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中农科技发展公司整体产权及75.5万元债权
金额
125.5万元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2/06/3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110000d013101437001
预算金额125.5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中农科技发展公司整体产权及75.5万元债权

挂牌日期:2022-06-30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S110000D013101437001
项目名称 中农科技发展公司整体产权及75.5万元债权
转让方名称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转让比例 100
挂牌价格 125.5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2-06-30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本项目转让底价由标的企业整体产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人民币75.5万元债权组成,转让底价为人民币125.5万元。其中,标的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底价为人民币50万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人民币75.5万元债权转让底价为人民币75.5万元。如果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属于标的企业整体产权的溢价。 2.中路农业发展(河南)有限公司非标的企业注册设立的公司,与标的企业无关。标的企业已向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撤销中路农业发展(河南)有限公司登记的申请,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受理申请。 3.其他信息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36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可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若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及相关方损失的,转让方及相关方还有权向意向受让方进一步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或不符合申请受让本项目时出具的相关书面承诺,或者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或本项目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本项目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知悉标的企业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办理本次产权转让所涉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前,需完成企业改制工作;(4)本方知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标的企业注册地址为农业农村部所属,本方同意在办理本次产权转让所涉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变更的同时,办理标的企业注册地址迁出变更手续,不再占用现注册地址,本方承担上述事宜产生的经济责任;(5)本方同意自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本项目交易凭证后40个工作日内,本方完成标的企业本次产权转让所涉及的企业改制、股东变更、注册地址变更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变更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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