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3/07/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投诉处理决定书
宜阳财购诉字〔2023〕1号
一、项目名称:宜春市文化艺术服务中心316会议室改造项目(项目编号:中心-YYXQ2023-005)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众擎演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新
代理人:周舢
联系方式:1507905****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中心A座2902室
被投诉人:宜春市文化艺术服务中心
联系人:刘峰林
联系方式:1357618****
地 址:宜春市府北路12号宜春市文化艺术服务中心
三、基本情况
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宜春市文化艺术服务中心的委托,对“宜春市文化艺术服务中心316会议室改造项目(项目编号:中心-YYXQ2023-005)”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于2023年4月13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采购活动于2023年5月6日在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投诉人于2023年5月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5月24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我司在质疑事项1中已说明,中标供应商所响应货物"音、频集成设备、现场 LED 显示屏系统"第七项"专业操作台"未标明规格型号。
按照招标文件第10页"18.2投标文件格式"及第18、19页"32.无效投标或废标"明确要求:"供应商应详细标明所提供的货物规格和型号",此次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理应判定为无效。而采购人以该货物为定制产品、无型号要求为由,混淆概念,对我司提出的质疑进行了驳回,作出不公正认定。我司认为该回复所认定的事实与事实情况不符合,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不符合商品法的基本常识,也没有令人信服的事实依据,同时也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悖。
事实依据:
(1)根据被投诉人开标一览表明细中的规格型号显示,该项货物所投型号为"三联"。众所周知,凡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或商品,无论是否为定制都会要求有规格和型号,才能保证产品的归类正确、统计清晰;且定制产品的尺寸、含量、成分均能够作为商品或产品的型号,一般由字母或数字以一定的规律编号组成。而采购方以定制产品为由说明该设备没有型号要求,这种说法完全是在偷换概念,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基本的市场逻辑。按招标文件要求,没有写明规格型号本身就是无效标。
(2)与此同时,在此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曾以同样的理由将我司投标文件判定为无效投标,原因为我司所响应货物名称为"管理控制电脑"的型号为"微型计算机"被判定为不是产品型号,而公示中标人所投货物名称为"专业操作台"的型号为"三联"同样属于未详细标明型号的产品,采购人与评标专家却视而不见,给出不同的裁定,明显采用双重标准区别对待,其目的是什么?
投诉事项2:我司在质疑事项2中已经说明,中标供应商的"开标一览表明细"第一项货物所示,响应货物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制造商品牌下的产品" DH - VCS -TS5200",我司于5月8日在大华官方网址进行查证(网址及相关内容祥看附件一),其投标产品的品牌、产品型号与大华官网公示的品牌型号均完全一致,我司发现该设备的技术参数有一项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要求祥看附件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投品牌型号的产品却是符合招标要求的,此行为应认定为虚假应标。而采购人仅凭厂家出具的参数确认函为由,驳回我司质疑。事实依据:大华作为一家上市企业,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产品的品名、型号和技术参数及其它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权威性。而据我司于5月8日查证公示投标人所投型号为" DH - VCS -TS5200"的产品在官网上均有相关信息,属于常规设备,并非为特殊定制的型号。匪夷所思的是在我方质疑文件寄出后的三四天内,再次在大华官网查询,已无法查到该产品信息(详见附件三),这其中的缘由昭然若知。我司将5月8日官方网址及日期的截图做为附件佐证,证实中标方通过与厂家勾结,作假谋取中标,在官网下架在售产品信息,给予公示中标人出具虚假参数确认函谋取中标,上级监管部门可通过查验该品牌库存商品,就可获知实际的真相。综上所述,我司认为采购人无视我方提交的证据,没有履行职责,没有认真调查取证,仅凭涉嫌厂商提供的参数确认函,驳回我司质疑,此举有失公正,严重损害我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3:在整个评标过程中,曾多次发生令人费解的情况,评标专家于开标当天中午12点30左右与我司法人电话联系,要求我司出具非恶意低价的相关说明。事实上通过成本核算,该项目的成本价仅为65万左右,而我司投标价为人民币1066666元,试问评标专家对于恶意低价的评判标准是什么?为何断定我司投标价为恶意低价,又如何能判定其他投标单位投出的高价为合理高价呢?而在我司提交价格合理承诺函后,评标专家又以未提供管理电脑的具体型号为由判定我司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
被投诉人称:
(1)针对投诉人的问题,采购人于2023年5月17日邀请本项目原评审专家进行协助答疑,评标委员会回复如下,专业操作台为定制产品,没有型号要求,满足相关技术参数即可。同时根据生产厂家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投标人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的要求;经原评审专家一致认定,投诉所投“管理控制电脑”不属于定制产品,只提供品牌不提供具体型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无法核实所投产品的节能证书。
(2)针对投诉人的问题,采购人于2023年5月10日要求招标人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证明材料,根据生产厂家出具的参数确认函,中标人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投诉的事项1,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专业操作台”属于定制产品,采购需求已列出了明确的技术规格要求;另评标委员会指出投诉人所投“管理控制电脑”不属于定制产品,只提供品牌未提供具体型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无法核实所投产品的节能证书,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人投诉的事项2,中标人所投产品的网页截图存在因产品更新、改进等原因未能及时更新的情形,鉴于网站宣传资料具有选择性和延迟性,投诉人以网站信息为事实依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人虚假应标。中标人出示了相关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3反映的事项因提起投诉前没有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宜阳新区管委会或宜春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阳新区财政局
2023年7月5日
宜阳财购诉字〔2023〕1号
一、项目名称:宜春市文化艺术服务中心316会议室改造项目(项目编号:中心-YYXQ2023-005)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众擎演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新
代理人:周舢
联系方式:1507905****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中心A座2902室
被投诉人:宜春市文化艺术服务中心
联系人:刘峰林
联系方式:1357618****
地 址:宜春市府北路12号宜春市文化艺术服务中心
三、基本情况
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宜春市文化艺术服务中心的委托,对“宜春市文化艺术服务中心316会议室改造项目(项目编号:中心-YYXQ2023-005)”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于2023年4月13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采购活动于2023年5月6日在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投诉人于2023年5月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5月24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我司在质疑事项1中已说明,中标供应商所响应货物"音、频集成设备、现场 LED 显示屏系统"第七项"专业操作台"未标明规格型号。
按照招标文件第10页"18.2投标文件格式"及第18、19页"32.无效投标或废标"明确要求:"供应商应详细标明所提供的货物规格和型号",此次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理应判定为无效。而采购人以该货物为定制产品、无型号要求为由,混淆概念,对我司提出的质疑进行了驳回,作出不公正认定。我司认为该回复所认定的事实与事实情况不符合,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不符合商品法的基本常识,也没有令人信服的事实依据,同时也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悖。
事实依据:
(1)根据被投诉人开标一览表明细中的规格型号显示,该项货物所投型号为"三联"。众所周知,凡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或商品,无论是否为定制都会要求有规格和型号,才能保证产品的归类正确、统计清晰;且定制产品的尺寸、含量、成分均能够作为商品或产品的型号,一般由字母或数字以一定的规律编号组成。而采购方以定制产品为由说明该设备没有型号要求,这种说法完全是在偷换概念,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基本的市场逻辑。按招标文件要求,没有写明规格型号本身就是无效标。
(2)与此同时,在此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曾以同样的理由将我司投标文件判定为无效投标,原因为我司所响应货物名称为"管理控制电脑"的型号为"微型计算机"被判定为不是产品型号,而公示中标人所投货物名称为"专业操作台"的型号为"三联"同样属于未详细标明型号的产品,采购人与评标专家却视而不见,给出不同的裁定,明显采用双重标准区别对待,其目的是什么?
投诉事项2:我司在质疑事项2中已经说明,中标供应商的"开标一览表明细"第一项货物所示,响应货物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制造商品牌下的产品" DH - VCS -TS5200",我司于5月8日在大华官方网址进行查证(网址及相关内容祥看附件一),其投标产品的品牌、产品型号与大华官网公示的品牌型号均完全一致,我司发现该设备的技术参数有一项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要求祥看附件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投品牌型号的产品却是符合招标要求的,此行为应认定为虚假应标。而采购人仅凭厂家出具的参数确认函为由,驳回我司质疑。事实依据:大华作为一家上市企业,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产品的品名、型号和技术参数及其它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权威性。而据我司于5月8日查证公示投标人所投型号为" DH - VCS -TS5200"的产品在官网上均有相关信息,属于常规设备,并非为特殊定制的型号。匪夷所思的是在我方质疑文件寄出后的三四天内,再次在大华官网查询,已无法查到该产品信息(详见附件三),这其中的缘由昭然若知。我司将5月8日官方网址及日期的截图做为附件佐证,证实中标方通过与厂家勾结,作假谋取中标,在官网下架在售产品信息,给予公示中标人出具虚假参数确认函谋取中标,上级监管部门可通过查验该品牌库存商品,就可获知实际的真相。综上所述,我司认为采购人无视我方提交的证据,没有履行职责,没有认真调查取证,仅凭涉嫌厂商提供的参数确认函,驳回我司质疑,此举有失公正,严重损害我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3:在整个评标过程中,曾多次发生令人费解的情况,评标专家于开标当天中午12点30左右与我司法人电话联系,要求我司出具非恶意低价的相关说明。事实上通过成本核算,该项目的成本价仅为65万左右,而我司投标价为人民币1066666元,试问评标专家对于恶意低价的评判标准是什么?为何断定我司投标价为恶意低价,又如何能判定其他投标单位投出的高价为合理高价呢?而在我司提交价格合理承诺函后,评标专家又以未提供管理电脑的具体型号为由判定我司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
被投诉人称:
(1)针对投诉人的问题,采购人于2023年5月17日邀请本项目原评审专家进行协助答疑,评标委员会回复如下,专业操作台为定制产品,没有型号要求,满足相关技术参数即可。同时根据生产厂家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投标人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的要求;经原评审专家一致认定,投诉所投“管理控制电脑”不属于定制产品,只提供品牌不提供具体型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无法核实所投产品的节能证书。
(2)针对投诉人的问题,采购人于2023年5月10日要求招标人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证明材料,根据生产厂家出具的参数确认函,中标人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投诉的事项1,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专业操作台”属于定制产品,采购需求已列出了明确的技术规格要求;另评标委员会指出投诉人所投“管理控制电脑”不属于定制产品,只提供品牌未提供具体型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无法核实所投产品的节能证书,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人投诉的事项2,中标人所投产品的网页截图存在因产品更新、改进等原因未能及时更新的情形,鉴于网站宣传资料具有选择性和延迟性,投诉人以网站信息为事实依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人虚假应标。中标人出示了相关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3反映的事项因提起投诉前没有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宜阳新区管委会或宜春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阳新区财政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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