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来安县江淮分水岭风景道沿线高标准农田建设智慧农业项目(重新招标)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laqt202306-01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2年来安县江淮分水岭风景道沿线高标准农田建设智慧农业项目(重新招标)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6月2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质疑1:关于事项 1“ 投标人综合实力中要求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相关政府部门颁发农业类首版次软件的得 3 分(提供政府批文或证书等证明材料)。”质疑陈述及相关法律依据如下:本项目招标文件在2023年5月26日第一次挂网招标也做了同样的提供要求,本次重新招标要求与上次要求就是删除了“遥感”二字,本次要求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相关政府部门颁发农业类首版次软件的得3分,本项要求的根本问题是“具有省级及以上相关政府部门颁发农业类首版次软件”,无论是农业遥感类首版软件还是农业类首版类软件,都是同一性质,据我司网上查询目前只有安徽易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家拥有并满足此项要求。以上要求存在明显倾向性及唯一性,而且本项目属于正常公开招投标,该评分标准是不合理条款,损害潜在供应商权益。 建议删除或更改此招标文件要求。
答:经查询满足上述要求的供应商至少三家以上,不存在倾向性及唯一性,也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2:关于事项 2“具有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得 3 分。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不得分”。质疑陈述及相关法律依据如下:要求“具有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是要求投标人具有此证还是产品生产厂家具有并授权提供给投标人。另是否无论是投标人或授权生产厂家具有本证同时也确保对应采购清单内多光谱无人机这个产品要求的功能参数要求须全部满足,经营许可证书、采购清单中多光谱无人机产品功能参数要求、产品品牌及型号全部一一对应,以上要求存在明显疑问,是否要求投标人自身具备或产品生产厂家具备并授权提供给投标人,二者只需满足其一就可。建议删除或更改此招标文件要求 并做明确要求或说明。
答:投标人或产品生产厂家满足其一即可,原招标文件中“具有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得3分。注: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不得分。”现修改为“投标人提供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得3分。注: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不得分。”
质疑3:关于事项 3“ 投标人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农业信息化相关的人工智能领域专项支持的得 2 分,提供政府批文或证书等证明材料”。质疑陈述及相关法律依据如下:要求投标人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农业信息化相关的人工智能领域专项支持与本项目实施内容无关,不在本次项目招标实施范畴范围之内,在本次招标采购需求清单内无类似关于人工智能领域的需求或要求。而且本项打分要求目前就安徽易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家拥有并满足此项要求;且本项打分要求性具有不对应、不合理、歧视性、限制性的,指向特定投标人,具有明显的倾向性。而且此项目属于正常公开招投标,该评分标准是不合理条款,损害潜在供应商权益。
答:本项目为智慧农业项目,采购需求中存在相关要求,且经查询满足上述要求的供应商至少三家以上,不存在倾向性及唯一性,也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4 :关于事项 4“ 软件采购需求清单中序号第 3 项“天空地一体智慧农业监管平台”功能中要求所投产品具有天空地一体智慧农业监管平台软件著作权并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质疑陈述及相关法律依据如下:要求所投产品具有天空地一体智慧农业监管平台软件著作权并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据我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查询目前只有安徽易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家是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名称完全一致,如有多家具有,请麻烦提供证明证据。本项要求明确了天空地一体智慧农业监管平台这字眼的要求指向性,而非结合本项要求的功能参数要求的功能,市面上也好行业内也好,有对应并可完成本项功能参数要求的,但非一字不差的完全与“天空地一体智慧农业监管平台”这名称一模一样一字不差,每家企业申报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所起名称并不一致,这样导致参加评分专家老师完全对应核实各参加投标单位所提供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所写名称是否与本项要求的名称完全一致化,直接会导致只要有字眼不一致的就可能或容易此项不得分,这对所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单位有失公允,况且本项打分占比是 2 分,很高的分值。建议删除或更改此项明确字眼名称的提供软著证书要求,如此项的确需提供软著证书建议更改供同类别名称或范围的证书要求。
答:原招标文件中“ 软件采购需求清单中序号第 3 项“天空地一体智慧农业监管平台”功能中要求所投产品具有天空地一体智慧农业监管平台软件著作权并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现修改为“所投产品具有智慧农业监管平台软件著作权并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
质疑5 :关于事项 5“ 硬件采购需求清单中序号第 34 项田间表型监测仪(表型光谱成像仪)功能参数打▲要求技术参数说明及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CNAS 标识监测报告”。质疑陈述及相关法律依据如下:田间表型监测仪(表型光谱成像仪)此款产品经我司在整个市场及行业咨询并调研,本产品应用在农业种植植物科学研究实验,由专业农学科学研究者通过硬件产品的布置安装结合软件系统进行综合植物本体数据统计记录后做整体分析,前期的硬件设备通过光谱信息采集再通过专业的具有海量数据库软件系统进行结合,本产品的使用应用专业要求很高,本产品的硬件+软件的成本很高,而且在本项目中的应用需求为9台,普通此款产品已超过壹佰多万元,而且普通款产品是无法满足做此项研究应用的,况且市面也没有单款产品(包括进口产品设备)可对应一项以上农作物(本项目种植为小麦和水稻)的应用,这该如何做界定使用。查阅整个行业及市场,结合专利证书,目前只有安徽易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拥有本产品相关的专利:一种农作物长势监测仪、一种光场图像空间超分辨率方法、一种齿轮条传动的衍架行型植物表型平台、一种齿轮条传动的龙门架型植物表型平台、一种用于天地的植物表型检测系统、一种用于作物立体测量系统的立柱式悬臂装置。这明显指向特定投标人,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况且专利是属于唯一性的。只有政府对有特定设备需求,而且属专利产品,那只能以单一来源采购,而非插在本项目中做单项特定提供并要求。以上要求存在明显倾向性及唯一性,而且本项目属于正常公开招投标,该评分标准是不合理条款,损害潜在供应商权益。建议删除或更改此招标文件要求。
答:该产品为硬件采购,数据传送至智慧农业监管平台系统进行分析,该产品名称为田间表型监测仪(或表型光谱成像仪或多光谱图像传感器),经查询满足上述要求的供应商至少三家以上,不存在倾向性及唯一性,也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6、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调整为:2023年7月14日08时30分来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阳路与双拥路交叉口来安县人防指挥中心联合体三楼)第一开标室。解密时间调整为2023年7月14日08时30分至2023年7月14日09时30分。(具体以网上招投标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更正日期:2023年06月2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上述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发布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其他内容均执行原招标文件。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网站通知内容,并以澄清答疑发布的招标文件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来安乡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来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城大道18-1-10号B座9楼
联系方式:15255021717、0550-561213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来安县顿丘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来安县塔山中路9号(白云商厦对面三楼)
联系方式:0550-5631144、1571550052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永林、汤雷鸣、程铸月
电 话:15255021717、0550-5612136、157155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