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根据《长沙市空气质量标准化街镇站建设方案》要求,由长沙市蓝天保卫战专项工作办公室组织,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在现有监测网络基础上,建设长沙市空气质量标准化街镇站,实现街镇空气质量标准化自动监测站点全覆盖。通过建成覆盖街道(乡镇)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化自动监测站,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为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园区考核机制提供数据支撑,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下沉,实现“市-区县-街镇”三级应急响应联动,逐步形成新的工作格局,推动空气质量不断改善。
二、相关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CO、O3)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CO、O3)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规范》(HJ 818-2018)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 
《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6-2013)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18-2011)》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建筑物防雷技术规范》(GB50348-2004)
三、技术规格:
详见最终发布的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完成时间及地点:
1.1完成时间:合同自签订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完成项目安装调试并达到验收条件。
1.2完成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一)基本要求(带“★”符号标明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投标无效。)
1、整套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应能满足自动连续进行正常、稳定大气监测要求;具有各项数据、资料自动传输、远程自动控制、诊断、现场手动控制及故障显示等基本功能。
2、所有仪器均应具有良好的抗干扰能力,具备停电来电自动恢复功能。
★3、为保证设备的兼容性和监测数据的可靠性,PM2.5颗粒物浓度监测仪和PM10颗粒物浓度监测仪须为同一品牌。氮氧化物分析仪、臭氧分析仪须为同一品牌。
★4、PM2.5颗粒物浓度监测仪、PM10颗粒物浓度监测仪、氮氧化物分析仪、臭氧分析仪须具有生态环境部(原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检测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5、所有仪器设备及系统集成必须符合下列国家标准和规范: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定方法》(HJ653-2021)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CO、O3)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定方法》(HJ654-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CO、O3)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
(二)项目建设要求
1、设备供货、安装和调试要求
1.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中标人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中标人负责产品在交货及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安装调试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中标人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1.2安装调试
中标人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中标人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中标人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采购人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中标人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及采购人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采购人。
1.3其他要求
(1)投标人需保证中标后所供货物为制造商符合项目要求最新型号的全新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提供老旧翻新产品。
(2)货物到达安装现场后,中标人应提供详细装货清单。如果货物质量或技术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货物有明显损坏,采购方有权提出退换货。
(3)设备须由中标人送货上门,并由制造商工程师负责安装调试,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自设备安装工作开始,中标人应邀请采购人的工作人员一起参与现场的系统安装、测试、诊断及解决遇到的问题等各项工作,并对采购人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5)中标人必须按时提供项目所有设备并完成安装调试。若安装调试过程对原建筑或原设备产生破坏,该中标人负责修补复原。
(6)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施工安装,施工安装期间出现的各种事故造成的损失及人员伤亡均由中标人负责。
(7)中标人必须严格按采购人指定的位置施工安装,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更改施工安装位置。
(8)中标人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粗制滥造现象,采购人有权加以制止,直至下令停工,其经济损失全部由中标人负责,合同期不得顺延。
2、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要求
2.1所有产品质保期不少于壹年,保修期从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给采购人之日起计算。
2.2在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周期内,中标人应保证更换到原厂的零部件,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在使用过程若需要调换配件,在保修期内凡非使用者人为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3技术支持:保修期届满后,中标人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或修理,随时解答采购人各类技术问题,向采购人提供技术支援。
2.4提供7天×24小时服务电话,响应时间在2小时内,在72小时内解决故障;如不能及时排除故障,须提供备件(机),否则采购人将自行采取必要的措施,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应由中标人承担。
六、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要求
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验收期限:产品交付并安装调试完毕后3个月内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1验收依据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和检定方法》(HJ 93-2013)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18-2011)
《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检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6-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定方法》(HJ653-2021)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CO、O3)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定方法》(HJ654-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CO、O3)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
《长沙市空气质量标准化街镇站建设方案(送审稿)》
1.2总体要求
仪器配置及性能须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通过生态环境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定,设备出厂时属环境空气连续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内产品。
1.3验收内容
技术验收内容包括验收基本情况、安装调试、试运行、仪器参数设置情况等。
(1)验收基本情况
仪器设备数量、品牌型号、仪器编号、测量原理与合同及投标文件是否一致;项目实施进度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2)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安装调试
仪器安装完成并开机168小时后,进行调试检测。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安装调试报告应明确调试期间温度、大气压、流量、校准膜重现性、参比方法比对结果。
PM2.5和PM10颗粒物浓度监测仪须进行参比方法比对,并获得比对合格的报告,比对报告不合格的设备不予上机。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招标的第三方公司的手工比对结果为准。PM2.5设备参比方法比对结果需满足以下指标:斜率:1±0.1;截距:当k≥1时,-5μg/m?≤b≤(55-50×k)μg/m?;当k≤1时,(45-50×k)μg/m?≤b≤5μg/m?;相关系数:≥0.95。PM10设备参比方法比对结果需满足以下指标:斜率:1±0.1;截距:当k≥1时,-10μg/m?≤b≤(110-100×k)μg/m?;当k≤1时,(90-100×k)μg/m?≤b≤10μg/m?;相关系数:≥0.95。
(3)气态污染物自动监测仪器安装调试
仪器安装完成并开机168小时后,进行调试检测。气态污染物自动监测仪器应明确零点噪声、最低检出限、量程噪声、示值误差、20%量程精密度、80%量程精密度、24h零点漂移、24h20%量程漂移、24h80%量程漂移结果。
(4)试运行
仪器安装调试完成后,进入试运行,时间至少60天。试运行期间应参照规范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试运行结束后提供试运行日报表和月报表。试运行结束后,计算每台监测仪器的数据获取率,应大于等于90%。试运行报告应对试运行期间出现的数据缺失等情况进行说明。
(5)仪器参数设置情况
验收时需提交监测仪器出厂时参数设置情况以及验收完成后参数设置情况。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主要技术参数包括采样流量、斜率、截距、灵敏度、浓度系数、采样管加热温度启动阈值、最低加热功率以及加热方式。气态污染物自动监测仪器主要技术参数包括采样流量、斜率、截距等。
七、其他要求:
1、结算办法:
1.1付款人: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开福分局(国库统一支付)
1.2付款方式:第1次分期付款,项目验收完成付合同总金额40%;第2次分期付款,中标人正常履行合同一年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第3次分期付款,中标人正常履行合同两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支付合同总金额剩余的30%,三年付完。 
2、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产品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中标后,中标人需派专人对设备和数据进行为期三年的维护;中标人需对所有建站的房屋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报告须由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
4、投标人在投标前可踏勘现场,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有关费用自理。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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