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始日期:本合同签订之日完成日期:2021年4月1日
履行方式:现场交货;按合同履约完成相应工作,通过专家审查验收合格。
5.2.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5.2.2整体项目质保四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3.1按政府采购一般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5.3.2按照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或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1依据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费用。
1.2及时组织项目验收等事宜,自乙方确认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系统正常运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组织项目验收事宜,并签署《验收合格确认书》。
1.3承担本项目实施有关的相关事项协调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3.1工程现场实施的关系协调,主要包括本项目顺利开展的外部施工环境和施工场地现场的协调;
1.3.2项目培训所需的关系协调,主要包括培训时间、场地等事项协调;
1.3.3项目实施中除乙方资源外的其他关系协调;
1.3.4其他应由甲方出面协调的事宜。
1.4负责设备安装场地的提供,保证施工场地满足设备安装施工要求.
1.5甲方须负责项目验收后设备的安全,包括防止设备的损毁与丢失等。
2、乙方权利与义务
2.1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施工期限,按时完成所有监测设备的安装、联调联试、运行维护,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技术服务工作。
2.2加强项目建设管理,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按时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任务。
2.3建立质量保障体系,接受甲方及其指定的质量检查人员对乙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4在本合同合作期间内,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本合同项下质量不合格的设备(不包括甲方原因致使不合格),负责无偿给予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
7.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7.4非因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避免损失或追究违约方责任而发生的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合理费用支出)。
7.5其它未约定的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