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r2024sc1004947
预算金额250.57万元
招标联系人曹老师028-86123311
招标代理机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标的名称 乐山市市中区青衣坝村十二组土地及地上构筑物、机器设备整体转让项目
项目编码 GR2024SC1004947 转让底价 250.57 万元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4-12-26
是否联合转让 挂牌截止日期 2025-01-09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转让标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青衣坝村十二组,标的包含土地及地上构筑物、机器设备。土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分别为川(2019)乐山市不动产权第0040983号、川(2019)乐山市不动产权第0041174号,证载面积分别为1523.6㎡、2927.9㎡,证载用途均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均为2053929日止。地上构筑物共计17项,建筑面积为2430.74平方米,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现为闲置状态;机器设备共计61项,详见《构筑物及机器设备清单表》。
标的资产数量
——
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嘉华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00206960517F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区 四川 乐山市  市中区
住所/注册地址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九峰路马鞍山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许毅刚
注册资本 13,229.3471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经营规模 中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00489L
批准单位名称 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固定资产处置审核流程单
批准日期 2024-10-10
批准文号 ZCCZ202400459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250.57 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1.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共计17项,建筑面积为2,430.74平方米,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名称

结构

面积(㎡)

位置

备注

1

化验室

砖混

212.98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2

库房

砖瓦

271.28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3

丙酮库房

砖瓦

31.45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4

日化车间

砖混

131.13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5

降失水剂车间

砖混

173.58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6

门卫室

砖混

34.44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7

锅炉房

砖瓦

24.2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8

减阻剂生产房

钢混

219.41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9

综合楼

砖混

521.7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10

洗澡房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11

车棚

砖瓦简易

159.47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12

办公楼

砖混

490.33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13

宿舍

砖混

59.33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14

水井棚

砖混

3.09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15

锅炉房旁砖瓦棚

砖瓦简易

60.81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16

甲醛罐遮雨棚

彩钢简易

22.72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17

丙酮库房旁砖瓦棚

砖瓦简易

14.82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据产权持有人工作人员介绍,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原系由嘉华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乐山嘉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所有,在乐山嘉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后,乐山嘉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之资产移交给母公司嘉华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嘉华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对移交的资产(即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资产)拥有完整的合法权利。

嘉华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产权声明,承诺该部分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归嘉华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本次评估未考虑未办产权对评估值的影响。

2.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访问等核查程序未获悉,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亦承诺无与评估对象评估范围有关的租赁、担保、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

3.本次评估,产权持有人申报的1项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4-8-1序号10)现场查看时未见实物,据产权持有人现场工作人员介绍,截至评估基准日该房屋建筑物已拆除。

4.本次评估,产权持有人申报的1项构筑物(评估明细表4-8-2序号4)现场查看时未见实物,据产权持有人现场工作人员介绍,截至评估基准日该构筑物已拆除。

5.根据现场查勘及委托人提供的《关于设备及房屋建筑物类资产实体情况的说明》,纳入评估范围内的部分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由于长期闲置,缺乏必要维护保养,致使结构出现不同程度损坏,已被鉴定为危房,不再具有维修利用价值,企业拟对其进行报废拆除,本次不再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且未考虑其相应拆除费用,相关拟报废拆除房屋建(构)筑物明细如下:

房屋建筑物存在以下拟报废拆除资产:

序号

名称

结构

面积(㎡)

位置

备注

1

化验室

砖混

212.98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2

库房

砖瓦

271.28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3

丙酮库房

砖瓦

31.45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4

日化车间

砖混

131.13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5

降失水剂车间

砖混

173.58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6

门卫室

砖混

34.44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7

锅炉房

砖瓦

24.2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8

减阻剂生产房

钢混

219.41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9

综合楼

砖混

521.7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10

车棚

砖瓦简易

159.47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11

宿舍

砖混

59.33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12

水井棚

砖混

3.09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13

锅炉房旁砖瓦棚

砖瓦简易

60.81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14

甲醛罐遮雨棚

彩钢简易

22.72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15

丙酮库房旁砖瓦棚

砖瓦简易

14.82

乐山市市中区原嘉华化工厂区


合计



1940.41



构筑物存在以下拟报废拆除资产:

序号

名称

结构

建成年月

计量单位

面积㎡或体积m³或数量

1

地坪

混凝土

2005/09

1,401.00

2

围墙

砖砌

2005/09

186.45

3

水井

地下水压水井

2005/09

1.00

5

办公楼地坪

混凝土

2005/09

993.00

6.根据现场查勘及委托人提供的《关于设备及房屋建筑物类资产实体情况的说明》,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设备资产由于长期闲置,缺乏必要维护保养,至评估基准日锈蚀严重,已无法继续使用,本次评估对其按照废旧物资进行评估处理。

7.本次纳入评估范围内评估值不含增值税。


其它披露事项

一、土地使用权

1.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并交付,转让标的的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证载面积为准,不影响成交以及成交金额。

2.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转让标的满足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让标的权证办理手续,涉及到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转让方应在不动产产权证书变更登记之日起10工作日内向受让方交接标的资产。

二、地上构筑物

1.地上构筑物共计17项,均为闲置状态,建筑面积为2430.74平方米,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且转让方不配合办理构筑物权证。

2.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在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交易标的的交接。

三、机器设备

1.机器设备共计61项,详见《构筑物及机器设备清单表》。意向受让方须前往标的现场查验标的中机器设备,查验前与标的查看联系人联系,按照其通知的时间前往查验。现场查验完毕后,意向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订《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凭经签署的《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参与报名。确定受让方后,转受双方以《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中《现场勘查资产明细表》进行交接。

2.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在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机器设备的交接。机器设备的交接方式为原地交接,受让方一经进场,所有标的物的安全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四、转让标的完成过户日(含当天)前的水、电、物业等费用由转让方负责结清。

五、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到实地查验转让标的,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结构、权证过户、转让标的接收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六、本次转让价款为含税价,转让方按国家规定向受让方开具相应发票。

七、标的查看联系人:胡老师  联系电话:15281965917。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40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5-01-09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交易合同(样本)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构筑物及机器设备清单表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竞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曹老师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13018204093
项目报名联系人 史老师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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