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清市公安局
乙方:福建省源硕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1]CZX[GK]2019014-1的江阴港城经济区新建2个路口交通设施工程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2502 | 交通管理设备 | 交通管理设备 | 1 | 批 | 国内 | 954620 | 954620 | 海信、海康威视等品牌,具体详见投标文件 | 详见投标文件 | 无 | ||||
合计: | 95462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伍万肆仟陆佰贰拾元整(¥95462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并交付业主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合同签订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项目竣工后,甲方(及其授权监理方)将与乙方共同验收。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时,应保证所提交验收材料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否则不予组织验收。 6.1.2项目建设完成后进入试运行期,经试运行满三个月后,所有性能指标达到合同及招投标文件要求时,并且提交的产品和资料(相关产品应提供具备CNAS或CMA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或其他国家、行业要求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材料等,以证明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有效的产品)达到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后,可进行验收。 验收规范(包括项目、指标、方式等)应由乙方提前7天提交给甲方,甲方(及其授权监理方)可根据合同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形成验收文件作为验收依据。验收合格后,三方(甲、乙双方及授权监理方)签署验收文件。 6.1.3验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70 | 合同签订并在项目通过完工验收后,经财政审批后采购人在三个月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的70%。 |
2 | 25 | 项目试运行期结束通过竣工验收后,经财政审批后采购人在三个月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的25%。 |
3 | 5 | 所剩余款待一年质保期满并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经财政审批后采购人在三个月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的5%。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无。
10、违约责任
10.1 乙方所交的产品品种、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及投标文件的规定,甲方有权拒收并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10.2 验收时,如发现资料、数据残缺的,乙方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10.3 乙方未能按期交货或完工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逾期交货或完工超过30个日历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甲方变更合同要求造成施工延误的,按照实际误工情况而相应延长完工期,乙方不构成违约。10.4 乙方逾期提交验收申请和完整的验收材料,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合同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日历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乙方提交验收申请和完整的验收材料(经甲方确认)之日起30个日历日,甲方未组织进行验收,或各方验收后15天内未出具验收结论的,则验收申请报告视为已被确认。10.5 项目完工后,若验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整改通知书后30个日历日内积极补救整改并再次提交验收申请。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或在30个日历日内无法整改完毕并再次提交验收申请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10.6乙方在质保期内违反质保服务约定的义务的,在甲方书面通知后60天内乙方仍不修复的,甲方有权扣除项目全部质保金。10.7施工人员在项目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必须穿统一服装和反光背心。若不按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施工,每发现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经甲方检查后乙方仍不整改的,甲方第二次及后续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经检查5次(含)以上不按规定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以及质保期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10.8在项目建设、试运行、质保期内,如果没有在本技术规范书其它地方有另外约定,当乙方所提供的商品、设备出现故障时,乙方提供服务级别为:每周7天、每天24小时、不大于1小时响应、不大于2小时到达现场,一次未到处违约金500元,故障修复时间不得大于24小时,包括免费提供相同功能的设备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设备修复为止,故障设备的返修时间应不超过15天。乙方还应提供7×24小时的技术支持。10.9甲、乙双方若有违反合同保密义务的行为,应当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0.10若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甲方有权在质保金的限额内直接扣减相关款项。10.11守约方因主张权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15.5.1、系统维护及技术支持(1)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项目质保期,质保期一年。(2)乙方应在质保期内提供运维服务和技术支持。乙方提供的运维服务包括设备保修服务、设备巡检、除尘保洁、设备可用性保障服务等,保障设备的可用性和可持续运行要求。(3)在运维期内,乙方通过电话、传真、EMAIL、远程方式、现场服务等方式对向甲方提供运维服务及技术支持服务。如果通过远程技术支持方式不能解决系统的技术故障,在甲方提出现场支持要求后的24小时内,乙方应派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分析故障原因,制定故障排除方案,提供故障排除服务。(4)乙方指定工作人员为甲方提供维护服务和技术支持。(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工作人员,并且对乙方无需提供理由;乙方参与本项目的服务人员须经过甲方认可。15.5.2、双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当在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该项目所需要的信息及资料。(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成立项目组,确立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在项目开始实施前通知甲方。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乙方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提前15天通知甲方。乙方的新人员名单须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未确认前,原人员必须继续承当相应职责。(2)乙方应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在试运行期及质保期内,若产品出现任何运行故障,乙方应无条件及时到场进行维护、排除故障。质保期届满后,若产品出现任何运行故障或有其他技术服务需求,乙方应以优惠价格提供技术服务。(3)乙方应按时完成所有项目工作。(4)乙方不得向合同外第三方泄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获取的关于甲方的一切信息及资料。(5)乙方有权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向乙方了解有关情况,甲方应尽可能予以配合。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甲方提供的资料,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内部信息。(6)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合同外的第三方。15.5.3、同款项的支付: 乙方应在甲方支付每期合同价款一个月前,向甲方开具与合同价款等额的发票。经过甲方确认无误后,甲方依约付款。若乙方提供的发票或银行账户信息有误导致甲方付款的时间予以顺延的,甲方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5.5.4、送达条款(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中载明的双方联系地址为双方现有有效联系地址,任何一方依此向对方发出文书材料,均视为有效送达。一方变更联系地址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依据合同中载明的地址向其送达的文书材料,仍视为有效送达。(2)本合同签字盖章页载明的甲、乙双方联系地址及变更并已经依前述约定书面告知对方的联系地址,亦可作为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有效地址。。
甲方: | 福清市公安局 | 乙方: | 福建省源硕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福清市清昌大道57号 | 住所: | 连江县凤城镇凤尾花园32#座603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林仕赠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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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400524832 |
联系方法: | 13110777987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王庄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10 0810 0018 0100 27782 |
签订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