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营山经开区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监理(第二次)比选公告
金额
170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3/08/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70万元
招标联系人邓先生13508093100
标书截止时间2023/08/14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营山经开区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监理(第二次)比选公告 营山经开区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监理(第二次)营山经开区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监理(第二次)(项目名称)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1.比选条件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营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川投资备【2208-511322-04-01-479611】FGQB-0089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营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2.项目概况2.1项目业主:中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2建设地点:2.3项目规模:项目总占地约112亩。其中一、二期占地82.98亩,建筑面积122786.67㎡,总投资约380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标准化厂房、特色农产品展厅、配套用房及园区内道路、管网、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三期占地29.02亩,建筑面积5000㎡,总投资约170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标准化厂房及道路、管网、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2.4计划工期:1080日历天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2023年10月2.5项目总投资:55000.0万元2.6项目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额【55000】万元,其中:使用外汇【0】万美元;2.7代理项目估算金额:170万元3.申请人资格要求3.1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0个(0-10房屋建筑类类似分类项目业绩。3.2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0个(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0%(0-100)。3.3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本项目拟配备4人。拟任本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方章,且具有建筑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评审表)(原件备查);主要专职技术人员(3人):应具有招投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以上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高级招投标全流程管理师(提供带二维码可扫描查询的证书及网络.or***.*****.***查询截图)。注:所有人员须为申请人本单位人员(并应提供申请人为其缴纳的最近连续12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系统查询人员截图)。。3.4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3.5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3.6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1、提供比选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招标代理登记证截图和本项目人员注册在本单位的网络查询截图,且招标代理诚信分值为100分;2、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4、申请文件真实可靠,不存在虚假,存在虚假材料的取消中选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5、中选后项目负责人需持相关证书进行核验。特别提示:严禁使用挂证人员、假业绩,一经发现将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4.申请人参加比选4.1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动20%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2023年08月09日09时00分至2023年08月14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下载比选文件(详见操作手册)。4.2申请人自2023年08月09日09时00分至2023年08月14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上传比选申请文件(详见操作手册)。4.3不收取比选服务费。5.随机抽取中选人5.1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5.2比选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按规定随机抽取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比选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上发布。7.联系方式比选人:中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邮编:联系人:邓先生电话:13508093100传真:2023年08月09日(上网时间)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3)第3.1款、第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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