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定吉首兴科富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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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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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拟定于2021年12月30日9时10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通过网络摇号系统随机选择评估机构。 对吉首兴科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吉首兴科富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动产(土地、房产等)进行评估。 本院对报名机构设定如下条件:1、申报机构应当编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2021年度社会中介机构名册,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资格,具有土地、房地产评估资质;2、先行提供工作成果,评估收费金额参照《关于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五折收费(计费基数之资产总额以本院与临时管理人合理认定的金额为准),但收费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3万元,且后续如因评估期限届满重新出具或补充出具评估报告等不再另行收取费用。评估费用在临时管理人账户资金富余时相应予以支付。(详细设定条件往下翻) 请符合相应资质要求并自愿接受委托的审计机构,于2021年12月29日16:00时前,登陆本网站“工作公示”栏,通过点击本公告界面上“我要报名”进行报名申请。最终摇号结果请在“评估专栏”的“评估摇号结果公告”中查询。摇号过程可在“评估摇号结果公告”中的“摇号区”点击重播。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关于选定吉首兴科富地置业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评估机构的公告
本院受理的(2021)湘3101破申1号吉首兴科富地置业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需对吉首兴科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吉首兴科富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现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报名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估机构资格条件(需提供相关证明) 1.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资格,具有土地、房地产评估资质,并入选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或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2021年度社会中介机构名册; 2.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在湖南省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承办过的破产案件资产评估业务不少于2件; 4.本公告发布之前,拥有至少8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 5.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项目的工作人员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6.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 二、承诺事项 1.可以同时指派3-5名以上评估师全面配合临时管理人(包含后续的管理人,下同)开展工作; 2.在被选定为评估机构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吉首兴科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吉首兴科富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 3.先行提供工作成果,评估收费金额参照《关于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五折收费(计费基数之资产总额以本院与临时管理人合理认定的金额为准),但收费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3万元,且后续如因评估期限届满重新出具或补充出具评估报告等不再另行收取费用。评估费用在临时管理人账户资金富余时相应予以支付。 4.本案预重整评估包含预重整转破产重整或清算案件后的各项评估工作。上述第三项收费已预见在预重整转破产重整或清算案件后的评估费用,申报机构承诺协助后续管理人继续完成相关评估工作,且不再增加任何评估费用。 三、工作范围 1.评估吉首兴科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及吉首兴科富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吉首兴科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吉首兴科富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及临时管理人指定的与本案相关的不动产等; 2.根据人民法院或临时管理人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3.根据人民法院或临时管理人的要求,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4.测算破产重整或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 5.人民法院或临时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报名及评选方式 1.意向报名者可联系管理人了解吉首兴科富地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 临时管理人联系人:邹律师:15308448339;曾强:13549649130。 2.本次申报无需提供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机构于报名期限届满前将申请书及与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和承诺函等电子版申报材料汇编后打包压缩发送至本院指定邮箱: @163.com。邮件与申报材料压缩包均以“兴科富地预重整+机构名称”命名。 3.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资料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本院将该申报机构列入黑名单,并可处以罚款。 4.本院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所有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直接进入随机摇号,本院司法技术室通过摇号确定一家机构成为本案评估机构。若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只有一家,将直接成为本案评估机构。 五、报名时间及联系方式 报名时间:2021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29日下午16:00前 联 系 人:宋雪莹 联系电话:0743-8677328 联系地址:吉首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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