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体育工作大队
乙方:福建超大全求吃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ZSZB[GK]2020002-1的2020年福州市体工队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99 | 其他服务 | 其他服务 | 1 | 批 | 国内 | 3483130 | 3483130 | 以实际供应为准 | 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 无 | ||||
合计: | 348313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肆拾捌万叁仟壹佰叁拾元整(¥348313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服务期限为1年,招标人每日所需食材中标人必须在当天早晨6:20前送达招标人指 定地点。;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公园路1号重竞技馆;
4.3交付条件:经招标人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食堂食材采购分为:(1)肉、禽蛋、水果、蔬菜、豆制品、奶制品、冷冻制品、水产等;(2)大米、面粉、谷类杂粮、豆类杂粮、薯、油、调味品、烘焙材料等;(3)其他食材半成品。 2、各类食材的具体要求:(1)大米必须符合GB1354大米国家标准和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卫生标准,并拥有“QS”生产许可证或“SC”食品生产许可证;(2)面粉必须符合GB1355和GB2715标准,并拥有“QS”生产许可证或“SC”食品生产许可证;(3)使用植物油必须符合GB2716标准和相应的产品标准,并拥有“QS”生产许可证或“SC”食品生产许可证;(4)糖、味精、酱油、醋、豆制品、生粉等必须具有“QS”生产许可证或“SC”食品生产许可证;(5)猪、牛、羊、鸡、鸭等鲜、冻肉类及其制品均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且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标准及法规要求;(6)鱼、虾、贝、蟹、藻、头足等鲜、冻水产品类及其制品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标准及法规要求;(7)禽蛋、水果、蔬菜、生鲜等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标准及法规要求;(8)烘焙材料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标准及法规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8.33 | 中标人每月按实际供货量向招标人提供正式发票,货款每月25日结算一次,招标人收到发票后于次月底前以转帐方式付清上月货款,若因中标人未及时开具税务发票,付款时间则延迟。 |
2 | 8.33 | 中标人每月按实际供货量向招标人提供正式发票,货款每月25日结算一次,招标人收到发票后于次月底前以转帐方式付清上月货款,若因中标人未及时开具税务发票,付款时间则延迟。 |
3 | 8.33 | 中标人每月按实际供货量向招标人提供正式发票,货款每月25日结算一次,招标人收到发票后于次月底前以转帐方式付清上月货款,若因中标人未及时开具税务发票,付款时间则延迟。 |
4 | 8.33 | 中标人每月按实际供货量向招标人提供正式发票,货款每月25日结算一次,招标人收到发票后于次月底前以转帐方式付清上月货款,若因中标人未及时开具税务发票,付款时间则延迟。 |
5 | 8.33 | 中标人每月按实际供货量向招标人提供正式发票,货款每月25日结算一次,招标人收到发票后于次月底前以转帐方式付清上月货款,若因中标人未及时开具税务发票,付款时间则延迟。 |
6 | 8.33 | 中标人每月按实际供货量向招标人提供正式发票,货款每月25日结算一次,招标人收到发票后于次月底前以转帐方式付清上月货款,若因中标人未及时开具税务发票,付款时间则延迟。 |
7 | 8.33 | 中标人每月按实际供货量向招标人提供正式发票,货款每月25日结算一次,招标人收到发票后于次月底前以转帐方式付清上月货款,若因中标人未及时开具税务发票,付款时间则延迟。 |
8 | 8.33 | 中标人每月按实际供货量向招标人提供正式发票,货款每月25日结算一次,招标人收到发票后于次月底前以转帐方式付清上月货款,若因中标人未及时开具税务发票,付款时间则延迟。 |
9 | 8.33 | 中标人每月按实际供货量向招标人提供正式发票,货款每月25日结算一次,招标人收到发票后于次月底前以转帐方式付清上月货款,若因中标人未及时开具税务发票,付款时间则延迟。 |
10 | 8.33 | 中标人每月按实际供货量向招标人提供正式发票,货款每月25日结算一次,招标人收到发票后于次月底前以转帐方式付清上月货款,若因中标人未及时开具税务发票,付款时间则延迟。 |
11 | 8.33 | 中标人每月按实际供货量向招标人提供正式发票,货款每月25日结算一次,招标人收到发票后于次月底前以转帐方式付清上月货款,若因中标人未及时开具税务发票,付款时间则延迟。 |
12 | 8.37 | 中标人每月按实际供货量向招标人提供正式发票,货款每月25日结算一次,招标人收到发票后于次月底前以转帐方式付清上月货款,若因中标人未及时开具税务发票,付款时间则延迟。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10、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货物在年度内(第一年度不包含三个月的供货试用考核期)发现以下情形的之一的,甲方有权退货或要求乙方换货并给予乙方口头整改通知,乙方在接到口头整改通知后1个小时之内应进行退货或换货,口头整改通知三次(含)以上乙方仍未退货或换货的,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含电子文件)整改通知,乙方在接到整改书面(含电子文件)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含电子文件)回复并整改完毕,否则视为乙方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1)乙方提供的蔬菜、水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2)乙方提供的每批次大米未提供货物合格证或货物检验证、发现大米质量以次充好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3)乙方提供的每批次面粉未提供货物合格证或货物检验证、发现面粉质量以次充好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4)乙方提供的猪、牛、羊、鸡、鸭等鲜、冻肉类及其制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出现劣质或违反卫生质量要求的;(5)乙方提供的鱼、虾、贝、蟹、藻、头足等鲜、冻水货物类及其制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出现劣质或违反卫生质量要求的;(6)乙方提供的食用植物油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未提供同批次的生产检测合格证、发现食物植物油质量以次充好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7)乙方提供的禽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8)乙方提供的每批次奶制品未提供货物合格证或货物检验证、发现奶制品质量以次充好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9)乙方提供的副食品或其他类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质量要求,或发现乙方所提供的副食品或其他类有变质、变味或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等质量问题的。发生以上情形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第一次至第三次乙方每次须承担质量不符合要求货物价值5倍的违约金,第四次至第六次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乙方每次须承担质量不符合要求货物价值10倍的违约金,第七次(含)以上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如果发现乙方实际供货价格高于乙方承诺价格的情形,每出现一次,第一次至第三次乙方承担每批货物价格超出部分金额5倍的违约金,第四次至第六次乙方每次承担每批货物价格超出部分金额10倍的违约金,第七次以上(含第七次)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如乙方不供货或数量(数量低于订单数量的5%的)、方式和交货地点等不符合订单约定的或未于约定时间内补齐货物数量的,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含电子文件)整改通知,乙方在接到整改书面(含电子文件)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含电子文件)回复并整改完毕,发生以上情形三次以上(含第三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若因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问题发生食物中毒,乙方必须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处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事故处理完毕,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无故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无。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叁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1.本合同签订前,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壹拾万元(¥100000)(以福州市体育工作大队开据的票据为收到该款项的唯一凭证)。本合同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银行账户无息退还前述履约保证金。 2.电子合同与纸质版合同不符之处,以纸质版合同为准。 。
甲方: | 福州市体育工作大队 | 乙方: | 福建超大全求吃贸易有限公司 |
住所: | 仓山区公园路1号重竞技馆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29号超大大厦 |
单位负责人: | 李涛 | 单位负责人: | 郭香英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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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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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489957552 |
联系方法: | 1860601670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福州左海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8111301013300124178 |
签订地点:福州
签订日期:2020年05月27日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