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南安市妇幼保健院
乙方:南昌全德贸易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3]C[GK]2018032的南安市妇幼保健院盆底康复治疗仪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需要增加的内容。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1 | 1-1 | 其他医疗设备 | 其他医疗设备 | 1 | 97000 | CHX100LWDB-027等、HKN-93 | 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 | 本次采购的货物验收合格后免费质量保证期为1年半 | ||||
1 | 1-2 |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 生物物理治疗仪 | 1 | 221000 | SA9800 普及版 | 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 | 本次采购的货物验收合格后免费质量保证期为1年半 | ||||
1 | 1-3 | 其他医疗设备 | 心电监护检测仪 | 1 | 124000 | M8105A(MP5)Radical-7、 | 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 | 本次采购的货物验收合格后免费质量保证期为1年半 | ||||
合计: | 442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肆万贰仟元整(¥442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街道柳南西路39号;
4.3交付条件:合同签订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货物经安装调试正式验收合格收到正式发票(合同总价)并正常运行3个月支付合同总金额100%的货款。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乙方在签定合同后必须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总金额5%;以转账或电汇等形式提交采购人,该保证金在乙方的货物全部验收合格后转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且无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时一次性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0、违约责任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约,甲方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10.1 所提供的货物与合同文件的承诺不相符的; 10.2 不能按期交货并造成合同工期延误的; 10.3 乙方违反承诺的品牌、生产厂家、产地、报价、质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技术与性能、售后服务的内容行为的; 10.4 乙方违反双方签署合同书的其他主要条款的。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产品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若未能达到一致意见时,商采购办协调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请裁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若未能达到一致意见时,商采购办协调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请裁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南安市妇幼保健院 | 乙方: | 南昌全德贸易有限公司 |
住所: | 南安市柳城街道柳南西路39号 | 住所: | 福州市仓山区江南水都杰座东区36栋604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吴有金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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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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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788868978 |
联系方法: | 1598021819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李渡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19101040007838 |
签订地点:南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