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器检院采购电磁场辐射抗扰度测试设备配置等设备招标公告
电磁场辐射抗扰度测试设备医用电气设备信号源信号分析仪射频开关场强仪三轴场强探头功率测量单元功率计功率探头全向天线测试接收天线LPDA天线长线法环形天线场地校准测试电波暗室大门电波暗室屏蔽门转毂定位天线塔控制器光电转换器数字CCTV系统铁氧体尖劈吸波材料电气接头屏蔽钢板暗室整体钢构暗室屏蔽体屏蔽衬垫屏蔽壳体接地全自动滑动门扇电波暗室员工门门的维修套件尾气排放专用波导窗波导通风口通风波导窗吸波碳粉转台定位承载车辆的定位道路载荷模拟仪表显示高速旋转件转毂测功机第一轴第二轴车辆对中装置作业装置牵引力标定车辆固定装置车辆冷却系统乘用车商用车出风口尾气抽排系统尾气抽排孔安全防护装置电气部件对通过中央轴承区域的电缆提供隔热保护变压器电源滤波器光纤控制系统软件法控制室暗室内操作速度调节扭矩调节路面载荷模拟转毂轴距调节车辆位置感知安全监控转毂制动紧急关停驾驶机器人油门踏板加速踏板接口盒防静电高架地板反射地面承重地板可调支架接口板穿墙板测试天线LED照明灯紧急照明灯应急开关微型断路器供电系统信号滤波器模拟电话滤波器音视频监视系统全景高性能彩色摄像机可移动的近景彩色摄像机双向音频系统CCTV视频监视系统云台摄像头数字图像处理器高性能服务器防火报警系统空气样品分析仪测试桌尾气排放系统尾气管道尾气管路转毂地坑测试系统PVC线缆槽功放室气动旋转门远程放大器互锁开关测试状态指示灯屏蔽测试室空调系统功率放大器半电波暗室屏蔽室备用设备仪器设备安装调试保养现场操作维护技术培训暗室的各项系统
金额
2725.2万元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1/11/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h21-210000-50969
预算金额2725.2万元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1/12/02
公告正文
   (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器检院采购电磁场辐射抗扰度测试设备配置等设备)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器检院采购电磁场辐射抗扰度测试设备配置等设备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12月02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1-210000-50969
项目名称: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器检院采购电磁场辐射抗扰度测试设备配置等设备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27,252,000.00
最高限价(元):27,252,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技术要求
(一)、电磁场辐射抗扰度测试设备配置(数量: 1)
1、规格参数:
针对医疗设备的射频辐射抗扰度测试系统,与功放配合要求能够符合并覆盖下列这些辐射抗扰度 相关标准,实现具体所规定的场强的辐射抗扰度测试。
1.1 系统的主要组成 辐射抗扰度测试系统主要包括射频信号发生器、功率计、外部的定向耦合器、天线、场强探头、电缆、机柜、软件等组成。
★1.2 与功放配合,系统适用标准
IEC 60601-1-2: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 – Part 1-2: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basic safety and essential performance-Collateral Standard: Electromagnetic disturbances-Requirements and tests
YY0505 医用电气设备第 1-2 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
IEC61000-4-3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Part 4-3: Testing and measurement techniques-Radiated, radio-frequency, electromagnetic field immunity test
GB/T 17626.3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医疗电器以及消费类电子产品辐射抗扰度,垂直水平极化方向,3米测试距离,1.5*1.5米窗口,在80MHz-6GHz,至少应满足CW18V/m;
注:所有标准为以最新发布的版本为准。
1.3 技术要求
1.3.1信号源
1.3.1.1频率范围覆盖10kHz-6GHz; 1.3.1.2最大输出功率可达10dBm; 1.3.1.3具备AM FM PM调制功能; 1.3.2信号分析仪
1.3.2.1频率范围覆盖10kHz-6GHz; 1.3.2.2最大信号输入不小于24dBm; 1.3.3射频开关
1.3.3.1  至少包含4组开关; 1.3.3.2  每组开关至少4个通道; 1.3.3.3  频率范围覆盖DC-10GHz; 1.3.4场强仪
1.3.4.1  至少跟1路场强探头进行连接,并具备跟4路场强探头进行连接的升级能力,面板可显示场强值; 1.3.4.2  至少配置1个场强探头; 1.3.4.3  三轴场强探头需光纤供电; 1.3.4.4  幅度精度:1GHz以内±0.8dB(加入校准系数之后),1GHz以外±1.4dB; 1.3.4.5  采样率至少50sample/s; 1.3.4.6  各向同性偏离度 典型值在±0.5dB; 1.3.4.7  场强测量范围: 1-750 V/m, 100 kHz-1 GHz;
1-750 V/m, 1 GHz-4 GHz;
1-750 V/m, 4 GHz-6 GHz;
1.3.5功率测量单元
1.3.5.1功率计 1.3.5.1.1频率范围10kHz-40GHz;
1.3.5.1.2功率测量范围-70dB - +40dB;
1.3.5.1.3通道数2;
1.3.5.2功率探头 1.3.5.2.1平均值功率探头;
1.3.5.2.2频率范围10kHz-6GHz;
1.3.5.2.3动态测量范围-60dB - +20dB;
1.3.6天线
1.3.6.1频率范围80MHz-3GHz
1.3.6.2输入功率不小于2kW
1.3.6.3阻抗:50欧姆
1.3.6.4连接器7/16 female
(二)、功率放大器(1GHz-6GHz)(数量: 1)
1. 频率范围:1GHz-6GHz,CLASS A固态设计;
2. 1GHz-6GHz频段所有频点1dB压缩点输出功率不低于60Watts;
3. 增值平坦度最大不超过±4dB;
4. 小信号增益最小53dB;
5. 输入输出阻抗50Ω,驻波比最大不超过2:1;
6. 谐波<-20dBc;
7. RF连接头,N型;
8. 内置风冷;
 
(三)、功率放大器(80MHz-1GHz)(数量: 1)
1.  频率范围:80MHz-1GHz,CLASS A固态设计;
2.  80MHz-1GHz频段所有频点1dB压缩点输出功率不低于500Watts;
3.  增值平坦度最大不超过±3.5dB;
4.  小信号增益最小56dB;
5.  输入输出阻抗50Ω,驻波比最大不超过2:1;
6.  谐波<-20dBc;
7.  RF连接头,N型;
8.  内置风冷;
 
(四)、半电波暗室、控制室、功放室、屏蔽室(数量: 1)
1、规格参数:
1.1适用标准
ANSI C63.4 《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规范低压电子电器设备9kHz-40GHz无线电噪声发射测量方法》
EN50147《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的测量方法》
EN55011 《工业、科学、医疗(ISM)射频设备 电磁骚扰特性 测量方法和限值》
EN55016(CISPR 16)《射频干扰测量装置和测量方法的规范》
EN55022(CISPR 22)《信息技术设备的射频干扰特性测量方法和极限值》
GB 9254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9383  《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抗扰度 限值和测量方法》
IEC60728-2/FDIS(GB13836) 《电视和声音信号电缆分配系统第2部分:设备的电磁兼容》
EN 61000-4-3(GB/T 17626.3)《电磁兼容性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CISPR 11(GB 4824)《工业、科学和医疗射频设备射频干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CISPR 12(GB 4824)《车辆、船舶和内燃机-无线电干扰特性-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CISPR 13 (GB 13837)《声音和电视接收机的射频干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CISPR 14.1 (GB 4343.1)《家用电器和便携式工具射频干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CISPR15 (GB17743) 《电气照明装置和类似装置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CISPR 16 (GB 6113)《射频干扰测量装置和测量方法的规范》
CISPR 17 《无源无线电干扰滤波器和抑制元件抑制特性的测量方法》
CISPR 22 (GB 9254)《信息技术设备的射频干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CISPR25 (GB18655)《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ISO 11451-1-2005道路车辆.窄带辐射的电磁能量产生的电子干扰的车辆试验方法.第1部分一般原则和术语
ISO 11451-2-2005道路车辆 由窄带辐射电磁能产生的电气骚扰的车辆试验方法 第2部分:车外辐射源
ISO 11452-1《道路车辆 窄带辐射电磁能量产生的电子干扰 部件试验方法 第1部分:总则和术语》
ISO 11452-2 《道路车辆 窄带辐射电磁能量产生的电子干扰 部件试验方法 第2部分:电波暗室法》
ISO11451-4-2006道路车辆.窄带辐射的电磁能量产生的电磁干扰的车辆试验方法.第4部分大电流量注入(BCI)法
ISO 11452-4《道路车辆 窄带辐射电磁能量产生的电子干扰 部件试验方法--第4部分:大电流注入》
ISO 11452-8《道路车辆  窄带辐射电磁能量产生的电子干扰 部件试验方法--第8部分:磁场抗扰度》
ISO11452-9 《道路车辆  窄带辐射电磁能量产生的电子干扰 部件试验方法--第9部分:便携式发射机》
ISO7637-2(GB/T 21437.2) 《道路车辆--电导和耦合引起的电干扰--第2部分:标称电源电压24V的商用车辆-仅沿电源线的瞬间电导》
ISO7637-3(GB/T 21437.3) 《道路车辆-电导和耦合引起的电干扰-第3部分:标称电源电压12V或24V的车辆-通过电容耦合和电感耦合经由线不同于电源线瞬间电传输》
ISO10605(GB/T19951)《道路车辆  静电放电的电骚扰试验方法》
CISPR16-1-4《无线电干扰和抗扰度测试装置和方法规范 第1-4部分:无线电干扰和抗扰度测试装置 辅助设备 辐射干扰》
GB/T 1762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GB 18268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的电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
注:所有标准为以最新发布的版本为准。如上述指标出现矛盾的话,以最高标准为准。
1.2暗室性能参数
1.2.1屏蔽效能:
测试频率范围为10kHz-18GHz, 按照EN50147-1(GB/T12190)最新标准的规定进行测试,屏蔽性能满足以下要求:
频率
衰减量
类型
10kHz
≥80dB
磁场
10kHz
≥100dB
电场
100kHz
≥100dB
磁场
100kHz
≥110dB
电场
1MHz
≥100dB
磁场
1MHz
≥110dB
电场
100MHz
≥110dB
电场
400MHz
≥110dB
平面波
1GHz
≥110dB
平面波
10GHz
≥110dB
平面波
18GHz
≥100dB
平面波
40GHz
≥80 dB
平面波

注:在所有相关附件安装完毕后(包含转毂),上述屏蔽效能保持稳定。
1.2.2  10m法暗室归一化场地衰减NSA
1.2.2.1  频率范围:30MHz-1GHz;
1.2.2.2  按照CISPR16-1-4:2010标准规定,在10m测试距离,在9米转台上的直径8.0m,高度(3m)大静区内,归一化场地衰减与理论值偏差优于±3.0dB;
1.2.2.3  在3m测试距离,在9米转台上的直径3.0m,高度(3m)小静区内,归一化场地衰减与理论值偏差优于±3.0dB;
1.2.2.4   8m大静区在暗室的中轴线上。
1.2.3  10m法暗室场均匀性FU
1.2.3.1   频率范围:26MHz-18GHz;
1.2.3.2   按照IEC61000-4-3和EN61000-4-3标准最新版本要求或等同试验方法,在9m直径转台之上,3米测试距离,0.8m-2.3m 范围内1.5m×1.5m 的垂直平面,16个测试点中至少75%的点场地均匀性在0 - +6dB之间。
1.2.4   10m法暗室场地电压驻波比SVSWR
1.2.4.1  频率范围:1-18GHz;
1.2.4.2  按照CISPR16-1-4:2010标准规定,测试距离5米,在9米转台上的测试直径3.0m,高度3.0m的大静区场地电压驻波比≤5.5dB;
要求验收测试发射天线为全向天线,测试接收天线为LPDA天线。
1.2.5 背景噪声
1.2.5.1  10m法暗室内,在所有辅助设备(照明、转毂、天线塔、CCTV等)开机工作无EUT的情况下30MHz-18GHz,10m测试距离和3m测试距离时测试电平应比推荐使用CISPR 22(GB 9254)中Class B所规定的限值以及 CISPR 12中的发射限值低至少10dB。测试过程中,暗室设备包括照明系统、转台、天线塔、监视系统、对讲系统等电气部件全部打开并正常运行;
1.2.5.2  10m法暗室内,在所有辅助设备(照明、转毂、天线塔、CCTV等)开机工作,但无EUT的情况下在9kHz-30MHz,在标准规定的测试距离上测试电平应比GB/T 18387中规定的发射限值低至少10dB;
1.2.5.3  10m法暗室内,在所有辅助设备(照明、转毂、天线塔、CCTV等)开机工作,但无EUT的情况下在9kHz-18GHz,在标准规定的测试距离上测试电平应比CISPR25中规定的辐射发射5级限值低至少6dB,如果标准中无限值,可只提供数据。
1.2.6长线法测试
测试频率范围:150kHz-1GHz;
4.3.6.2按照CISPR25第四版长线法测试要求,将测试结果与仿真值进行比较,要求95%以上测试点的偏差在±6dB范围内。
1.2.7  30MHz以下场地性能
1.2.7.1  根据CISPR会议最新讨论内容,本项目需设计考虑9kHz-30MHz频率范围内的暗室场地性能,设计场地插入损耗满足3m测试距离,直径1.5m,高度1.5m的静区内,场地偏差优于±4.0dB。(依据Draft Validation Procedure according to CISPR A 1101 DC,采用环形天线进行测试);
1.2.7.2  承诺具备足够技术能力在未来升级低频部分的性能以保证满足低频标准的升级要求,使10米测距的场地插入损耗升级为满足最新CISPR16相关标准要求。
1.2.8  场地校准测试
以上场地性能校准测试由具有CNAS认证资质的具备至少国家级以上的第三方国家检测单位来进行。费用由投标供应商承担。此部分需要计入投标总价,无需单独列项。
1.2.9  材料要求
1.2.9.1  为了保障电波暗室的性能,本项目中的主要部件(除外部钢结构外)及材料:所有屏蔽门、转毂、天线塔、控制器、光电转换器、CCTV系统、铁氧体(如采用长尖劈则不作要求)、尖劈吸波材料,各类电气接头、开关等必须具备合格证,使电波暗室的性能达到相关规定标准。如验收时达不到相关标准,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主要部件及材料。【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列明屏蔽门、转毂、天线塔、控制器、光电转换器、CCTV系统、铁氧体(如采用长尖劈则不作要求)、尖劈吸波材料,各类电气接头、开关等品牌型号,如产品为进口产品交货时须提供海关报关单。】
1.2.9.2  上述配置应与投标产品公开印刷资料相一致,与其向国家级质检中心、计量中心和国际著名认证机构提供的货物相一致,或高于其配置;
1.2.9.3  屏蔽钢板必须注明屏蔽钢板生产国别、厂家,满足相关性能;
1.2.9.4  吸波材料需要提供样品,并保证样品与实际供货产品一致;
1.2.9.5  为保证暗室性能和长期使用性,其余所有产品需为2年期内非停产的产品。
1.2.10   10米法半电波暗室(SAC)配置及技术要求
1.2.10.1  由于整个暗室存在着升级可能,要求所有零部件都为机械连接,不接受焊接或胶水等无法搬迁的安装方式;
1.2.10.2  暗室净空间(吸波材料尖到尖)应不小于27m(长)×16m(宽)×7.5m(高)。
1.2.11主体结构
1.2.11.1电波暗室必须采用独立钢支撑结构,用以承受所有的屏蔽和安装设施重量(包括吸波材料等)抗震不低于等级8级,投标文件中需要提供暗室整体钢构的详细设计方案图纸并提供结构抗震、承重及可靠性计算文件;
1.2.11.2屏蔽体应采用拼装结构,由不小于2mm厚度的镀锌钢板构成,双面20μm(275g/m2)均匀镀锌,每块钢板尺寸不小于1.2×3.0m,经两次折弯完成,不接受三明治方案,投标文件中提供镀锌检验报告;
1.2.11.3钢板拼接处应采用高品质屏蔽衬垫,保证优异的射频屏蔽和电接触;并保证屏蔽衬垫在使用年限内不生锈,衬垫必须为金属类材料,投标文件中写明屏蔽衬垫的材质、厂家和性能,并提供证明材料,以保证屏蔽效能在10年内不下降;
1.2.11.4暗室屏蔽体四个侧墙区域敷设铅层,高度至少达到主屏蔽门高度,满足X射线类医用EUT检测,X射线泄漏辐射符合GBZ 130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标准最新版的要求;
1.2.11.5屏蔽体的底部在建造时应经过高等级防潮处理;
1.2.11.6屏蔽体内表面应有内折弯结构,方便安装吸波材料的安装龙骨;
1.2.11.7必须使用优质钢板,为了达到更长久的使用寿命,屏蔽板体外表面必须全部进行防锈处理。
1.2.12屏蔽壳体接地:
为了泄掉屏蔽室上积聚的感应电荷,保证屏蔽室的使用安全,本屏蔽体采用接地螺栓接地,用多股铜芯电缆将壳体上的接地螺栓与大地接地桩连接,接地电阻小于1Ω。
1.2.13屏蔽门的要求
1.2.13.1  规格及数量: 1组电波暗室大门:全自动滑动门,通道净尺寸不小于4.2m×4.2m(W×H),配置自动升降平台,承重不小于10吨。全自动滑动门自动升降门槛需配有过载检测系统当设备超过门槛载荷,就会产生报警;
1.2.13.2   1扇电波暗室员工门:半自动气动旋转门,通道净尺寸不小于1.2 m×2.1m(W×H);
1.2.13.3   暗室屏蔽门外安装测试状态指示灯;
1.2.13.4   暗室屏蔽门安装互锁开关,用于测试系统的互锁装置;
1.2.13.5   屏蔽门内侧需安装吸波材料;
1.2.13.6   屏蔽门的簧片必须是通过机械方式固定在门框上(不接受粘贴方式),门扇与门框屏蔽采用铜制刀状接触系统;
1.2.13.7   所有光亮部分采用热镀锌以防锈;必须采用刀簧结构方式,以保证低频状态下的屏蔽效能;
1.2.13.8   配备门的维修套件;
1.2.13.9   屏蔽门表面采用烤漆工艺,防止门生锈,提高美观度;
1.2.13.10  屏蔽门应配置紧急开关,在断电/断气情况下,可以从暗室内外手动打开;
1.2.13.11  门的屏蔽性能应满足有关屏蔽效能指标要求。
1.2.14波导窗
1.2.14.1波导窗有效通风截面积应大于400mm×400mm;
1.2.14.2波导窗安装须满足确保暗室内温度均匀,无明显梯度;
1.2.14.3暗室顶部波导窗应安装在照明灯的上方,以便使暗室内照明灯的热量散发;
1.2.14.4波导窗设计频率范围为9kHz-40GHz;
1.2.14.5由于废气排放系统的存在, 为保证暗室内外及暗室高架地板上下(转毂室)的气压平衡,需要在高架地板上设置空气格栅以及在暗室顶部或侧面加装气压平衡波导窗;
1.2.14.6供应商应根据暗室体积及换风次数配置合适数量的通风波导,暗室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5次/小时;
1.2.14.7空气流速不大于3m/s要求;供应商必须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核算,据此计算波导窗数量,提出具体设计方案,保证布局合理、流速均匀;
1.2.14.8波导窗装有连接法兰,用于外部空调管道连接(通风等) 。
1.2.14.9波导通风口可保持与屏蔽室相同的屏蔽效能
1.2.14.10所有的通风波导都易于拆卸维护和清洗
1.2.15吸波材料的要求
1.2.15.1暗室必须使用环保硬质吸波材料,其吸收特性需满足10m法EMC电波暗室场地性能要求;
1.2.15.2保证尖劈吸波材料10年电性能不下降、外形不变形、吸波碳粉不脱落。10年内若发生以上现象,必须免费更换吸波材料并赔偿由此引起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2.15.3为保证吸波材料的性能,优先采用暗室供应商自主研发的吸波材料。若尖劈吸波材料为进口产品,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的授权文件(或销售代理证明文件),吸波材料需在9kHz-40GHz的宽带频率范围内提供良好的吸波作用。投标文件中提供吸波材料的技术参数,并提供典型反射性等指标曲线;
1.2.15.4暗室每个面上须满铺等高且满足同阶梯高度的尖劈吸波材料,不接受同一墙面上或天花板上采用不等高吸波材料的情况;
1.2.15.5投标供应商确保吸波材料性能稳定,且吸波材料无异味,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暗室环境测试(GB18580)报告, 同时暗室需要符合洁净室的要求符合ISO14644-1 class 4 标准;
1.2.15.6吸波材料不得含有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材料安装后满足GB/T 18883中对于空气质量要求的规定;
1.2.15.7地面配置可移动型吸波材料,满足场地均匀性(FU)和场地电压驻波比(SVSWR)的测试要求,要求移动方便,质量可靠且牢固耐用,测试后的吸波材料留给业主;
1.2.15.8尖劈吸波材料不应出现下垂、变形等现象,性能保证期限十年,并招标文件中需提供第三方使用单位证明材料;
1.2.15.9为了考虑防火安全问题,吸波材料应满足以下防火标准之一,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至少一份测试报告:
标准1:MIT Lincoln Laboratory specification MS-8-21 (Tests Ⅰ, Ⅱ, and Ⅲ) ;
标准2:NRL Report 8093 (Tests 1, 2, and 3);
标准3:UL 94 HBF ;
标准4:EN 13501-1;
1.2.15.10吸波材料需在9kHz-40GHz 的宽带频率范围内提供良好的吸波作用,在使用环境相对湿度95%, 吸波材料物理性能和电性能不变化;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1.2.15.11吸波材料可以耐受 600V/m  的连续场强与瞬间场强1000 V/m,尖劈吸波材料工作频率上限应能达到40GHz,投标文件中提供吸波材料有关场强特性测试报告;
1.2.15.12室内照度应≥300Lux,若在尖劈吸波材料上覆盖白色反光板,则反光板的的介电常数需小于1.02,投标文件中提供反光板介电常数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为了保证防火性能,白色反光板(若有)应具备与吸波材料同等的防火等级,且不能采用胶水粘贴白色反光板影响整体防火性能;(若吸波材料本身是白色侧无需加白色反光板,对此条不作要求)。
1.3  转台、转毂与天线塔系统
1.3.1本套系统安装在10m法整车半电波暗室内,用于承载车辆的定位,道路载荷模拟;
1.3.2该系统必须基于以下标准或法规进行设计;
IEC61000-3系列;
IEC61000-4系列;
ECE R10;
72/245/EEC;
CISPR12/14/22/25;
ISO 11451/11452系列;
SAE J551/1113系列;
1.3.3 如转毂为进口设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产品的授权书或国内总代理的销售代理证明;
1.3.4 转毂的一切设备都应在用户的现有电网状况下正常使用,并且不会对用户电网造成干扰,影响用户现有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1.3.5 所提供的汽车EMC测试用转毂及转台系统应是全新的,功能完整、质量合格、可正常运转的完整设备;
1.3.6 本规格未提到的有关配套部件应保证转毂转台系统的主要功能、技术性能的实现,其精度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1.3.7 该套设备所有机械部件、仪器、仪表显示及数据处理结果的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SI);设备的标定和校准遵循国内和国外的有效计量标准;
1.3.8 该套设备应具有自我保护系统,具备防止突发断电而损坏设备的能力;
1.3.9 该套设备所有材料、设备组件、设备配件及需用耗材必须符合国际的环保要求;
1.3.10 该套设备所有高速旋转件、高温、低温部件及其它危险部件应有保护装置及提醒标识;
1.3.11 通过中央主控制单元,实现转台定位、转毂定位;
1.3.12 转毂具有速度、扭矩的自动调节功能;具有道路载荷模拟功能;
1.3.13  转毂具备差速运转功能,模拟车辆单个或多个车轮打滑情况,以进行车辆ABS或ESP工作时相关电磁兼容试验;
1.3.14  安全和监视系统能实现车辆位置感知,记录故障状态,警示警告提示,紧急关停;
1.3.15  具有手动控制面板,在暗室内直接实现转台定位、转毂定位、转毂轴距调节,转毂制动,紧急关机;
1.3.16  技术及性能参数;
1.3.16.1 转台及其周围方形区域地面;
1.3.16.2 转台直径不小于9m,回转范围不小于±190°;转台行驶区域宽度不小于4m,总承载不小于10000kg,单轴承载不小于2000kg;转台与其周围方形区域地面齐平,方形区域地面与暗室地面齐平,间隙≤5mm ±1mm,接触电阻<0.5Ω,接口实现电磁兼容密封导电;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转台配置方案,充分描述其产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和工作原理,还应包括与暗室接地连接的接口描述、设计及图纸。
1.3.17转毂及测功机
本项目采购两轴转毂,转毂总成应防腐防锈。第一轴和第二轴可以单独组成4×2全驱模式,轴距调整范围1800mm-3800mm,可调整范围越宽越好。所有转毂能同时适用于最小直径500mm和最大直径1384mm的轮胎,最高速度应达到120km/h。每一轴转毂的外边缘距离≥2300mm,内边缘距离≤1000mm,轴载荷不小于2000kg(含行驶区域可移动卷帘)。转毂不使用时必须有上盖板,表面与转台齐平,承载能力同转毂。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转毂配置方案,充分描述其产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和工作原理。
1.3.18车辆对中装置
供应商对车辆对中的工作原理进行必要的描述,并提供相应的作业装置。
1.3.19牵引力标定工具
供应商对牵引力标定的工作原理进行必要的描述,并提供相应的标定工具。
1.3.20车辆固定装置
在转台行驶区域两侧分布嵌入式车辆固定装置,不使用时有盖板与转台齐平,供方提供所有装置及备件。
1.3.21车辆冷却系统
供应商提供的配置方案应既能满足乘用车,也能满足商用车迎面风的冷却需求。在转台行驶区域两侧前后布置点冷却系统。出风口的波导窗上限截止频率18GHz,当不使用冷却系统时,有盖板保证与整个转台成为一个导电体表面。
1.3.22尾气抽排系统
在转台的盖板中安装两个尾气抽排孔。在转台表面安装波导窗,不使用时可以盖住。盖子表面与转台表面同平面。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配置方案应明确与暗室厂商的接口需求。
1.3.23安全防护装置
供应商应在其方案中详细描述应对车辆运行失控,如车辆固定装置意外松动、爆胎等威胁到现场操作人员安全的情况时的保护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1.3.24电气部件
供应商提供的配置方案,应详细描述为了保证系统能正确操作所需的所有电缆、变压器、滤波器和光纤配置、并明确提出需要采购方、暗室供应方的配合要求内容。
1.3.25控制系统硬件及软件
供应商提供的配置方案,应详细描述控制系统硬件及软件。该系统可实现在控制室操作、暗室内操作,转台定位、转毂定位,速度调节、扭矩调节、路面载荷模拟,转毂轴距调节,车辆位置感知,安全监控,转毂制动,紧急关停等功能。
1.3.26驾驶机器人
驾驶机器人无射频辐射,安装方便,油门踏板、加速踏板进行操控,供应商需要在其方案里充分描述其产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和工作原理。
1.3.27接口盒
方案中应包含但不限于380V、220V交流电源接口,充电桩供电端子,光纤接头,机器人气动接口等。方案应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接口需求。
1.3.28电磁兼容性
转台及其组件可承受在10kHz-18GHz范围内200V/m以上的辐射照射。在转台转毂上电的情况下,其辐射干扰水平比最新版的CISPR22 Class B规定的限值至少低10dB。
1.3.29天线塔
1.3.29.1 天线塔应满足在1-4 米范围自动升降和极化的要求;
1.3.29.2 要有可装各种型号天线的转接口;
1.3.29.3 天线塔辐射干扰水平至少低于CISPR 22中B类设备限值下10dB,可承受200V/m场强;
1.3.29.4天线塔可实现升降、极化方向、俯仰角度控制,均采用电动控制,控制信号通过光纤传输,具备GPIB/USB接口,可实现自动化操作;
1.3.29.5天线塔必须满足以下指标:
天线塔的技术参数:
天线塔总高度:
不大于 5.2 m
材料:
PVC 或 GFK
天线最大承重:
不小于 10 kg
速度:
2.0cm/s 至12 cm/s
定位精确度:
不大于±1°
极化角度:
0-90°实现水平和垂直极化,极化精度优于0.5°

1.3.30控制器
1.3.30.1控制器接口为IEEE-GPIB 或USB,可控制转台与天线杆,干扰水平低于GB 4824中B类设备辐射干扰限值 10 dB以上;可承受200V/m场强;
1.3.30.2控制器提供光纤连接到转台与天线塔;
1.3.30.3可实现在控制室控制天线塔的天线升降、俯仰角度、旋转与极化方向;
1.3.30.4控制器必须具有通过软件控制的功能,也可以通过外部按钮手动控制;
1.3.30.5方便安装在标准19 寸机柜里面。
1.4高架地板和反射地面的要求
1.4.1  以满足暗室性能指标为前提,反射地面采用不小于2mm厚单层热镀锌钢板或不锈钢板,钢板铺设必须平整紧密,钢板间隙须小于0.2mm,应满足ANSI C 63.4最新标准要求;
1.4.2不接受钢板缝隙间加压条;具有良好的导电性;
1.4.3反射地面安装完成后平整度优于3mm/3m;
1.4.4高架地板高度450mm;
1.4.5使用两面带镀锌钢板600mm×600mm模块和可调金属支撑腿组成,高架地板模块厚度大于38mm,具有良好的导电性;
1.4.6使用两面带镀锌钢板和可调金属支撑腿组成;
1.4.7高架地板需要设计高承重区,承重10000kg/m2,非高承重区域,承重2000kg/m2,地板不会因承重产生任何变形;
1.4.8承重地板和非承重地板之间应有明显分界标记;
1.4.9高架地板高度根据转台高度确定,转台应与暗室反射面平齐;
1.4.10高架地板及反射地面必须保证平整,反射地面钢板间必须保证优异的电接触,并保证与屏蔽墙体及转台间的电接触;
1.4.11配置可调支架,便于线缆走线;
1.4.12由于暗室将安装在建筑坑内(低于水平面),暗室内高架地板必须做到与暗室外水平面齐平。
1.5接口板与接头
穿墙板和接口板的数量和类型,可根据后期需求做出增减、选择、调整;
电波暗室墙面接口板(AP板)与地面接口板(CP板)的数量与位置(参考值,需要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接头数量需要根据测试系统及客户使用需求合理配置。
编号
用途
位置
接口
AP1
10m暗室与
控制室通信
暗室与控制室之间
NP型×2,N型×4,BNC-50Ω型×4,BNC-75 Ω型×2,SMA型×4,FSMA型×12,6路光纤通道×3,2英寸波导管×1
AP2
10m暗室与
功放室通信
暗室与地下功放室之间
N型×4,BNC-50 Ω型×2, BNC-75 Ω型×2,
FSMA型×4,SMA型×2
7/16型×2
6路光纤通道×1
AP3
暗室与转毂室通信
暗室与转毂室
N型×4, FSMA型×4,SMA×2
6路光纤通道×2
AP4
暗室与室外负载通信
暗室与室外负载通信
N型×4, FSMA型×4,SMA×2
6路光纤通道×1
暗室地面接口板
编号
用途
位置
接口
CP1
测试天线供电通信
9米转台3米测试距离测试轴线
NP型×2,N型×4,BNC-50Ω型×2,SMA型×2,7/16型×2
,FSMA×6,电源插座若干参考滤波器供电配置
CP2
EUT供电通信
测试桌附近
N型×4,BNC-50Ω型×4,BNC-75Ω型×2,SMA型×2,FSMA型×6,EUT常用电源插座若干参考滤波器供电配置
CP3
测试天线供电通信
距离测试桌1米测试距离
NP型×2,N型×4,BNC-50Ω型×2,SMA型×2,7/16型×2
,FSMA型×6,电源插座若干插座 参考滤波器供电配置
CP4
EUT供电通信
9米转台周围
N型×4,BNC-50Ω型×4,BNC-75Ω型×2,SMA型×2,FSMA型×6,充电桩输入电源,EUT常用电源,测试设备电源
插座参考滤波器供电配置
CP5
EUT供电通信
9米转台周围
N型×4,BNC-50Ω型×4,BNC-75Ω型×2,SMA型×2,FSMA型×6,
充电桩输入电源,EUT常用电源,测试设备电源
插座参考滤波器供电配置

上述接头为最少配置,投标供应商需承诺若用户根据测试需求新增射频接头和电源插座,免费给予提供。
1.6 线缆和线缆通道
1.6.1  线缆通道采用金属材料,安装在半电波暗室内的高架地板下方;
1.6.2  供电系统和测试系统线缆通道独立设置;
1.6.3  为保证今后暗室能力升级,线缆通道铺设及安装必须提供足够的升级空间;
1.6.4  为了特殊电缆与暗室内的连接,供应商必须提供用于特殊电缆进出暗室的通道,通道截面积需达到3000mm2以上;并保证在该通道使用的同时在进行屏蔽效能测试时,同样可以保证暗室整体屏蔽效能的要求;
1.6.5  如采用普通带帽波导方式,投标文件中提供屏蔽效能测试点在带帽波导位置,10kHz频段的第三方计量检测报告达到本次项目屏蔽效能要求。
1.7 配电及照明
1.7.1  电波暗室配置自身不产生骚扰发射的LED照明灯,电波暗室照明亮度要求工作区距地面1米处平均不低于300Lux, 且照明灯具不应产生骚扰发射,即点即亮;
1.7.2在暗室的门上方安装紧急照明灯,用以在断电或者照明手段丧失的情况下指明出口。紧急照明灯必须采用UPS供电且可自动完成充/放电转换,以避免对暗室内电磁环境造成干扰
1.7.3  急开关安装在易接近部位,应急开关切断时可保留照明电源;
1.7.4  电气安装线缆置于地板下面或吸波材料后面;
1.7.5   配电装置应包括各种必须的安全措施,包括故障电流保护装置(每一路)、过载保护装置如微型断路器(每一组),电气保护装置可以在暗室外接进,不得安装在暗室内,采用单体屏蔽门处理方式防护;
1.7.6  供电系统和测试系统线缆通道独立设置;测试系统线缆通道应预留独立引线器;
1.7.7  线缆通道采用金属材料,安装在10米法半暗室内的高架地板下方;
1.7.8  配电装置应包括各种必须的安全措施,漏电保护装置和过载保护装置的安装必须
  1.7.9  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1.7.10  投标人须配置应急开关,安装在易接近和使用位置;
1.7.11  应急开关被切断时可保留照明电源;
1.7.12  配电系统电器元件、线缆要求全部注明品牌、型号和原产地;
1.7.13  为保证未来能力扩展,线缆通道铺设及安装应留有足够的升级空间;预留的线缆通道应有独立引线器;
1.7.14  特殊插座要配有专用插头;
1.7.15  投标人应提供综合布线设计,强电和弱电应分开布置,包括暗室需要的所有电源线、信号线等及线缆通道的设计、施工和安装;
1.8电源滤波器的要求
1.8.1电源滤波器
1.8.1.1电源滤波器性能指标满足Mil STD 220A/ CISPR 17标准要求, 在14kHz至40GHz频率范围内插入损耗应优于100dB,需提供滤波器插入损耗指标曲线。性能指标同时满足CISPR 22的要求;
1.8.1.2控制室和电波暗室要使用不同的供电系统,不同的电源滤波器,防止控制室中的干扰信号通过电源线传入暗室内影响测试结果;
1.8.1.3照明、(转毂)、天线塔、监视系统以及暗室中除EUT外所有设备用的电源滤波器以及测试系统所用电源滤波器均由暗室供应商另行配置,所需滤波器由投标人合理定义并另行配置,不允许占用下述EUT用滤波器;
滤波器具体配置数量如下:
10米暗室
数量
250A– 380VAC – 50/60 Hz滤波器
1
2×32A 250V AC– 50/60 Hz /滤波器 暗室辅助设备供电
1
2×63A 250V AC– 50/60 Hz滤波器
1
150A – 60V DC–滤波器
1
500A – 1000V DC–滤波器
1
500A – 24V DC–滤波器
1
63A–380VAC 滤波器
1

暗室设备包括转毂电源滤波器由承包商另外单独提供。
1.8.2信号滤波器
由于信号传输要求,暗室需要引进网络信号滤波器和控制信号滤波器,信号滤波器应使用进口产品,照明、转台(转毂)、天线塔、监视系统以及暗室中除EUT外所有设备用的信号滤波器以及测试系统所用信号滤波器均由暗室供应商另行配置,所需滤波器由投标人合理定义并另行配置,不允许占用下述EUT用滤波器。
具体配置如下:
10米暗室
数量 
模拟电话滤波器
1
20线的信号滤波器
2
以太网光电转换器 速率 1000MBIT
2

1.9暗室音视频监视系统(CCTV)
1.9.1 电波暗室配置数字CCTV系统3套,二套为全景高性能彩色摄像机,固定安装在暗室墙面上,一套为可移动的近景彩色摄像机 (须配备三脚架,三脚架带轮子可移动,并配有加固底座避免移动过程中三脚架倾斜,该三脚架须对测试结果无影响),另外配置一套双向音频系统,配合CCTV视频监视系统一起使用,实现电波暗室和控制室的通讯联络;
1.9.2  CCTV系统包括云台,电源,摄像头,光电转换器,数字图像处理器和高性能服务器;
1.9.3  监控内容需显示在1台65寸显示器以上LCD显示屏上,可切换不同摄像头且内容可以在硬盘(1T容量以上)上储存,以便调用重要测试录像;
1.9.4  数字CCTV系统可以通过软件及手动按钮控制暗室内云台上下,左右移动,并可以控制摄像头调整摄像头变焦;
1.9.5  CCTV系统摄像头光学变焦能力不得低于36倍;数字变焦不低于16倍;有效像素大于500万;
1.9.6  系统骚扰水平低于于CISPR 22中B类设备限值10 dB;
1.9.7  摄像机在10 kHz-40GHz频率范围能承受场强200V/m 以上,并正常工作;
1.9.8  视频及控制信号采用光纤传输。
1.9.9  电波暗室内应有显示器显示控制室内接收机波形,在显示器打开状态下符合暗室背景噪声要求。
1.10  防火报警系统
1.10.1  暗室内需安装烟雾报警系统,供应商必须提供空气采样烟雾报警系统,即烟雾粒子电子分析模块必须在暗室外部,不接受烟感分析电路在暗室内部并加装滤波器的解决方案。
1.10.2  吸波材料后端安装空气取样管道;
1.10.3  报警装置不能产生电子噪音、并可承受200V/m 连续场强和600V/m 瞬态场强;
1.10.4  控制面板应提供输出信号端口;支持报警系统接入大楼或区域消防系统;
1.10.5  屏蔽暗室外安置经消防部门认可的空气样品分析仪,经分析的消防信号能连接至主控面板,并有声光警报信号。
1.11   CISPR25测试桌
需要对本项目暗室及现有十米法暗室配备测试桌,并且配备暗室足够的改装保证两座暗室的运转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根据CISPR25测试需求,提供桌带轮测试桌,尺寸为2.5×1.5×0.9m,金属接地平板一整块覆盖整个测试台上表面,采用紫铜(厚度≥2.8mm),测试桌和金属接地平板可整体移动,有方便搭接的接地措施。整个测试桌金属平面的接地直流阻抗必须≤2.5mΩ;测试桌与接地点不应影响电波暗室性能。
  在现有屏蔽室配备测试桌,以满足ISO11452-4标准要求,测试桌不小于2.5m×1.5m×0.9m(长×宽×高)的测试桌,承重不低于500kg;整个测试桌金属平面的接地直流阻抗必须≤2.5mΩ;测试桌与接地点不应影响屏蔽室性能。
1.12 车辆固定装置
4个车辆固定点,每个固定点需要承受至少30kN的拉力,固定点装置安装在地板表面的下方,上面用盖板盖上,四周采用明显分界标记。具体位置由竞标人和用户确定,须满足用户使用要求。
1.13尾气排放系统
1.13.1  提供一套尾气排放系统,排气量满足3.0排量乘用车的排放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核算,提出具体设计方案由镀锌钢和柔性管道制作;
1.13.2 对通过中央轴承区域的电缆提供隔热保护;
1.13.3 可移动的尾气管道安装在固定盖板上。尾气管路附加在车辆右后和左后区域,并提供可锁的盖板。
1.14 转毂地坑
1.14.1  9米直径转台下预留 9m×9m×3m的屏蔽坑用于安装转毂测功机;
1.14.2  需要在屏蔽壳体侧面安装尾气排放专用波导窗通向转毂室外。
1.15  10米法控制室
1.15.1   10m暗室控制室尺寸约8m(长)×4m(宽)×3.5m(高),采用2mm镀锌钢板,经两次折弯完成 ,应采用自支撑结构。屏蔽性能同暗室要求;
1.15.2 屏蔽体的底部在建造时应经过防潮处理;
1.15.3 屏蔽门:1扇气动门,通道净尺寸不小于1.2×2.1m(W×H),其他要求同电波暗室屏蔽门;门外安装测试状态指示灯;
1.15.4 地面铺设防静电高架地板,承重1000kg/㎡;高度大于150mm以上,备份30%用量的防静电地板;
1.15.5  照明以及控制室中除EUT辅助设备以及测试人员办公电脑以外所有设备用的电源滤波器以及测试系统所用电源滤波器均由暗室供应商另行配置,所需滤波器由投标人合理定义并另行配置,不允许占用下述滤波器;
1.15.6  电源滤波器:(性能要求同暗室)
位置
特性
数量
控制室
单相电源: 32A 220V 50Hz /60Hz 测试系统用电
单相电源: 16A 220V 50Hz /60Hz 房间照明等其他用电
2
2

1.15.7  通风波导窗设计频率范围10kHz-18GHz,数量以满足使用单位技术要求为准,控制室采用上进上出的通风换气方式,换气次数5次/小时。其他要求同电波暗室;
1.15.8  控制室墙面接口板及接头的配置:
编号
用途
位置
接口
 
控制室与功放室通信
控制室与功放室之间
N型×4,BNC-50 Ω型×4, SMA型×4,FSMA型×6,6路光纤通道×1

上述接头为最少配置,投标供应商需承诺若用户根据测试需求新增射频接头;
1.15.9  配电与照明:
1.15.9.1  控制室内配置配电箱,安装符合国家规范要求配电箱根据不同的电路要求包含了RCDs和MCBs装置;
1.15.9.2  PVC线缆槽, 沿四面墙体安装,高度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安装。安装于屏蔽墙体上,安装方式应保证屏蔽室整体性能指标;
1.15.9.3  控制室照明亮度不小于300Lux,采用LED灯源,并配有紧急出口照明灯,断电后照明时间大于2小时;
1.15.9.4  线缆布设和电源插座布放将根据采购人要求进行;
1.15.9.5  内部装修:控制室内部墙面装饰采用扣板,矿棉板集成吊顶以达到美观效果。
1.16(地下)功放室
1.16.1   10m暗室功放室尺寸约:4m(长)×3.5m(宽)×3m(高),采用2mm镀锌钢板,经两次折弯完成 ,应采用自支撑结构。屏蔽性能同暗室要求;
1.16.2  屏蔽体的底部在建造时应经过防潮处理;
1.16.3  屏蔽门:配置一扇1.2m×2.1m(W×H)气动旋转门,安装远程放大器互锁开关, 其他要求同电波暗室屏蔽门;门外安装测试状态指示灯;
1.16.4  地面铺设防静电高架地板,承重1000kg/㎡,高度大于150mm以上;
1.16.5  照明以及功放室中除EUT辅助设备以及测试人员办公电脑以外所有设备用的电源滤波器以及测试系统所用电源滤波器均由暗室供应商另行配置,所需滤波器由投标人合理定义并另行配置,不允许占用下述滤波器;
1.16.6电源滤波器:
位置
特性
数量
功放室
单相电源: 63A 220V 50Hz /60Hz
三相电源: 63A 380V 50Hz/60Hz
1
1

1.16.7信号滤波器:
1.16.7.1功放室配置互锁信号滤波器;
1.16.7.2通风波导窗设计频率范围10kHz-18GHz,数量以满足使用单位技术要求为准,功放室采用上进上出的通风换气方式,换气次数5次/小时。其他要求同电波暗室;
1.16.8配电与照明:
1.16.8.1  功放室内配置配电箱,安装符合国家规范要求配电箱根据不同的电路要求包含了RCDs和MCBs装置;
1.16.8.2  PVC线缆槽, 沿四面墙体安装,高度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安装。安装于屏蔽墙体上,安装方式应保证屏蔽室整体性能指标;
1.16.8.3 功放室照明亮度不小于300Lux,采用LED灯源,并配有紧急出口照明灯,断电后照明时间大于2小时;
1.16.8.4  线缆布设和电源插座布放将根据采购人要求进行;
1.16.8.5  有足够的接口方便配置水用于功放冷却。
1.17屏蔽测试室 2套
1.17.1尺寸:8m(长)×4m(宽)×3.5m,采用2mm镀锌钢板,经两次折弯完成 ,应采用自支撑结构。屏蔽性能同暗室要求;
1.17.2屏蔽体的底部在建造时应经过防潮处理;
1.17.3屏蔽门:滑动门,通道净尺寸不小于2.4m×2.4m(W×H),带自动升降平台,其他要求同电波暗室屏蔽门;门外安装测试状态指示灯;
1.17.4地面为高架地板,承重5000kg/㎡,高度大于15cm,表面2mm厚镀锌钢板作为反射层;
1.17.5照明以及屏蔽室中除EUT外所有设备用的电源滤波器以及测试系统所用电源滤波器均由暗室供应商另行配置,不允许占用下述滤波器;
1.17.6电源滤波器:
位置
特性
数量
屏蔽测试室
16A-250V AC-50Hz /60Hz
1
63A-250V AC-50Hz /60Hz
1
250A-380V AC-50Hz /60Hz
1
63A-380V AC-50Hz /60Hz
1

1.17.7通风波导窗设计频率范围9kHz-18GHz,数量以满足使用单位技术要求为准,采用上进上出的通风换气方式,换气次数5次/小时。其他要求同电波暗室;
1.17.8 配电与照明:
1.17.8.1  屏蔽室内配置配电箱,安装符合国家规范要求配电箱根据不同的电路要求包含了RCDs和MCBs装置;
1.17.8.2  PVC线缆槽, 沿四面墙体安装,高度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安装。安装于屏蔽墙体上,安装方式应保证屏蔽室整体性能指标;
1.17.8.3 屏蔽室照明亮度不小于300Lux,采用LED灯源,并配有紧急出口照明灯,断电后照明时间大于2小时;
1.17.8.4 线缆布设和电源插座布放将根据采购人要求进行;
1.17.8.5 内部装修:控制室内部墙面装饰采用扣板,矿棉板集成吊顶以达到美观效果。
1.17.8.6 屏蔽体至少四个侧墙区域以及顶需敷设铅层,满足X射线类医用EUT检测,X射线泄漏。辐射符合GBZ 130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标准最新版的要求;
1.18空调系统:
1.18.1投标人应提供整个暗室、控制室、功放室及相关屏蔽室的空调系统,可以分别控制各个房间的温度,空调系统的选用须与招标人协商确定;
1.18.2空调要求采用冷暖水冷空调;
1.18.3空调配置:投标供应商依据暗室建设要求自行设计方案,在满足测试环境的标准前提下,要求确保各房间的温度具备冬季控制在18℃±2℃, 夏季控制在26℃±2℃的调节能力,湿度调节能力为 35%-65% 且湿度调节应保证沈阳地区的每个季度均应能够满足此要求),同时设计上需要考虑冷凝水的排放合理性。
1.19备品备件要求:
投标人能长期提供良好的技术及备品备件的优惠供应。投标供应商应在中国有注册并拥有售后服务机构,要有专业人员服务,提供终身维修保养服务。投标供应商在国内有维修工程师和暗室、屏蔽室的备件仓库。
(五)、功率计(数量:1)
1.采购需求:
1.1.检测功能:电压、电流、频率、有功功率、无功功率、视在功率、功率因数、积分测量,可多台仪器同步测量,积分测量时可自动切换量程,有线路滤波和频率滤波功能
1.2.配置要求:同时测量一路电压和电流,USB接口
1.3.显示功能:至少7段LED显示,至少同时显示4项参数
1.4.测量带宽:DC,0.1Hz~100kHz
1.5.电压、电流测量精度:23±5℃条件下基本功率精度:读数的0.1%+量程的0.05%。全带宽精度有保证值
1.6.功率精度:23±5℃条件下基本功率精度:读数的0.1%+量程的0.05%。全带宽精度有保证值
★1.7.电压量程:15V/30V/60V/150V/300V/600V,可在指定量程间自动选择或切换量程
★1.8.电流量程:5mA/10mA/20mA/50mA/100mA/200mA/0.5A/1A/2A/5A/10A/20A,可在指定量程间自动选择或切换量程
★1.9.数据更新率:可选0.1s、0.25s、0.5s、1s、2s、5s、10s、20s或自动更新周期
1.10.软件:免费的应用软件和功耗测量软件
1.11.通信接口:GPIB、以太网、USB
1.12.电压:AC 100~240V
1.13.频率:50/60Hz
1.14.最大功耗:不大于70VA
★1.15、省级以上机构计量证书或校准证书(验收时提供)
 
注: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二、商务要求
序号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如本表格内容与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中所投包的商务要求不一致以本表格内容为准
1
★交货时间:
1.半电波暗室、控制室、功放室、屏蔽室/电磁场辐射抗扰度测试设备配置/功率放大器(80MHz-1GHz)/ 功率放大器(1GHz-6GHz):由于本项目的供货及安装受房屋建设工期的影响,上述设备的供货和安装最迟于合同签订后18个月内完成,成交供应商在达到交货条件时,应第一时间向采购人提供证明,在接到采购人供货通知后保证房屋建设条件达成后一个月内交货;
2.功率计:签订合同后6个月交货。
(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2
★交货地点: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指定地点
3
★付款方式及条件:
预付款:
采购合同签定生效后采购单位支付合同金额的30 %;
履约验收款:
全部设备供货并送到指定的地点,支付合同金额的40%;
完成校准且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5 %;
质保金:
合同金额剩余的5 %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无息支付。(不同设备的质保期不同,详见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及供应商相关承诺)
 
设备到货后、采购单位在支付款项前,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单位开具合法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否则采购单位有权不支付(任何一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责任。采购单位可根据货物到货周期,验收合格后分批付款,但应在招标合同中注明到货期限、名称、金额等信息。
(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4
★验收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验收程序: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执行。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验收时提供的证书:供应商须提供省级以上计量/校准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检定、校准等)。如未提供则不予验收,按照无效供货处理。
★供应商确保交货时提供的产品为全新未使用过的仪器,否则应保证更换并向采购人支付相关损失或退货。
5
★1.质保期:
1.1.半电波暗室、控制室、功放室、屏蔽室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整机质保五年(即五年内免费保修),质保期内设备质量或安装调试原因引起的维修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1.2.转毂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两年(即两年内免费保修),质保期内设备质量或安装调试原因引起的维修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1.3.其它设备仪器设备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整机质保三年(即三年内免费保修),质保期内设备质量或安装调试原因引起的维修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1.4功率计质保一年。
1.5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应说明其售后服务项目内容和能力,售后服务不得违背其服务方式和承诺。
★2.关于质保的其他要求:
2.1.在设备质保期内,因属产品质量问题,供应商维修人员如不能排除故障,或调整后仍达不到质量要求,该产品可退可换;
2.2.如果系统、附件或备件中存在缺陷,采购人有权在设备交付后的任何时间内对供应商提出修复、更换或退货的要求,供应商应予满足;
2.3在质保期过后,供应商应对该设备提供终身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质保期外和保修范围外视情况以优惠价格酌情收取材料费或维修费,损坏严重至无法维修的情况除外。供应商承诺质保期后,提供备品备件,可以用人民币结算;
2.4在质保期内,设备有故障需要在返修同时供应商需提供备用设备供采购人使用,备用设备要求经过校准,维修完成后,设备要求经过省级以上计量校准部门校准。
6
★技术服务和培训:
1.供货商在接到采购人到货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工程师到现场与采购人共同开箱验货。在验货无误后,供货商工程师对仪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供货商保证在仪器设备正确安装,使用和保养的条件下,其使用寿命达到其设计要求。
2.供货商应保证采购单位实际使用人员(3人以上)在暗室安装地点进行现场操作、维护等技术培训,使受训人员能够完全掌握暗室的各项系统使用,培训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供货商对培训的效果和质量负责,供货商应委派经验丰富、合格的技术人员对采购单位实际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如果供货商委派的技术人员不符合本条规定,或者玩忽职守,或者违反国家法律,采购人有权要求供货商自费撤换该技术人员,并委派合格的技术人员接替其工作,供货商应在受到采购人书面通知后十天内完成上述撤换工作;
4.培训结束后应有双方签署的培训报告作为对培训效果的评价。
7
★售后服务:该设备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时,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应在3个工作日内排除故障。因维修不及时,导致设备无法使用,可提供校准合格的硬件整机或配件应急替换,且其保修期随停机时间的长短而相应延长;
8
★其他要求:
(1)报价方式:人民币。进口设备投标报价为免税价格(投标人应确保能够办理免税,否则中标后因无法办理免税引起的任何后果由投标人承担);国产设备投标报价为沈阳市交货含税价。
(2)报价包括货物、随配附件、运至指定交货地点费用、安装费、调试费、验收费、售后服务费用、税金、清关费用及其他所有相关费用的总和。采购人不再单独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中标人负责代采购人办理免税、报关、清关、商检等所有的外贸代理手续。
(4)对于进口设备,采购方享有海关减免税政策资格,符合海关办理减免税的政策要求,所以中标人必须代理采购方办理减免税,所投进口设备的报价应为人民币免税价格,若未能办理免税,由此产生的税费由中标人承担。
9
中标供应商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关于【半电波暗室、控制室、功放室、屏蔽室】部分的外观尺寸、设备基础、设备平面布置图等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以便采购人有效的进行房屋施工。
半电波暗室、控制室、功放室、屏蔽室建设完毕后,应向采购人提供完整的技术图纸的电子版和纸面版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1.半电波暗室、控制室、功放室、屏蔽室/电磁场辐射抗扰度测试设备配置/功率放大器(80MHz-1GHz)/ 功率放大器(1GHz-6GHz):由于本项目的供货及安装受房屋建设工期的影响,上述设备的供货和安装最迟于合同签订后18个月内完成,成交供应商在达到交货条件时,应第一时间向采购人提供证明,在接到采购人供货通知后保证房屋建设条件达成后一个月内交货; 2.功率计:签订合同后6个月交货。 (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本项目允许进口产品投标且采购的设备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内容,故不具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条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如果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须投标人提供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出具的销售授权书或产品销售代理证书。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11月11日 08时00分至2021年11月18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年12月02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56号中建峰汇广场A座801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及现场备份文件递交同时执行并保持一致,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
2.关于电子标评审的相关要求详见辽财采函〔2021〕363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电子文件报送截止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解密为30分钟。如供应商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响应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3.请供应商自行准备笔记本电脑并下载好对应的CA认证证书带至开标现场进行电子解密(开标现场不提供wifi)。同时供应商须自行准备好备份投标文件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至代理机构处,如未递交备份文件的按照投标无效处理,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而没有进行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关于具体的备份文件的格式、存储、密封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地  址: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7号
联系方式: 024-3126626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56号中建峰汇广场A栋803-812室
联系方式: 024-31918388-313
邮箱地址: 312353927@qq.com
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沈阳黄河大街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649018800002446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闫冠吉、刘甲峰
电  话: 024-31918388-313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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