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重庆钟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15户债权资产包 | ||
项目编号 | 202312002163 | 转让底价 | 见公告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2-1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12-20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渝中区 | 资产类别 | 债权 |
一、转让方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标的简况
标的描述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持有的重庆钟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15户债权资产包 | ||
转让底价(万元) | 见公告 | ||
债务人 | 重庆钟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15名债务人 | 债权本金金额 | 8569.792832 万元 |
累计欠息 | 4098.324386 万元 | 本息合计 | 126681.17218 万元 |
担保情况 | 详见附件标的债权清单 | ||
评估报告文号 | |||
评估基准日 | |||
重要信息披露 | 1、项目具体情况:重庆钟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15户债权资产包项目,截至2023年10月31日, 债权本息合计126,681,172.18元,其中本金余额85,697,928.32元,利息40,983,243.86元(含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另外代垫费用金额为577,713.46元。对于基准日2023年10月30日后资产回收的现金包含在本次转让标的范围内。 2、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存在诸多风险和瑕疵,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合法、有效、可执行、可回收/或时效性等作出任何保证。 3、标的资产前期已由中国东方进行延期付款转让安排,本次处置是对标的资产进行再处置,本次再处置事宜中国东方享有处置权且已取得原买受人书面同意。 4、本项目设置有保留价,受让方最终报价需大于或等于保留价,否则该项目不成交。 5、标的资产项下的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6、债权项下的抵押物可能存在已灭失、与产权证无法一一对应、已出租、损毁、指向不明,或可能存在欠缴各种税费,存在在先查封或抵押给第三人等在先权利,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查封无效,或无法执行等风险。债务人存在其他或有债务且已停止经营;保证人可能存在其他或有债务且已停止经营;质押的股权可能无法变现;债务人或担保人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担保物可能不存在,或存在担保物已灭失且没有代位物或没有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或担保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标的债权的其他风险、瑕疵或缺陷。部分保证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已发生变化,可能存在侵权行为,具体情况不明。 7、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相关执行费用未付、被法院裁决不予执行相关公证文书或调整执行申请等情形,以及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相关权利可能无法变更指受让方名下、前期查封物未续封或再次查封等致使受让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情形。 8、标的资产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9、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由于相关法律及政策限制,导致其能够行使的债权资产数额可能小于本公告中列明的标的资产数额;对该标的资产在债权转让基准日后的利息或罚息等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0、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1、债务企业可能存在职工遗留问题无法解决,债权可能存在破产受偿为零的风险。 12、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影响受让方预期利益的实现。转让方对标的资产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等瑕疵担保责任。受让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标的资产相关的义务人及/或其他相关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资产(含从权利及/或相关权益)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如除斥期间、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等)或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 (c)标的资产附属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合同可能存在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部分过错责任的情形; (d)标的资产附属的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e)标的资产的担保物可能不存在,或存在担保物已灭失且没有代位物或没有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或担保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 (f)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相关的担保合同实际不成立、未生效、无效、可能被撤销,担保物权因应办理抵押、质押登记而未办理等原因未有效设立的情形; (g)标的资产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担保,可能存在在最高额担保未确定或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造成担保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情形; (h)标的资产中主债权、从权利或相关权益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部分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的情形,而凭现有债权证明文件未能发现; (i)涉诉资产可能存在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等情形; (j)资产文件的复印件中部分文件可能存在缺乏相对应的原件,或者资产文件缺失或不完整的情形; (k)前手未就标的资产的转让通知义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义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l)债务人企业存在已停业或难以维系生产经营的情况; (m)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相关执行费用未付、被法院裁决不予执行相关公证文书或调整执行申请等情形,以及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相关权利可能无法变更指受让方名下、前期查封物未续封或再次查封等致使受让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或无法实现变现的情形; (n) 重庆源实康贸易有限公司债权抵押人已破产,债权项下抵押物均已被纳入破产财产范围,另抵押物部分是回迁房,债权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债权项下的部分抵押物建筑主体已坍塌,存在灭失的可能性;重庆钟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债权项下抵押物已通过司法拍卖处置,处置所得款项均已划转至中国东方,不作为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附属部分,本债权项下已无任何抵押物;重庆悦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福尚建材有限公司项下抵押物已经司法拍卖成交,拍卖成交款纳入本次转让范围; (o)债权项下质押的股权存在流通受限等难以变现的可能性; (p)债务人及担保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存在已被他人查封的可能性; (q)标的资产的其他已知或未知的瑕疵或风险。 13、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查阅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及重大事项披露之内容包括《资产转让协议》(格式)中披露风险揭示。 14、标的资产处置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报名并缴纳相应保证金方可进入报价程序,若只有一人报名并完成报价,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将补登公告,补登公告 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买人参加报价才能与保留价进行比较,并确认项目是否成交:如有新的竞买人则重新进入报价程序。意向受让方经过报价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项目保证金相应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项目保证金(如有) 由重庆联交所按规定返还。。 15、协议签署要求及价款支付方式:本次处置仅接受一次性付款。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需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并在资产转让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转让价款。 自转让基准日2023年10月31日至债权交割日期间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法院公告费、司法评估费等一切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由买受人在转让价款外另行支付至中国东方。 16、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中国东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全部保证金(如有),作为对中国东方的补偿金: ①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②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③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④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含仅一家意向受让方报名的情形)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重庆联交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⑥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未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支付剩余价款的。发生上述情形,重庆联交所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款项划至中国东方指定账户。 17、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quae.com/hel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18、此次交易设置项目保证金,由意向受让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的指定账户。项目保证金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缴纳期限为挂牌公告截止日24时,以到账时间为准。最终受让方保证金抵扣交易价款。 19、在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0、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并在对此项目做尽职调查(或到交易所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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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李老师 | 联系电话 | 0871-63662536 |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的债权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东方”)持有的重庆钟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15户债权资产包,截至基准日2023年10月31日, 债权本息合计126,681,172.18元,其中本金余额85,697,928.32元,利息40,983,243.86元(含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另外代垫费用金额为577,713.46元,债权详细情况意向竞买人可按程序向转让方咨询。实际金额、到期时间、担保情况等以合同约定和法律文书为准。对于基准日2023年10月31日后资产回收的现金包含在本次转让标的范围内。前述债权情况仅供参考,具体以转让时实际情况为准。 2、本次债权转让有保留价,受让方最终报价需大于或等于保留价,否则该项目不成交,交易方式详见网络竞价方案(一次报价)。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quae.com/hel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3)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5)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有关政策规定,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查阅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本公告及《资产转让协议》中披露的所有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5、看样及资质审查。有意竞买者请自行多方位了解标的债权情况,中国东方仅提供报价标的部分参考资料,有意竞买人需向中国东方提供身份基础信息、保密承诺函等相关资料。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公告期内接受咨询,已成功交纳保证金并提交客户身份识别登记表(含登记表中涉及的证照复印件)、保密承诺函等相关资料的有意竞买者请向中国东方电话咨询或直接来中国东方现场咨询并约期查看相关文件资料。(看样地点: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红塔东路198号海埂悦府11栋商业楼,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同时提示,竞买者需在缴纳保证金同时将竞买人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人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自然人身份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提供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红塔东路198号海埂悦府11栋商业楼)进行竞买人资质审查。经中国东方审查,不符合竞买人资质的将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本次竞价标的的竞买。 6、标的资产处置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报名并缴纳相应保证金方可进入报价程序,若只有一人报名并完成报价,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将补登公告,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买人参加报价才能与保留价进行比较,并确认项目是否成交;如有新的竞买人则重新进入报价程序。 7、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如未能按照约定签订协议或支付转让价款,竞买保证金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 8、本次所转让债权成交后可能产生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债权关系、债权主体和抵押关系变更税费、债权关系变更通知公告费、受让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等)。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网络竞价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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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需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但下列主体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本次竞价标的: (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竞价标的涉及的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竞价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人员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2)与参与竞价标的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竞价标的涉及的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3)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规定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为不诚实经营、诈骗客户资金等违法经营行为所得,或盗窃、受贿、侵占挪用公司财产、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行为所得;(4)其他依据中国法律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或变相竞买本次竞价标的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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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终止挂牌.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科伊 | 联系电话 | 023-63625592 13696483194 |
附件下载:
保密承诺函
不涉黑不涉恶承诺函
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承诺函_p6p24p
标的债权(资产)清单
资产转让协议(本协议模板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签署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