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120急救中心采购移动式洗消方舱合同公告
金额
241.66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0/1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三、分项价格表.docx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0913000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120急救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彧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采购移动式洗消方舱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913000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见附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1、交货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60 天内完成整体交付。2、交货地点:长沙市 120 急救中心指定的交货地点。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 120 急救中心指定的交货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1.1 中标人负责产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1.2 中标人负责产品在采购人指定地点的保管、安装、调试,直至项目验收合格。1.3 中标人负责其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08314.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66651.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场地平整货物进场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1662.8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货物送达安装调试运行正常,验收合格,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才常路支行(湖南彧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8201020000398017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2.1 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2.2 中标人负责产品到项目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3 中标人负责产品在项目地点的保管,直到项目验收合格。 2.4 中标人负责其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5中标人须提供设备、附件、软件的安装、调试、集成等服务,技术人员须具备相关资质,确保安装科学规范安全。 3.6 中标人需要提供设备试运行必需的附件、耗材等,选用型号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能满足设备安全调试要求。 3、质量要求 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包括附件)须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手续合法完整,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4、售后服务 4.1 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为一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中标人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如采购清单中物资的原品牌生产商质保期高于一年的,按原品牌生产商承诺的质保期执行。 4.2 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 4.3 对质保期外所发生的质量问题,中标人提供周到的技术咨询,并根据采购人需要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对于容易出故障的设备应教使用者如何避免故障的发生及提供预防措施方案说明。提供终身维修服务,可收取材料等成本费和人工工资等。供应商必须做出项目完工后的维修、保养及售后服务的书面承诺。 5、其他要求 项目安装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采购人。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外观是否完好、规格型号是否相符、配置数量是否一致、参数配置是否一致、设备是否通电开机正常、设备运行的各项技术性能及指标是否达到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等。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进度、服务质量、服务效果是否达到合同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等。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提供的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及售后服务资料等是否符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等。 2、履约验收标准: 2.1 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 (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2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2.3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2.4 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应将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招标人。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知识产权保护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 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4.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5.合同价款支付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支付合同价款时, 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 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 6.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中另有规定。伴随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7.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 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1.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1.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2、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3、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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