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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材料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12/01
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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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材料




















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二三年11月28日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依据

提供资料

办理时限

裁量基准





1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1.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表项目;

2. 立项批复或投资项目备案证;

3.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

4. 项目建筑方案图一套及易地建设依据(包括设计说明、地质勘察报告和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易地建设条件证明文件、周边建筑物说明、地下管网说明);

5.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6. 授权委托书;

7. 个人身份证。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防空地下室。

《昆明市结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细则(试行)》(昆人防[2017]10号):具体为主城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和呈贡区)和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空港经济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其他县(市)区、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1.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表项目;

2. 立项批复或投资项目备案证;

3.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

4. 项目建筑方案图一套及易地建设依据(包括设计说明、地质勘察报告和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易地建设条件证明文件、周边建筑物说明、地下管网说明)

5.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6. 授权委托书;

7. 个人身份证。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要求,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及易地建设收费标准:

(一)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的,按照下列标准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征收(昆明市属于国家一类防空重点城市);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按照每平方米1200元征收;

(二)新建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四)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上述(二)(三)(四)款之规定的民用建筑,按下列标准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按照每平方米10元征收。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依据

提供资料

办理时限

裁量基准





2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1.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申请表;

2. 土地使用权证;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经办人身份信息;

4. 人防工程及设施拆除、改造、报废依据;

5. 发改部门立项批文;

6. 规划总平面图;

7. 人防工程竣工图设计文件。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300平方米以上的5级工程、4级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拆除由省级审批;5级(不含)以下工程、不足300平方米的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可以由市级审批;5级(不含)以下工程、不足300平方米的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由县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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