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金额小写:¥378916.00元
大写:人民币叁拾柒万捌仟玖佰壹拾陆元整
(2)具体标的:
机型
价格(元)
月保底金额(元/月)
协议期
数量(台)
总费用
备注
华为NOVA 7SE 8G+128G 5G版
3591.5
150
24月
104
373516
流量:套餐含30G的国内流量,流量超出后5元1G,满15元后按照3元1G进行计费;
语音:套餐含1500分钟国内主叫;超过部分按0.15元/分钟计算,全国一体价;被叫免费。
短信:套餐含500条短信,短信超出后按0.1元/条;
华为Mate 30 5G 8G+128G 5G版
5400
200
1
流量:套餐含40G的国内流量,流量超出后5元1G,满15元后按照3元1G进行计费;
短信:套餐含1000条短信,短信超出后按0.1元/条;
甲方组织参与本协议优惠活动的必须是与甲方具备业务关联的人员或甲方员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业务说明:
(1)手机终端政策:采取预存话费送送手机方式赠送终端产品的优惠政策。其中“客户总预存”话费是甲方客户获赠手机必须预存的总话费金额,该部分总预存款项甲方及甲方客户一次性进行预存。
(2)甲方及甲方客户选择分月预存话费的,办理业务时所预存的话费最低不得低于“首次预存金额”的约定。后续甲方及甲方客户预存的话费,需保证能够满足双方约定的“月最低消费金额”的消费需要,同时预存话费总额需不少于双方约定的“客户总预存”金额。
(3)甲方及甲方客户所预存的话费,乙方根据实际缴纳的金额予以分月返还,分月返还的标准参照双方约定的“月最低消费金额”进行逐月返还,至合同到期之日为限。不足、超出的月消费部分由甲方及甲方客户及时缴纳。
(4)鉴于乙方已经为甲方及甲方客户提供了赠送手机的大幅度优惠,故上述预存话费只能用于国内移动业务消费使用,不可清退。
(5)甲方及甲方客户所预存的话费可以一次性或分月打印发票,手机是作为礼品赠送的,非甲方或甲方客户购买,故甲方及甲方客户同意乙方无需开具手机的购物凭证。
(6)甲方及甲方客户未按照约定的“客户总预存”话费完成预存义务的,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超出“客户总预存”话费的部分甲方及甲方客户应根据实际消费情况自行缴纳。
(7)本合同所约定的“国内”范围不含港澳台。
(8)甲方客户必须按约定的套餐资费实行保底消费及机卡绑定方可享受相关优惠。
2、宽带:根据县、乡(镇)、村的实际情况以及乙方的宽带覆盖范围情况提供宽带优惠政策,具体事宜双方另商。
3、此次办理的存费送机活动结束后,本协议内的合约用户资费恢复原有价格,不享受相关优惠折扣。如单位继续合作移动终端类产品,可继续申请相应优惠政策。
4、乙方为此次合作项目提供宣传品及设计印刷宣传资料。
5、乙方为甲方组建集团,集团内短码拨号,本地主被叫通话免费;并按照甲方部门、职务建立“和包”党建工作APP。
甲方支付所选择的预存金额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向甲方交付赠送给甲方的相应手机,并保障甲方员工能正常使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上述交付延期,自催告交付之日起30日后还未交付的,甲方有权提前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本合同所约定的预存款甲方通过一次性打账的方式缴费;甲方员工月最低消费金额之外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员工通过现金方式自行缴费。
按照国家《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规定的三包售后服务政策执行,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所属客户自乙方接甲方函告后,实际开通服务的当月起,连续消费24个月,超过24个月后甲方所述客户有权决定是否继续签订新协议。
2、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在本项目中所提供的价格、技术资料和相关技术参数承担保密义务。
3、甲方应当将本合同服务的内容告之甲方提交的相关使用者(包括公司户名客户及私人户名客户),并承诺已取得其相关使用者对本协议和乙方有关业务规定的认可。因甲方未事先做好通知、解释工作而引起的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
4、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本次办理的手机与使用的号码必须机卡对应使用,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及时掌握套餐用户的机卡对应情况。如出现机卡未能对应使用的情况,乙方有权不予返还后续话费。
5、其它约定:协议期内甲方应监督甲方用户不可以办理其他预存保底类业务(预存话费送话费、预存话费送礼品等业务,以乙方系统当期可办业务为准),不欠费,不办理携号转网、停机、主动销号、过户、变更捆绑付费关系、托收、携号转网等业务 。甲方应要求甲方客户自办理业务的次月起连续24个月正常在网,不终止使用湖南移动长沙分公司提供的移动通信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处理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用户投诉,并承担相应责任。
2、在甲方按约定交纳首次预存款前提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优惠预存手机终端,乙方提供的手机终端必须是本协议约定的在中国大陆取得合法销售资格的正品行货。若要改变终端必须甲、乙双方共同商议决定。
3、乙方安排专人负责配合甲方开展业务,甲方指定为对接联系人。
4、乙方应在每开通一批用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的普通正规话费发票。
5、如有甲方社员更换及终端遗失、损坏无法使用的情况,乙方将免费提供号卡补办业务。
6、乙方必须跟踪甲方使用人员卡机匹配情况,如发现有卡机不匹配情况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与甲方共同予以解决。
7、乙方指定专人负责甲方套餐资费及相关问题解答。
8、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新用户进行相关资费、产品的宣传,终端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由厂商提供三包,乙方提供协助,保证产品的正常使用。终端产品质量纠纷不应影响双方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特别是不应成为甲方及甲方客户终止使用乙方套餐,不履行保底、预存义务的理由。
9、乙方指定账户信息为:
账户全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
银行账号:43001710661050003739
任何一方无故不履行本协议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在收到对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一、产品瑕疵及缺陷的处理
乙方提供的本合同约定产品如存在自身瑕疵及缺陷,由乙方按照国家《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规定的三包售后服务政策执行。若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因自身原因出现瑕疵及缺陷影响甲方员工使用的,能修理的,乙方应协助在15个工作日内由生产厂商售后无偿维修完毕交由甲方。
二、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向另一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协议,双方对此互不提出赔偿责任。
三、保密规定
1、“专有信息”指双方合作过程中从任一方得到的披露权方开发、创造、发现或转移至该披露权方的,对该披露权方具有价值的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密、知识产权。
2、任一方有义务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商业机密等“专有信息”。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专有信息” 透露给双方外的第三人或作其他任何用途。
3、双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户的信息、资料以及交易记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同时,各方应确保电子支付交易数据须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否则,一方因另一方此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遭受投诉、处罚、诉讼、仲裁并被要求承担责任)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应对投诉、处罚、诉讼、仲裁而产生的支出)均由另一方承担与赔偿。
4、合作各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其他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第三方。
5、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
6、本保密条款为永久有效条款。
四、协议的变更或修改
1、双方合作期间,如与本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规定和相关客户服务管理规定有变更的,经双方同意可就变更的内容重新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相应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协议必须提前三十天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根据本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单方面解除协议之外,单方面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的权利、义务向双方以外的其他方部分或全部地转让,需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合作方,其中义务转让必须获得合作方书面同意。为使合作的业务顺利开展,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当事方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对合理的转让给予同意。但当事方(转让方)必须对因其权利、义务转让造成的客户纠纷承担相关责任。
五、协议的完整性
本协议为协议双方所同意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本协议先前的所有与协议标的有关的承诺、声明、条件、协议和谅解。任何先前的有关的承诺、声明、条件、谅解和协议(口头或书面的)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六、协议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自2020年7月 20 日到2022年 6 月 30 日。
2、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持贰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