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清流县灵地镇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改造项目设计(含勘察、预算)
1.本招标项目:清流县灵地镇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改造项目设计(含勘察、预算),已由清农﹝2024﹞41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清流县灵地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招标人为:清流县灵地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单位为:睿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清流县灵地镇;
2.2 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面积为提升改造4000亩,总投资960万元 ;
2.3 产业类型:第二产业。
2.4 服务费:25万元包干(如2025年市级安排指标不足,该项目可延至2026年实施,具体建设面积及总投资重新调整安排,勘察设计费按实际批复投资总额按比例计取)。
2.5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有关设计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和标准。
2.6 服务期限:60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不低于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农业工作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利工程设计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农林行业(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有效的营业执照。
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有效的农业或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的中级工程师(含)以上职称资格; / 业绩(指近 10 年内承担过类似的工程业绩)。
4.确认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5月29日至6月3日17:30分前将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资质证书、拟担任本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及确认函(确认函格式见附件1-1)加盖公章后发送邮箱至66136988@qq.com,逾期视为放弃,且不另行通知。
5.评标办法
根据《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清政办[2021]78号文及其补充通知要求,本招标项目评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招标公告发布3日后, 即2024年6月4日9:00分,由招标单位代表在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第一轮由招标单位代表随机抽取代表投标人的号码,并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在场人员签名);第二轮由招标单位代表公开随机抽取其中3个号码,第1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2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3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在场人员签名)。以上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过程,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参与监督。
招标人当日在“清流县政府门户网站、“清流灵地”微信公众号”公示抽取结果,公示期3日( 6月4日至6月6日);三名中标候选人要在公示期内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递交密封完整的投标承诺文件;对公开抽取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向中标人直接发出中标通知书;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对异议等进行评审并作出决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从相应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或3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在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人和相关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与招标人协商签订合同。
6.投标文件的递交
根据《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清政办[2021]78号文及其补充通知要求,三名中标候选人要在公示期内按要求向招标人递交密封完整的投标承诺文件(一正五副);投标承诺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6月6日17时00 分,提交地点为清流县灵地镇人民政府,逾期视为放弃。承诺文件格式附后。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清流县政府门户网站、“清流灵地”微信公众号”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清流县灵地镇人民政府
地 址:清流县灵地镇群英街237号
联系人:郑先生 电话:18459872155
招标代理机构:睿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清流县龙津镇北大路219-31号
联系人:黄先生 电话:13255093133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名称:清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清流县长兴北路536号景洪世纪广场二楼
联系电话:0598-5322079
附件:确认函(格式)
确 认 函
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看到你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招标公告,并确认__________(参加/不参加)投标。
特此确认。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