方法,应提供所用材料的合格证,制造检验记录及产品合格证,应提供主要外购件的质量保证书,其主要外购件的配套厂家应由买方认可。

2、投标方制定的试验计划中至少应包括下列检验或试验项目:

a、受力件的材料试验(包括机械性能、缺陷检查等);

b、受力结构的焊缝检查(超声波检查及×射线抽检);

c、防风、雪压、抗震、抑尘等效果;

d、完成该工程验收所需的其他试验、检验等

(五)工期要求:

180天(可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以最终合同工期为准)

(六)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付款方式:承兑汇票。

2、基础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于甲方付款期(每月20日至30日的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到期遇节假日不予顺延,下同)支付进度款为合同总金额的10%;钢结构材料全部进场后支付进度款为合同总金额15%;钢结构整体安装完毕后支付进度款为合同总金额的15%;附属设施和其他所有工程项目等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甲方组织初步验收合格,支付进度款为合同总金额的30%;全部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投标方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付至合同总金额的25%作为工程结算款;尾款5%作为质保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经甲方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或保修事项全部按合同约定完成后14 天无息付给乙方。

3、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发生变化的,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相关分册进行计价,其中人工费单价调整至53元/工日,其它费用取定等详见附表二《工程费率取定表》具体约定。

4、每个阶段付款前中标方需提供与付款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及收款收据壹份。

、报价的详细编制:

根据招标文件内容,本项目报价实行综合包干总价。包含材料及设备的采购、运输、现场制作、在招标方现场的保管费、安装施工费、材料卸车倒运保管、机械租赁、临设、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投入、监测和验收费用、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检验费、培训费、保险费、利润、税金等,以及相应工期内人、材、机涨价风险,除此之外发包人不再向承包方支付任何费用。

四、投标须知:

(一)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必须含商务标、技术标各一份,所有投标文件应加盖招标人的公章,以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1.技术标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信誉及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及近三年的企业业绩。

(2)法人授权代表的授权书(原件)和法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廉洁承诺”告知函》附后,需盖投标人公章。

(4)施工方案:详尽先进的施工工艺、施工进度保证措施、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含材料、施工等),对施工配合的要求、组织结构及施工人员情况一览表(含联系方式)、施工机械及设备计划等。

2.商务标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该工程项目报价总表及工程各项详细清单及预算书。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投标人应递交投标文件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须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或打印,装订成册并在文件左上角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如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的书写应清楚工整,投标文件原则上不作修改,若须修改,应在投标文件递送截止日期前修改,且应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授权代表签章。

3.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完整填写投标报价表并制作投标文件,投标人可根据投标材料设备的具体需要自行编制其它文件纳入投标文件。

4.投标文件应有法人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署及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5.投标报价函中有关报价数值,应有大、小写,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6.投标人投标即表示同意接受本招标文件所附合同版本各条款。

7.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装入牛皮信袋并密封,密封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纸袋的封面应注明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开标时才能启封”、“正本”和“副本”字样。

8. 经济标电子文件,包括用Microsoft Excel软件制作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单价分析表,电子文件介质使用CD-R光盘,电子光盘上需用油性笔标明:[招标项目名称][经济]标投标文件、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应保证电子文件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纸质投标文件须加盖骑缝章。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废标:

1.投标文件内容不真实。

2.不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格式要求报价的、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4.投标文件应签章而未签章的或签章不全的。

5.对合同版本中实质条款有异议。

6.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密封。

7.投标人未在本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日期前递交投标文件的。

8.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压低标价、以回扣方式向招标人招标人员行贿、操纵招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答疑时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招标答疑时间后二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五)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投标文件递送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他们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立即以电报、传真形式确认收到修改文件。

3.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为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文件递送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领取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4.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材料设备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象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六)评标

1. 标书评定原则:最低合理报价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包干总价方式报价,招标现场采用二次报价方式报价,以等于或低于招标人标底价的合理报价中标,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选出最低合理报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即评标时除考虑投标报价以外,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1)对招标文件中付款方式的响应。

(2)工期和施工能力。

(3)其他特殊要求因素(如安全及环保等)。

(4)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业绩和信誉等。

2.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人现场考查情况。

3.投标文件中有下列错误必须修正并确认,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单价累计之和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

(2)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3)文字表述与图形不一致,以文字表述为准。

4.投标文件的澄清

(1)为有助于投标书的审查、评价、比较,招标人有权请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和澄清。投标人有责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专人进行答疑。

(2)投标人对要求说明和澄清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并应有法人授权代表的签署。

(3)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替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

(4)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5)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6)招标人无义务向投标人进行任何有关评标的解释。

5.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利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予以增加或减少,或分项选择中标人。

(七)定标、中标通知

1.评标结束5日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定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该等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八)签订合同

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招投标双方共同承认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均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如中标人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招标人可从中标候选人中重新选定中标人,签订合同。

五、合同版本附后,作为本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投标保证金、中标保证金

(一)各投标人在领取本标书前,须向本招标人缴纳人民币现金拾万元整作为投标保证金。未中标人定标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对有意扰乱投标秩序、串通投标或通过欺诈手段意图中标及投标书不符合本标书要求被废标、中途退出招标者,该投标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二)投标人中标的,投标保证金转为签约履约保证金。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5天内,中标人应和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不和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保证金抵做违约金。投标人按照合约约定履行义务的,履行期满,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

七、招投标日程安排

(一)领取本标书时间:2019年 7 12 12 时前应自行到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凭投标保证金收据到采购三部管强处领取本招标书和图纸。

(二)招标答疑时间:对标书条款有疑问请打电话咨询管先生,电话:18303797000;罗经理:0379-67326836。

(三)投标书应在开标会议召开时自行递交招标小组,逾期招标人将不予接收。

(四)开标时间:2019年 7 22 15 时在招标人会议室召开。

(五)评标、定标时间、签订合同时间招标人另行通知。

以上时间如有调整,招标人另行通知。

八、其他

招标人保留采用合同形式对招标文件中非实质性问题进行补充完善的权利。

招标人: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

2019年 7 月 12 日

铝矿石露天堆场封闭工程施工

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XJWJ-B-2019-

发包方: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 称“乙方”)

2019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承揽甲方铝矿石露天堆场封闭工程施工项目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铝矿石露天堆场封闭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下简称“本工程”)

1.2工程地点: 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厂区

1.3工程内容: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等资料中规定的全部基础、主体钢结构工程、附属设施,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材料及设备的供货、土建及安装施工(含现场原有影响施工的设施拆除和在用设施的保护措施),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双方办理工程量计量表予以确认。封闭大棚整体性能保证由投标方负责。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和方式

2.1工程承包范围:

乙方的供货、施工安装范围:乙方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等资料,负责与该工程项目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的的材料及设备的供货(含现场制作)、土建及安装施工、安全责任、调试、试运行、消缺、竣工资料的最终交付等所有工作,也包括运行过程中维护的培训,并参加由招标方组织的性能验收试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主体工程、附属设施(照明、给排水、采光、通风、电气、整体高清监控系统等)安装及施工、技术服务、必要的试验、验收、最终交付和售后服务等。

2.2 承包方式:乙方负责本工程旧建筑和设备拆除、合同约定的的基础部分、钢构、附属设施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图纸以外的签证等所有材料及设备的供货、安装施工、验收、试运行等总承包。

2.3 转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1.1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合同工期和进度计划

3.1合同工期:

3.1.1本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含节假日在内),开工日期为2019年 月 日,工日期为 年 月 日。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开工报告》,乙方提交的《工程开工报告》经甲方审查批准后,工期自乙方提交的《工程开工报告》经甲方批准之日起算,开工日期以《工程开工报告》经甲方批准之日为准。

3.1.2工期上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如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期须顺延的,乙方应在工期顺延事项发生后24小时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完整有效的证明资料,双方签署工期延期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生效。未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任何工期延期文件或申请、承诺等均不能视为工期延期的依据。

3.2进度计划:

3.2.1乙方应在开工前五天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经甲方工程师确认后严格执行。

3.2.2乙方施工的实际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以下指示且乙方不得索取额外费用:指示乙方增加人手、机械并加班工作,以加快施工进度,确保承包工程在本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之前完工;乙方应在接到指示后修正施工进度计划并报给甲方批准,经甲方书面批准后乙方应按修正后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3.2.3如乙方未能遵守上列指示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1.3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来施工以保证承包工程在完工日前完成,由此给甲方增加的一切费用作为债务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完成承包工程前,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结算。甲方委托的第三方进场前,乙方必须无条件让出施工场地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2.4甲方现场工程师、工程预算人员在工程量文件上的签字,仅为甲方对乙方完成工程量的大致查看,仅用于认可乙方大致的工程进度,不视为甲方对具体工程量的最终确认。工程完工且乙方提交全套结算文件后,经甲方审核人员审核计算、甲方工程总指挥复核签字并加盖工程量审核专用印章后方为甲方对工程量的最终确认。

第四条、质量与检验

4.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时本工程质量须符合甲方及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及技术参数须符合本合同约定。有材料样板或工程样板的,还须与材料样板或工程样板一致。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含施工质量、材料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2检查和返工

4.2.1乙方应认真按照施工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4.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4.2.3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

4.2.4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验制度,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验员,做好自检记录。

4.3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和重新检验

4.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基础(含桩基础)完成、主体结构封顶时,乙方首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返修后重新验收。

4.3.2经甲方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乙方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4.3.3无论甲方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4质量保修

4.4.1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4.4.2本工程保修期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按3年执行,自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之日起计算。

4.4.3具体保修事宜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

5.1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洛阳市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安全施工与检查,并做好安全教育与防护工作。合同价中已包含安全生产措施费,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按合同总价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2乙方应遵守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及洛阳市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文明施工与检查。合同价中已包含文明施工增加费,乙方必须按照规定文明施工,并会同甲方定期进行检查。凡未按文件进行文明施工或文明施工定期检查不合格,乙方又不采取措施纠正的,甲方将在工程结算中扣除文明施工增加费,乙方按合同总价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工程变更

6.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进行设计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6.2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4本工程实行三方(甲方、乙方、监理公司)图纸会审负责制,凡在图纸会审时可避免的设计变更一律不计算增加费用。

6.5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6.6确定变更价款

6.6.1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7 天内,提出书面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6.6.2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7 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6.6.3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6.4甲方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6.6.5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6.6.6双方就变更价款达成一致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确定调整变更内容和数量以及调整后的合同总价款,未签署补充协议的其他价格变动文件均无效。乙方未按本条约定履行相应手续的,甲方不予认可。

第七条、合同价款、计价方式与支付

7. 1 合同价款:本工程采用包干总价的承包方式,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7. 2 计价方式

7.2.1本合同价格包括本项目的材料、设备费用、施工费、在甲方现场的保管费、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检验费、安装费、培训费、保险费、验收费用、从制造厂到甲方现场的运杂费、包装费、装卸费、设备有关的乙方所应纳的税费、利润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及相应工期内人、材、机涨价风险,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7.2.2本工程拆除部分、基础部分、附属设施、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图纸以外的签证、其它部分,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相关分册进行计价,其中人工费单价调整至53元/工日,材料价差调整按照甲方采购部门认价为准,工程税率取定为9%,其它费用取定等详见附表二《工程费率取定表》具体约定。该附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3本工程不计取如下费用: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安拆费、设备材料卸车费、二次搬运费、远途施工增加费、缩短工期增加费、总承包管理费。

7.3 付款方式:

7.3.1 付款方式:承兑汇票。

7.3.2 基础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于甲方付款期(每月20日至30日的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到期遇节假日不予顺延,下同)支付进度款为合同总金额的10%;钢结构材料全部进场后支付进度款为合同总金额15%;钢结构整体安装完毕后支付进度款为合同总金额的15%;附属设施和其他所有工程项目等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甲方组织初步验收合格,支付进度款为合同总金额的30%;全部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投标方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付至合同总金额的25%作为工程结算款;尾款5%作为质保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经甲方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或保修事项全部按合同约定完成后14 天无息付给乙方。

7.3.3施工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乙方安装水电表,按实际计量于当月给予扣除,水电费单价按甲方调整价格为准。
7.3.4甲方凭乙方出具的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税率9%)专用发票及甲方相关部门的书面确认文件(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进度计划、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工程资料是否完备、大型机械设备及施工材料进场是否符合进场计划、是否有交违约金项目和扣款项目、进度款确认书等)支付工程款项。如乙方延期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存在瑕疵的,或乙方未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或延期提供、提供的资料有瑕疵,甲方可延期付款。
7.3.5 乙方应在甲方支付款项前,向甲方开具符合财税规定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自行承担纳税义务,乙方对其所开具发票真伪引起的全部后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务部门罚金等)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如果乙方提供的为假发票,则要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要及时更换为正规的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或延付合同价款。乙方理解并同意积极配合甲方对发票合法有效性的核实工作,因发票等甲方或乙方财务手续问题延误付款,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7.3.6因乙方的纳税比率变动或纳税人身份调整,从而导致甲方可能多支付的含税价款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双方合同结算价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

8.1本工程的主要材料(钢结构、钢筋、水泥、彩钢板、电线、电缆、照明灯具、管道、管件、阀门等主要材料及设备原则上由乙方采购供应。

8.2乙方供应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需由原出厂证明和质量证书。在使用前由甲乙双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 乙 方负担。若一方对检验或试验结果有异议,应进行复检复试,若复检复试合格,复检复试费由异议提出方负担,否则,由材料供应方承担。

8.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4 图纸外增加工程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需通过书面申请,经甲方确认并经甲方材料预算处核价后,乙方可进行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结算时,根据甲方出具的《甲控乙购材料联系单》进行结算付款。否则,因乙方擅自采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第九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9.1竣工验收

9.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应在工程竣工后 7 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规范的合格标准),一式 3 份(一正两副)。甲方可随时检查乙方的中间工程竣工资料(如材料进场检测、材料半成品试验报告等),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办理工程项目及工程量验收手续、甲供材料领用情况确认手续。

9.1.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14 天内由监理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 7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如监理公司、甲方提出整改意见的,乙方应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

9.1.3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或监理单位的意见修复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修复后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

9.1.4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另行通知 ,其验收程序按9.1条办理。

9.1.5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 7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否则按总工期违约处理。

9.2竣工结算

9.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 7 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一正两副,含应由乙方提供的全部工程资料)后,双方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或结算标准)及其调整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9.2.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 7 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须符合有关附件的规定),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9.2.3甲方乙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条、双方责任

10.1甲方责任

10.1.1甲方采用不定时检查方式进行监督、监控乙方的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

10.1.2审核乙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10.1.3在施工范围内向乙方提供水电接口,水电费由乙方装表计量且自行出资安装管线和水电表,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水电费;

10.1.4协调乙方与其他相关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10.1.5开工前及时向乙方提供本工程施工图及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

10.2乙方责任

10.2.1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及时指派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及时向甲方发出书面委托书,如中途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征得甲方同意并重新发出书面委托书,如甲方认为乙方项目负责人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换;

10.2.2施工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

10.2.3乙方应在开工前 7 天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进场计划提交甲方及监理机构审查、控制,经甲方盖章确认后,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并接受甲方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测、监督;已进场的设备、材料及主要管理人员如有变动,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10.2.4每月 25 号前向甲方及监理机构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月报(包括形象进度、工作量和工程量),如不按时报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10.2.5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甲乙双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现行《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作好自检工作;

10.2.6工程竣工未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10.2.7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施工现场及周边甲方已有设施、设备的情况,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甲方设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若乙方保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0.2.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包括承包范围内的土方、建筑材料、垃圾、生产和生活用临时设施拆除,并运离甲方用地范围,做到工完场清),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作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

10.2.9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合同约定或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在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及施工人员、施工机械设备,应在乙方的工程结束接甲方退场通知后三天内全部撤离并清理完毕。若乙方不按时清场,甲方按每日人民币500 元标准向乙方收取地租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 1 %的赔偿金。

10.2.10竣工后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于施工原因或乙供材料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于接到甲方通知的24小时之内无条件保修;乙方逾期的提供保修的,甲方自行安排第三方维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负责。

10.2.11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乙方应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自行购买施工人员的相关保险并承担费用,实行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及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如因安全事故造成甲方被相关机关裁判承担赔偿/补偿责任的,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赔偿。

10.2.12乙方应做好施工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保护工作,自行承担施工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遗失和破损责任。

10.2.1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履行合同或中途毁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除赔偿甲方损失外还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2如乙方工期逾期,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的,按11.1条执行。

11.3实际形象进度落后于乙方提交并经甲方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的,每落后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合同暂定总价款的千分之 一 作为违约金;形象进度落后超过十五天的,每天按合同暂定总价的千分之 五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甲方不解除合同、乙方最终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工并验收合格的,甲方可以部分退还形象进度迟延违约金。

11.4如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如因甲方逾期付款向乙方支付利息或司法/仲裁机关判决甲方支付利息的,则乙方需按照甲方应支付的全部利息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6%),甲方审核发票无误后支付全额利息。

11.5乙方必须保证用于本合同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严禁假冒伪劣产品,严禁以次充好,严禁未经甲方批准即以其他品牌材料顶替本合同中规定的材料。甲方(包括甲方委托的材料设备检验机构)或监理工程师抽查乙方的工程材料,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乙方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在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的同时,还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价格的3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1.6乙方使用的材料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一 万元;达到三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11.1条执行。

11.7工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未能实现一次验收合格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经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能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将另外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此外乙方除赔偿甲方损失外还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8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和乙方接触到的甲方技术图纸及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不当使用,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按合同总价的10%支付的违约金。

11.9乙方应妥善解决劳资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资,确保自己的民工和相关人员不发生上访、静坐、游行、示威等闹事行为,否则甲方按每人每次 500 元或者按每次 5000 元标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每次以违约金总数高者为准)。

11.10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全部应由乙方提交的工程文件资料或提交的工程文件资料不符合有关国家规范要求以及提交的结算资料不完整的,甲方有权延缓结算,直至乙方提供完整的工程文件资料、结算资料或符合国家规范的工程文件资料。

11.1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2.3条约定将本工程分包或转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乙方除赔偿甲方损失外还应按合同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转包、分包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和解决,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前述条款执行。

11.12乙方采用伪造、变造企业资质或借用其他单位资质等方式向甲方提供虚假文件签订合同的,甲方有权终止合作,乙方除赔偿甲方损失外还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需全部赔偿。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和争议解决方式

12.1甲方依本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发《解除合同通知书》,自该通知书到达乙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可采取直接给付乙方授权代表或施工现场负责人的方式发出,其签收即意味着通知到达乙方和生效;也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特快专递送达乙方即意味着该通知书生效,乙方拒绝签收特快专递,经邮递人员注明收件人拒收的,该通知书即时生效。

12.2乙方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乙方在此承诺:

12.2.1乙方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须在 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 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 3 天内,甲方、监理单位将会同乙方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在5天内完成所有清点工作。清点规则如下:

甲方只承认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乙方自行处理;对于乙方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在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2.2.2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甲方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由乙方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甲方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及因此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上述搬运、保管费用、处理费甲方有权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予抵扣。

12.2.3甲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就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乙方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若乙方故意拖延清点已完工程量或阻碍新的施工单位进场,由此造成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部分工程量将来无法认定的,该部分工程量双方同意一律不予认可。

12.2.4乙方在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

乙方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甲方带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12.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争议后,除非合同已不能履行,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第十三条、 附则

13.1合同签署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人民币 元整)。履约保证金是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完成承包工程的保证,如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时,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乙方应在保证金扣除通知发出后10天内补齐履约保证金,乙方没有补交的,甲方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在双方结算完毕,违约责任已经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无息退还。

13.2双方代表

13.2.1 甲方授权 为现场工程师,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13.2.2 乙方委派 为项目负责人,电话: ,乙方委派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的履行等所有相关事宜。

13.2.3乙方应保证本合同中所记载的地址准确无误,合同中记载的地址变更时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方;基于本合同的书面文件,甲方将采用直接送达或按本合同地址邮寄送达的方式,如因乙方拒绝接收或地址错误或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甲方发送的有关信函文件等视为已送达乙方。

13.2.4合同履行中,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进行协商所签订的相关书面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2.5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于河南省新安县,共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在合同尾页落款处加盖公司有效印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二:《工程费率取定表》

方: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 乙方:

址:新安县产业集聚区 地址: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话: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全称): 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为本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

本工程保修期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按3年执行,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甲方使用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甲方可委托其它人员修理,发生的维修费用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乘以2倍从乙方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余额不足的,乙方应向甲方补足差额部分。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在保修期内乙方确保本工程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保修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5、因合同解除而导致乙方中途退出施工的,对其已完成之施工部分,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中质量保修责任条款之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6、因乙方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7、保修期满的,不免除乙方对工程质量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间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它

1、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证事项:

(1)本条约定系对本保修书其它约定的修正与补充,其它约定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2)工程结算价款的 5 %为质量保证金。双方于自保修期开始之日起 1 年后,双方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与扣除情况进行结算,在甲方书面确认乙方已经按要求履行了保修义务的前提下,乙方在结算完毕之日起14日内将质量保证金无息支付给乙方(付款时,将应予扣除的修理费用及其它费用同期扣除)。本合同保修金清结后,并不表示乙方不再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仍应依据本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3)遇有需维护或修理的事项时,承包方人员应在甲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维修的质量及效果。乙方指定的联系电话为: 。

甲方通知时间以电信部门记录为准,一次接通或三次无人接听或接不通视为甲方已通知乙方(甲方电话通知时间8:00-18:00之间)。乙方如更改电话,必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加盖公司公章)甲方。

(4)乙方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甲方有权自行另请第三方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相应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以双倍标准扣除,乙方的质量保证责任不因此减免。

(5)因乙方的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6)乙方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甲方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如在六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乙方保修。

(7)属于乙方的保修责任,乙方未及时派人维修,甲方自行或聘请第三方(公司或个人)维修的,甲方需出具以下证明文件:①需维修部位的现场照片;②维修费用清单。甲方在出具上述证明文件后,乙方即认可所发生的维修事实和维修费用。

2、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甲方、乙方双方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且乙方履行相关保修义务之日。

甲 方(公章): 乙方:(公章):

签约代表人(签字): 签约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工程费率取定表

[08定额取费]


费用编号

取费项目名称

计 算 公 式

直接费小计

[1.1]+[1.3]+[1.4]

1.1

定额直接费小计

[A]+[B]+[C]

A

(1)定额人工费

GCRGF

B

(2)定额材料费

GCCLF

C

(3)定额机械费

GCJXF

1.2

综合工日

GCZHGR

1.3

措施费小计

[D]+[E]+[F]+[G]+[H]+[I]

D

(1)技术措施费

CSRGF+CSCLF+CSJXF

E

(2)安全文明措施费

[E.1]+[E.2]+[E.3]

E.1

①基本费

[1.2]*34*10.06%

E.2

②现场考评费

[1.2]*34*0%

E.3

③奖励费

[1.2]*34*0%

F

(3)二次搬运费

[1.2]*0

G

(4)夜间施工措施费

[1.2]*0

H

(5)冬雨施工措施费

[1.2]*0

I

(6)其他

0

1.4

调整小计

[J]+[K]+[L]+[M]

J

(1)人工费差价

RGC

K

(2)材料费差价

CLC

L

(3)机械费差价

JXC

M

(4)未计价材

WJJC

间接费小计

[2.1]+[2.2]

2.1

(1)企业管理费

GCGLF+CSGLF

2.2

(2)规费小计

[N]+[P]+[Q]+[R]+[S]

N

①工程排污费

0

P

②工程定额测定费

[1.2]×0

Q

③社会保障费

[1.2]×7.48

R

④住房公积金

[1.2]×0

S

⑤意外伤害保险

[1.2]×0.60

工程成本

[一]+[二]

利润

GCLR+CSLR

其他费用

[5.1]+[5.2]+[5.3]+[5.4]

5.1

(1)总承包服务费

0

5.2

(2)优质优价奖励费

0

5.3

(3)检测费

0

5.4

(4)其他

0

税前造价合计

[三]+[四]+[五]

SC

不参与取费部份(税前)

SCZJF

税金

([六]+[SC])*9%

SH

不参与取费部份(税后)

SHZJF

工程造价总计

[六]+[七]+[SC]+[SH]

附件三

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廉洁”

告 知 函

尊敬的客户:

我公司真诚期待与贵单位进行合作,在贵单位即将成为我公司客户之时,特将我公司“廉洁承诺”规定、投诉、举报渠道以及贵单位参加招标项目的廉洁自律行为要求告知于贵单位,以确保我们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整个合作过程都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进行,亦真心接受贵单位对我们工作的监督,谢谢你的配合。

一、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廉洁承诺”规定:

1、严格遵守招投标管理制度,坚决执行招投标操作流程,不为投标单位找关系,拉人情;坚决打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勾结串标等徇私舞弊行为。

2、在物资、劳务采购,废材出售、工程造价预算、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结算等工作中不进行暗箱操作、私下交易。

3、严厉打击质检取样、分样、制样、化验等关键环节的内外勾结,偷换样品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在业务活动中不索贿受贿、吃拿卡要,不以任何借口索取现金、食物、礼品等形式的各种回扣、手续费、劳务费、介绍费或其他报酬等;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

5、如有上述情况,请及时向内控监察部投诉,投诉举报渠道:(可任选一种)

a、电话举报:0379-67326266; 手机举报:18037956110。

b、邮箱举报:wanjijiancha@heungkongwanji.com;(邮箱已经加密处理)

c、信函举报或来访举报:寄送信函或者来访反映问题联络方式: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监察组;邮政编码:471000。

二、贵单位参加招标项目的廉洁自律行为要求:

贵单位参加我公司的招标活动时,不得出现下列行为,如出现下列情形经我公司查证属实的则该次招标报价作废,并将贵单位列入我公司合作黑名单。

①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抬高报价、轮流中标;

②母子公司、关联企业、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利害关系人控制的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或不同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董事等为同一人或具有亲属关系,或各投标单位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注册地址等一致;

③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明显雷同或错漏一致、报价总价相近,分项报价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仅少数分项的报价有差异。

④报价与排名第二的投标单位相差甚远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⑤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字体、图表、格式等与其他投标单位类似,甚至相同。

⑥贵单位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侮辱、诬告、恐吓、伤害我方工作人员,亦不得散布谣言,恶意诋毁我公司。

此函一式两份,一份客户留存,另一份客户签字盖章后返回招标部门,最后交内控监察部。

招标项目: 签收人签字:

联系电话: 合作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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