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基本信息
原公告的采购合同编号:11N41050232020231
原公告的采购合同名称:静乐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项目合同
首次公告日期: 2023-12-11
二、变更信息
变更事项:采购合同
变更内容: 1、 原合同:第一条第2款第(3)项“静乐县表层样品风干、制备流转优先选择市级确定的样品制备实验室,严格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执行操作。”变更为:“静乐县表层样品风干、制备流转由忻州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实施。乙方负责将所采集土壤样品流转至忻州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机构。”
2、(1) 原合同:第二条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中标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贰佰贰拾五万肆仟肆佰元整 (¥ 2254400元)。变更为:第二条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贰佰零柒万叁仟陆佰元整(¥ 2073600元)。
(2)原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 第2款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后,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进入工作现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30% ,即人民币(大写):陆拾柒万陆仟叁佰贰拾元整,人民币(小写):676320元。(2)乙方全部完成服务内容,并符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与采样技术规范》、《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样品制备月检测技术规范》《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规范》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即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伍万贰仟陆佰肆拾元整,人民币(小写):1352640元。(3)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合同总价款等额的发票(包括乙方按甲方要求在项目实施中所形成的所有资料),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和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即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伍仟肆佰肆拾元整,人民币(小写)225440元。变更为:2、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后,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进入工作现场。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陆拾柒万陆仟叁佰贰拾元整,人民币(小写):676320元,乙方向甲方提供与支付金额等额的发票。(2)乙方全部完成服务内容,符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与采样技术规范》、《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规范》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通过县级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捌万玖仟玖佰贰拾元整,人民币(小写):1189920元,乙方向甲方提供与支付金额等额的发票。(3)项目通过省级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同步向甲方提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和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贰拾万零柒仟叁佰陆拾元整,人民币(小写)207360元。
变更日期: 2024-09-13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2023年11月16日签订合同编号为JLSP001 的《 静乐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项目外业采样服务合同(标包1)》(以下简称“原合同” )中的定义相同。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项目联系人:静乐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
电 话:13903506211
五、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