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NDYP2024-ND-C008]宁都县大沽乡大沽村染店组、坵坊土特产交易中心合同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11/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宁都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编号: 宁都县大沽乡大沽村染店组、坵坊土特 产交易中心 施工合同 (GF-2024-1105)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宁都县大沽乡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江西增添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 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宁都县 大沽乡大沽村染店组、坵坊土特产交易中心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宁都县大沽乡大沽村染店组、坵坊土特产交易中心。2.工程地点:宁都县大沽乡大沽村。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上级专项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土建结构工程:消防水池结构、砌筑、保温、粉刷、防水、楼梯、栏杆等;装修工程包括地面:地砖地面(含陶粒层),釉 面砖踢脚等;墙面:墙面砖、无机涂料墙面、防水层;天棚:石膏板吊 顶、格栅吊顶、铝扣板吊顶;摊位案台:砌筑、面砖、防水等;招牌:摊位招牌,室内外招牌,室内外文字等。安装工程包括给排水工程、暖 通工程、消防工程、电气工程、弱电工程(其中监控安防只计算预埋 管、墙面开槽)、照明工程等具体详见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表。 6.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涵盖的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 1 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含税,大写) 贰佰肆拾贰万陆仟玖佰壹拾捌元整(¥2426918.00 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 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 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 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六、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 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 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 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 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八、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宁都县大沽乡人民政府会议室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 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贰正肆副),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 份(壹正壹副),承包人执贰份(壹正壹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宁 都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各执一份(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607303433194194 地址: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麻里 排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42800 电话: 传真: 电话:0797-7223128 传真: /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都支行 账号: 账号:36050181085000000865 4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1.2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 程所在地地方性法规。 1.3 标准和规范 1.3.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相关的工程技术规范及标准 和江西省相关地方标准。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协议书;2、中标通知;3、投标书 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5、招标文件;6、标准、规 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9、有关工程建 设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往来信函和会议纪要。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在开工前七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肆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纸所涵盖的全部内容。 5 1.5.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肆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七天内。 1.5.3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开工前业主单位提供。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七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 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宁都县大沽乡人民政府;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项目部; 1.7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列的工程量是投标时估算的工程量,不作为承 包人按照合同履行其责任应当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实际结 算的工程量以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为准。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若清单 有漏项或发生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后,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①中标价 清单 中已有相同或类似的工程项目,其综合单价按中标价中相同或类似项目 的综合单价计算;②若中标价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工程项目,材料 价双方根据当地信息价或市场价确认;③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某项 目的材料发生变更,根据该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只调整此项目中的材 6 料价格,其余不作变更;④如果取消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则该 项目价款不予支付。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专用条款执行。 2. 发包人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质量、工期的监督,办 理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的签证、工程预决(结)算审 核,合同管理及协调外部关系等。 2.1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1.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2.1.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现场按现状 交接,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 工程地质和管网线路资料,并保证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项目所在地(宁都县)相关要求 提供,达到交验要求,确保竣工后资料能顺利移交。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贰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一周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档和电子档。 3.2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开 工至竣工验收。 7 3.3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本项目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4. 工程质量 4.1 质量要求 4.1.1 :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验收不 合格的部分,施工单位应无条件限期返工,直至达到 合同约定条件,所发生的一切返工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还将 按合同总价的 2%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4.2 质量保证措施 4.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 作。 4.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 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 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 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 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 条件。 5.3.2 检查程序 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 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 8 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4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 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承担所有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施工安全、现场保卫等相关责任和费用。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包含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一 并提交。 6.1.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本项目必须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 工,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组织施工,采取 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杜绝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6.1.4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本工程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含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和 临时设施费)按现行定额有关规定计取,按规范要求施工并专款专用。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 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后七天内。 9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的期限:收到后七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的期限:七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按通用条款天 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7.5 工期延误 7.5.1、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甲方应乙方协商决 定延长竣工时间的期限 (1)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数量。 (2)由甲方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障碍、停工。 (3)不可抗力。 (4)不属乙方的过失造成的过失或违约由其他外部因素影响造成 的。 10 8. 材料与设备 8.1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2 样品 8.2.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 格、数量要求:(一)所有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 业标准、经业主方确认,才能进行安装,并同时提供相关质量证件。1、材料供应:除甲方另有要求外,实行乙方自行采购材料;2、设备供应:除甲方另有要求外,实行乙方自行采购;3、材料、设备供应要求:凡乙 方采购的主要材料,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书及试验资料,严格按采购人 要求采购材料,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否则,甲方有权制止 使用,并按更换材料价格的 10%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9. 试验与检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国家和江西颁发的现行技术规范要求 执行。 10. 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 11.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1.1 合同价格形式 1、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 2、要约价中对应的总价措施项目按实结算。 3、暂列金额按实际情况结算;暂估价项目的调整方式按本专用条款 执行。 4、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结算金额根据其计算基数的变化而作相应 11 的调整。 工程结算时调整工程价款方式: 经设计单位发出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变更; 经发包人计量后签证认可的工程量变化; 其他:上述内容均为工程结算时调整工程价款的条件,因上述条 件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的方式如下: 1.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列出的项目按承包人投标报价(即要约价)计算。 2.承包人投标报价(即要约价)中有类似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计 算。 3.承包人投标报价(即要约价)中无类似单价的,但定额中有的项 目,按定额执行,其取费按初始结算价取费标准计算进行结算;材料价 格执行初始结算价中的材料价格,初始结算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按施工 当月宁都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信息价,宁都信息价中没有的 材料,按《江西省造价信息》中的赣州市信息价;赣州市信息价中没有 的材料,取江西省造价易通网或广材网发布的赣州市中心城区的实施当 月材料价(有多个价格时,取中间价)。未公布的材料价则按项目参建 各方、宁都县审计、建设、财政、公管办等部门进行市场询价调查认可 的市场价执行。 4.发包人可对项目建设中的特殊或指定材料的价格、材质、规格、品牌等按优质产品进行调整,定价方式参照上述第 3 条执行。 5.本工程措施项目费已综合考虑该施工排水降水等相关费用,现场 施工中将不再对此项目予以签证。 6.工程结算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 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必须按照上述结算价调整价款方式 1-3 进行调 整。 12.2 计量 12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实际发生工作量为准。12.3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3.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形象进度付款,每月支付经发包人及监 理确认的已完合格工程量80%工程款,工程结算完毕后付至工程结算总 造价的97%,留3%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无息归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格式申请。 12.4.3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七日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七日内。(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经发包人及监理人签字后七天内完 成支付。 13. 验收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 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竣工后由乙方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费用由乙方支付;13.3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四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13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留工程审核结算价的3%作 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无质量问题, 退还质量保证金(无息)。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审核结算价;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 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5.3 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1、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0 号 规定依法对本工程进行保修。2、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时 使用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的统一《房屋市政公用工程 质量保修书》范本签订保修书,保修期从甲方代表批准的工程实际竣工 14 之日算起。3、保修期限和保修费用支付办法由甲、乙双方在合同协议条 款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按国家规定具体明确。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 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 通用条款执行。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 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自行 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引起的全部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 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 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投 标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 15 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工 期不予顺延。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 形:执行通用条款。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应符合项目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9. 争议解决 19.1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1. 其它事项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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