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慈利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持有并管理的慈利县党政企事业单位食堂运营服务10年经营权公开拍卖
金额
4910.71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5/01/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拍卖竞价慈利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持有并管理的慈利县党政企事业单位食堂运营服务10年经营权公开拍卖
正在竞价
当前价:4,910.71万元
标的类型:其他
资产属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标的所在地: 张家界市/慈利县
项目编号: --
挂牌价:4,910.71万元
保证金:25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5年01月14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02月14日 17时00分00秒
- 其他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出价信息
其他资产基本概况
重大事项披露
1、本项目实施范围实施范围包括党政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等食堂运营服务(食堂范围不包含学校,医院食堂),服务人数共计 13670 人,详见《慈利县党政企事业单位食堂运营服务经营权出让项目实施方案》。期限自2025年1月至2034年12月。
2、本次公开拍卖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由竞得人承担。
3、竞买人在本公告报名时间截止前自行现场踏勘标的物,主动咨询标的相关情况,自行了解标的现状,不到现场踏勘标的,视为对标的无异议。完成报名的意向竞买人都视同已现场踏勘标的,认可了标的现状及瑕疵等相关情况,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完成竞买登记并参拍的竞买人,即视同认可标的现状及瑕疵。
4、竞得人未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或未按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的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同财政部门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不予退还其已经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一年内不允许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1、竞买人在本公告报名时间截止前自行现场踏勘标的物,主动咨询标的相关情况,自行了解标的现状,不到现场踏勘标的,视为对标的无异议。完成报名的意向竞买人都视同已现场踏勘标的,认可了标的现状及瑕疵等相关情况,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完成竞买登记并参拍的竞买人,即视同认可标的现状及瑕疵。
2、竞得人为项目运营责任主体,竞得人应根据所有适用法律、规范以及《慈利县党政企事业单位食堂运营服务经营权出让合同》(见附件)的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运营,并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等。
3、竞得人经营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原则,经营期间所需的全部资金、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竞得人自行解决,一切债权债务由竞得人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4、竞得人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政策,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责任、环保责任、防灾防火责任、维护保养责任及社会周边关系的处理等事宜均由竞得人负责,并自行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
5、在经营期内,如需办理相关证照,竞得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6、竞得人在经营期内,必须依法依规经营并缴纳税金,自觉接受转让方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7、本次转让标的依其现状(包括显性和隐性瑕疵)进行网上拍卖,标的具体情况以标的实际情况及现场交付实物时现状为准。资料如有未涉及到的部分由竞买人自行到有关部门查询/咨询,如有疑问必须在报名之前书面向转让方提出。竞买人应在标的展示期内充分了解、察看、查询标的显性和隐性瑕疵。未实地察看了解情况的竞买人不要盲目参与竞买,由于不了解情况而参加竞买的责任及后果由竞买人自己承担,一经办理竞买手续,即视为竞买人对转让资料及标的现状无异议全部接受,自愿承担投资风险及法律责任。竞买人一经应价,即表示认可该等级价位,不得反悔。
8、转让方因不确定的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暂停或终止网上拍卖,竞买人应退出竞买,转让方、我公司、交易平台不向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9、所有文书资料中,涉及到该标的面积数据、平面图、测绘图及有关情况的介绍,只是一般性的介绍,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担保,具体情况以标的现状为准。
10、我公司在本次转让文件中提供标的物基本情况介绍,不排除在统计资料及打印过程中的失误,因此,本须知介绍情况若与标的物现状有差异的,均以竞买人所视现状为准,竞买人不得提出异议。
11、竞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拍卖佣金,15日内凭《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签订《慈利县党政企事业单位食堂运营服务经营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方式将全部成交价款缴至慈利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指定账号,完整履行相关事项。
12、竞买人在报名参加竞买前必须熟读本《竞买须知》及《慈利县党政企事业单位食堂运营服务经营权出让合同》,并遵守所有条款。竞价成交后竞得人须与我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订《慈利县党政企事业单位食堂运营服务经营权出让合同》等协议文本。
13、以上特别说明竞买人应严格遵守,否则转让人可依法终止经营权协议,收回本次转让的标的物,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交易信息
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
交易须知
受让人资格条件
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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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资金和专业技术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企业法人。竞买人资格由委托人审核。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出价记录
轮次 | 竞买编号 | 出价时间 | 出价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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