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东里17号楼(地上10轴以东)三至五层房屋出租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3/11/0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东里17号楼(地上10轴以东)三至五层房屋出租
项目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东里17号楼(地上10轴以东)三至五层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3BJ10015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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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天运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出租方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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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 | 4.5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1627.13平方米 | |
租赁期 | 5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日常办公;健身娱乐;餐饮经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年11月09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3年11月15日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钱伟 / 联系电话:010-83143078 | 部门负责人:刘昕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 出租方及出租房屋简况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披露信息
- 项目图片
- 项目附件
一、出租方及出租房屋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北京天运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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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出租方联系人 | 李玉晓 |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3511082485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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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东里17号楼 | |||
房屋使用现状 | 其他 | |||
建筑面积 | 3001.25平方米 | |||
房屋用途 | 商业服务业 |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决策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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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首开会〔2023〕22 号 | |
租金估价情况 | 估价单位名称 | 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租金估价 | 4.5元/平方米/天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意向承租方需知晓房屋用途、现状、性质,应独立解决工商注册事宜及取得消防合格手续等,具备在该项目合法经营的条件。承租方所经营项目的注册登记、年检及报批经营所需的所有相关证照等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在营业执照注册及其他申报手续中,无论是承租方自身原因或政策原因导致的不能注册、经营,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出租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2、本项目现为出租状态,承租方合同到期日为2023年11月7日,原承租方未搬离,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目前原承租方在正常经营,如新承租方摘牌,原承租方未及时搬离,起租日无法确定,新承租方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3、意向承租方必须现场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材料。 4、意向承租方自行前往查看房产外部相关情况,房屋内部查看需提前预约。踏勘时间:信息披露期内9:00点到12:00点。踏勘需提前联系,联系人:李玉晓 联系电话:13511082485 |
二、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4.5元/平方米/天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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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挂牌价补充说明 | ||||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 1627.13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2个月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1年涨幅2%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每季度为一期,每期租金应于每期开始前7天支付,房屋保证金按最后一年租赁期的三个月租金核算 |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物业费 水、电、气、热、物业费等因使用租赁房产而产生的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日常办公;健身娱乐;餐饮经营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装修方案经出租方审核后方可实施。承租方负责办理装修手续用于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在合同终止后也不做任何补偿。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2.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3.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北京市注册并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且注册登记时间不少于3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承租方须提供在挂牌公示期内同一时点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证明,若不同银行出具存款证明的,出具时间应为同一日期。(以银行开具的银行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为准) 3、意向承租方应无行政处罚信息,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无其他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行为。(查询途径:国家信用信息网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意向承租方承诺: (1)同意随时接受出租方(包括安全、消防)例行检查工作; (2)每年按期进行电气消防检测(费用由承租方自理),检测报告复印件交由出租方备案; (3)不得在出租房屋内从事违规违法的经营项目; (4)在租赁期内不改变使用用途; (5)房屋不得进行转租、转包、拆租、拆包,一经发现视为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房屋; (6)在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若未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意出租方重新租赁该项目。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70 | 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
三、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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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3个周期。 |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四、项目图片
项目图片 | VR全景:请点击查看本项目的"VR全景"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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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附件
项目附件 | 附件: 现场踏勘确认书.docx 附件: 企业用户-如何实名认证.pdf 附件: 企业用户-如何意向承租申请房屋出租.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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