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11000022210200022772-XM001
二、项目名称: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疫情防控门禁闸机购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191.66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嘉德奥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学园北街26号院2号楼15层1507
中标金额:191.66万元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统一信用代码 | 中标金额 |
---|---|---|---|
北京嘉德奥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房山区学园北街26号院2号楼15层1507 | 91110111057369618A | 191.66 万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服务要求 |
---|---|---|---|---|---|---|
北京嘉德奥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健康宝一体机(移动式) | WF-R80 | 6 | 0.955万元 | 5.73万元 | 详见附件 |
北京嘉德奥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圆弧摆闸双机芯 | WF-TD001B | 25 | 0.705万元 | 17.625万元 | 详见附件 |
北京嘉德奥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车辆出入管理设备 | WF8051标准 | 1 | 2.56万元 | 2.56万元 | 详见附件 |
北京嘉德奥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健康宝一体机(闸机款) | WF-R71 | 17 | 0.87万元 | 14.79万元 | 详见附件 |
北京嘉德奥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翼闸(双机芯) | WF-TD002B | 13 | 0.655万元 | 8.515万元 | 详见附件 |
北京嘉德奥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圆弧摆闸单机芯 | WF-TD001A | 28 | 0.602万元 | 16.856万元 | 详见附件 |
北京嘉德奥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8寸人脸识别闸机伴侣 | WF-R20 | 95 | 0.386万元 | 36.67万元 | 详见附件 |
北京嘉德奥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监控大屏展示及权限管理软件系统 | / | 1 | 43.434万元 | 43.434万元 | 详见附件 |
北京嘉德奥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车辆出入管理设备 | WF8051超宽 | 1 | 5.12万元 | 5.12万元 | 详见附件 |
北京嘉德奥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施工辅材 | / | 1 | 35.8万元 | 35.8万元 | 详见附件 |
北京嘉德奥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翼闸(单机芯) | WF-TD002A | 8 | 0.57万元 | 4.56万元 | 详见附件 |
收到首付款后25个日历日内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工,并交付使用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志泉 吕新兵 王建国 周娜 卢庆龄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51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参照原国家计委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标准收取。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卫生职业学院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东路128号
联系方式:王焱,632090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赢鼎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富力运河十号B02座2414
联系方式:夏敏,010-699402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夏敏
电 话: 010-69940210
(发售稿)招标文件CA-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疫情防控门禁闸机系统采购项目.pdf(发售稿)招标文件CA-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疫情防控门禁闸机系统采购项目.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项目名称 | 预算金额(万元) | 用途 | 采购需求 | 交货期 |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疫情防控门禁闸机购置 | 195.72 | 教学 | 疫情防控门禁闸机购置,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 收到首付款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供货。 |
备注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属行业为:工业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属行业为:工业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属行业为:工业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属行业为:工业 |
序号 | 内容 |
说明 | 说明 |
1.1 | 采购人名称:北京卫生职业学院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赢鼎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2.1 | 本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195.72万元;资金性质:财政资金。 |
3.1 | 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不符合下述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1)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2)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附相关书面声明。(3)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附相关书面声明。(4)供应商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附相关书面声明。(5)近三年内(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附相关书面声明。 |
(6)投标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2、其他条件:(1)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须提供没有上述失信行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记录的书面声明。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时,将于本项目查询截止时点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上对投标人进行没有上款所述失信行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记录查询并打印查询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当日。对经查询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投标人,其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包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投标人须提供声明。(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投标人须提供声明。(4)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要求下载了招标文件,并向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注:上述投标人须提供的资格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招标文件附件格式需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须同时按照要求进行签字),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 | |
6.1 |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日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日前。 |
7.1 | 投标语言:中文 |
投标报价和货币 | 投标报价和货币 |
11.3 | 投标货币:人民币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否则做无效标处理 |
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 | 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 |
11.4 |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9000.00元投标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等,将投标保证金交到中赢鼎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用电汇或网上银行支付的,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到账) |
11.4 | 投标保证金银行账号:收款单位:中赢鼎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高碑店支行银行账号:8110701011801632695(注:为方便投标保证金退还等相关财务工作的办理,请各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清晰的转账凭证以及贵单位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如未提供造成保证金退还延误,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
11.6 | 招标服务费为:按“第七章附件招标服务费收费标准服务类收取,按中标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中标单位支付。招标服务费银行账号:收款单位:中赢鼎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运河迎宾支行银行账号:0200053319202064320 |
12.1 | 投标有效期:90个日历日。 |
14.1 | 投标文件份数及递交要求: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一份)、投标保证金或其凭证(一份)、投标人资格册(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商务技术册(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一份)分别密封提交。参加投标时,投标代表若是法定代表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除投标文件内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外,另需手持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投标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 |
符合此项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 |
14.2 | 投标人递交的电子版文件应为投标文件正本PDF扫描版以及可编辑的word、excel等版本,应包含纸质投标文件全部内容,存储载体为U盘。 |
15 | 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10月18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
23.1 |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五章评审内容)最低投标价不是中标唯一条件。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工业* | 营业收入(x) | 万元 | ¥≥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300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建筑业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批发业 | 营业收入() | 万元 | ¥≥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零售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100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交通运输业* | 营业收入() | 万元 | Y≥30000 | 3000≤<30000 | 200≤Y<3000 | Y<200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仓储业* | 营业收入()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邮政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住宿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I<2000 | Y<100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餐饮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信息传输业* | 营业收入() | 万元 | ¥≥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八100 |
物业管理 | 营业收入(x) | 万元 | ¥≥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八1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100 | X<10 |
财政部 | 财政部 |
司法部 | 司法部 |
财库〔2014〕68号 | 财库〔2014〕68号 |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 | |
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 |
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 |
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 |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 |
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 |
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 |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 |
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 |
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 |
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 |
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 |
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 |
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 |
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 |
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 |
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 |
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 |
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 |
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 |
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 |
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 |
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 |
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 |
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 |
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
财政部文件 |
财库〔2017〕141号 |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
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
财库〔2017〕141号 |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 |
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
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 |
局、残疾人联合会: |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 |
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
通知如下: |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 |
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 |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 |
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 |
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 |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 |
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 |
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
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 |
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 |
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 |
享受政策。 |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
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 |
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 |
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 |
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 |
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
七、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
2017年8月22日 |
联系我们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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