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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招标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关于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2023年市级执法装备能力建设货物类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3/08/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qzzb【2023】123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吴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泉州市招标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小赵0595-28161888
标书截止时间2023/08/11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泉州市招标咨询中心有限公司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的委托,竞争性谈判方式对以下项目进行采购,欢迎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采购编号:QZZB【2023】123 号

二、项目名称:2023年市级执法装备能力建设货物类采购项目

三、技术规格及要求:具体详见本谈判文件第三部分

四、谈判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谈判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

2、谈判供应商应在谈判截止时间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谈判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

3、提供谈判供应商经审计的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提供谈判供应商参与谈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有依法缴纳税收(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缴纳税收证明或免税证明)和社会保障资金(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障资金缴费证明)的相关材料;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合同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不接受非中小企业参与谈判。供应商须按本谈判文件的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注:①上述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②依据相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③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⑤本合同包为货物类采购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

6、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490000.00),超过预算金额的将视为无效

五、购买谈判文件时间:2023 8  8  日起至2023 8   11 日止(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8:30~1130时,下午1430~1730时(北京时间);谈判文件(纸质版或电子版)每份200元,一经出售,谢绝退还。谈判文件若需邮寄,请加付邮寄费50元;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谈判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后,应将交易登记卡保存好,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必须提供交易登记卡原件给我司核对,否则其响应文件恕不接受。若出现谈判供应商伪造交易登记卡,将取消其谈判资格,同时对伪造交易登记卡供应商没收其谈判保证金。

六、提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3 8   16  9:30(北京时间)。届时请谈判代表出席,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七、谈判开始时间:2023  8   16 9:30(北京时间)

八、谈判文件发售、递交及谈判地点:泉州市招标咨询中心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B栋23层)

九、凡对本次采购有疑义的,请以信函、电话、传真或来人与我司联系,联系人:小赵,联系电话:0595-28161888,传真:0595-22778333,邮编 362000。采购单位: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地址:泉州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614室,联系人:吴先生,联系方法:0595-22566816。

十、谈判文件费及相关服务费等款项应汇到以下账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滨城支行,户名:泉州市招标咨询中心有限公司,账号:35050165420709869999

十一、有关本项目相关信息都将发布于福易采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fycbid.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不作另行通知,请潜在谈判供应商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十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对采购文件质疑的,可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质疑的,可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可以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均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口头质疑或质疑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质疑不予接受。

 

泉州市招标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2023年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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