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工业学院筹建事务中心电子工程学院大学物理实验室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259.16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1/1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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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明细.xls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20905002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工业学院筹建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驭朗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电子工程学院大学物理实验室建设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905002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项目编号:CSCG-202209050025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货,具体时间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中标供应商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3.4付款方式: ①本合同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税费、运输费、安装费、人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②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95%,质保期(质保期为5年)满后的30个工作日内(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支付合同金额的5%。上述费用支付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③甲方“验收款”的支付不代表甲方对乙方产品质量的确认和后续权利的放弃。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62029.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货(包括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到安装完毕及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之内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9580.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余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即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汇丰支行营业部(湖南驭朗科技有限公司:80023283450802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中标人应保证货物是已定型上市销售的全新、原产地、原包装、手续合法完整、渠道正规的产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2、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并完整地履行质保期内的免费现场维修服务承诺。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在验收过程中,中标人应现场进行功能演示和性能测试,验收合格的标准为合同、甲醇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20)标准、《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的相关材料(需为大学物理实验室(光学)、大学物理实验室(力学)和大学物理实验室(电学)各提供一份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甲醛测试报告)和采购文件《技术规格及指标要求》,全部合格则通过验收;如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书面异议后,应在5天内予以纠正,并承担因验收不合格而返工造成的自身的一切损失和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售后服务 1、按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并运行正常。项目整体质保5年(台式计算机质保5年)。在质保期内中标人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中标人保证所投产品正常使用、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因货物制造质量、技术施工等问题而引起的故障,中标人及时更换并保证能及时正常使用,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投标人须保证所投产品正常使用所具备相关技术保障机制,并填写好售后服务机构的具体服务地址、负责人或联系方式童叶飞15616254155,以及保障方案。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免费培训至少2名操作人员,其培训内容指的是货物的操作使用和日常保养维修等,培训期间发放各类货物使用说明书、培训资料等。提供7*24小时服务,遇到一般故障时,提供4小时内上门解决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2小时内上门解决服务,如遇设备故障短时间内无法解决提供备件服务。 3、投标人在售后服务方案中应体现易损件维修报价清单,质保期满后的售后服务要求以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中约定条款为准。 6.2培训 乙方供应商应科学制定相配套的培训计划,对买方的使用操作人员进行切实有效的培训,确保产品能良好地运作。原厂安装培训要求:原厂工程师上门培训2次,每次时间3天。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解决合同纠纷方式,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7.5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6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关于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乙方及时响应甲方通知入场进行实验室项目建设,并在入场后30日内交付甲方使用。 11.2其他违约责任:(1)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任何约定、陈述或保证,导致甲方与任何第三方产生任何纠纷,或遭受监管部门处罚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进行处理并妥善解决。由此导致甲方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支付的罚款、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和解金、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合理开支),乙方应当予以全额赔偿。(2)乙方不得以升级服务、锁屏、维护等方式为由拒绝提供服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全部合同款并按照本合同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11.3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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