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JSCQ20160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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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华霆(常州)动力技术有限公司200万元人民币出资额(占注册资本3.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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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决议)等 |
批准文件: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华霆(常州)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国有股权上市交易的批复》(常国资[2016]173号) 内部决议:关于挂牌转让所持华霆(常州)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的2016年9月23日投审会决议、华霆(常州)动力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9月28日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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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日期 |
首次挂牌日期 |
2016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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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挂牌起始日期 |
2016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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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挂牌截止日期 |
2017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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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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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华霆(常州)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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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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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91320412061806956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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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605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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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成立于2013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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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801号常州科教城天润科技大厦D座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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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电池储能系统和电动汽车动力系统的研发、测试、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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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19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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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研究和实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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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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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Octillion Energy Holdings,Inc.出资4033.22万元,占注册资本66.6293%; 江苏高投创新价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9.9121%; 常州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220万元,占注册资本20.1546%; 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3.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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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审计数据(合并) |
年度 |
2015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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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万元) |
2410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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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万元) |
1956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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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万元) |
45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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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万元) |
4410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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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287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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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合并) |
报表日期与类型 |
2016年三季度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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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万元) |
2952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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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万元) |
240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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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万元) |
551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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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万元) |
10811.26(2016年1-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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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652.04(2016年1-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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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江苏金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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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书号 |
苏金资评报字[2016]第0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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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1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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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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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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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事项说明 |
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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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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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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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金融债务等债务处置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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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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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股东Octillion Energy Holdings,Inc未放弃优先受让权,股东江苏高投创新价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股东常州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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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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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一、根据2016年9月28日华霆(常州)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标的企业董事会同意常州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提出的通过合格的产权交易所转让其所持有公司20.1546%的股权(即人民币1220万元出资额),股东Octillion Energy Holdings,Inc.不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意江苏高投创新价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所持有的公司9.9121%的股权(即人民币600万元出资额)全部转让给Octillion Energy Holdings,Inc.。 二、本次股权转让须符合中外合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方凭工商部门出具的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证明资料向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申请划转产权交易价款。 三、转让方承诺合法持有本次转让的标的企业股权,并对该股权享有完整的处置权,本次公开交易不存在任何障碍,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和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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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万元) |
人民币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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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意向受让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的事项: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意向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须承诺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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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
一、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华霆(常州)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国有股权上市交易的批复》(常国资[2016]173号); 二《法律意见书》; 五、华霆(常州)动力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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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一、意向受让方须报送材料:(一式两份) (一)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企业的基本情况(原件); 3.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原件); 4.公司制企业应提供股东会(或有权的董事会)同意受让股权的决定(原件); 5.对上述“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事项”的书面承诺(原件); 6.《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登记表》(原件) 7.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 2.自然人基本情况(原件); 3.对上述“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事项”的书面承诺(原件); 4.《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登记表》(原件); 5.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意向受让方为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基本情况(原件); 3.同意受让股权的内部决策文件(原件); 4. 对上述“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事项”的书面承诺(原件); 5.《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登记表》(原件); 6. 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申请程序及相关事项: 1.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向交易所提交人民币20万元保证金,以确定其参与收购;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在《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 3.具体资金结算方法、程序等应遵照交易所制订的《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规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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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印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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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25-83163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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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025-831633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