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子站增容及校园电力负荷调整施工中标公告
高压枪物品试验样品密封防震车间干粉灭火器环境标志产品施工场地交通缺陷修复费船舶古迹进度付款现场查勘暂停施工承包人文件成品保护工程试车施工设计方案施工垃圾信息安全产品施工方案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消防设施地下管道材料试验工程监理施工用水劳动保护广播电视水性建筑涂料施工工艺水路或航空运输基础资料临时设施射钉枪电气焊备品备件施工噪音管理供水整体设计电器产品投料试车劳务分包给排水管道意外伤害保险临时用地表学生公寓子站增容输电线路人工材料设备工程质量保修书场外交通设施动力设备装修工程消防报警设备超重件的运输临时水电设施单位工程通信地下工程规范编制多余材料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验收超大件设备性能检测地质勘察资料揭开重新检查工程复核测量永久工程设备安装喷灯甩项工作施工安全保卫现场工艺试验加工车间河道工程设计金属结构设备工程用料甩项竣工协议临时占地水路运输事故处理场内道路财产保险工伤保险工程设备工程照管电气管线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施工条件试运行进口产品公共道路和桥梁大功率电器设备施工队伍进场场地清理持续保险临时道路遗迹隐蔽检查钻孔探测覆盖场内外道路隐蔽工程检查电力负荷地表还原图纸的修改和补充修建临时工程码头输配电施工场地内严禁大小便消防水系统切割机测量放线道路或交通设施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试验与检验线路管路施工招标节能产品交通工具修补缺陷交通运输工程保险养护施工现场取样试验构筑物水桶火药枪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水准点外墙面的防渗漏卫生间替代品文物测量基准点钉水枪缺陷修补竣工结算审核永久设备安全文明施工费清理场地钱币通讯设备机电设备安装费基准线工程隐蔽部位图纸修改补充施工场清洁卫生地基基础工程质量争议检测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堤防水文观测资料屋面防水工程古树名木工程量清单临时用电材料复核试验地下管线资料供电内部给排水设施测量成果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机械使用费安装工具经济咨询服务主体结构工程非夜间施工照明紧急情况处理采购合同权益转让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通讯线路半成品保护水电费用冬雨季施工技术化石临时加固改造试验设备用电工程邻近建筑物供气养老保险永久占地工程和设备计日工试验报告施工期运行场内交通设施工程分包电力负荷调整质量保证金暂估价燃气用具预付款施工堆积物
金额
311.12万元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3/01/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tdxy-zb-20221201
预算金额400万元
招标公司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招标联系人许颋峰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许工15312984065
中标公司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11.12万元
中标联系人陆建
公告正文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子站增容及校园电力负荷调整施工中标公示
根据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该项目招标文件的定,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子站增容及校园电力负荷调整施工(项目编号:TDXY-ZB-20221201)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人已经确定。现将中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 中标人名称: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311.127952万元
项目经理:陆建
工 期:50日历天
二、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验收合格标准
三、 评标委员会:王梅、翟红军、余逢军、张田田、张学军
四、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06幢1329室
联系人: 许工
电 话:15312984065
中标公示时间:2023年01月09日―2023年01月10日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子站增容及校园电力负荷调整施工采购文件.doc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子站增容及校园电力负荷调整施工采购文件.doc日期:2022年12月16日招标代理: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人: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标文件项目编号:TDXY-ZB-20221201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子站增容及校园电力负荷调整施工
评标办法前附表与本章正文内容相抵触的,以正文为准。29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第一章招标公告4目录
3.1评标准备333.评标程序332.2详细评审标准332.1初步评审标准332.评审标准331.评标方法33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73.6评标争议处理353.5评标结果353.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53.3详细评审353.2初步评审34
第六章图纸1294.工程量清单1283.其他说明1272.投标报价说明1271.工程量清单说明127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2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138(一)投标函136一、投标函及开标一览表136目录135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34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30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144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143六、施工组织设计142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41四、投标保证金140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139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149七、项目管理机构149附表六:临时用地表148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147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46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145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子站增容及校园电力负荷调整施工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329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月6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招标公告九、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审查的)152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51(二)项目负责人资料表150
采购需求:学生公寓子站增容及校园电力负荷调整施工。最高限价(如有):375.251166元预算金额:400万元项目名称: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子站增容及校园电力负荷调整施工项目编号:TDXY-ZB-20221201一、项目基本情况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50日历天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以上要求满足并提供承诺书加盖公章(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时间:2022年12月16日至2022年12月23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购买方式:线上购买三、获取招标文件3.5、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含)以来承接过类似用电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完工)验收证明复印件,三者缺一不可,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复印件加盖公章)3.2投标人资质等级及范围:3.2.1、投标人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2.2、投标人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含)以上资质(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2.3、投标人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3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注册建造师证机电工程二级(含)以上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B证。(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B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4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a.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符合并提供承诺书) |
b.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 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符合并提供承诺书) |
c.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符合并提供承诺书) |
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6幢13楼(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303室)。2022年1月6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售价:500元/份。方式:凡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企业。报名时出具本企业开具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姓名、电话),本人身份证扫描发至邮箱:41993916@qq.com进行报名,收到扫描件确认后方为报名成功。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6幢13楼(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329室)
2)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期限未满的。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招标人不接受其参加投标:六、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五、公告期限
(2)递交标书:投标人将投标文件于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1月6日下午14:00分)前密封寄至南京市嘉陵江东街18号6幢1303室,接收人:许颋峰,联系电话:15312984065。(特别提醒投标人注意寄送时间,保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至指定地点。)3、(1)根据南京市疫情防控的要求,为了保障本项目顺利进行开、评标,请投标人在开标当日需遵守以下要求:(3)投标单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及招标活动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网页截图并加盖公章,如未提供,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1)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投标活动
电话:13951981511联系方式:耿老师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珍珠南路65号名称: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1.采购人信息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项目联系人:许颋峰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15312984065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6幢13楼名称: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一、总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内容相抵触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电话:15312984065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珍珠南路65号联系人:耿老师 电话: 13951981511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6幢13F 联系人:许工 电话: 15312984065 |
1.1.4 | 项目名称 |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子站增容及校园电力负荷调整施工 |
1.1.5 | 建设地点 | 南京市江北新区珍珠南路65号 |
1.2.1 | 资金来源 | 本工程属于: √国有政府投资项目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学生公寓子站增容及校园电力负荷调整施工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 50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 | 资质条件:企业资质:详见招标公告项目负责人资格:详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本工程工期紧、任务重,不组织集体踏勘,各投标单位自行到学校进行踏勘。投标人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现场地形、道路、地下和周围环境,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施工、投标报价的因素,且投标人应对自行获得的资料、信息的正确性负全部责任,因此所需费用自行承担。一旦投标人中标,中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为由,而提出额外的赔偿、补偿、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等要求,对此招标人可不予采纳。联系人:耿老师 电话:13951981511。另:因学校疫情防控要求,各投标单位提前一天与学校联系人联系,办理入校手续。 |
1.10 | 分包 | √不允许 |
1.11 | 偏离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
2.2.1 | 投标人提出疑问或澄清的截止时间 | 2022年12月23日 12:00:00 分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1 月6日 14:00:00 分 |
3.1.1(10)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1、电子件一份:电子件封面上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工程名称,电子件须包含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商务标、技术标等),其中工程量清单计价内容须同时提供软件版格式和电子表格格式(EXCEL格式);2、以上均需密封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封套上可写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 |
3.3.1 | 投标有效期及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 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其他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与开标地点相同: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303会议室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303会议室 |
5.1.2 | 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人员要求 | 出席人员以及携带资料要求:/ |
5.2 | 开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
7.3.1 | 履约担保及支付担保 | 履约担保及支付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及支付担保的金额:/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 375.251166万元 |
10.2 |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 | 不采用 |
10.3 | 招标文件暂估价 | √本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 |
10.4 | 两阶段评标 | √不采用 |
注:本表下列内容为招标人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不做为评标依据和评标标准使用。 | ||
10.5 | 废标条款 |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的;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5、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建造师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8、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9、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10、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12、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13、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14、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5、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16、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报价错漏一致,且没有合理解释的;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20、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21、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22、其他不应有的雷同;23、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5.1.2规定的; |
10.6 | 投标报价须知 | 1、本次投标报价范围: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其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市场风险、政策调整风险的各项应有费用。 2、投标报价方式: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确定风险系数计入总报价,今后不作调整(具体见合同专用条款)。设计变更和招标人要求变动、及结算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3、投标人必须勘察现场,充分了解场地情况。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投标人中标后不得以施工现场条件的不足提出补偿、增加、延长工期等要求。4、投标单位应及时勘踏现场,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周边环境、道路、施工道路、树木、储存空间、装卸限制等施工情况,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施工不利因素造成的相关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中标后不得以上述原因另行增加费用,一次性包干。 |
10.9 | 其它要求 | 开标时提供投标电子件一份,盖章密封好。电子件内提供全套投标文件的PDF格式和投标报价的软件电子档。 |
10.11 | 招标代理费和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用等 | 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费、工程量清单编制费均由中标单位支付。(1)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在“计价格[2002]1980号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基准价下浮28%,即按基准价的72%收取招标代理费。(2)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编制费用:在“苏价服(2014) 383号文,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基准价下浮28%,即按基准价的72%收取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编制费用;若清单编制费用优惠后不足1950元,按1950元收取。(3)若招标代理费不满3000元,按3000元计取。 |
10.12 | 答疑 | 投标人在2022年12月23日12:00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答疑文件,过期不予答复。 |
10.13 | 供应商参加远程异地开标仪式须知 | 供应商参加远程异地开标仪式须知根据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依据南京市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为了保障本项目顺利进行开、评标,请投标人在开标当日需遵守以下要求:1、各投标单位,请于2022年1月6日14:00时前寄达纸质的投标文件(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6栋1303室 许颋峰 电话:15312984065)。特别提醒:参加本项目的各投标单位需将投标文件按要求密封后,在快递最外层包装上显著位置(纸箱或塑胶袋等的最外层)务必标注项目名称及单位名称。2、唱标:由招标代理工作人员进行唱标,招标人进行监督。唱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开标现场另由代理人员通过腾迅会议形式向投标人直播唱标全过程,投标人下载腾迅会议APP加入观看,会议期间将检查授权代表身份证。3、为保证会场秩序,每家供应商只能登录一名人员参加开标会议。且该人员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指定的授权代表。请授权代表携带身份证参加开标会议,会议期间将检查身份证。4、现场直播方式:(1)请至少提前一天下载腾迅会议APP(2)在线注册或者登陆,登录昵称为:单位名称+授权代表姓名(3)扫描二维码或输入会议号加入开标会议视频观看。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可自行测试,测试下列内容:①自己的头像是否清晰,手持身份证信息是否清晰;②在线观看的视频内容是否清晰、语音是否清晰。5、本项目开标仪式会议室信息如下:会议号: ;登录昵称为:单位名称+授权代表姓名开标仪式会议室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开放,请务必至少提前15分钟登录,以防止意外情况。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仍然未按上述要求登录开标仪式会议室的供应商,将被视为放弃参加开标仪式,并对开标流程、内容均无异议。各投标单位必须按照本须知第1条规定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否则视为放弃投标!特此通知!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12月16日回执:我司已收到本须知,阅读后完全理解,且无异议。投标人盖章:此页投标单位收到3日内须盖章后发送扫描件至41993916@qq.com.邮箱! |
2.3“货物和服务”指本采购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2.2“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定义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1、适用法律
(3)对于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小型、微型企业联合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的规定。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2)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只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工程类5%),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3.1中小企业政策3、政策功能2.4“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本项目采购人。
(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给予报价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监狱和戒毒企业的价格扣除(2)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否则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1)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作为其价格分3.2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4)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扶持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报价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扣除(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2)监狱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3.4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和戒毒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1)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3.3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发展政策4、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6强制采购信息安全产品。(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2)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规定优先采购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1)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实行强制采购。3.5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2017〕141号)。
3.8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3)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2)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可以参加。(1)除磋商公告载明接受进口产品参加外,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进口产品认定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3.7进口产品政策(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产品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9.2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3.9.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3.9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0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争性磋商:3.9.4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9.3政府强制采购资格条件。(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招标文件组成二、招标文件构成4.1供应商一旦领取了本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4、招标文件的约束力3.10.2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3.10.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投标文件格式(5)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4)采购项目需求(3)评标标准(2)供应商须知(1)投标邀请
三、投标6.4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6.3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有权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6.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补充或者修改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原采购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十五(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逾期的澄清要求将不被接受。6、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或修改
8.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联合投标7.3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7.2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7.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相关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7、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
10.3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10.2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10.1供应商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在《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条款偏离表》等处逐条标明满足与否。10、投标文件组成9.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9、投标费用
(4)※第一章投标邀请中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证明文件;(3)※第一章投标邀请中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证明文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1)※投标函(投标申请及声明);11.1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招标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11、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12.2提供的服务如与招标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并在《技术条款偏离表》中逐条予以说明。12.1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投标报价表中的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表)和数据等。12、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6)《商务条款偏离表》。(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
(5)《技术条款偏离表》。(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等;(3)服务承诺;(2)项目实施方案;(1)服务内容的详细说明;12.3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技术资料、文件和有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4、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13.4《开标一览表》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一份单独封装,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以便唱标时使用。13.3供应商应在《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等标明提供服务的总价以及分项报价。供应商系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须在《开标一览表》和《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注明,如无法划分计算的,将不予认可。13.2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13.1价格部分是对投标服务价格构成的说明,每一项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13、投标文件的价格部分
16.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委托代理人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签署。16、投标文件签署15.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拒绝这种要求。15.1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15、投标有效期14.1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投标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7.5供应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指定投标地点。17.4档案袋或封套内应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一式伍份(壹份正本、肆份副本),电子版投标文件壹份(一般应为U盘形式,内容包含全部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提供未来软件格式,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纸质正本文件与副本、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存档,供应商须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每份纸质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之处,如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有供应商公章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但技术标部分除外,任何情况下不予修改。17.3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用档案袋或封套密封,封面并注明项目采购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地址、供应商全称等。17.2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采购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7.1投标文件的编制应按照招标文件统一规定的格式,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添加调整。投标文件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承担。17、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递交
四、投标文件的接收、开标、评标与确定中标人19.2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且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文件不得撤回;如果撤回的,一年内不得参加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19.1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8.1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的。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拒收:
21.2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21.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供应商代表应携带有效证件准时参加,如未及时参加投标,视为放弃投标。21、开标20.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20.1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将现场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各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20、投标文件的接收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1)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1.5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21.4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将邀请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供应商名称、开标一览表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21.3开标活动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各签到供应商参加。
21.9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代理机构报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本次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技术要求和商务等要求,将作为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基本要求和谈判依据。原评标委员会改为谈判小组,并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谈判。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参加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21.8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1.7开标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会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及时处理。21.6未宣读开标一览表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本章23.2.3要求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2)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2.1.1评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22.1评标组织22、评标
(1)本章11.1加※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22.2.1投标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检查时按照投标无效处理:22.2评标程序22.1.2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方式抽取的评审专家组成,独立开展评审工作。(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4)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投标文件中未响应采购项目需求中规定要求的实质性要求的;(1)本章加※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22.2.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实质性要求是指本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项目需求中所有要求。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投标无效处理:(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以及没有《开标一览表》或《开标一览表》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单独封装、盖章的。
(10)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9)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8)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7)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22.2.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同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1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14)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13)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的;(12)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1)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措施项目增项除外);
22.2.3澄清有关问题。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2.2.2.2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比照本章21.9规定要求执行。(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项目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2.4.1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2.4特别说明22.3.2评标标准及评审因素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22.3.1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2.3评标方法和标准22.2.4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4、确定中标人23.3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23.2评标结果按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依次按评审标准中“施工组织设计”、“业绩”“相关承诺”、“投标文件总体评价”,分项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23.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将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23、确定中标候选人22.4.2如发生上述情形的,供应商应保持其投标文件上联系方式的通讯畅通;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也可以直接在开标大厅等候。如采购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联系未果(在十分钟内联系五次)或者供应商在二十分钟内未按时提交书面说明,则视为供应商放弃上述权利,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5.1采购代理机构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25、评标过程的保密性24.4所有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采购代理机构均不退回。24.3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在原采购公告发布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工作日,公示的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24.2采购人如未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24.1评标结果确定后,采购人在评标现场可根据中标候选人名单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26.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26.1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6、签订合同五、签订合同25.3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25.2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27.询问六、询问、质疑、投诉和诚实信用26.6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26.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26.4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6.3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联系人:许工(1)接收单位:采购代理机构28.2质疑文件接收信息:28.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28、质疑27.1供应商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8.3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6)邮编:210019(5)接收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6栋1303室(4)联系邮箱:41993916@qq.com(3)联系电话:15312984065
(7)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6)提出质疑的日期。(5)必要的法律依据;(4)事实依据;(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公告发布时间、开标时间
29、投诉28.7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代理机构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28.6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28.5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出。28.4质疑的供应商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自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8)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0.4供应商应自觉遵守开标、评标纪律,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30.3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结果处理。30.2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30.1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30、诚实信用29.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作为其价格分1、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评分说明:评标办法前附表与本章正文内容相抵触的,以正文为准。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投标报价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接受)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没有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 ||
授权委托书(如有) |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的;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信用手册 | 具有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手册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等级 | 详见招标公告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类似项目业绩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 详见招标公告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投标人资格必要条件审查 | 满足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一项必要条件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其他禁止性情形审查 | 存在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任一项情形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项目完成期限 |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质量 |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程量清单及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 | 1、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一致(措施项目增项除外);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一致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 | 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一致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范围 | 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且不高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 符合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雷同性评审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未出现雷同的情况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经批准的其他要求 | 无 |
2.3.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1)投标报价:28.00分 (2)施工组织设计:36.00分 (3)投标人业绩:14.00分(4)企业信誉:6.00分:(5)服务承诺:10.00分(6)施工人员:6.00分 | |
2.3.2 | 投标报价(满分28分)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满分28分) |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8(小数点保留两位)。(满分28分) |
2.1.4 | 施工方案(满分36分) | 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标段划分(满分6分) | 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标段划分、针对性强得6分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标段划分、针对性较强得4分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标段划分、针对性一般得2分无不得分 |
2.1.4 | 施工方案(满分36分)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满分6分)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针对性强得6分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针对性较强得4分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针对性一般得2分无不得分 |
2.1.4 | 施工方案(满分36分) |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满分6分) |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合理、针对性强得6分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较合理、针对性较强得4分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一般、针对性一般得2分无不得分 |
2.1.4 | 施工方案(满分36分) |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满分6分) |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针对性强得6分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针对性较强得4分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针对性一般得2分无不得分 |
2.1.4 | 施工方案(满分36分) |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满分6分) |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针对性强得6分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针对性较强得4分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针对性一般得2分无不得分 |
2.1.4 | 施工方案(满分36分) | 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满分6分) | 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针对性强得6分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针对性较强得4分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针对性一般得2分无不得分 |
2.1.5 | 企业业绩(满分10分) | 投标人提供自2019年11月1日以来,本企业承接过公共建筑输配电类似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得10分,无不得分。(满分10分) | |
2.16 | 项目负责人业绩(满分4分) | 投标人提供自2019年11月1日以来,本企业承接过公共建筑输配电类似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得4分,无不得分。(满分4分) | |
2.17 | 企业信誉(6 分) | 投标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份证书得2分。满分6分 | |
2.18 | 服务承诺及清单外优惠(满分10分) | 服务承诺及清单外优惠条件好得10分服务承诺及清单外优惠条件较好得8分服务承诺及清单外优惠条件一般得6分无不得分 | |
2.19 | 施工人员(满分6分) | 施工人员包含:施工员、技术员(中级职称)、造价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每提供一个得1分,满分6分.(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未提供的不得分) |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扣除(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2)监狱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给予报价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监狱和戒毒企业的价格扣除(2)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否则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3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应以抽签方式确定。1.评标方法4、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报价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1.4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的单位。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2.评审标准
3.1.2招标人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与评标有关的工程项目信息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得带有不公正、影响或排斥某些投标人的情况。3.1.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签署《评标声明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评标纪律和其他评标有关规定。3.1评标准备3.评标程序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详细评审标准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的;(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合法有效电子签名;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且符合下列条款的予以否决:3.2初步评审3.1.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研读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的处理应由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但澄清、说明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十)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九)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八)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七)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五)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六)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十六)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十五)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十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十三)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措施项目增项除外);(十二)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十一)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二十二)经批准的其他要求(详见前附表2.1.3经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的条款)。(二十一)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二十)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十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十八)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十七)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招标控制价时明显低于招标控制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3.3.1评标委员会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3.3详细评审3.2.2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施工方案进行评审,总体不满足本工程要求的,应当予以否决。
3.6评标争议处理3.5.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5.1除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5评标结果3.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按本章3.4条款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2)按本章3.3条款对投标人有关资格、信誉、业绩等认定的;(1)按本章3.2条款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的;3.6.3本评标办法中需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是指:3.6.2评标委员会对需要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表决。表决事项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视为有效,表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3.6.1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6.5评标委员会形成的最终评审结论,应能体现大多数评委的评审意见,如有超过二分之一的评委提出异议的,应当当场重新评审。3.6.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书面决议或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书面决议或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4)其他有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可能对投标人产生不公、或者可能影响招标人利益的。
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
4.资金来源:财政。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工程地点:南京市江北新区珍珠南路65号。1.工程名称: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子站增容及校园电力负荷调整施工。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子站增容及校园电力负荷调整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计划竣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二、合同工期6.工程承包范围:学生公寓子站增容及校园电力负荷调整施工。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5.工程内容:学生公寓子站增容及校园电力负荷调整施工。
人民币(大写)(¥元);1.签约合同价为: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三、质量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5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1)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中: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五、项目负责人2.合同价格形式:。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8)其他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
八、词语含义4.承包人承诺在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和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现场全部使用水性建筑涂料。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
十一、补充协议本合同在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于2022年月日签订。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4份,承包人执4份。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地址: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签字)(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电子信箱:电子信箱: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账号:账号: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8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日期和期限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2图纸的错误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1.6.4承包人文件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1.8严禁贿赂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0.3场内交通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知识产权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2保密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发包人(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2.2发包人代表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1许可或批准
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2.3发包人人员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4.4逾期提供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4.3提供基础资料(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2项目负责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2.5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承包人人员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3.5.4分包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7履约担保(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联合体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4.3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2监理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4.4商定或确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经项目负责人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5.2质量保证措施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1承包人自检5.3隐蔽工程检查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3重新检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2检查程序
5.5质量争议检测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6.1.1安全生产要求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6.1.4治安保卫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6.1.5文明施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8事故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6.1.9安全生产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2.1劳动保护6.2职业健康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1)施工方案;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7.3开工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7.2施工进度计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7.3.2开工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7.3.1开工准备
7.5工期延误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7.4测量放线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6不利物质条件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8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3指示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8.材料与设备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提前竣工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8.8暂停施工的措施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6.2样品的保管(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2取样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9.4现场工艺试验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10.2变更权(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10.3变更程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3.3变更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0.4.2变更估价程序(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10.7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9计日工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8暂列金额
11.价格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价格调整公式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3、其它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单价合同
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
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12.4.6支付分解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2.5支付账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13.2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2.2竣工验收程序(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3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3.2试车中的责任(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13.3.3投料试车
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施工期运行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6.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4.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3甩项竣工协议(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缺陷责任与保修(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质量保证金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5.4.2修复费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15.4.5承包人出入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4未能修复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3修复通知(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工伤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1工程保险18.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4持续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8.3其他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7通知义务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5保险凭证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19.索赔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19.3发包人的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20.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争议评审
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1.2.4监理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9)招标文件。1.1.1合同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
1.1.2.5设计人: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
1.1.3工程和设备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
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建质安〔2013〕85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宁建规字【2011】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府第287号令]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关于印发《2013年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建规字[2012]3号文《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宁建质字[2013]160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控专项整治验收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十条措施等,并以最新文件为准;2、国家,地方及行业的其他相关要求。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建质[2011]111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1.3法律1.1.3.10临时占地包括:无。1.1.3.9永久占地包括:无。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按招标文件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4标准和规范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9)招标文件。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版,当面送达;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叁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签订合同后7日内;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修订的施工设计方案;1.6.4承包人文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南京市江北新区珍珠南路65号;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联络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1.6.5现场图纸准备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自收到文件后15日内。
1.10交通运输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现场;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视项目现场情况另行约定。1.10.3场内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承包人项目组成员。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此工程项目。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承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此工程项目。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1.11知识产权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
2.2发包人代表2.发包人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职务:/;身份证号:/;姓名:/;发包人代表:/
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签订合同,签署开工令后3日内。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此项必须是甲方二人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另:1)工程量、设计变更等签证(每单项签证须由施工单位报价并提出施工工期,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实施。报价总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由发包人代表签字审批;1000元~1万元(不含1万元)由本项目负责部门的副处长签字审批;1万元~5万元(不含5万元)报本项目负责部门的处长签字审批;5万~10万元(不含10万元)报本项目负责部门分管的副校长签字审批;10万元以上需报校长签字审批);2)工期顺延的签证:3天及以下由发包人代表签字审批;4天~7天(含7天)由本项目负责部门的副处长签字审批,8天及以上报本项目负责部门的处长审批;3)分包单位的确认:本项目负责部门的处长审批确认。通信地址:/。
3.承包人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详见通用条款。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承包人进场后双方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按照水电管理部门、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计取。水电费用在工程施工结束后,由承包人将读数抄报发包人工程师确认后交发包人,水电费用在工程款中由发包人直接扣除;2、场外公共道路已有,施工现场需与校内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好校园内部的车辆进出场时间,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考虑;3、施工现场以投标方现场踏勘情况为准,作为承包商,应该考虑到进场时校内相关主管部门对人员、车辆的统一管理的要求而造成的施工困难,并根据施工平面布置和场内运输要求增加相关人员、机械等费用,同时按照市文明工地的要求进行施工管理,以上费用已计入承包人报价中。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结算资料全部为纸质文件,结算资料还必须提供电子档。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一个月后。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自行承担。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肆套。(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结算资料、设计变更、签证等。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身份证号:;姓名:;3.2.1项目负责人:3.2项目负责人(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和行业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应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第三方事故,其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办理满足正常施工要求的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履行总承包职责,工程全部成品、半成品在竣工验收交付前均由承包人负责管理和保护,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其它按通用条款9.1第(6)条执行。4、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文明施工,所有污染城市道路等违纪行为发生的清理处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证工完料清,并保证工地周围环境整洁。施工场地按南京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执行,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5、所有的施工垃圾应按照批准的方法运往批准的地点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应按照城市规定每天集中,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任何垃圾不得弃置在校园内,如发现承包人私自将垃圾丢弃在校园内,除勒令其将所有垃圾运出校园外,并对承包人予以每项次至少1万元的处罚。6、承包人必须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担有关费用,该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在施工期间与工程有关的运输过程中招致有关部门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7、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一切管理规定,积极、主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应由其缴纳的相关费用。严格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扬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积极协调处理施工期间出现的各种地方矛盾,确保工程正常施工,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责任以及因此产生的费用。8、对整个现场的文明施工、扬尘降噪等负责,管理各分包单位(含甲方另行发包的分包单位)的文明施工、扬尘降噪,负责或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给予2万元的经济处罚,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上述该罚款在工程结算时直接扣除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许可更换项目经理再处违约罚金一万元,并保留进一步索赔和解除合同的权利。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每缺席一天扣贰千元,以此类推。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给予2万元的经济处罚。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天不少于8小时。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乙方权利和义务,履行合同约定的乙方职责。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否则将给予每次2000元的罚款,一个月累计超过3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人员。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天。3.3承包人人员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3.5.2分包的确定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均不可以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
3.7履约担保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开工日至竣工日结束后30天。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职务:/;姓名:/;总监理工程师:/4.2监理人员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4.4商定或确定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3)/。(2)/;(1)通用条款;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8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隐蔽工程或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承包人须自检合格后,报发包人代表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并且暂停支付该部分工程进度款,直至发包人确认该部分合格为止。(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拍照或录像,对于一些隐蔽工程必须有相对应的照片或录像,特别是适及工程造价的隐蔽部位,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照片或录像,结算时将不予考虑相关费用的增加,减少时根据跟踪审计提供的资料扣减,相关照片或录像资料在竣工验收之前提供电子版或物证。(3)发包人对承包人隐蔽的工程若有质量疑问时,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如质量合格,检测费用及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不合格,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处该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2%罚款。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直至合格为止,工期不予顺延。5.3隐蔽工程检查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施工现场卫生按标准化现场要求管理,材料和设备堆放整齐,施工区和居住区保持整洁卫生。6.1.5文明施工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在开工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要有此部分内容。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承包人必须按照南京市规定的标准实行文明施工管理,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负总责,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及第三方人身安全,加强安全教育,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承担一切责任。(2)承包人对安全生产负全责,与发包人另签《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施工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每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发包人可以按违约责任给予责任单位一次性经济处罚,最低为1000元,最高5000元。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6.1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日内。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同工程款支付比例。
7.3.1开工准备7.3开工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不能按期完成时,承包人须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如因非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索赔、签证等以追加工程款。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7.2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5日。
7.4测量放线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3.2开工通知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7天。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7天。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7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于十天前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计划调整,并合理调整人员和施工机械,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误工损失费。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按施工图要求由发包人、承包人现场交验。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竣工工期滞后于合同工期,按每滞后一天赔偿2000元违约金。
8.材料与设备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7.9提前竣工的奖励(3)连续下大雪5天以上并实际影响工程施工的(根据江苏省气象台发布的为准)。(2)大风7级、高温35度以上且连续5天及以上、低温-20度以下且连续5天及以上并实际影响工程施工的(根据江苏省气象台发布的为准);(1)连续下大雨5天以上并实际影响工程施工的(根据江苏省气象台发布的为准);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无。9.1.2试验设备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计入投标报价中。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无。9.4现场工艺试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暂无,其他按通用条款。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5日。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详见通用条款。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暂估价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5日。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0.8暂列金额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3、材料价格的调整执行《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规定。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1)物价波动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正常性风险;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单价合同。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风险范围并将承担该风险所需的费用一并计入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不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风险范围并将承担该风险所需的费用一并计入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不调整。(5)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应包含的其他风险。(4)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其它风险;(3)对整个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管理,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2)作为有丰富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可以预见到的风险;
(5)执行苏建价〔2016〕154号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函价【2018】29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4)所有签证须经业主盖章、签字确认后执行;其它调整均应得到业主认可,并执行投标时的优惠比例。(3)不在本次报价中而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又必须配套的增加工程量,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施工,决算时按投标报价同比例下浮。(2)综合单价计算原则:与投标报价中一致的项目执行投标时综合单价;与投标报价中类似的项目,执行投标时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投标报价中没有综合单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如下原则计算项目综合单价:a.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b.人工工资标准、机械台班单价、材料单价按投标报价时的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材料价格(无投标价的材料参考施工期间的信息指导价并结合市场定价,无信息指导价的双方结合市场定价协商);c、管理费和利润的取费标准同投标报价时的标准。新增综合单价及材料市场价由承包人提出,报发包人审定。(1)工程量按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必须由发包方认可)按实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2.2.2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比例20%,合同签订后10天内支付合同价的20%。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2、总价合同。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见12.4.1。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②工程结束,初验合格,支付至合同价的70%;工程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至合同价的40%;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12.4.1付款周期达到付款节点的工程量须在当月25日之前提交。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进场后相关要求同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付款申请要求。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④余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至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30天无息付清。取得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付至审定价的97%;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30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30天。(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7天。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3.2.2竣工验收程序13.2竣工验收
13.3.3投料试车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每滞后一天赔偿2000元违约金。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
14.1竣工付款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20日。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60天内完成审批。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60天内。14.2竣工结算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28天内。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30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根据进度款支付周期节点时间15日内。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肆份。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15.2缺陷责任期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进度款支付约定。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3)其他方式:/。(2)3%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15.4保修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3)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通用条款。15.4.3修复通知工程保修期为:见质量保修书。15.4.1保修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7)其他:按通用条款。(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本工程要求工期60天,如延误一天,承包人将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天的违约金,此违约金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3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在本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无条件退场。发包人将按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70%给予结算,承包人并承担由此而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D、若承包人擅自停工或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执行或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在本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无条件退场。发包人将按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70%给予结算,承包人并承担由此而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C、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技术文件(包括竣工图纸、签证等)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每迟一天,发包人在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内扣除1000元的违约金。同时并不解除承包人继续交付上述技术文件的义务。B、质量问题: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验收规范,若质量未达到要求,承包人应进行整改,返工合格后,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由此而发给发包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A、工期延误:如承包人未能完成施工进度计划工作量的80%,发包人有权将其中部分工程委托其他人员进行施工或停止支付工程款,由此产生的费用加收10%的管理费后从承包人的合同款内扣除。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根据审计出具的报告结算给承包人。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自行考虑。18.3其他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承担保险责任。18.1工程保险18.保险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20.3争议评审20.争议解决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不同意。18.7通知义务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下同);1、按照“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苏教审〔2013〕6号),本合同项目是3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必须开展工程审计结算。审计费按此办法计算执行,即:21.其它(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工程质量保修书核减率按审计最终核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决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四)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建设单位承担80%;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子站增容及校园电力负荷调整施工(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内部给排水设施为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防水工程为5年;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三、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无。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签字)(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为确保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子站增容及校园电力负荷调整施工项目的顺利完成,依据国家、江苏省、南京市的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乙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工程的施工生产安全协议书。承包人(乙方):发包人(甲方):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施工生产安全协议书年月日年月日
6、施工现场由乙方负责配备干粉灭火器及其它消防器材设施,乙方防火负责人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器材使用的培训。做到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违者甲方将对乙方负责人处以人民币100元罚款。5、施工单位每天收工后,乙方须留有一定的保安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因乙方安全检查员不到位,经甲方查出,将对乙方进行人民币100元罚款。4、乙方与各分包及班组应签订安全协议书,专业施工队应与每个进场的工人签订安全协议。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乙方应组成现场安全保卫组,制定施工现场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并张贴在施工现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甲方(监理)负责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3、乙方对进驻施工现场人员须进行严格审查,并负全部责任,做好对施工人员的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各项安全管理规定。2、乙方须在中标后三日内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及现场治安措施方案一并上报监理审批。1、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由承包人(乙方)负责。乙方要组建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乙方必须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2、施工单位的工程用料,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物料进出施工现场要有严格手续,主动接受监理人员的查验,施工现场所用材料、工具等,由乙方自行组织力量进行看管,如有丢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11、施工中必须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设专人负责,建立领用制度,妥为保管,严禁乱扔、乱放,本着当日用多少,取多少的原则,严禁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储存及交叉作业。10、施工单位采购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具体安装和线路管路的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如需要安装大功率电器设备,应经三电办同意后方可安装。9、校园内禁止使用明火。因施工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明火时,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经校保卫处同意后,方可动用明火。动火人必须先清理现场可燃物和易燃物并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并设看火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水桶。严禁非焊工操作。8、施工单位使用的电气焊等设备须按规定上报监理检查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7、施工前,乙方应对进场施工人员办理施工出入证,施工人员佩带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尤其对特殊工种应严格把关。
18、明确施工现场若干规定如下:17、施工中需改动消防报警设备及消防水系统时,应提前一天向学校保卫处申报,不得擅自移动,违者对乙方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16、施工中,乙方施工人员损坏学校原有的消防设施、设备,应照价赔偿。其赔偿物品与学校原有的设备型号、功能一致;故意损坏者,除赔偿物品外,还要处以罚款。15、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因不遵守消防安全制度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甲方将追究当事人和乙方负责人的责任,并由乙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重大事故应报有关部门处理。14、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按操作规程文明进行施工,施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均由施工单位自负。13、甲方(监理)认为施工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停工期间所造成损失及工程进度滞后,由乙方自己负责和承担。
18.6施工单位临时用电必须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严禁乙方未经许可私自拉接临时线路,私接电源。18.5施工现场严禁打闹、斗殴、喝酒,违者罚人民币100元。18.4施工场地内严禁大小便,违者第一次罚人民币100元,第二次罚人民币300元,第三次罚人民币500元并逐出场。18.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甲、乙双方负责检查。违者第一次罚人民币100元,第二次罚人民币300元,第三次罚人民币500元并逐出场。如发现施工现场地面有烟头,双方甲方有权对施工队处以十至五十元的罚款。18.2进入现场应戴安全帽,无帽者不得入场,入场后不戴安全帽者罚人民币100元。18.1全部工作人员应佩戴出入证(胸卡),无证者不得入场。
21、其他20、乙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的相关规定,在今后施工全过程,按照施工监理程序开展工作,认真对待甲方(监理方)提出的整改要求,对监理通知及会议纪要所提问题及时整改、消项,切实做到各项工作(含安全工作)的预控和过程控制。19、乙方在施工全过程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江苏省、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政策、法规与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坚持做到“安全工作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真正做到预防为主,防患未然。18.9施工现场废弃物乙方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并及时清走,违者将对乙方进行相应的处罚。18.8乙方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如须进行电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应提前取得校保卫处的动火批准,配备看火人员、消防器材后方可进场规范作业,违者罚人民币5000元并没收设备工具。18.7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未准许使用的工具,如现场必须使用火药枪(射钉枪)、高压枪、钉水枪,切割机等,乙方须提前一日申请,经监理许可后方可使用。违者罚人民币100元。
年月日年月日(签字)(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本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乙方)共同签署。
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工程量清单说明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类品牌才能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则应当在引用的品牌名称前加“参照或相当于”字样。投标人拟采用“参照或相当于”的品牌时,必须在“澄清答疑”环节中向招标人提出具体品牌,招标人在“澄清答疑”环节中给予答复。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2.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2.2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投标报价说明1.4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
4.工程量清单3.其他说明2.5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2.4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2.图纸1.文件目录第六章图纸1、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类品牌才能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则应当在引用的品牌名称前加“参照或相当于”字样。投标人拟采用“参照或相当于”的品牌时,必须在“澄清答疑”环节中向招标人提出具体品牌,招标人在“澄清答疑”环节中给予答复。
序号 | 文件名 | 类型 | 文件大小 | 文件日期 | 备注 |
6、苏建价〔2019〕17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5、《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4、《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2009年)。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2、《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投标人:投标文件(项目名称)(标段编号)施工招标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四、投标保证金三、联合体协议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一、投标函及开标一览表目录
十、其他材料九、资格审查资料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七、项目管理机构六、施工组织设计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编号)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此处价格应从投标报价汇总表中自动读取),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招标人名称):(一)投标函一、投标函及开标一览表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2)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1)我方将派出(建造师姓名)作为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4.如我方中标:
电话:网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签字)投标人:盖章6.(其他补充说明)。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一)开标一览表年月日邮政编码:传真:
投标总价 | 合计 | 小写: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 备注 |
项目负责人 | |||
工期 | 日历天。 | ||
投 标 人 是 否 属 于小微型企业 | (填写“是”或“否) | ||
供应商是否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填写“是”或“否) | ||
供应商是否属于监狱企业 | (填写“是”或“否) |
2、“供应商是否属于小微型企业”栏内填写“是”或“否”。如填写“是”,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本项目仅接受一个价格,不得填报有选择性报价方案。若有优惠条款须注明,但不得影响报价,影响产品整体功能。说明:日期:年月日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盖章):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2022年月日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4、如未按要求提供、填写,或相关内容表述不清前后矛盾的,不享受价格扣除。3、《开标一览表》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一份单独封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加盖单位公章),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以便唱标时使用,如未单独封装或未加盖单位公章的,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地址:投标人名称: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粘贴处:是否授权:是
身份证粘贴处: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身份证号码: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编号)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盖章或签字)投标人:(盖章)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注释:四、投标保证金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编制时应针对第二章评标办法中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标准,可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六、施工组织设计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六临时用地表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单位:人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用 途 | 面 积(平方米)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项目负责人应附建造师证、养老保险等材料的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二)项目负责人资料表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等材料的电子图片(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七、项目管理机构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项目负责人 | 在(二)项目负责人简历表中 | |||||||
姓 名 | 年 龄 | 身份证号码 | ||||||||||
职 称 | 职 务 | 养老保险 | ||||||||||
建造师专业等级 | ||||||||||||
学历 | 所学专业 | |||||||||||
参加工作年限 | 从事项目负责人年限 | |||||||||||
近年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 |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项目描述 | 合同价 | 其他说明 | |||||||
附件1:十、附件九、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审查的)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电 话 | ||
营业执照号码 | 资质等级 | ||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 主 要 内 容 | 预计造价(万元) | 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 |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况如下: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企业声明函格式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备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日期: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日期:单位名称(盖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我公司符合下列要求:我公司(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法人或其他组织)附件二:
(3)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2)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法人成立满一年的提供)或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的银行资信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或其他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如果我公司中标(成交),将在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后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下列材料核验:(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本人(自然人姓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自然人身份证号),郑重承诺: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供应商资格承诺函(自然人)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供应商名称(盖章):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身份证;如果本人中标(成交),将在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后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下列材料核验:(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2)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证明;(1)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人符合下列要求:
附件三: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自然人姓名(签字):本人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或免交、减免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2)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的银行资信证明或个人征信记录;
4、现场直播方式:(1)请至少提前一天下载腾迅会议APP(2)在线注册或者登陆,登录昵称为:单位名称+授权代表姓名(3)扫描二维码或输入会议号加入开标会议视频观看。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可自行测试,测试下列内容:3、为保证会场秩序,每家供应商只能登录一名人员参加开标会议。且该人员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指定的授权代表。请授权代表携带身份证参加开标会议,会议期间将检查身份证。2、唱标:由招标代理工作人员进行唱标,招标人进行监督。唱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开标现场另由代理人员通过腾迅会议形式向投标人直播唱标全过程,投标人下载腾迅会议APP加入观看,会议期间将检查授权代表身份证。1、各投标单位,请于2022年1月6日14:00时前寄达纸质的投标文件(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6栋1303室许颋峰电话:15312984065)。特别提醒:参加本项目的各投标单位需将投标文件按要求密封后,在快递最外层包装上显著位置(纸箱或塑胶袋等的最外层)务必标注项目名称及单位名称。根据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依据南京市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为了保障本项目顺利进行开、评标,请投标人在开标当日需遵守以下要求:供应商参加远程异地开标仪式须知
特此通知!开标仪式会议室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开放,请务必至少提前15分钟登录,以防止意外情况。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仍然未按上述要求登录开标仪式会议室的供应商,将被视为放弃参加开标仪式,并对开标流程、内容均无异议。各投标单位必须按照本须知第1条规定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否则视为放弃投标!登录昵称为:单位名称+授权代表姓名5、本项目开标仪式会议室信息如下:会议号:;②在线观看的视频内容是否清晰、语音是否清晰。①自己的头像是否清晰,手持身份证信息是否清晰;
此页投标单位收到3日内须盖章后发送扫描件至41993916@qq.com.邮箱!投标人盖章:回执:我司已收到本须知,阅读后完全理解,且无异议。2022年12月16日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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