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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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东莞市泽汇塑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公示
2023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东莞市泽汇塑胶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验收小组由业主单位(东莞市泽汇塑胶有限公司)、工程设计与施工单位(东莞市裕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竣工验收报告编写单位(东莞市泽汇塑胶有限公司)、验收监测单位(广东科艺盛泰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组成。
验收工作组对项目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审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经认真讨论后,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东莞市泽汇塑胶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工业北路6号(北纬23°05′32.378″,东经113°58′11.432″)。项目占地面积2400m2,总建筑面积7000m2,总投资50万元人民币。项目投产后主要从事手机支架、车载支架夹、单车支架夹的加工生产,项目年加工生产手机支架140万个、车载支架夹200万个、单车支架夹92万个。
(二)环保审批情况
东莞市泽汇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委托东莞市鸿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泽汇塑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3年4月3日通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建设,编号:东环建〔2023〕2766号。
(三)验收范围
项目本次验收范围为建设项目的验收(验收范围包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治理措施)。
二、工程变动情况
经现场调查和与建设单位核实,项目与原环评及批复并无发生重大变化。
三、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雨水排放口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项目生产过程中无工业废水排放,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 )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较严值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东莞市南畲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的要求后排放。
(二)废气
项目混料、碎料、磨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同时加强车间机械通风,项目厂界颗粒物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较严值。
项目将注塑、吸塑件外壳包装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将有机废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注塑、吸塑件外壳包装工序产生的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的较严值;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 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项目厨房油烟废气经厨房炉头上方设置的抽油烟机收集后再经烟管引至宿舍楼顶的油烟净化器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油烟可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三)噪声
项目对噪声源采取了隔声、降噪措施,项目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四)固体废物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塑胶边角料、次品、金属边料、金属碎屑均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项目将其收集后交相关部门回收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火花机油、废火花机油罐、废切削油、废切削油罐、含火花机油废物、含切削油废物和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均属于危险废物,项目将其收集后均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并对该废物收集进行转移联单管理;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四、验收检测结果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引至东莞市南畲朗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经监测,废水排放口各监测因子均可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 ) 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较严值要求。
项目混料、碎料、磨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同时加强车间机械通风,由监测结果可得,项目厂界颗粒物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较严值;项目将注塑、吸塑件外壳包装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将有机废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由监测结果可得,注塑、吸塑件外壳包装工序产生的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的较严值;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 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厨房油烟废气经厨房炉头上方设置的抽油烟机收集后再经烟管引至宿舍楼顶的油烟净化器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由监测结果可得,油烟废气排放口油烟可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排放限值的要求。
项目一般固废交相关部门回收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后均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并对该废物收集进行转移联单管理;项目员工生活垃圾纳入镇区环卫清运系统统一处理。
五、结论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关环保措施,且满足“三同时”要求,验收小组同意该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六、建议和要求
(一)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须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二)按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建设单位应做好各项日常台账记录。

七、验收公示
项目验收公示时间为:2023年8月6日-2023年9月1日,共计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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