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24120200202
预算金额578.4万元
招标联系人-0731-84471969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沙市白蚁防治站2023-2025年度白蚁防治专用药物采购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04日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41202002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白蚁防治站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广州庆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3-2025年度白蚁防治专用药物采购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41202002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吡虫啉悬浮剂 化学农药 (1)有效成分:≥10%吡虫啉悬浮剂;(2)悬浮率:≥90%;(3)pH值范围:4.0~9.0;(4)倾倒性:倾倒后残余物:≤5.0%;洗涤后残余物:≤0.5%;(5)筛析(通过75μm试验筛):≥98%;(6)持久起泡性(1min后):≤40mL;(7)毒性:低毒;(8)规格≤20公斤/(塑料桶);备注:有效成分含量要求:≥10%或100克/升数量要求:10%吡虫啉悬浮剂,120吨(或有效成分等量的其他含量产品);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1 5784000
2 氟虫腈悬浮剂 化学农药 (1)有效成分:≥2.5%氟虫腈悬浮剂;(2)悬浮率:≥90%;(3)pH值范围:4.0~7.0;(4)倾倒性:倾倒后残余物:≤5.0%;洗涤后残余物:≤0.5%;(5)筛析(通过75μm试验筛):≥98%;(6)持久起泡性(1min后):≤40mL;(7)毒性:低毒;(8)规格≤20公斤/(塑料桶);备注:有效成分含量要求:≥2.5%或 25克/升数量要求:2.5%氟虫腈悬浮剂,2吨(或有效成分等量的其他含量产品);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1 146000
3 联苯菊酯悬浮剂 化学农药 (1)有效成分:≥5%联苯菊酯悬浮剂;(2)悬浮率:≥90%;(3)pH值范围:5.0~8.0;(4)倾倒性:倾倒后残余物:≤5.0%;洗涤后残余物:≤0.5%;(5)湿筛实验(通过75μm试验筛):≥98%;(6)持久起泡性(1min后):≤25mL;(7)毒性:低毒;(8)规格≤20公斤/(塑料桶);备注:有效成分含量要求:≥5%或 50克/升数量要求:5%联苯菊酯悬浮剂,120吨(或有效成分等量的其他含量产品);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1 5760000
 合计金额小写: 11690000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壹佰陆拾玖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吨)

有效成分含量

有效成分总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吡虫啉悬浮剂

20 公斤/(塑料桶)

晔康、常州

120

10%

12

48200/

5784000.00

2

联苯菊酯悬浮剂

20 公斤/(塑料桶)

豪迪南京

120

5%

6

48000/

5760000.00

3

氟虫腈悬浮剂

20 公斤/(塑料桶)

晔康、常州

1

5%

0.05

146000/

146000.00

合计报价

1169000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供货期(第二年):2024126日至2025125

合同签订后根据甲方要求进行供货(供货期贰年,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合同一年一签)。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白蚁防治站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根据采购方要求,按月实际用量签订批次合同,10日内送到采购方指定地点,并签收完成;由中标人承担验收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签订合同后,由采购人和中标人按月实际用量签订每批次合同,进行申报付款。(注:结算金额=中标单价*当月实际用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富力新天地支行(广州庆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403440104000827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均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且均为全新的、出厂后未开封使用过的产品,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采购人发现产品包装或质量问题,乙方应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更换。若拒不更换,采购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要求退货,同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3、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及经济损失。

4、乙方承诺中标后提供所供产品样品至甲方处进行查验,确保乙方实际所供产品与投标文件一致后,方可与乙方签订采购合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验收方式: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每次验收均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过程中产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5)按照《长沙市白蚁防治站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实施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属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 60 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

3、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 7 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的赔偿金给甲方。

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 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约定采取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 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 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 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 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甲方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 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 履行内部付款流程, 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 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 5%(约定利率不 得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未做约定的, 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 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甲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果乙方未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提供货物及服务, 或者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有瑕疵的, 甲方可以向方提出索赔:

2.延迟务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如果乙方遇到可妨碍 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 因乙方未及时通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损失费用。

(2)如果乙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服务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

(3)甲方在延误期内可以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服务的费用。如在延误期内甲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3.其他违约责任。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 擅自实施或者转让项目交付成果的,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施或 者转让所得收益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乙方对外泄露甲方技术资料和系统信息、利用工作平台或工作场所发布危害信息的,应承 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3)对于派现场的一切设施及办公用品乙方应加以保护,如有人为损坏或遗失,乙方应全额偿。

(4)政府采类项目,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向长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报备,并保留追究乙法律责任的权利,后续不再合作。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12月6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 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织或者自然人。

1.2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


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 “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 “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 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 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 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 3.1 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甲方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 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 【政府采购合同 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 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 理措施, 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 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 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 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货物采购项目, 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 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 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 5.1 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 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 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乙方应 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 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 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甲方 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 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 验收合格后, 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 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 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付, 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 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 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 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中另有规定。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 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 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免除乙方 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 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 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

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 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 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 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 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 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如果乙方遇到可妨碍按时 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


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 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 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 赔偿 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 计收, 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 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 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 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 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 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 应当 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 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乙方的违 责任。

(3)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 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 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分包。

19.不可抗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 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 内仍不能解决, 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 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 续,

22.2 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 合同未尽事项见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4.合同生效

24.1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一段76号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加石路29,31,33号7楼7061房
法定代表人: 秦雄燕 法定代表人: 王璟
委托代理人: 薛正杰 委托代理人: 王璟
电话: 0731-84471969 电话: 020-28982831
传真: 0731-84482051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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