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东莞市博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
金额
300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11/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东莞市博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 受理号(号)20230027990项目名称东莞市博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棠里大坑路3号1号楼101室建设单位东莞市博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深圳市绿筠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东莞市博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棠里大坑路3号1号楼101室。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占地面积1000m2,建筑面积2000m2。项目主要从塑胶唇彩瓶、塑胶口红外壳、塑胶眼影盒子和塑胶小配件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胶唇彩瓶400万件、塑胶口红外壳300万件、塑胶眼影盒子200万件,塑胶小配件500万件。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项目注塑、点胶、丝印、烘干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项目拟设置顶吸罩收集废气,然后在围闭部位的上方开口直接接集气管道,收集的废气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15m,废气收集率可达80%,处理效率可达80%。收集风机总风量25000m?/h,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排放限值,未收集到的有机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项目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II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与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较严值要求,项目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规模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VOCs无组织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同时,厂区内NMH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15m排气筒)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者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向外排放,对周边水环境不会产生影响。噪声: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固废: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一般固废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公众参与情况相关环保措施承诺兹有我司承诺:项目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向外排放;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一般固废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公示时间2023-11-21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茶山分局联系电话0769-86640557通讯地址东莞市茶山镇茶山南路8号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初步审查意见附件附件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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