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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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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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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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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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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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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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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 云南省昆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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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201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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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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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合同自编号: 招标编号: Q5300000000517001422
●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
(委托采购)
合
同
书
签订地点:云南省昆明市
签订日期: 2017年 月 日
云南省财政厅 制
甲方(采购人单位章)名 称: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地 址: 昆明市滇缅大道374号
邮 编:650101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电 话:0871-65351387
开 户 银行:建行昆明市环城西路支行
账 号:53001875040050327809
乙方(供应商单位章)名 称:潍坊华信氧业有限公司
地 址:潍坊经济开发区泰祥西街8799号
邮 编:26105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536-5070707开 户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经济开发支行
账 号:37001675608050150661
丙方(鉴证方单位章)名 称: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昆明市人民西路328号
邮 编:650106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电 话:0871-6533962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
账 号:2502016009024543511
甲方: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乙方:潍坊华信氧业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招标编号为(Q5300000000517001422)“(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用空气加压舱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结果,经双方协定达成一致,签订以下内容:
一、设备(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和数量、单价、总价:
设备名称 |
国别品牌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 |
中国 潍坊华信 |
YC36OOQ 3600/26 |
套 |
1 |
3,780,000.00 |
3,780,000.00 |
总价(含税价大写) |
人民币叁佰柒拾捌万元整 |
小写(元) |
¥3,780,000.00元 |
详细的设备明细附后。
二、随机资料和配套附属设备要求
三、产品使用要求
产品使用符合 GB/T12130-2005《医用空气加压氧舱》标准,并满足甲方技术要求。
四、配套设备要求及长期供应优惠条件
五、备品备件(含易损件)要求及长期供应优惠条件
六、合同总价(含税价):大写人民币叁佰柒拾捌万元整(¥3,780,000.00元 )。
以上价格为甲方指定地点统一交货价并包含安装运输调试费用。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的工作(如与乙方的具体联系和衔结,现场安装调试时配备人员进行监管控制);
2、负责提供设备和项目安装调试所必须的场地和环境;
3、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对设备和项目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
4、按合同规定享有乙方提供的设备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按本合同一、二、三、四、五条款负责完成甲方项目,并保证提供的设备是全新(包括零部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注册并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进口产品具有国家有关部门完整手续)和产品出厂标准的设备;设备及主要配件质保期为安装验收合格后2年,氧舱舱体、储气罐等压力容器保修20年,压力容器部分的制造问题终身免费服务,并保证设备在甲方报废前正常运行。 具体服务:保修期内,乙方对设备提供全免费保修或免费更换;保修期后,收取成本费维修(自然灾害及人为故意损坏除外);主设备乙方提供现场维修,维修人员在收到故障报告后保证12小时内到达现场, 硬件类故障保证由工程师在3天内修复,软件类故障保证工程师在3天内修复;乙方保证在甲方指定地点供应备品备件(含易损件)和配套消耗品;乙方对所提供的设备实行 每3个月时间定期进行保养(或维护、巡检)制度;每年到现场做一次设备运行状况安全检查;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设备开机率达到100%。达不到的免费保修期按1:10顺延。
2、保证甲方在合同设备(有配套软件的还包括软件产品)使用期间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3、严格遵守商务谈判中标所承诺的一切规定和条款;
4、参与甲方共同进行设备和项目的验收。
八、以上内容与甲方采购确认和乙方中标承诺情况一致(或中标产品和设备的技术及服务保证甲方正常使用)。
九、技术培训:
乙方向甲方提供不少于7天的设备使用人员现场及厂地免费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使用、一般的维修、维护及保养等;乙方负责设备使用人员、维修技术人员省外培训学习,并取得相应证书,乙方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免费培训维修工程师5名,直至甲方人员能完全操作和维修。
十、甲方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技术质量问题,乙方应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
乙方技术支持联系人:孙金昌 ,电话: 18678002435售后服务热线:0536-5070707。
十一、整体项目完成时间(即设备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并按规范安装调试完毕时间)为合同签订生效后90日历天内。
设备交验地点和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将完整配套的原封设备(含开机必要消耗品)送到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院内指定地点,由甲乙双方共同开箱初验,并由乙方按合同规范要求完成安装测试。交货时,乙方随货向甲方交付设备必需的合格证、保修卡,相关资料(如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手册、安装调试说明书、服务手册等)及配备的用件、工具等。
十二、验收及验收标准
1、设备验收:设备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统一初验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项目验收:乙方负责设备安装和调试,完工后,甲方测试是否合格并满足技术要求;
3、实作性操作验收:由使用部门试运行一个月,达到国家及合同约定标准,方可进入合同验收环节货款结算程序。
十三、合同价款结算
(一)合同生效
乙方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并取得采购人的签章后,合同才正式生效。
(二)价款的结算
合同签订生效,乙方主体设备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货款,人民币大写金额:壹佰壹拾叁万肆仟元整(¥1,134,000.00);设备安装试运行一个月且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正规税控发票,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60%的货款,人民币大写金额:贰佰贰拾陆万捌仟元整(¥2,268,000.00);设备验收合格一年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货款,人民币大写金额:壹拾捌万玖仟元整(¥189,000.00);剩余合同总价5%尾款,人民币大写金额:壹拾捌万玖仟元整(¥189,000.00),待质保期满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无息付清。
十四、违约责任:
除发生不可抗力事实外,乙方所交设备和安装调试与合同标准不相符合的,甲方有权拒收设备;逾期交货将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因乙方不能按期交付设备或完成安装调试和所交设备或安装调试与合同标准不符使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款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款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支付合同款将向乙方每日偿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甲方有权拒付合同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乙方有权拒绝合同整体范围以外的条件。
十五、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以便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或处理;也可以直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本合同一式壹拾份,甲方玖份,乙方执壹份。
十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九、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
1、中标人投标文件;2、中标通知书;3、配 置 清 单;4、医疗卫生机构廉洁购销合同。
配 置 清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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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医疗卫生机构廉洁购销合同
甲方: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乙方:潍坊华信氧业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按照《合同法》及医用空气加压氧舱设备购销合同约定购销医用设备等。
二、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医用设备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医用设备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迫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四、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供便利。
五、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用设备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支付食宿费用等。
六、乙方指定孙金昌(身份证号码:131126198703296035)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七、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合同作为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