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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楚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175万吨磷石膏净化无害化处理项目工程监理项目比选文件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4/05/3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湖北宜化楚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175万吨磷石膏净化无害化处理项目工程监理项目比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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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楚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175万吨/年磷石膏净化无害化处理项目工程监理
比选文件
比选编号:cxst-zh-hg-20240530-01
采购人: 湖北宜化楚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 15872657702
1 比选须知
1.1比选文件获取: http://zb.hbyihua.cn/invitelist.aspx 下载。
1.2比选文件发放时间: 2024年 5 月30日14时 00分。
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4 年 6 月 6 日 9 时00 分。
比选评审时间: 2024 年6 月 6 日 9 时00 分。
比选有效期 60 日历天,从响应文件投递截止至成交签订合同为止的合理时间。
1.3供应商可选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响应,逾期或错误送达的响应文件无效未留畅通有效的联系人及相应手机号等联系方式导致联系不畅的响应文件无效。响应文件内容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响应无效。
1.3.1采用电子邮件响应的,供应商应在邮件内明确有效联系人及畅通的手机号联系方式,并应将响应文件加密发送至采购人指定邮箱 / ,未加密或比选评审开始后20分钟内未提供有效密码的响应文件无效。电子邮件不分正副本,多次发送的,以最后一次发送的为准。
1.3.2采用邮寄或现场递交响应的,响应文件应采用胶装方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 壹 份、副本 贰 份及电子文件盖章扫描件(U盘) 1 份密封递交到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化工园区(宜都市枝城镇阳合岭村)楚星公司搬迁升级项目指挥部(楚星公司8号门15090953363),未密封的响应文件无效。不论供应商成交与否,响应文件均不退回。评审中,响应文件正本、副本或电子文件存在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1.4比选保证金9000元。交款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开户名称:湖北宜化楚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
开户行账号:42250133210100001605
以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的,供应商应通过其银行基本账户汇出。比选响应文件中附比选保证金缴纳凭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
(2)供应商响应文件弄虚作假;
(3)除不可抗力或比选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4)供应商存在串通响应或视为串通响应的情况。
1.5现场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或参加比选评审会的供应商,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实际参加比选代表与法人授权书中代表不一致的,采购人有权取消该供应商的比选资格。不需到现场参加比选评审的供应商,请保持通讯畅通,否则采购人有权否决该供应商响应文件。
1.6澄清、修改、异议
1.6.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内容为准。
1.6.2采购人进行的相关澄清修改均在发布本比选文件的网站上予以公告,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查收,因未及时获知而导致的任何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6.3供应商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交。
1.7供应商应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应使用简体中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1.8供应商需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次比选活动有关的费用。
1.9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信息后,30天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9.1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性质恶劣的在6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公司任何招采活动或纳入本公司黑名单。
1.9.2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合同转包,且仅可分包本比选文件认可的分包情形,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违约、赔偿及法律责任。
1.9.3后续合同执行,如果发现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比选文件、合同文件不一致的,采购人有权决定具体按照响应文件或比选文件或合同文件执行。成交供应商对此不予认可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偿。
2 比选范围
2.1本比选项目属于:
工艺技术类 勘察类 设计类 监理类 供货类(含安装 指导安装)
施工类 总包类(设计+施工 设计+采购+施工) 其他
2.2比选范围:湖北宜化楚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175万吨/年磷石膏净化无害化处理项目工程监理。
详见综合商务要求、技术要求、合同条款。
3 资格条件
3.1通用资格条件
3.1.1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1.2供应商未被列入采购人黑名单。
3.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比选活动。允许联合体前提下,共同组成联合体参加的除外。(提供书面承诺)
3.1.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2专用资格条件
3.2.1 投标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且不得以分公司名义进行投标,投标文件的单位盖章必须使用其法人公章,分公司盖章无效。(提供证书有效扫描件)。
3.2.2 本项目应具备的行政许可资质:
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工程监理化工石油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甲级和工程监理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资质。(以上资质需提供资质证书有效扫描件)。
3.2.3主要人员要求:
拟派驻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含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人数不少于5人配备(其中: 项目总监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1 人,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1 人,监理员不少于2人)。在符合前述驻场人数及配备要求的前提下,监理人可根据现场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安排。
人员要求如下:(上传相关证书有效扫描件;若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应由企业法人注册地的颁证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文件或证明,并能如实反映上述考核内容)
(1)项目总监:应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证书上记载的工作单位为该投标单位,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或机电安装工程,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执业满3年(以证书发放时间为准)。
(2)专业监理工程师 :应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 《监理工程师培训教育证书》(指石化监理工程师证书、化工行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等证书)。
(3)安全监理工程师:应由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监理工程师培训教育证书》或 《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 》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担任。安全监理工程师应为专职,不可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4)人员社保: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料员应提供投标人2024年2月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的有效扫描件,且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所记载的单位必须是该响应单位。
3.2.4业绩要求:
投标人近三年(从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或业主方开具的完工证明文件)时间为准)以来具有已完成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80万元的化工工程监理业绩。(须提供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如有)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或业主方开具的完工证明文件)有效扫描件,且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评委将不予采信)
3.2.5投标人必须为“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登记单位。(在电子投标文件中上传能证明本企业是省一体化平台登记单位的截图)开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对所有投标人省一体化平台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做好记录,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3.2.6财务状况:提供清晰的近三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有效扫描件。
3.2.7(供货适用)是否允许不具备本项目制造能力的代理商参加:不允许 允许
允许代理的要求: / 。
3.2.8是否允许采用联合体:不允许 允许:
允许联合体参加的要求: /
3.3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
4 综合商务要求
4.1是否组织现场踏勘:不组织 □组织
4.2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 允许分包范围: / 。
4.3样品提供的规定: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提交的时间及地点: / 。
4.4履约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超期免费服务期2个月。
4.5履约保证金: / 。
4.6付款方式: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每月支付 | 次月15日前 | 合同总价÷13*85%扣减当月违约金及赔偿金后支付 |
竣工支付 | 竣工验收合格且监理竣工资料经审核后移交档案馆及委托人 | 支付至应付总价的90% |
结算支付 | 办理结算后 | 开具全额发票后支付至应付总价的 98.5% |
最后付款 | 工程保修期满 | 支付至应付总价的100% |
4.7本比选项目严禁转包。
5 报价要求
5.1本项目最高限价:96万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响应无效。
5.2合同计价方式:固定单价 可调单价 ☑固定总价 □可调总价
固定总价加费率
可调单价调整方式: / 。
可调总价调整方式: / 。
5.3税率: 6%增值税 。
5.4票制: 一票制 。
5.5标的物交付方式:过程中每月提交监理月报及周报;项目完工后提交监理竣工资料 。
5.6报价口径:严格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报价,总价与分项价合计应一致。
6 技术要求
6.1项目概况
6.1.1项目名称及编号:湖北宜化楚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175万吨/年磷石膏净化无害化处理项目2401-420581-04-02-585302。
6.1.2 建设规模:项目占地面积约1.943公顷,主要建设年产 175 万吨磷石膏净化无害化装置及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
6.1.3 投资规模:总投资估算约3亿元,其中,建安工程约1.0亿元。
6.1.4建设周期:13个月。
6.2监理范围包括:
6.2.1 监理范围包括:所有工程监理工作,并“对本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履行建设工程管理法定职责”完成从工程施工准备、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分部试运、整体调试、通过168小时试运行、考核期、竣工验收、工程创优(如有)等阶段的全过程服务,并对监理范围内整个工程项目的整体进度、质量负责统筹、协调,还包括参加委托人按照政府规定组织开展的工作 。
6.2.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本标段范围内的所有土建、安装(含防腐保温)、电仪、调试、开车等工程的监理服务(包括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职责);(2)甲供、乙供材料及设备数量、质量审核;(3)审核施工单位已完工程数量(月报、工程签证)、工程进度款支付;(4)密切配合委托人做好甲供材料(设备)的供货计划、跟踪检查验收等工作,做好对各供货商合同履约情况的评审和对各施工单位甲供材料管理的考评工作;(5)负责审签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后交付委托人,确保与实际工程相符;(6)负责工程监理文件的整理和归档,经委托人认可后移交委托人;(7)监理阶段所有提交委托人的文件除书面正式资料外,还必须同时以电子版本送交委托人工作;(8)负责现场安全环保、消防施工监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告给委托人;(9)所有图纸、方案、变更、报告的评审;(10)按照委托人要求做好工程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全过程工程信息化服务及委托人给出的移交要求予以响应和配合、试运行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整理相关数据信息、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监理类文件电子档等。(11)监理人员进行夜间值班值守,确保夜间施工作业的安全质量受监受控。(12)负责审核承包单位的工程进度,按承包合同约定标准对已完工程进行审核,为业主控制造价和拨付工程进度款提供依据。对变更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报委托人确认。参加现场项目的验收及已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参加现场变更签证及工程量的计量、审查工作,严格把关,做好各项索赔审核工作。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量进行数量监控,未经委托人核实确认的工作量不予签证计量。
6.3最高限价:最高限价96万元。
供应商不认可委托人的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
7 主要合同条款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项目名称:湖北宜化楚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175万吨/年磷石膏净化无害化处理项目
委 托 人:湖北宜化楚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监 理 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湖北宜化楚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湖北宜化楚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175万吨/年磷石膏净化无害化处理项目;
工程地点: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化工园区;
3. 工程规模:175万吨/年磷石膏净化无害化处理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投资估算总额约3亿元(其中建安工程投资约1.0亿)。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五、签约酬金
监理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含6%增值税,不含税金额: ,税金: 。
包括:人工费、企业管理费、办公费、利润、税金、以及在完成 本项目监理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本工程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已包含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中,不再另行支付 。
相关服务酬金: /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六、期限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开始时间以委托人书面通知时间为准,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超期免费服务期2个月)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月 /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月 /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月 /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月 /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宜都市枝城镇 。
3. 本合同一式 壹拾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 捌 份,监理人执 肆 份。
合同双方 | 委 托 人 | 监 理 人 |
湖北宜化楚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81MAD29G6K78 | |
住所 | 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化工园区 | |
邮政编码 | 443311 | |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 | (签字) | (签字)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 | |
帐号 | 42250133210100001605 | |
电话号码 | 0717—4667979 | |
传真号码 | / | |
电子邮箱 | cxbqxm@hbyihua.cn |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合同谈判纪要;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答疑纪要);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承包人投标文件;双方加盖公章确认的来往函件、会议纪要等其它合同文件。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本项目所有工程监理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膜处理工段、无害化处理工段、压滤工段、渣浆输送管线、回水管道及备用管道、成品仓库及转运站、空压站、消防水站、循环水站、配电室、罐区、厂区管架、给排水,本装置至楚星公司100万吨/年磷石膏水洗净化及无害化装置渣浆输送管道、相关配套辅助设备设施及地基处理、10KV供电线路、7#路与9#路交叉处的往储源渣场总泵站的管道工程中管墩、管架、管廊的土建施工,全厂绿化工程等。并对本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履行建设工程管理法定职责,完成从建安工程施工准备、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分部试运、整体调试、通过168小时试运行、考核期、竣工验收、工程创优(如有)等阶段的全过程服务,并对监理范围内整个工程项目的整体进度、质量负责统筹、协调,还包括参加委托人按照政府规定组织开展的工作 。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本标段范围内的所有土建、安装(含防腐保温)、电仪、调试、开车等工程的监理服务(包括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职责);(2)甲供、乙供材料及设备数量、质量审核;(3)审核施工单位已完工程数量(月报、工程签证)、工程进度款支付;(4)密切配合委托人做好甲供材料(设备)的供货计划、跟踪检查验收等工作,做好对各供货商合同履约情况的评审和对各施工单位甲供材料管理的考评工作;(5)负责审签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后交付委托人,确保与实际工程相符;(6)负责工程监理文件的整理和归档,经委托人认可后移交委托人;(7)监理阶段所有提交委托人的文件除书面正式资料外,还必须同时以电子版本送交委托人工作;(8)负责现场安全环保、消防施工监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告给委托人;(9)所有图纸、方案、变更、报告的评审;(10)按照委托人要求做好工程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全过程工程信息化服务及委托人给出的移交要求予以响应和配合、试运行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整理相关数据信息、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监理类文件电子档等。(11)监理人员进行夜间值班值守,确保夜间施工作业的安全质量受监受控。(12)负责审核承包单位的工程进度,按承包合同约定标准对已完工程进行审核,为业主控制造价和拨付工程进度款提供依据。对变更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报委托人确认。参加现场项目的验收及已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参加现场变更签证及工程量的计量、审查工作,严格把关,做好各项索赔审核工作。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量进行数量监控,未经委托人核实确认的工作量不予签证计量。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它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需得到委托人书面同意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控制,对合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考核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审核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进度款。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监理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需得到委托人书面同意。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安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7天提供;监理月报表及专项报告在每月28号前提供;监理例会会议记录在例会结束后2日内提供。本工程监理文件的编制类别、要求、内容等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资料提交份数4份。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0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现场交还,移交时列明清单,双方应派员到场验收并签收验收文件。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建安工程费
因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工程造成实际损失的,除按上述标准赔偿委托人所受损失外,还应当承担实际损失30%的违约金。但总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监理服务酬金。
工程监理人员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擅离职守的,监理人按照项目总监3000元/天,专业监理工程师2000元/天,监理员1000元/天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监理人员休假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合理安排,总监理工程师、总代、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休假必须提前7天向委托人代表提出申请,经委托人代表批复后方可休假。否则监理人应按更换或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监理人申请更换工程监理人员,必须提前14日征得委托人代表的书面同意,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执业资格和工作能力的人员。否则监理人应按更换或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监理人拟派本项目的监理机构人员应满足工程现场需要,且平均人数不少于5人。监理平均人数的计算和违约责任:监理人员每天在委托人指定地点打考勤,且每人月度考勤出勤不得低于当月日历天数的80%,项目完工后折算出累计平均人数低于3人的,监理人按照1000元/人*天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不按照委托人要求撤换监理人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监理人不予更换,或者更换后的工程监理人员仍然不能让委托人或其代表满意的,委托人在书面通知监理人后,有权另行聘请工作人员,监理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
因监理人相关人员责任导致自身或其他人员受到事故伤害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 ,汇率为: / 。
支付方式: 现汇支付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万元) |
每月支付 | 次月15日前 | 合同总价÷13*85%扣减当月违约金及赔偿金后支付 | |
竣工支付 | 竣工验收合格且监理竣工资料经审核后移交档案馆及委托人 | 支付至应付总价的90% | |
结算支付 | 办理结算后 | 开具全额发票后支付至应付总价的 98.5% | |
最后付款 | 工程保修期满 | 支付至应付总价的100% |
委托人支付监理人工程款时,监理人必须提供正式有效的相应金额发 票(6%增值税专票),若监理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同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增值税 6%(合同约定税率)和企业所得税 25%的税金损失及罚款等实际损失,以上赔偿款从监理人结算款中据实扣除,不足部分向监理人追偿。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2、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的,2个月内的监理服务,委托人不予调整监理服务报酬,超过2个月的,经双方协商按工程建设需要,由委托人书面审批确定需驻现场监理人数并做好考勤记录,按现场监理人员每人每月壹万伍仟元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报酬。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或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监理工作酬金均不作调整。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建设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8.6执行。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8.6执行。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8.6执行。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归委托人所有 。
9. 补充条款
9.1监理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9.2监理人必须统一着装,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9.3本合同第四部分《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9.4施工现场由于监理人对现场问题协调不力,造成工程不能按统筹计划或月度计划完成,对监理人进行违约扣款2000元/次。
9.5承包商一般施工方案报送3天内,重大方案报送7天内监理人必须审查完成,否则对监理人进行扣款2000元/次,监理人对方案把关不严,造成现场无法实施或返工,对监理人进行扣款2000元/次。
9.6本工程原则上不允许监理人更换项目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若发生监理人擅自更换(因离职、重病除外)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若项目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因离职、重病住院不能到岗的,经委托人批准,可安排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的对应人员到岗。因离职更换总监的应承担10万元/人的违约金,其他人员离职参照以上程序执行,承担5000元/人的违约金。
9.7由委托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每周工地例会,项目总监必须出席(经委托人批准除外),每缺席一次按2000元/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委托人将作好记录。
9.8若项目总监或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提出撤换。监理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委托人不予接受,则监理人必须在10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得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素质,并扣款5000元/人,委托人将作好记录。
9.9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力度,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违章、违规、违反合同约定的现象及质量问题,委托人发现问题告知监理人,而监理人未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二次重复出现相同问题时,监理人按5000元/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9.10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执行,否则委托人视其设备未到位情况进行2万元/次扣款。
9.11监理人必须确保在所有单项工程的施工作业面上凡有施工行为时,现场监理必须全时段在场,且随时保证能在15分钟内到达委托人指定的施工现场。否则,监理人同意每次向委托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
9.12保修期间责任: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监理人应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24小时以内派人到现场进行监理(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到达抢修现场),否则委托人可以委托他人监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9.13合同中所有涉及监理人需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款、费用等,委托人均可在待支付给监理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监理人补充支付。
9.14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监理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9.15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9.16监理办公用品由监理人自理。
9.17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监理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人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监理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9.18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附件
以下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件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件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附件C:廉洁建设协议书
附件D:项目监理部人员配置表
附录E: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附录F: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
附录G: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附件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
A-2 设计阶段: / 。
A-3 保修阶段: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附件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工程技术人员 | / | / |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 / | / |
3. 其他人员 | / | / | /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办公用房 | / | 满足监理人项目期间办公需要,由委托人酌情安排 | 监理进场时 |
2. 生活用房 | / | 不提供 | / |
3. 试验用房 | / | 不提供 | / |
4. 样品用房 | / | 不提供 |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不提供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 |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工程立项文件 | 1份 | 监理进场时间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1份 | 监理进场时间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1份 | 监理进场时间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1份 | 监理进场时间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1份 | 监理进场时间 | |
6. 其他文件 | 1份 | 监理进场时间 |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通讯设备 | / | 通讯网络(指办公网络) | 监理进场时间 |
2. 办公设备 | / | 满足监理人项目期间办公需要,(指办公桌椅、空调、档案柜) | 监理进场时间 |
3. 交通工具 | / | 不提供 |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 不提供 | / |
附件C:廉洁建设协议书
廉洁建设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湖北宜化楚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监理人(乙方):
工程项目名称:175万吨/年磷石膏净化无害化处理项目工程监理
签约合同总额: 万元
为加强工程项目廉政建设,强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确保工程建设优质、高效、廉洁,依据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 双方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三)加强对本方人员的廉政监督,建立健全廉政工作机制,严肃查处本方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各方均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告知、廉政教育以及诚实守信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五)发现其他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自觉抵制,或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责任
(一)甲方人员不得接受或索要乙方提供的回扣、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土特产、好处费和感谢费等财物。
(二)甲方人员不得在乙方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甲方人员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四)不要求或接受参建单位为本人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就业、出国(境)等方面提供方便,不与参建单位发生个人借贷、投资入股等经济行为。
(五)甲方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推荐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六)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强行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
(七)自觉接受乙方的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对乙方及其人员的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 乙方责任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甲方人员赠送回扣、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土特产、好处费和感谢费等财物。
(二)不得以洽谈业务等为借口,邀请甲方人员外出考察旅游、或进入健身、消费娱乐场所等。
(三)不得为甲方及其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支付的费用,或为甲方及其人员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
(四)不得擅自与甲方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更、工程验收以及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
(五)自觉接受甲方监督。
第四条 甲方纪检监察部门责任
(一)对工程指挥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决策失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
(二)负责对工程指挥部各级从业人员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依法依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再监督;
(三)对工程指挥部各级从业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划分责任、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 违约责任
违反本责任书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给予当事人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并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协议书作为工程合同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协议书比合同份数增加两份(甲方纪检监察部门、甲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纪检监察:(盖章)
纪检监察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D:项目监理部人员配置表
监理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 建立以项目总监为首的现 场管理机构。项目总监及现场管理主要监理人员如下:
(1)项目总监:
职 称: 联系电话:
(2)拟派驻本工程主要监理人员名单(派驻本工程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
序 号 | 拟担任监理岗位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与 专业 | 职称 | 工作 年限 | 监理工作年限 | 监理资格 | |
证书名称 | 编号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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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9 | ||||||||||
10 |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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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
14 | ||||||||||
15 | ||||||||||
16 | ||||||||||
1、以上是对监理人员配置数量及素质的基本要求,岗位间不可兼任,监理单位可以根据本项目的工作内容及自身的情况酌情增补人员数量,以确保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现监理人员素质、数量满足不了现场要求,需无条件更换、增补相应人员,相应费用不予以调整。
2、本表要求的各类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含临时证)并须持证上岗。
3、涉及某一施工阶段施工作业时,必须满足该阶段和专业的最低人员配置要求。
附录E: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 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 ||
监理单位 | |||
授权书编号 |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 ||
执业资格名称及编号 |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已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保证在岗履职,不违反规定同时在多个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不转让监理业务,不承担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 人以本人参与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2、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负责建立项目质量监理体系,按规定要求和实际需要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制和质量 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对施工项目经理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3、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审图专用章的工程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监理,并对施工所使用图纸进行核查;对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和督促执行;对施工单位施工技术质量交底 和样板引路制度的督促落实。组织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方案,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方案进行审批。对项目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方案和相关防控措施组织审查并督促落实和检查验收。
4、组织对施工单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场检验验收及相关台账(含不合格品处理台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未申报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不允许使用;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及 相关台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取样送检进行见证。
5、组织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组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签署虚假文件。
6、对桩基、高边坡、深基坑、结构首层及顶层、结构转化层、高大模板支设、大型混凝土浇筑、防水施工等关键环节或关键部位组织监理人员重点检查和旁站;组织对施工单位自检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抽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主体分部工程和竣工验收前组织对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和分户验 收进行检查评估。
7、定期组织质量隐患排查,建立质量隐患整改台帐,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质量隐患。
8、对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包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责任主体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机构。
9、督促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审查保修书中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0、因其他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因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等质量后果及其他法律后果,无论本人身在何处、身居何职 或是否退休,本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一份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保存于各自责任主体单位备查。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并加盖执业章):
附录F: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
序号 | 设备或仪器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备注 |
附录G:安全管理协议书
发包人:湖北宜化楚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监理人:
为切实加强监理人在完成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任务或物资购销中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保双方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精神,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安全协议书。
一、双方共同职责与义务
1、发包人、监理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履行各自法定的职责与义务。
2、发包人、监理人应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主要工作内容、施工作业范围、工作目标要求等,严禁私自变更作业内容和作业范围等。
3、发包人、监理人应明确各自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工作联系人等,并互相告知姓名、电话。
4、发包人、监理人应共同创建满足安全工作要求的工作机制与平台,消除直接影响到安全工作的问题与障碍。
5、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并组织应急处置和救援。
二、发包人职责与义务
1、发包人应向监理人明确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告知监理人。
2、发包人应向监理人交出符合安全施工作业要求的工艺、设备、场地等基本交出条件,经协商一致后发包人向监理人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电、汽等施工基本条件。
3、发包人应对监理人的施工作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有权对监理人的违章行为按照本协议进行纠正和扣款,包括监理人按约定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停工学习,监理人涉及违反“零容忍”条款10次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以通知送达监理人之日即生效。
三、监理人职责与义务
1、监理人必须是具有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的单位,其相关资质必须符合发包人工作内容的法定要求,并对其提供给发包人的相关证照材料(或复印件)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2、监理人施工过程中严禁私自变更作业范围、作业内容、作业人员等,并保证其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劳动保护及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到位,且无未成年工、吸毒人员及职业禁忌症等人员,施工中涉及特殊工种(如电工、焊工、起重工等)作业性质的,必须由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持证人员作业。
3、监理人施工过程中需要发包人提供水、电、汽等配合的,监理人只能在发包人指定地点、时段和负荷使用水、电、汽源,监理人自行负责水、电、汽源后续连通管线等配套设施并负责其安全管理。
4、监理人是施工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应履行好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做好隐患排查、安全培训等基础管理工作,保证其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基本素质。
5、监理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和发包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令和要求。
6、监理人在发包人建设项目现场作业过程中涉及动火、高处、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危险作业的,必须按照发包人制度规定办理相关安全作业许可证,经审批通过,落实好相应措施并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后方可作业。
7、监理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及异情,均应向发包人如实报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的,还应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8、监理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发包人《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十个必须”》规定(附录6-1),因监理人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制度要求和本协议而受到处罚或扣款以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直接从工程款或质保金中直接扣除。
9、监理人每天自查施工现场隐患,监理单位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于每周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隐患,应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四、监理人在发包人现场违反协议的,按《建设项目违章扣款标准》(附录6-2)执行。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直至监理人完成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任务并全部人员、施工装备撤出发包人现场为止。
发包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录1-1:
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十个必须”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工器具(含车辆)必须完好,经专业人员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3.登高(含临边)作业必须具备悬挂安全带的条件,且必须使用五点式双钩安全带。活动脚手架必须使用斜撑固定。
4.施工现场孔洞必须封堵,临边必须有完好护栏。
5.用电必须执行一机一闸一保护,设备可靠接地,线路架空。
6.危大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双人监护,且监护人员不得随意离开。
7.隐患必须当事故对待,现场巡查、例行检查发现隐患一律立即组织整改,保证隐患整改合格才能进场施工。
8.每周对施工现场进行专业检查,每月对承包商进行专项检查和审核,并在工程(监理)例会上通报不合格情况、督办整改。
9.吊装设备、管件必须使用牵引绳,吊臂半径范围内严禁站人。
10.必须严格禁止上下交叉作业。涉及到高空抛物的作业必须拉好警戒线,安排专人监护。
附录1-2:
建设项目违章扣款标准 | |||
序号 | 类别 | 违章行为 | 扣款标准(元/人、次) |
1 | 零容忍 | 酒后进入现场作业的 | 10000 |
2 | 吊装作业时吊装物下有人的 | 10000 | |
3 | 2米以上高空不系安全带,临边作业不系安全带 | 10000 | |
4 | 需办理特殊作业票证而未办理的 | 10000 | |
5 |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 10000 | |
6 | 在禁烟区域吸烟的 | 10000 | |
7 | 不服从管理、打架斗殴的 | 10000 | |
8 | 特种作业不持证上岗的 | 10000 | |
9 |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要求先取样分析或作假样、写假数据的 | 10000 | |
10 | 涉及危险废物违法处理的(由承包人清退当事人并移交生态环境部门及公安机关) | 10000 | |
若发生零容忍类别行为,由承包人清退相关人员并对承包人进行相应扣款。 | |||
11 | 动火作业 | 气瓶漏气,氧割人走未熄火,气瓶总阀未关 | 200 |
12 | 氧乙炔瓶压力表坏 | 200 | |
13 | 作业结束后现场工具未回收,未三清的 | 200 | |
14 | 吊装作业回转区域内有气瓶的 | 500 | |
15 | 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具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 | 500 | |
16 | 用氧气进行人体吹凉或相互嬉闹。 | 1000 | |
17 | 乙炔气瓶未竖直、固定。 | 200 | |
18 | 氧气气瓶、乙炔气瓶以及动火点之间的安全距离分别不足5、10米。现场环境受限,要采取防护措施 | 200 | |
19 | 乙炔气瓶在使用时未装设防回火阀。 | 200 | |
20 | 动火区域10米范围内或下方的易燃(油脂类物品)易爆物品没有清理或进行有效遮挡防护。 | 200 | |
21 | 高处作业 | 上下垂直交叉作业不采取安全隔离防护措施。 | 500 |
22 | 2米以上高空未使用五点双沟安全带,或者栓挂不规范,或者将五点改为三点的,双钩改单钩的 | 500 | |
23 | 从高处往下直接抛掷物品,未设置警戒区域,无专人监护的 | 1000 | |
24 | 车辆管理 | 车辆作业无相关证件 | 500 |
25 | 车辆碾压气管 | 200 | |
26 | 车辆卸气瓶未垫胶皮 | 200 | |
27 | 车辆作业半径内有人 | 200 | |
28 | 车辆作业半径内有气瓶 | 200 | |
29 | 三轮车、铲车、挖机车等非载人车辆违规载人 | 200 | |
30 | 离开车辆未熄火,未关车门 | 200 | |
31 | 车辆发生碰撞、侧翻等事故,损坏设备设施,照价赔偿,并扣款。 | 1000 | |
32 | 车辆安全附件不完好,带病运行,包括喇叭、报警灯、后视镜、转向灯、刹车、安全带等。 | 200 | |
33 | 非施工作业车/服务车进入施工区域或其他禁入区,或者服务车辆进入施工区未提前报备 | 500 | |
34 | 自卸车车厢未落顶先行 | 200 | |
35 | 装车作业时司机离开驾驶室 | 200 | |
36 | 用电安全 | 擅自私拉乱接临时线,或非电工私自拆接线,不按规定使用电器,割断电缆的 | 500 |
37 | 电动施工工具未有效断电、停机进行维修或更换钻头、锯片等 | 500 | |
38 | 未有效接地 | 200 | |
39 | 施工电缆敷设走向、埋设深度不规范、标识不清楚 | 200 | |
40 | 临时电源线、电缆线过路不采取保护措施 | 200 | |
41 | 施工现场未使用防水卡扣插头的,电线直接插入插座,无插头,使用普通接线插座的 | 200 | |
42 | 移动机械、电动工具使用花线、塑料线 | 200 | |
43 | 现场使用裸露焊机,电焊机壳残缺不全,或电焊机二次线用钢筋、铁管等代替 | 200 | |
44 | 使用固定式、移动式电动工具及设施应装设漏电保护器未按要求装设的 | 500 | |
45 | 未按规定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 | 200 | |
46 | 临时电源线路未检查,绝缘层破损 | 200 | |
47 | 临时用电架设不规范,架设高度不足2.5米或电缆架设在脚手架上 | 200 | |
48 | 移动临时用电设备安全附件不完好、未有效接地 | 200 | |
49 | 无关人员私自动用电仪设备 | 500 | |
50 | 私自停送电,导致设备误停,误启动 | 500 | |
51 | 电工作业不穿绝缘鞋 | 200 | |
52 | 设备设施 | 设备、工具的传动、旋转危险部位无安全防护装置或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规定 | 200 |
53 | 设备损坏不报修,带病运行。 | 500 | |
54 | 设备进场未经报备验收就直接使用的 | 200 | |
55 | 吊装作业管理 | 在吊车作业无关人员进入警戒线内。 | 500 |
56 | 吊装工器具存在缺陷,不完好 | 500 | |
57 | 吊装区域未设置警戒线。 | 500 | |
58 | 吊车未垫枕木。 | 500 | |
59 | 吊装作业时,信号指挥不明进行吊装 | 500 | |
60 | 吊装作业时,斜牵斜挂物体的 | 500 | |
61 | 吊装作业超负荷吊装的 | 500 | |
62 | 吊装作业时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 | 500 | |
63 | 吊物上有人、吊装作业半径内有人的,手扶吊物、无牵引绳的 | 500 | |
64 | 对埋在地下物进行吊装作业的 | 1000 | |
65 | 吊车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进行吊装作业 | 500 | |
66 | 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进行吊装作业 | 500 | |
67 | 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 | 500 | |
68 | 六级以上强风进行吊装作业 | 500 | |
69 | 受限空间 | 利旧设备内作业没有清洗、置换 | 500 |
70 |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未断电挂牌 | 500 | |
71 | 在受限空间内施工违反操作规程,不设监护人,无通风措施 | 500 | |
72 | 受限空间内部存在垮塌、淹溺风险没有采取措施,交叉作业 | 500 | |
73 | 金属容器内施工,使用乙炔焊具代替照明,或在密闭的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和气焊工作 | 500 | |
74 | 受限空间照明未使用安全电压 | 500 | |
75 | 易挥易燃有毒物料没有采取持续通风(易燃易爆场所需使用防爆电器) | 500 | |
76 | 受限空间作业现场无抢救后备措施,设备出入口不通畅 | 500 | |
77 | 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氧气管、燃气管、割刀以及二氧化碳气管、机头等物品未随作业人员带出受限空间 | 500 | |
78 | 工具房或者活动板房内存放油漆、油桶或者稀释剂 | 500 | |
79 | 易燃易爆物品要专库存放,不符合相关要求 | 500 | |
80 | 脚手架 | 脚手架搭设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 500 |
81 | 拆除脚手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 500 | |
82 | 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程要求;搭设脚手架使用弯、变形损坏的架管、架板;用油桶、砖垛搭设临时脚手架; | 500 | |
83 | 搭设、拆除脚手架未设监护人,随意穿越警戒线的 | 1000 | |
84 | 不按规定路线上下,随意攀爬脚手架 | 200 | |
85 | 脚手架、操作层无栏杆,脚手架操作层外侧立网、水平网未按要求敷设 | 200 | |
86 | 未经批准私自拆卸、更改脚手架; | 500 | |
87 | 移动脚手架或梯子时上面有人 | 200 | |
88 | 脚手架跳板应满铺而未满铺,有空隙和探头板、未绑扎 | 200 | |
89 | 二层以上移动式脚手架未使用斜撑 | 200 | |
90 | 环保 | 不洒水造成扬尘高度超过2米 | 200 |
91 | 不按照发包人要求将危废转移至指定位置的 | 1000 | |
92 | 垃圾、废弃物不运送到指定地点 | 1000 | |
93 | 现场乱倒混凝土、洗车水;施工结束后未三清;责任区内脏、乱、差,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不及时清理;施工道路未保持清洁、未定期洒水、扬尘大;施工现场排水沟不畅通,发生堵塞 | 200-500 | |
94 | 其它 | 作业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面罩、反光服等 | 200 |
95 | 擅自动用生产岗位设施,如:机泵、行车、叉车、铲车等。 | 500 | |
96 | 擅自拆除安全设施 | 200 | |
97 | 擅自变更施工方案 | 1000 | |
98 | 在施工区域内睡觉 | 500 | |
99 | 未开展作业前安全交底教育,或者参加交底教育人员与实际作业人员不符 | 200-500 | |
100 | 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变更未提前告知 | 200-500 | |
101 | 存在其它未列举出的典型违章以及不履职的问题 | 200-5000 | |
以上列举的违章及其扣款金额,若同类违章行为重复发生,可视情况加重扣款。 |
8 偏离
8.1本项目是否允许偏离:不允许 允许
允许偏离的条款范围及幅度: / 。
9 比选评审办法
9.1初步评审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形式 评审 | 响应文件 | 纸版投递符合密封要求;电子投递应加密,提供密码后能正常打开及打印。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名称、印章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类似业绩一致。 | |
授权代理 | 委托代理人须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比选响应文件要求。 | |
联合体(如有)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分工。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报价,提供多个报价的,响应无效。 | |
响应方案 | 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不接受备选方案。 | |
多标段报价 | 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 |
资格 评审 | 通用资格条件 | 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
专用资格条件 | 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 |
响应性 评审 | 响应范围 | 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
履约期限 | 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 |
比选有效期 | 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 |
比选保证金 | 已按比选文件要求提交比选保证金。 | |
响应报价 | 报价或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报价未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如有)。 | |
商务技术要求 | 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 |
权利义务 | 响应文件中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没有对采购人的权利和供应商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的内容。 |
9.2详细评审
2.2.1 | 分值构成(总分/分) | 技术评审:30分 综合评审:25分 经济评审:45分 其他评审:/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评分标准 |
2.2.2 (1) | 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 0~30分 | 监理机构设置(3.00分) | 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2.1-3分;机构设置较合理,职责分工较明确:1.1-2.0分;机构设置较合理,职责分工较明确,但部分细节待完善:0-1.0分。 |
安全环保控制措施(5.00分) | 管理目标明确,危害因素识别全面,控制措施科学、可行、针对性强,关键施工作业环节有专项控制措施。根据响应方案,按三档评分,优秀:3.1-5.0分;良好:1.1-3.0分,一般:0-1.0分。 | ||
投资控制(2.00分) | 投资控制有总目标,对各分解目标提出相应的控制点,控制措施全面细致。根据响应方案,按三档评分,优秀:1.4-2.0分;良好:0.6-1.3分,一般:0-0.5分。 | ||
质量控制(5.00分) | 质量控制有总目标,对各分解目标提出相应的控制点,并提出相应的措施,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包括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及预控措施切实可行。根据响应方案,按三档评分,优秀:3.1-5.0分;良好:1.1-3.0分,一般:0-1.0分。 | ||
进度控制(5.00分) | 对总进度目标的分解合理,有进度控制要览,控制措施全面细致。根据响应方案,按三档评分,优秀:3.1-5.0分;良好:1.1-3.0分,一般:0-1.0分。 | ||
监理重点、难点分析(5.00分) | 针对本工程的监理重点、难点分析及对策全面、合理,针对性强:3.1-5.0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1.1-3.0分;不够全面,针对性欠缺:0-1.0分。 | ||
合同与信息管理(1.00分) | 合同与信息管理措施合理情况。合理得0.6-1分,否则0-0.5分。 | ||
组织协调(2.00分) | 方法明确,内容有针对性,综合协调措施得力(1.0-2.0分);方法不明确,内容无针对性(0-0.9分)。 | ||
各阶段驻地监理人员安排计划(1.00分) | 各阶段驻地监理人员安排符合工程需要且合理得0.6-1.0分;否则0-0.5分。 | ||
办公设备检测(1.00分) | 配备齐全、先进,整体品质高:0.6-1.0分;配备齐全,整体品质欠缺:0-0.5分。(见设备及仪器配置表相关内容) | ||
2.2.2(2) | 综合评审0~25分 | 企业业绩(6.00分) | 投标人近五年(从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或业主方开具的完工证明文件)时间为准)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80万元的化工工程监理业绩(不含资格审查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得2分,最多得6分。(须提供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如有)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或业主方开具的完工证明文件)有效扫描件,且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评委将不予采信) |
企业获奖(4.00分) | ①近五年(从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获得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理行业协会颁发的先进监理企业或优秀监理企业表彰每个得1分;此项最多得1分。②近五年(从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承担过(在建或已完成)的工程获得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理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每个得1.5分,此项最多得3分。(考核时间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上记载的颁发时间为准;上传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的有效扫描件,且应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否则评委将不予以采信。) | ||
总监理工程师业绩(5.00分) | 总监理工程师近五年(从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或业主方开具的完工证明文件)时间为准)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80万元的化工工程监理业绩得5分,否则不得分。(须提供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如有)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或业主方开具的完工证明文件)有效扫描件,且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评委将不予采信) | ||
项目监理部人员职称结构(7.00分) | 拟投入本项目监理人员(不含项目总监)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料员四个岗位中,每有一人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得1分,最多得4分;安全监理工程师具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建筑安全管理高级职称资格得3分。同一人具有多个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最多得1分;安全监理工程师具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建筑安全管理高级职称资格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最多得4分(上传人员证书有效扫描件)。 | ||
企业综合实力(3.00分) | 1.同时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得2分,缺少或不全不得分。(提供有效扫描件) 2.同时具有AAA信用证书(在有效期内)和近五年内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证书的,得1分,缺少或不全不得分。(提供有效扫描件) | ||
2.2.2(3) | 经济评审0~45分 | 报价得分(45.00分) | 评标委员会只对资格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报价评审。1.评标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45分。 2.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45分。(以不含税价格进行计算) 分值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
9.3评审中,采购人认为需要供应商澄清、说明的,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澄清、说明,并加盖公章或现场参加比选评审的供应商代表签字。
9.4供应商最终得分为所有比选评审小组成员评定分数的算术平均值,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将被推选为拟成交供应商,经采购人管理性评审通过后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9.5评审综合得分相同的,价格得分高者排名优先;价格得分也相同的,技术得分高者排名优先;商务、技术、价格三部分价格都相同的,按照类似业绩及关键技术指标择优确定。
10 比选响应文件要求
10.1响应文件要求逐页盖供应商公章,响应文件首页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签字。
10.2已拟定格式的严格按照格式响应,没有格式的自行拟定格式。
10.3响应内容要严格按照本比选文件要求,提供清晰的截图、扫描件、意思明确的文字描述等,响应内容要能体现比选文件及评审考核内容,否则采购人不予采信。
比选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日期: 年 月 日
比选响应文件要求逐页加盖公司公章,否则采购人有权认定响应文件无效。
1 营业执照
(严格按照前述3.2.1资格条件要求及提供形式提供)
2 法人资格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采购人全称):
兹有 同志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 (供应商全称)办理一切社会公务事宜,具有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法人授权书
兹授权 同志为我公司参加贵公司编号为 的 项目的比选活动的代理人,全权代理我公司处理在该项目活动中的一切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代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代理人基本信息:姓名 职务 性别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
3 比选保证金缴纳凭证
4 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严格按照前述资格条件要求及提供形式提供)
5 业绩证明文件
(严格按照前述业绩要求及提供形式提供)
6 技术方案
(围绕前述技术要求,结合商务、报价及合同要求进行响应)
7 其他应响应的材料文件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专利证书、获奖证书、服务承诺、制造商(或总代理)授权书
、联合体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如本比选文件条款2-7及9有明确要求的,应逐一响应提供相应材料,本比选文件没有要求的,则不需要提供相应材料。)
8 偏离表
实质性条款未按要求响应,属于直接被否决的情况。除实质性条款外,其他与比选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所有正负偏离均应按下表逐条汇总说明。评审发现有偏离但未在下表说明的,采购人将作出不利于响应单位的评定;若在签合同时发现有偏离但未在下表说明的,采购人有权直接确定成交无效。
序号 | 比选文件要求 | 响应内容 | 偏离说明 |
1 | |||
9 报价表
监理服务费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事 项 | 约定内容 |
1 | 投入监理机构人员数量 | ___ ___人 |
2 | 监理服务期 | |
3 |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
4 | 监理服务费(元) | |
5 | 备注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注:1、本比选项目仅有一轮响应报价,且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 报价范围应严格与比选范围口径一致。
10 承诺书
供应商承诺书
公司:
我公司决定参与贵公司编号为 的 项目比选,在此项目比选活动中,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项目贵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对第三方进行保密;
2、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不采取非法违规手段与其他供应商或贵公司相关人员串通以谋取项目成交,不损害贵公司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4、绝不采用馈赠财物、给付回扣、有偿娱乐、赌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贿赂或拉拢腐败贵公司相关工作人员;
5、保证提供的标的物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达到贵公司的技术标准要求,确保标的物不存在质量缺陷;
6、做好售后服务相关工作;
7、本公司一年来生产经营正常,没有出现被冻结账户、责令停产整顿等现状。
本次承诺自我公司正式提交比选响应文件之日起生效,若我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被贵公司发现或被他人举报查实,对贵公司造成的损失、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完全由我公司负责。
11 异议投诉要求
异议投诉要求
本项目参与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采活动不符合相关要求,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提出异议投诉,具体内容应请求明确和有必要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法人书面授权且签字和盖章的委托书。
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异议投诉无效,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对比选文件内容提出的任何异议投诉。
2.异议投诉人要求调阅评审现场任何资料(包括影像资料)的不合理请求。
3.异议投诉人名称缺乏或虚假,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缺少或虚假。
4.异议投诉事项内容不明确,无有效证明材料。
5.委托代理人没有提交盖公章的法人书面授权委托书。
6.异议投诉材料没有签字和盖章。
7.异议投诉逾期,即未在本项目比选结果公示期内提出(挂网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个日历天)。
8.非本项目的响应供应商或与本项目无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的异议投诉。
9.供应商因响应文件未加密被无效,反过来投诉其响应文件被泄密。
10.其他不合法合规不符合采购人制度要求的异议投诉。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投诉,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直接纳入采购人黑名单。
常规业务咨询请按照比选文件首页明确的电话进行咨询。
投诉电话及邮箱:0717-8868308 15171780568 yhzbwg@163.com(不是提交响应文件的邮箱,若因此未及时正确响应,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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