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方石安置区、和瑞路安置区、竹三安置区、鸦湖安置区选址线外雨水工程和建南安置区选址线外污水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第二次招标)
金额
173.84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4/08/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方石安置区、和瑞路安置区、竹三安置区、鸦湖安置区选址线外雨水工程和建南安置区选址线外污水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第二次招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附件:
中标候选人公示
投资项目代码 | 2208-440111-04-01-535301 | ||||||||||||||||||||||||||||||||
投资项目名称 | 方石安置区、和瑞路安置区、竹三安置区、鸦湖安置区选址线外雨水工程和建南安置区选址线外污水工程勘察、初步设计 | ||||||||||||||||||||||||||||||||
招标项目名称 | 方石安置区、和瑞路安置区、竹三安置区、鸦湖安置区选址线外雨水工程和建南安置区选址线外污水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第二次招标) | ||||||||||||||||||||||||||||||||
标段(包)名称 | 方石安置区、和瑞路安置区、竹三安置区、鸦湖安置区选址线外雨水工程和建南安置区选址线外污水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第二次招标) | ||||||||||||||||||||||||||||||||
公示名称 | 方石安置区、和瑞路安置区、竹三安置区、鸦湖安置区选址线外雨水工程和建南安置区选址线外污水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第二次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 ||||||||||||||||||||||||||||||||
开标日期 | 2024年8月15日 14时0分 | ||||||||||||||||||||||||||||||||
评标情况 | 本项目评标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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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名称 | 中标候选人代码 | 排名 | 投标报价 | 质量承诺 | 工期(交货期) |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条件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拟派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 | |||||||||||||||||||||||||
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91440000190382109J | 1 | 173.844300(万元) | 合格 | 设计工期:中标人应在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补充完善后10个工作日完成概算编制。勘察工期:承包人提交勘察成果文件的工期必须满足初步设计工期要求。 | 资格情况:详见投标文件公示 业绩情况:详见投标文件公示 | 唐炜 | 资质资格:高级工程师/粤高职证字第1300101062450号 业绩:详见投标文件公示 | |||||||||||||||||||||||||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14400004558576332 | 2 | 174.027600(万元) | 合格 | 设计工期:中标人应在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补充完善后10个工作日完成概算编制。勘察工期:承包人提交勘察成果文件的工期必须满足初步设计工期要求。 | 资格情况:详见投标文件公示 业绩情况:详见投标文件公示 | 杨磊三 | 资质资格:正高级工程师/2200101154297 业绩:详见投标文件公示 | |||||||||||||||||||||||||
广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 914401014553521338 | 3 | 173.294100(万元) | 合格 | 设计工期:中标人应在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补充完善后10个工作日完成概算编制。勘察工期:承包人提交勘察成果文件的工期必须满足初步设计工期要求。 | 资格情况:详见投标文件公示 业绩情况:详见投标文件公示 | 刘群 | 资质资格:高级工程师/1901001028942 业绩:详见投标文件公示 | |||||||||||||||||||||||||
异议受理部门 | 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19号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周嘉峰 | 联系电话 | 020-31925207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 | 联系电话 | 020-36502593 |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19号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4年08月20日00时00分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4年08月23日00时00分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说明: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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