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11/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各级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规范抽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及《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22〕1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情形
(一)随机抽取使用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应当统一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优先保障我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随机抽取使用,军队(部队)采购项目及中央驻宁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可以共享抽取使用。其他非政府采购项目或政府采购项目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采购需求调查论证、一般性审查、重点审查及履约验收活动等需要相关专业专家参与的,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得抽取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二)自行选定使用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无法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自治区本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时,采购人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采购人按规定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其中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时,应当包括1名法律专家。
二、抽取使用规则及流程
(一)随机抽取使用
1.确定抽取需求。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采购项目需求,确定评审小组(如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等,需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总人数、评审专家人数及其专业、采购人代表人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专业应当与采购项目涉及的行业领域相关,采购人代表需出具相应的《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2.提出抽取申请。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方式由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制定相关采购文件需提前抽取评审专家,以及异地评审的采购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时间一般应于采购项目开标或开启后进行。抽取前,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已签字(盖章)确认的《XX(单位)XX项目拟抽取评审专家信息表》(附件1),通过“专家抽取系统”提出抽取需求,抽取需求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评审时间和地点、所需评审专家数量、专业、回避信息、是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等信息,同时将《XX(单位)XX项目拟抽取评审专家信息表》上传“专家抽取系统”备案。
3.系统随机抽取。“专家抽取系统”根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抽取需求(如抽取人数、专业、回避单位、评审地域等),按照“申请抽取的时间优先”原则(不区分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内或场所外采购项目),分别在不同的评审专业内筛选出所有符合需求条件的评审专家(排除已经抽取过、按照信用评价等级限制抽取、属于回避情形等特殊情况),按照一定比例(需求比例∶抽取比例暂定为1∶3)通过随机算法抽取出评审专业中对应数量的评审专家。
4.语音呼叫通知。一是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内的采购项目,“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后,将评审专家信息加密通过数据接口推送至语音通知服务器进行专家语音通知,评审专家确认参加人数符合抽取需求后,语音呼叫系统不再继续呼叫,将通知结果反馈至“专家抽取系统”,语音呼叫系统全部呼叫后确认参加人数仍不符合抽取需求的,“专家抽取系统”按照规定再次抽取。二是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采购项目,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5.特殊情况处理。一是评审前,因评审专家确认不参加评审活动、确认参加后申请请假等情形导致无法随机抽取到符合抽取需求的评审专家数量,或者因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数量本身较少,无法满足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调整增加相关专业或扩大抽取区域继续随机抽取。二是评审时,因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补抽专家,或者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按规定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继续组织评审。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6.评审专家验证。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核实评审专家身份信息,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回避要求等,评审专家在《XX(单位)XX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回避承诺书》(附件2)中予以签字确认。评审专家身份验证结果与随机抽取或自行选定结果不一致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二)自行选定使用
1.基本条件。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身体健康,能够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按照评审专家的工作职责开展评审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参加评审活动前三年内,无政府采购领域的不良行为记录;不存在法定及视同回避情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选定流程。采购人按规定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出具书面自行选定意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自行选定的理由、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专业类别等内容,以及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对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承诺函,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专家抽取系统”录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相关信息。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标段)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包(标段)的不同采购需求,抽取使用相关专业的评审专家。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采购人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应当在开展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前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身份认证。
(三)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必须保密,评审活动结束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作出标注,并将《XX(单位)XX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表》作为采购档案存档。
(四)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私自收集或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不得私自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违规抽取使用。
(五)根据我区当前政府采购实际情况,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本通知与新颁布、修订或调整的政府采购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最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1.XX(单位)XX项目拟抽取评审专家信息表
2.XX(单位)XX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回避承诺书
3.XX(单位)XX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表
4.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单位)××项目拟抽取
评审专家信息表
开标/开启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项目名称及标段 | |||
采购人名称 | |||
采购方式 | |||
评审地点 | |||
是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抽取 | 是 否 | ||
评审专家 专业类别 (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行数) | 人数 (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行数) | ||
回避单位和专家 (属于采购人、供应商单位的专家系统自动回避,无需填写。论证专家仅限于进口产品论证) | 回避 原因 | ||
采购人(签章):
附件2
××(单位)××项目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回避承诺书
本人清楚知道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所有供应商情况,并与之无任何利害关系,不存在下列需要回避的情形: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四)为供应商提供如何竞标、投标(响应)文件编制指导咨询论证的;
(五)私下到供应商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参观指导考察;
(六)自己或家人私下接受供应商组织的参观、考察、旅游、送请的。
(七)其他应回避的情形。
评审专家签字:
附件3
××(单位)××项目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表
项目名称及标段: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抽取时间:
评审地点:
抽取人:
监督人:
姓名 | 电话 | 工作单位 | 专业 | 确认时间 | 签到时间 | 备注 |
附件4
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经研究决定,兹授权我单位 等 名同志为
采购项目(采购项目名称)采购人代表,参加 年 月 日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被授权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本授权函有效期自该项目评审活动开始起至项目结束止。
授权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