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平庄煤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生产系统技术与安全管理现场指导及分析研究服务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140万元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4/12/0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平庄煤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生产系统技术与安全管理现场指导及分析研究服务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平庄煤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生产系统技术与安全管理现场指导及分析研究服务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111312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111312001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刘浩 电话:010-57336310
邮箱:20002957@chnenergy.com.cn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项目名称:平庄煤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生产系统技术与安全管理现场指导及分析研究服务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111312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111312001
载明内容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名称 | 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 |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中心) |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 | 140.000000 | 147.915800 |
质量(如有)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工期(交货期)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资格能力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 | 周少统 正高级工程师 CCTEG-2021-2GJGCS-022 | 赵浩 高级工程师 2021-GC-012 |
业绩 |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煤矿检查考核技术服务项目-井工煤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2021.9.4 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煤矿检查考核技术服务项目-露天煤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2021.9.5 3、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煤矿检查考核技术服务项目-井工煤矿、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2020.11.6 4、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煤矿检查考核技术服务项目-露天煤矿、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2020.11.6 5、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现场检查考核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2019.12.19 6、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1、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现场考核、贾宏、2023年10月31日 2、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煤矿检查考核技术服务项目-山西(西南)、湖南、内蒙古、甘肃、宁夏、陕西、青海地区井工煤矿、粱子荣、2021年9月18日 3、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刘浩 电话:010-57336310
邮箱:20002957@chnenergy.com.cn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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