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水利局宁乡市水安全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合同公告
金额
42.12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02/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cg-2021122700102
预算金额42.12万元
招标公司宁乡市水利局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202112270010-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水利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用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宁乡市水安全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11227001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宁乡市水安全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 其他水利管理服务宁乡市水安全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1421200
 合计金额小写: 4212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贰万壹仟贰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合同金额小写:421200.00元

大写:肆拾贰万壹仟贰佰元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1-22 —— 2022-03-20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全部由乙方履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636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乙方向甲方提交编制成果(送审稿)后,甲方凭乙方出具的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484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规划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批并提交审定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出具的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宁乡金洲科技支行(湖南用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80021338030901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一般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

1)安全规划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2)编制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

3)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验收。规划成果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及宁乡市水利实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义务

6.1.1.与乙方诚信合作,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与服务事项相关的背景资料、信息及其他合理便利条件,如果甲方未能及时、全面、真实、客观地向乙方提供与服务相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6.1.2.在乙方提交各阶段成果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提交的阶段性方案给予确认或反馈意见。

6.1.3.按本合同约定条款及时、足额支付乙方服务费用,履行本合同相关约定。

6.1.4.乙方提交的编制成果甲方不得擅自改动,如甲方自行修改编制报告等成果,其后果由甲方负责。

6.1.5. 甲方变更委托项目、规模、条件或所提交的资料做较大的修改以致造成乙方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但因乙方原因导致需要返工的,乙方无权要求支付任何费用,且应当按照甲方要求予以返工,因此产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未付工作费中予以扣除。

6.1.6.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工作的,应当全额退还甲方已付费用,已开始工作的,应当按照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

6.1.7.与协议履行相关的其他协助义务。

6.2.乙方的权利义务

6.2.1.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后,应立即组织安排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标准及甲方提出的要求提供服务,安排参与本项目专业人员均具备相应资质。

6.2.2.按甲方合理的进度要求完成委托服务,及时与甲方沟通并请甲方确认。

6.2.3.按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的要求和意见修改和完善各项咨询服务成果,协助甲方完成宁乡市水安全规划(2020-2035年)报告编制工作的各项方案、报告的编制,并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数据等工作,并对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负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一般性改变而需要乙方两次或两次以上修改编制报告等服务成果,或者甲方提供的资料发生重大改变需要乙方对编制报告等服务成果进行重大修改,乙方可根据增加工作量的情况要求甲方增加合同收费,洽商一致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因政府部门要求和意见发生上述情况的,乙方应提供免费的修改和完善服务。

6.2.4.乙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本合同项下事务的推进和协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负责人,乙方应当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2个日历天内完成,在新任负责人到达之前,应当安排临时负责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当支付工作费总金额20%的违约金。

乙方负责人姓名:唐彪 联系电话:13657414149

6.2.5.乙方承诺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工作,均由乙方独立完成,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6.2.6.勤勉尽职,依法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6.2.7.乙方应当确保按本合同第五条完成工作成果,并安排专人负责向甲方阐明相关疑问。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并应当接受甲方提出的要求和建议。

6.2.8.乙方承诺交付给甲方的设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如因乙方的设计成果有权利瑕疵而给甲方带来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赔偿。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编制报告等成果中出现的遗漏、错误等质量问题或甲方、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合理意见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进行修改或补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委托期限不予顺延。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咨询成果的,每超过一日,应减收服务总额的千分之一。

7.4.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额 20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甲方有权视情况单方解除合同,乙方还应退还甲方已支付全部款项:

(1)乙方提交的成果不符合甲方要求或无法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乙方逾期15日提交编制报告等成果的;

(3)乙方提交的编制报告等成果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损失的;

(4)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的其他义务的。

7.5.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则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且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7.6.乙方将本项目整体或者部分分包、转包或者转让他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费用,且乙方应按本合同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7.本合同项下的损失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甲方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为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全部费用。

7.8.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拒绝提交成果。

7.9.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应对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甲方可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款项时直接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

7.10.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如因故中途终止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如成果报告初稿已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服务费用;如乙方尚未完成成果报告初稿,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服务费用的50%;如乙方尚未开始工作,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春城北路221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北京御园10栋
法定代理人: 胡君安 法定代理人: 唐彪
委托代理人: 谭爽 委托代理人: 唐彪
电话: 0731-87840207 电话: 0731-84475875
传真: 0731-87841401 传真:
采购计划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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