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永泰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平台(50座微型空气站)运维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金额
48.5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2/08/3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48.5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王文佳13930128885
公告正文
交易项目编号:[350125]FZJJ[GK]202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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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公告

    4
    合同公告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永泰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平台(50座微型空气站)运维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2022-08-31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

乙方:国蓝微雾生态环境科技河北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5]FZJJ[GK]2022005-2的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永泰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平台(50座微型空气站)运维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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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0908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永泰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平台(50座微型空气站)运维服务项目 详见招标文件的服务范围 详见招标文件的服务要求 2(年) 详见招标文件的服务标准 485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捌万伍仟元整(¥485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龙头新村28-16号;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在运维期间负责对永泰县域内50座微型空气站的运维服务工作,确保仪器正常运行,单个站点的设备数据在线率高于90%;设备故障处理率高于90%;单站数据质控合格率高于80%。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相关技术标准说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进行验收,验收1次。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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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50 运维满1年,考核合格后付50%
2 50 运维满2年,考核合格后付50%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2022年9月1日开始至2024年8月31日结束。

10、违约责任

10.1 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中标人违约,应向采购人承担中标价20%的违约金,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 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并可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 10.2.1中标人提供的服务与投标文件响应不符,或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服务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0.3 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 乙方: 国蓝微雾生态环境科技河北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龙头新村28-16号 住所: 辛集市北区古城大街北侧、锦绣街南侧、宴西路东侧名品服装制造区 39-01 号厂房一层
单位负责人: 陈奇 单位负责人: 王文佳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王文佳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 13930128885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分行
账号: 账号: 101921419054

签订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签订日期:2022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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